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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方案】梁平县第二批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方案(精选文档)

时间:2023-07-20 12:40:02 策划方案 来源:网友投稿

第二批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方案为切实做好我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工作,有效解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困难,确保实物配租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梁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梁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产方案】梁平县第二批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方案(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房产方案】梁平县第二批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方案(精选文档)



第二批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工作,有效解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困难,确保实物配租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梁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梁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梁平府办发〔201575号),以及2016922日县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物配租房源

本次配租房源位于梁山街道土桥村黄家湾惠民家园B区,具体为B8B9B15B15-1B141单元及3单元34号房共388套。其中一室一厅户型202套,两室一厅户型186套。

二、申请对象条件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县城区内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并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在县城区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县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直系亲属在县城区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单身人士只能申请一室一厅户型,2人以上家庭可申请一室一厅或两室一厅户型。

(一)有稳定工作是指:

1.在县城区内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县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或在县城区内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且在县城区居住6个月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或由用人单位出具工资收入证明的人员。

2.在县城区退休的人员。

3.在县城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4.大中专院校及职校学生毕业1年内未实现就业,且有租金支付能力的,可视为有稳定工作。

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二)收入限制标准是指:单身人士月收入原则上不高于3000元,2人家庭月收入原则上不高于5000元,3人以上家庭月收入原则上不高于7000元。

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县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本县城区内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入限制。

(三)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本县城区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房屋购买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县城区未转让住房。

(四)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户籍人口数。

住房建筑面积按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

(五)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本县城区内拥有2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5平方米以上。

三、配租工作步骤

(一)信息发布(2016117日——1113日)。

在梁平县广播电视台、梁平报、国土房管局网站、梁山街道、双桂街道、社区宣传栏等向社会发布本次实物配租信息。

(二)审核审批(20161114日——1213日)。

1.受理(20161114日——1125日)。申请人(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向梁山街道和双桂街道办事处指定的申请点递交《梁平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其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直接到县住房保障中心申请)。《梁平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可在梁山街道和双桂街道各社区、梁平县住房保障中心领取,也可在梁平县国土房管局网站下载。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的,各申请点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2.初审。梁山、双桂街道办事处,按照《梁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工作、收入、住房、社会保险、税收、婚姻等情况的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提交县住房保障中心复审;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复审。县住房保障中心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召集民政、公安、工商、财政、社保、税务、金融等相关部门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复审合格的进行公示;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公示。对复审合格的申请人名单在梁平县有线电视台、申请受理地以及县国土房管局网站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县住房保障中心接受实名举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轮候。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申请人轮候库。轮候期间,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主动和及时向原申请点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

(三)实物配租(20161222日)。

实物配租采取摇号或抽签的方式进行,具体方案由县国土房管局另行制定。摇号或抽签过程接受县监察部门、公证机构、新闻媒体及申请人代表监督。摇号或抽签结果在梁平县有线电视台、梁山街道和双桂街道各社区以及县国土房管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接受社会监督,无异议的向申请人发放《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确认通知单》。

(四)签订合同。

申请人应在收到县住房保障中心发出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入住通知单》后的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确认通知单》到指定地点签订《重庆市梁平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配租作废,但可重新申请,申请时间按重新申请之日计算。

四、费用收取标准

按照梁平发改发〔201653号文件执行,本次配租房屋租金为4.2/平方米·月,物业管理费按0.5/平方米·月收取。收费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每2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五、住房管理约定

公共租赁住房只适用于经批准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自住,不得空置、出借或转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不得在承租的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

承租人应按时交纳房屋租金和水、电、气、有线电视、通讯、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对房屋进行装修。

凡不按时交纳租金、物业费,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擅自装饰装修,或将承租的房屋转借、转租、转让,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违法活动及连续6个月(含)以上未居住的,由县住房保障中心按规定取消保障资格,并收回承租房屋。拒不退出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此期间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房租费。

六、配租注意事项

(一)凡在20161125日(不含)之后提交申请的申请人,不能参与本次实物配租摇号或抽签,可参加下一轮实物配租。第一批审核合格但实物配租未成功的申请人,可参加本次实物配租摇号或抽签。

(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做好申请人申请条件的核查,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隐瞒情况。

(三)县住房保障中心有权组织对承租人的租住资格进行抽查复核,承租人应予以配合。经抽查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租住资格。

(四)承租人隐瞒或伪造住房、收入等情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五)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住房保障中心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六)县住房保障中心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要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

(七)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七、本方案所称“县城区内”是指梁山、双桂街道辖区范围内。

八、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梁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梁府办发〔201575号)有关规定执行。

九、本方案由县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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