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考文秘网>工作计划 > 三会一课计划2022年1月到12月范文六篇

三会一课计划2022年1月到12月范文六篇

时间:2022-04-18 09:05:03 工作计划 来源:网友投稿

计划:管理学术语计划:罗密欧方程式中的纯音乐,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三会一课计划2021年1月到12月6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三会一课计划2021年1月到12月6篇

三会一课计划2021年1月到12月篇1

5月份党支部“三会一课”纪录内容

支部委员会会议(5个支委成员)

时间:2018年5月 日 (5月初)

地点:村会议室

参会人员:村支委成员

主持人:XXX党支部书记

记录人:XXX

会议内容:

一、讨论本月党员主题活动日的内容

开展集中学习,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二、计划发展党员的情况

三、其他日常工作

村党支部党员大会

时间:2018年 5月 日

地点:XXX村委会议室

参会人员:村全体干部、在家党员

主持人:XXX 记录人:XXX

会议内容:

一、“主题党员活动日”(前面三点是规定动作)

1.组织党员现场交纳党费。

2.支部书记组织党员重温入党誓词

3.组织集中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构建集中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

第三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第四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

第五条 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权责对等,严格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第六条 国家监察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第二章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

第八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第九条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第十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一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第十二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国有企业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对派驻或者派出它的监察委员会负责。

第十三条 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根据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处置。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监察官制度,依法确定监察官的等级设置、任免、考评和晋升等制度。

第三章 监察范围和管辖

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第十六条 各级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管辖本辖区内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所涉监察事项。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监察机关之间对监察事项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

第十七条 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其所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下级监察机关管辖,也可以将下级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事项指定给其他监察机关管辖。监察机关认为所管辖的监察事项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监察机关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监察机关管辖。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十八条 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

第十九条 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

第二十条 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

第二十二条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

第二十四条 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在搜查时,应当出示搜查证,并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等见证人在场。搜查女性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监察机关进行搜查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二十五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调取、查封、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采取调取、查封、扣押措施,应当收集原物原件,会同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开列清单,由在场人员当场核对、签名,并将清单副本交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

对调取、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监察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确定专门人员妥善保管,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不得毁损或者用于其他目的。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鉴定,专门封存保管。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

第二十六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直接或者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资格的人员在调查人员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勘验检查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七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第二十八条 监察机关调查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根据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批准决定应当明确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第二十九条 依法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如果在逃,监察机关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通缉,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通缉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监察机关决定。

第三十条 监察机关为防止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逃匿境外,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对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由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第三十一条 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一)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积极退赃,减少损失的;

(四)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

第三十二条 职务违法犯罪的涉案人员揭发有关被调查人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有助于调查其他案件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第三十三条 监察机关依照本法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

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三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于报案或者举报,应当接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监察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建立问题线索处置、调查、审理各部门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调查、处置工作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设立相应的工作部门履行线索管理、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管理协调职能。

第三十七条 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置意见,履行审批手续,进行分类办理。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定期汇总、通报,定期检查、抽查。

第三十八条 需要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程序,成立核查组。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提出处理建议。承办部门应当提出分类处理意见。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和分类处理意见报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三十九条 经过初步核实,对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批准立案后,应当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调查方案,决定需要采取的调查措施。立案调查决定应当向被调查人宣布,并通报相关组织。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应当通知被调查人家属,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四十条 监察机关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进行调查,收集被调查人有无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证据,查明违法犯罪事实,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

第四十一条 调查人员采取讯问、询问、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均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

第四十二条 调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调查方案,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对调查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应当集体研究后按程序请示报告。

第四十三条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四十四条 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名。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第四十六条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七条 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补充调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调查完毕。补充调查以二次为限。

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

第四十八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被调查人逃匿或者死亡,有必要继续调查的,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应当继续调查并作出结论。被调查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由监察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第四十九条 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复核机关经审查,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六章 反腐败国际合作

第五十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统筹协调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开展的反腐败国际交流、合作,组织反腐败国际条约实施工作。

第五十一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加强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在反腐败执法、引渡、司法协助、被判刑人的移管、资产追回和信息交流等领域的合作。

第五十二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加强对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一)对于重大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被调查人逃匿到国(境)外,掌握证据比较确凿的,通过开展境外追逃合作,追捕归案;

