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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员工请假制度_教职员工请假制度条例,菁选2篇

时间:2023-02-25 08:50:03 规章制度 来源:网友投稿

教职员工请假制度_教职员工请假制度条例1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的常规管理,确保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1、教职工因病、事请假半天以上(含半天),应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由本人填写请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教职员工请假制度_教职员工请假制度条例,菁选2篇,供大家参考。

教职员工请假制度_教职员工请假制度条例,菁选2篇

教职员工请假制度_教职员工请假制度条例1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的常规管理,确保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1、教职工因病、事请假半天以上(含半天),应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由本人填写请假单,请假单由办公室主任签字后交校长室批准并备案。

  2、请病假一般在前一天或当天上班前向校长室请假,病假连续三天以上(含三天),须持医生证明和开出的病假单。如遇急病,可先打电话告知学校相关负责人,但事后须补办书面请假手续,不补手续的每次扣5元。

  3、请事假要事先写好请假单,经批准后方可离校。如遇特殊情况要电话告知学校相关负责人,事后补办书面请假手续,不补手续的每次扣5元。。

  4、未经请假,或请假后没有批准未到校上班的,视作旷工处理。

  5、教职员工结婚、生育、丧事假均按规定给假并办好请假手续;若超假,应续办请假手续,按相应的病事假处理。

  6、请病假者,须把课务工作向教导处交待清楚,便于学校安排工作;请事假者,要事先与教导处协调安排好课务。

  7、教师外出参加经学校同意的学历进修,计算机、英语培训等,也要填写请假单,并须与教导处协调安排好课务,未协调好课务的按事假处理。教师因公外出一般提前报教导处,安排调课,若情况特殊再由教导处安排代课。

  8、教职工上班时段内临时外出(半天以内)不影响课务的,须口头向各办公室主任请假,办公室主任、中层以上干部须向校长室口头请假,凡临时外出均须于门卫处做好进出登记。

  9、请假期满后因特殊原因要继续请假的要按上述程序再次履行请假手续。

  10、教师请假连续半个月以上,学校应安排代课老师。(由教导处提出初步意见,校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教职工连续病假较长时间要求恢复上班,须凭医院证明,经校领导批准后正常上班。

  11、教职工病事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发放,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12、办公室主任和门卫值岗人员要认真如实地填写好教职工出勤情况统计表、进出校门登记表。

  本制度经四届十一次教代会表决通过,于2006年4月1日起实行。

教职员工请假制度_教职员工请假制度条例2

  为进一步健全学校请假制度,加强教职员工的组织纪律性,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在职在编正式员工和外用员工。

  二、请假程序:

  1.病假:个人向学校校医说明身体状况--校医提出看病建议或直接陪护病人到医院就诊--病人根据医院的住院或请假证明向学校医务室提出书面请假申请-医务室根据病历情况和有关住院收费、医药收费或赴外地的车票等凭据,经审核后签署同意意见后交部门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审核相关病历、收费单据、车票等材料后签字--交学校办公室主任(校长或分管领导)审批――相关请假材料留办公室存档。如果请假人员手续不齐全则不准予批准请假。学校一律不接受电话请病假或委托他人请病假。

  2.事假:个人必须以书面材料详细说明请事假的具体原因,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分管领导审核签字―― 交学校办公室主任(或校长)审批――相关请假材料留办公室存档。如没有说明请事假的具体原因则不准予批准请假。学校一律不接受电话请事假或委托他人请事假。

  三、教职工因病请假,须凭县、市级以上公立医院的请假建议证明,并经学校批准方可休息。如弄虚作假请病假,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并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四、婚假、产假、丧假等均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手续办理。公伤假要有市级医院的公伤证明,并办理请假手续。

  五、教职工凡未按请假报批程序办理好请假手续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一律按旷工处理。

  六、请假人请假完毕应当即向学校办公室报告,并办理销假手续。一旦请假到期未办理续假而超期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七、教职工在外地医院治疗的,请假结束后需提供详细的医疗记录(包括病历、医药发票、疾病证明)和往返行程票据交校办审核方可确认请假手续齐全,否则先前准予的请假按手续不全或弄虚作假请假予以注销并按旷工处理。

  八、审批权限:

  1.教职工请假期(事假、病假)2天以内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累计请假(事假、病假)在3天以上的,由校长或办公会审批。

  2.婚假、产假、丧假请假天数按国家政策由办公室审批请假天数。

  3.连续请1个月以上的病长假,由校办会审批,其工资待遇按国家政策执行。学校不接受连续请病假或事假超过一年以上的请假。

  九、其它:

  1.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本规定由学校办公室予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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