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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方案】广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

时间:2023-07-22 19:20:02 策划方案 来源:网友投稿

广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为遏制畜禽养殖业污染不断加重的趋势,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污染,保护饮用水源水质,合理布局养殖场点,促进广平县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全面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畜牧方案】广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供大家参考。

【畜牧方案】广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


广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


为遏制畜禽养殖业污染不断加重的趋势,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污染,保护饮用水源水质,合理布局养殖场点,促进广平县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全面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要求,依据畜禽养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布局原则,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为指导,以富民强县实现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畜牧养殖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切入点,结合我县生态建设要求,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分原则

(一)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二)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原则;

(四)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六)突出重点和可持续原则;

(七)保护耕地的基本原则。

三、划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

四、区域规划

(一)禁养区

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养殖畜禽的区域。

1、广平县城建成区内,文教科研区等人口集中区。

2、县城规划区、各乡镇政府所在地规划区及新农村集中住宅规划区。

3、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县城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深水井周边1000米范围,各乡镇村集中供水源保护区深水井周边500米范围;

4、重要地表水体功能范围内,环城水系两岸400米陆域,东风渠、三干渠、三干分渠、田庄支渠、老三支渠、和吴村支渠等灌溉水系400米陆域。

5、主要交通干线两测范围。邯济铁路两侧外200米范围内,邯大高速、青兰高速、大广高速、广平段两侧外延200米范围内,309国道、S234S313省道广平段两侧外延200米范围内。

6、经市级以上政府批准的产业园区及各产业集聚区区域。

7、国家地方法律、法规规定和县政府依法划定的要求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二)限养区

畜禽养殖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禁止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区域。

1、城镇区及城镇规划区上风向1000米范围内的区域、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周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控制在1000米以上;

2、铁路高速公路、国省道公路两侧500米以内的区域;

3、行政村、自然村人口聚集村,及规划住宅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4、集镇规划区和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周边500米范围的区域;

5、饮用水源保护区外延1000米范围内;

6、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

(三)适养区(非禁养区)

县辖行政区域内禁养区和限养区外的其他非基本农田区域。

各乡镇、村在规划建畜禽养殖小区或规模化养殖场时,必须经科学论证符合法律和政策要求、不得影响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废弃物综合利用。

五、工作要求

(一)在禁养区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污染物的排放要求符合《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及标准》的要求,并限期实现关停、转产或搬迁。

(二)在限养区内新建各类养殖场要按照环境保护有关规定、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并严格落实污染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在适养区要大力提倡适度规模化养殖,优化养殖小区布局,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达标排放。

(四)新、扩、改建畜禽养殖场时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制度“三同时”(粪污处理设施与养殖圈舍同时规划设计、同时施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制度。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应严格按照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把好畜禽规模养殖户发展关口,实现畜禽养殖业适度发展,严禁“先污染、后治理”现象出现。

(六)县发改局、环保局、农牧局、国土局、住建局等部门在规划、立案审批畜禽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切实促进全县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六、施行时间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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