(二)向赃款赃物所在国请求查询、冻结、扣押、没收、追缴、返还涉案资产;

(三)查询、监控涉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及其相关人员进出国(境)和跨境资金流动情况,在调查案件过程中设置防逃程序。

第七章 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第五十三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

第五十四条 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第五十五条 监察机关通过设立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等方式,加强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队伍。

第五十六条 监察人员必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熟悉监察业务,具备运用法律、法规、政策和调查取证等能力,自觉接受监督。

第五十七条 对于监察人员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

发现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未经批准接触被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知情人应当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

第五十八条 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监察对象、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监察对象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

(二)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

(三)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四)有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十九条 监察机关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后,应当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秘密。监察人员辞职、退休三年内,不得从事与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

第六十条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向该机关申诉:

(一)留置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解除的;

(二)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的;

(三)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而不解除的;

(四)贪污、挪用、私分、调换以及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受理申诉的监察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诉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查,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属实的,及时予以纠正。

第六十一条 对调查工作结束后发现立案依据不充分或者失实,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监察人员严重违法的,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有关单位拒不执行监察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由其主管部门、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六十三条 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

(一)不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拒绝、阻碍调查措施实施等拒不配合监察机关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真相的;

(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的;

(五)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六十四条 监察对象对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依法给予处理。

第六十五条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一)未经批准、授权处置问题线索,发现重大案情隐瞒不报,或者私自留存、处理涉案材料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调查工作、以案谋私的;

(三)违法窃取、泄露调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举报人信息的;

(四)对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逼供、诱供,或者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

(五)违反规定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的;

(七)违反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的;

(八)违反规定限制他人出境,或者不按规定解除出境限制的;

(九)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给予国家赔偿。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开展监察工作,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具体规定。

第六十九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同时废止。

三会一课计划2021年1月到12月篇2

三会一课学习计划(三)

  根据支部工作的安排,今天召开支部党员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按照民主生活会的程序,我首先汇报一下学校支部自成立以来开展的各项工作。

  一、学校党支部的职责和任务

  党支部是党的组织基础,是实现党的领导的可靠保证,是维护党的先进性的关口。学校党支部工作在最基层的教职工之中,是上级党委和教职工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是学校的政治核心,是教育、管理、监督党员的直接组织者和实施者,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是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决定因素。围绕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这个中心,中小学党支部工作的职责和任务主要有以下几点:

  1、积极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保证上级党委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决定在学校全面贯彻实施。

  2、加强对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领导,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监督学校行政全面完成教育教学的各项任务和校务公开工作。

  3、全面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党员、干部和教职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科学、文化、业务知识,加强党的思想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核心作用。

  4、按照党要管党的原则,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5、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做好对学校干部的教育培养和管理监督工作,集体讨论决定学校中层干部的任免,抓好学校干部的梯队建设。

  6、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抓好党员和干部的廉洁自律,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7、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把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自觉为党的路线和纲领而奋斗、经过长期考验、符合党员条件的优秀教师吸收到党内来。

  8、落实党管人才的要求,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人人都可以成才和以人为本的观念,努力营造鼓励人才干出事业、支持人才干成事业、帮助人才干好事业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教师在教育改革中的作用,努力开创人才工作新局面。

  9、领导学校工会、少先队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指导、支持群众组织依照法律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协调学校行政与教师之间的关系,做好统战工作。

  二、学校党支部具体做好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党组织活动,坚持“三会一课”制度,“组织生活会”制度和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并经常以党小组会议或支部大会等形式组织学习上级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文件,观看关于“反腐倡廉”的光碟,教育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奉公守法;学习模范教师事迹,号召党员干部以模范教师为榜样,爱校如家、爱生如子、无私奉献。要求党员干部处处严格要求自己,弘扬正气,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积极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落实市、区政府和教育局党委的指示和决定,围绕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这个中心,坚持以法办学、制度办学、科学办学的原则,带领全校教师经过学习讨论,明确了我们宁溪学校的办学宗旨和办学目标,制定了学校的发展规划,提出了关于校风和学风的要求,构思了学校特色的发展方向。并把这些都挂在学校最醒目的位置,以提醒全体教职工时刻努力。

