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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工作经费管理规定(试行)

时间:2022-03-10 09:08:45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共青团工作经费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团章及团内有关规定,参照《中国盐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共青团工作的实施意见》(xx党发(2019)3号),为切实增强团建工作经费的保障性及使用的规范性、有效性,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团建工作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团的活动经费纳入公司年度经费预算,数额应能保证公司共青团和青年工作顺利开展,据实报销。

  第三条 团建工作经费的使用坚持“勤俭节约,统筹安排、合理使用”的原则。要从实际出发,细化年初预算,严格执行预算,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第二章 经费来源

  第四条 年初由公司团委本着节约的原则编制团建工作经费使用计划,纳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

  第五条 按财政部、团中央《关于基层团组织通过业余劳动提取部分活动经费的联合通知》精神及有关文件规定自筹。

  第六条 按《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国家规定通过其它合理形式取得的收入。

  第七条 遇有特殊情况(如团代会、大型表彰会、大型活动等)需追加经费时,由公司团委提出申请,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八条 公司团组织开展团建活动,应当按年度编制团建活动计划(包括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

  第九条 公司团组织编制团建活动计划,应当充分听取团员意见,并经团的委员会讨论。

  第十条 公司团组织应当于每年年初按组织隶属关系,将团建活动计划分别报所属党组织备案。

  第四章 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 团建工作经费必须用于团的建设,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开展团内学习教育,召开团内会议,开展“一学一做”学习教育、“三会两制一课”、主题团日,团干部、团员培训,场地费、租车费、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讲课费、资料费。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团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进行团内宣传,摄制团员电教片;

  3、组织开展创先争优、团员团日、团员青年突击队、青年志愿服务等主题实践活动;

  4、表彰奖励先进基层团组织、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团干部;

  5、团组织换届、组织关系接转、团旗团徽配备、团建工作调查研究;

  6、走访、慰问、补助生活困难团员;

  7、其他与团的建设直接相关的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团委年度计划内的公司层面团青活动且属于工作经费使用范围的,在年度预算内先从行政据实报销。

  第五章 活动组织

  第十三条 开展团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团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第十四条 开展团建活动,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明确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贴近青年实际,兼顾严肃与活泼。

  第十五条 开展团建活动,要充分发挥团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第十六条 开展团建活动,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每个基层团组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团建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一次;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

  第十七条 开展团建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团建活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第十八条 开展团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严禁借团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团建活动;严禁借团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团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团建活动费用。

  第六章 报销程序和要求

  第十九条 报销程序

  报销人将有效报销单据交团委组织委员兼会计汇总→经办人填制报销单据(团委组织委员兼会计)→验收人(团委书记)→单位负责人(党群工作部部长)→公司领导签批(党群工作部分管领导)→公司总会计师→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人→公司财务管理部出纳人员复核后付款或冲账。(单位填党群工作部)

  第二十条 审批要求

  不得摹仿他人的笔记签署意见,因摹仿他人笔记签署意见给公司团委带来损失的,摹仿人负责赔偿全部损失。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公司所属各基层团组织应当将团建活动经费开支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二十二条 公司纪检监察室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团建活动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团建活动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临时增加团建活动是否报单位团委批准;

  (三)团建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四)团建活动经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六)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纪检监察室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公司所属各基层团组织应当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基层团组织团建活动经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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