  3、组建培训领导班子。中层领导大多数过去没有担任过领导干部,因此,培训中层领导任务艰巨、刻不容缓。党支部通过座谈会、个别谈心、组织学习等多种培训方式,迅速提高了中层领导的管理能力。由于大家的努力与配合,已经成长为一个团结战斗的领导集体。

  4、民主制订管理制度。学校开办起来了,办学宗旨、目标要明确,而实现目标要靠科学的管理制度来保证。学校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经过民主讨论,制定了一系列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如坐班考勤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公物保管制度、行政例会制度、奖惩制度、集体备课制度等等。

  5、指导工会、少先队、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开展活动。在党支部的统一领导下学校工会组织教师开展了一系列丰富多彩的活动,丰富了教师生活,开阔了教师眼界,增进了教师间的团结;党支部带领少先队,在学校德育、宣传、学生活动、安全卫生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让学生在完成学习任务的同时参与各种生动活泼的活动,学生懂文明、讲礼貌、求上进;校园环境温馨和谐,文化氛围浓厚;教师爱岗敬业,爱生如子,教风正、学风浓。

  6、全面配合校长工作,紧抓教研、教学活动,千方百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教研、教学活动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学校党支部的各项工作也都是围绕这一中心展开的。首先我作为支部的负责人,坚持参加学校的各项教研教学活动,经常深入课堂听课,与教师座谈交流教学意见,共同探讨提高课堂教学效率的方法,为提高教师专业水平积极的出谋划策,全力支持,积极鼓励教师参与各种教研教学活动。第二,要求党团员教师必须站在教学的第一线,做到吃苦在前,勇挑重担,真正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第三,鼓励、帮助年轻教师成长。

  7、体贴教师疾苦,关心教师生活。对于教师本人或家庭所发生的大事,学校党支部,都会带领工会、后勤前去探望,慰问,给教师解决实际困难;我们的目标是,要把向阳小学营造为一个团结、和睦、奋发向上的大家庭,领导、老师、学生都是这个家庭的成员,大家团结友爱,积极上进是我们的追求。

  8、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规范后勤和财务管理。做好财产及时登记、账目公开、校务公开。并设立意见箱,接受全体教师及家长监督。按时召开教代会、民主生活会,鼓励教师给党员干部提意见。以上是我就党支部自成立以来所做的工作,

  下面,我们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要求每一位同志都要发言。 首先从我开始,平时我虽然经常和老师们谈心,但了解面不够大,积极主动性不够,要对加强。我能积极、主动的参与教研活动,但是也不够深入,没有能请理论水平高的领导给我们上党课。支部网站上内容比较空。我性格比较急躁,布置工作有不妥的地方,请各位党员予以指正。

  邢辉强:我对待工作认真,接手六年级后,对后进生多关注,期中考试后及时反思,给学生开小灶,希望学生能有进步,下学期我会更加努力。下学期工作中,我会更加注意,老师、学校的具体情况。

  刘百成:我平时对待工作很用心,很尽责,在工作中把自己的建议与老师进行沟通,本学期听的课比较多,今后我会更加注意与老师交流的方法。工会工作中,组织的活动不多,以后,我希望能发挥工会委员的作用,与各部门配合,更好的开展工作,我性格急躁,今后我将多加强学习,提高自己的工作方法,克服自己主观上的一些缺点。

  董彦清:本人平时工作上兢兢业业,任劳任怨,一丝不苟,在学校各方面工作上都很尽职尽责。但是本人性格上还比较内向,有时也非常急躁,在工作方法上还有待加强,并多加强理论学习。

  董志武:今天大家都对自己的成绩和不足进行了自我批评,认识的很深刻,但是自我批评的多,批评少了一点。

  党支部书记张斌武强调:今后在开民主生活会时,请大家(1)要勇于面对自己的不足,勇于改进自己的错误,加强批评与自我批评,只有不断的克服缺点才能不断提高自己,多想想自己的行为是否正确。(2)要团结同志,发挥党员的模范作用。但是团结也要讲原则,要坚持对的,要有责任感,分清是非,要学会相互包容、沟通,这都需要用制度来保证。(3)党员及入党积极分子要注意磨练自己,党员要时刻不忘党员的标准。做好自己岗位上的工作。(4)党员教师、党员干部要多提高自己的修养。(5)对待老师,我们要多关心,帮助他们。

三会一课计划2021年1月到12月篇3


2018年三会一课计划

  XX年三会一课计划(一)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党的建设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建工作制度,紧紧围绕粮食系统的发展大局,切实改进党员学习、工作和组织生活的方式方法,提高组织生活的质量,创建学习型党组织。

  二、活动目标

  扎实开展“三会一课”,不断提高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引导全体党员立足本职工作,充分发挥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充分体现出支部就是一个堡垒,党员就是一面旗帜。

  三、活动内容

  以学习为主,重点学习《党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从严治党“八项要求”、“三严三实”要求、省委“八个务必从严”的决策部署、市委“三个带头”、“四个管好”要求。与此同时还要学习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学习时势政治以及区委对党建工作的相关要求等。

  四、具体安排

  (一)支部党员大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大会的主要内容如下:

  1.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学习上级党组织的有关文件、决议、批示;

  2.研究和讨论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决议或是决定;

  3.讨论决定发展新党员、预备党员转正、表彰优秀党员,决定对犯错的党员的处分;

  4.对单位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要工作安排等问题进行讨论,提出意见或建议;

  5. 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动;

  6.讨论需要由支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支部委员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及有必要时,支部书记可随时召集。会议内容如下:

  1. 讨论研究贯彻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决议;

  2. 分析党员的思想状况,研究支部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党员教育、思想政治工作以及支部建设;

  3. 讨论支部工作重要事项和工作措施;

  4. 讨论通过年度支部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5. 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6. 组织发展新党员的培养教育、优秀党员奖励和其他需要支部委员会讨论的重要事项。

  (三)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1至3次(包括半年1次的党小组民主生活会),如支部有特殊任务,次数可以增加,也可推迟召开。会议内容如下:

  1. 组织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党的基本知识;

  2. 讨论如何贯彻执行支部的决议,团结带领群众完成各项任务;

  3. 党员进行思想汇报和工作汇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4. 讨论有关党内事物。如评选优秀党员,讨论犯错误党员的处分;

  5. 分析群众思想状态,研究如何做好群众思想政治工作。

  (四)党课每月至少安排1次。主要内容如下:

  党课要以党章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基本教材,结合各个时期党的中心工作,对党员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党性修养、党风党纪及理想宗旨教育。

  党课的主要内容是:马列主义基本理论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科学发展观理论;党的理想、宗旨、纪律、优良传统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形势教育等。

  党支部要对党课教育活动做出计划安排,要系统地学习党的理论及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上级党组织有关方针、政策,提高党员素质。党支部要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培训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他们的思想状态,定期(每季度)研究、讨论党员发展工作,确定重点培养发展对象,并认真填写每个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表。

  五、有关要求

  1.“三会一课”要坚持政治性、思想性、原则性,同时要积极探索灵活多样、丰富多彩的方式方法,注重特色,注重活动实效。

  2.各支部“三会一课”的开展,要密切联系党员的思想实际和特点。切实针对支部党员的特点,创新组织生活形式,不断增强党性观念、组织观念和纪律观念。

  3.党支部在落实“三会一课”制度中要给党员充分发表意见的机会,允许党员对支部工作和领导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三会一课”必须发扬民主,维护党的集中和统一。党支部支委会成员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原则。支部成员要互相尊重,互相支持,团结一致;要积极学习党的理论知识,提高支部成员的理论水平、素质,以达到提高成员战斗力的目的。

  4.认真做好“三会一课”活动记录,注意保存和积累活动资料。

  XX年三会一课计划(二)

  为切实加强党员政治理论学习,全面提高党员素质,扎实推进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根据校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三会一课”与党日活动的意见》(校党文〔XX〕76号)文件精神,结合医学中专部年度工作要点,现将医学中专部党委XX年工作计划及“三会一课”与党日活动安排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为主线,紧紧围绕中专部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扎实开展“三会一课”与党日活动,以推进学校党务工作的有效落实、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为重点,突出党组织和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建立完善中专部党风廉政建设体系,为中专部科学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撑,提升中专部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

  二、活动内容

  1、学习、传达学校党委会议精神,认真执行各项决议和决定。

  2、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切实用讲话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以提高党员干部转变作风、砥砺奋进、务实重干、深化改革、推动发展的水平与能力。

  3、学习领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思想,持续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学校核心价值观念学习教育,深入分析全国、全省和高等教育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增强加快中专部更好更快发展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

  4、学习学校章程、中专部规章制度和党支部工作规则,进一步引导党员干部规范教育教学行为。

  5、制定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考察措施,继续以学生和青年教师为重点,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和党员发展工作。

  6、建立学生党员教育管理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7、对总支、支部书记、委员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和工作能力培训。

  8、继续坚持党员联系学生和科室联系班级制度,五月份开展党支部特色活动月,扩大党员和党支部的影响力和凝聚力。

  三、具体要求

  1、“三会一课”和党日活动必须坚持政治性、思想性和原则性,同时要积极探索灵活多样、丰富多彩的方式方法,注重活动效果。

  2、各党支部“三会一课”与党日活动,要紧密结合中专部的教学、科研、管理等具体工作,密切联系党员的思想实际和特点,制定具体计划与日程安排。

  3、学管党支部“三会一课”与党日活动,要切实针对学生的特点,不断增强党性观念、组织观念和纪律观念,坚持周周活动有安排。

  4、本学期各党支部的政治理论学习与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内容、学习时间安排一致。

  5、各支部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紧紧围绕会议主题,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出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

  6、各支部要根据中专部党委工作计划及“三会一课”与党日活动安排,制定支部工作计划及“三会一课”与党日活动安排,计划中对各项活动要有具体安排,落实活动时间、形式、责任人。各支部工作计划,以支部为单位于XX年3月24日前报党办。

  7、各支部要认真做好活动记录,注意保存和积累活动资料。根据学校党委组织部的要求,党办、宣传部将加大中期督查力度,督促各支部做好各项党建工作。

仅供参考

三会一课计划2021年1月到12月篇4

党支部“三会一课”学习计划

认真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对于加强支部建设,提高党的战斗力、健全党的生活,严格党员管理,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根据《党章》和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支部具体情况,制定如下“三会一课”活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党的建设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建工作制度,紧紧围绕粮食系统的发展大局,切实改进党员学习、工作和组织生活的方式方法,提高组织生活的质量,创建学习型党组织。   

二、活动目标   

扎实开展“三会一课”,不断提高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引导全体党员立足本职工作,充分发挥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充分体现出支部就是一个堡垒,党员就是一面旗帜。   

三、活动内容   

以学习为主,重点学习《党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从严治党“八项要求”、“三严三实”要求、省委“八个务必从严”的决策部署、市委“三个带头”、“四个管好”要求。   

四、具体安排   

(一)支部党员大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大会的主要内容如下:   

1.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学习上级党组织的有关文件、决议、批示;   

2.研究和讨论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决议或是决定;   

3.讨论决定发展新党员、预备党员转正、表彰优秀党员,决定对犯错的党员的处分;   

4.对单位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要工作安排等问题进行讨论,提出意见或建议;   

5. 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动;   

6.讨论需要由支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支部委员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及有必要时,支部书记可随时召集。会议内容如下:   

1. 讨论研究贯彻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决议;   

2. 分析党员的思想状况,研究支部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党员教育、思想政治工作以及支部建设;   

3. 讨论支部工作重要事项和工作措施;   

4. 讨论通过年度支部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5. 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6. 组织发展新党员的培养教育、优秀党员奖励和其他需要支部委员会讨论的重要事项。     

(三)党课每季度至少安排1次。主要内容如下:   

党课要以党章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基本教材,结合各个时期党的中心工作,对党员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党性修养、党风党纪及理想宗旨教育。   

党课的主要内容是:马列主义基本理论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科学发展观理论;党的理想、宗旨、纪律、优良传统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形势教育等。   党支部要对党课教育活动做出计划安排,要系统地学习党的理论及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上级党组织有关方针、政策,提高党员素质。党支部要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培训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他们的思想状态,定期研究、讨论党员发展工作,确定重点培养发展对象,并认真填写每个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表。   

五、有关要求   

1.“三会一课”要坚持政治性、思想性、原则性,同时要积极探索灵活多样、丰富多彩的方式方法,注重特色,注重活动实效。   

2.“三会一课”的开展,要密切联系党员的思想实际和特点。切实针对支部党员的特点,创新组织生活形式,不断增强党性观念、组织观念和纪律观念。   

3.在落实“三会一课”制度中要给党员充分发表意见的机会,允许党员对支部工作和领导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三会一课”必须发扬民主,维护党的集中和统一。党支部支委会成员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原则。支部成员要互相尊重,互相支持,团结一致;要积极学习党的理论知识,提高支部成员的理论水平、素质,以达到提高成员战斗力的目的。   

4.认真做好“三会一课”活动记录,注意保存和积累活动资

桂阳县仁义镇中心学校

支部委员会

2018年1月

三会一课计划2021年1月到12月篇5

党(总)支部“三会一课”制度

执行情况每月对账单

党支部名称: 海南华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党支部 填表时间:2017年09月26日

三会一课

党员大会

支委会

党小组会

党   课

本月是否召开

召开时间

主持人

本月是否召开

召开时间

主持人

下属党小组数

已开会组数

本月是否上课

上课时间

主讲人

是 

7.20

滕学德

是 

7.15

滕学德

0

是 

7.24

滕学德

学习十八届中纪委五次全会精神

“五个必须”,坚守“八严禁”“十二不准”。

坚决反对“四风”,自觉践行“三严三实”

 

 

 

 

支委成员签名:俞征                        填报人签名:滕学德

注:1.主要内容栏中简要概述党(总)支部中中的党小组会、支委会、党员大会、党课的主题及内容。

    2.党课可以和党员大会一并进行,未能完成“三会一课”相关内容的支部请在对应的备注栏中说明情况。

    3.本表由基层党(总)支部如实填写,一式两份,一份党(总)支部留存,一份于每月26日前上报上级党(工)委汇总。


基层党(工)委下属党(总)支部“三会一课”

制度执行情况汇总表

(9月份)

党(工)委名称(盖章): 海南华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党支部  填表时间:2017 年9月26日

党支部数和党小组数

党员大会

支委会

党小组会

党   课

党支部数

党小组数

应召开次数

召开次数

完成比例

应召开次数

召开次数

完成比例

应召开次数

召开次数

完成比例

应上课次数

上课次数

完成比例

1

0

1

0

100%

1

1

100%

1

0

100%

 

 

 

 

 

党(工)委书记签名:              组织委员签名:    填报人签名:

注:1、党课可以和党员大会一并进行,未完成“三会一课”相关内容的支部请在对应的备注栏中填写支部名称。

2、本表由基层党(工)委根据所属各党(总)支部上报的《党(总)支部“三会一课”制度执行情况每月对账单》的有关数据进行统计填报,一式两份,一份党(工)委存档,一份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上午下班前上报区委组织部汇总。

三会一课计划2021年1月到12月篇6

2016年三会一课计划

2016年三会一课计划(一)
认真坚持制度,对于加强支部建设,提高党的战斗力、健全党的生活,严格党员管理,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根据《党章》和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支部具体情况,制定如下三会一课活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党的建设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建工作制度,紧紧围绕粮食系统的发展大局,切实改进党员学习、工作和组织生活的方式方法,提高组织生活的质量,创建学习型党组织。

二、活动目标
1



扎实开展三会一课,不断提高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引导全体党员立足本职工作,充分发挥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充分体现出支部就是一个堡垒,党员就是一面旗帜。

三、活动内容
以学习为主,重点学习《党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从严治党八项要求、三严三实要求、省委八个务必从严的决策部署、市委三个带头、四个管好要求。与此同时还要学习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学习时势政治以及区委对党建工作的相关要求等。

四、具体安排
(一支部党员大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大会的主要内容如下:

2



1.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学习上级党组织的有关文件、决议、批示;

2.研究和讨论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决议或是决定;
3.讨论决定发展新党员、预备党员转正、表彰优秀党员,决定对犯错的党员的处分;

4.对单位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要工作安排等问题进行讨论,提出意见或建议;

5.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动;
6.讨论需要由支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3


推荐访问:一课 三会 计划

版权所有:首考文秘网 2015-2024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首考文秘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首考文秘网 © All Rights Reserved.。备案号:冀ICP备15026071号-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