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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党课心得【六篇】

时间:2022-04-21 13:30:03 心得体会 来源:网友投稿

心得是汉语词汇,拼音xīn dé,是指工作或学习中的体验和领悟到的东西:凡人读书,各有心得;学习心得。出自清·朱克敬 《瞑庵杂识》卷二:“凡人读书,各有心得,虽契友不能同,亦不能喻。”、 清·陆以湉 《冷庐杂识·学医宜慎》:“ 程杏轩医案,历,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依法治国党课心得6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依法治国党课心得6篇

【篇一】依法治国党课心得

依法治国

事关国家长治久安

会议认为,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会议强调,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党要更好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依法治国缘何如此迫切?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表示,从改革开放到现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被确定为我国的治国方略。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的活动统统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

汪玉凯说,当前在经济制度、法治观念等方面,我国离法治国家的标准还较远,一部分政府官员带头违纪违法破坏社会秩序,权利错位、与民争利、与社会争利、过多干预市场,造成社会失范,进而失去公信力。在此基础上,引领普通百姓对于法律的不遵守、道德的滑坡。甚至导致社会法治缺失,这是目前迫切需要依法治国来解决的问题。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一个目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五个体系: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五个坚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六大任务: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对于全会历史地位及其深远影响的理解,关键是要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重要时期,重要会议。从国际上看,当今世界格局正在进行深度调整,我国发展的外部环境更趋复杂。从国内看,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国内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常态,社会各种热点难点问题增多,许多矛盾叠加出现。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在这样的时间节点上,召开这次全会,凸显了这次会议的特殊重要性和战略意义。

  二是重大主题,重大意义。法治不仅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推动文明进步的重要力量。唯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才能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会立足战略全局谋划法治建设,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在政治上的高度自觉和远见卓识,对于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三是重要决定,重要部署。全会审议通过的《决定》,作出了一系列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论断、新部署,深刻回答了在当今中国建设什么样的法治国家、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贯彻落实全会精神必将开启法治中国建设的新征程,有力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完善和发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学习领会精神实质,准确把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深刻内涵

  全会内容丰富、内涵深刻,提出了依法治国的“一个目标”、“五个体系”、“六大任务”。深刻领会全会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精神,既要从整体上把握,又要注意抓住重点。

  一是准确把握全会精神要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结合起来。全会精神与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具有内在的一致性。把两者结合起来学习,做到融会贯通,就能更加深刻地领会全会精神实质,满怀信心地为建设法治中国而努力奋斗。

  二是准确把握全会精神要与澄清一些关于法治的模糊认识结合起来。学习领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一定要全面、准确,力避片面性。准确把握全会精神,就要明辨是非,对一些错误观点进行深入辨析和有力驳斥。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按照全会指引的方向,实现依法治国的历史跨越。

  三是准确把握全会精神要与依法治国实践结合起来。把握全会精神,必须立足于当前依法治国的实际。具体到我们河南,要在全面把握全会精神实质的基础上努力推进依法治省。我们要按照全会精神,结合依法治省实际,不断提出完善提升依法治省的思路和举措。

迅速兴起学习研究宣传的热潮,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大动力

  社科理论界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把四中全会精神学习好、研究好、宣传好。

  一是要先学一步学深一层。要认真研读全会文件,做到读懂、读透、读通,为做好宣传研究工作打下坚实基础。要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把学习的成效转化为深入推进法治建设、建设平安河南的政策建议。

  二是要加大研究阐释力度。要列出一批重点选题,进行集中攻关,有针对性地回答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干部群众的深层次思想问题。要结合我省法治建设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力求推出一批高水准、有深度的决策咨询成果。要提升研究质量和水平,力争在一些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的研究上有所突破。

  三是要广泛开展宣传普及活动。全会精神宣传工作政治性政策性很强,必须坚持正确导向,做到全面准确、扎实深入。省主要报刊要开辟专题、专栏,刊发一批学习体会文章和理论文章。要突出抓好网上理论宣传,形成网上正面舆论强大气场。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决策,充分体现了党中央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高度自觉。这一重大决策,在中国改革史和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都具有里程碑意义。

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决策

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将对推进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产生重大影响。“依法治国”是1997年党的十五大作为基本方略正式提出的,之后,“依法治国”在1999年被写入宪法。2012年党的十八大后,党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十八届三中全会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仰仗依法治国。这次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个目标”、“五个体系”、“六大任务”,确定了依法治国“路线图”,不仅表明依法治国到了一个新的阶段,而且必将对推进我国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产生重大影响。

  四中全会在依法治国方面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将会极大地影响我国推进依法治国的实际进程。四中全会要求“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积极性和主动性”。这些制度性规定,将有利于充分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作用,加快依法治国的实际进程。

  四中全会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一系列规定,将有利于我国适应经济新常态,实现稳中求进的经济发展目标。落实四中全会关于“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等要求,就能稳定经济主体对未来的预期和行为,给市场提供更多空间,市场运行效率将大为提高。随着“负面清单”的推广以及由此派生的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和市场“法无禁止皆可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将得到充分发挥,这对我国抓住重要战略机遇期,保持经济发展的良好势头,推动经济升级,将产生积极的长远的影响。

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对法治中国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依法治国涉及许多重大的理论与现实问题,其中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无疑是其中之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认真学习这一重要论述,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前提下实行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与资本主义法治的本质区别。如果离开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就会迷失方向,就不可能保证依法治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如果离开党的领导,就不会有真正的社会主义民主,也就谈不上社会主义法治。如果离开党的领导,很难完成依法治国的艰巨性、复杂性任务。

  坚持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要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进一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要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和谐社会、生态文明,必须走法治化的路子。坚持依法治国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必然选择,也是实现和保障党的领导取得成功的最佳途径。

新华网北京10月21日电(记者 刘斐 许晓青徐扬)20日至23日在京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是首次在中央全会上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观察家指出,“史无前例”的四中全会将推出依法治国的“升级版”。

进入21世纪的第二个10年,中共执政超过一甲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进而要向“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冲刺。根据中共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的部署,中国将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建设“法治中国”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决策论断。不可否认,过去两千多年,封建专制王权统治下的“人治中国”,历史跨度长,留下了“家长制”及其作风积习,在今天人民当家作主、实现国家现代化的道路上,阻碍仍存。中国共产党人从执政之初起,就想走出“周期律”。

迈出建设“法治中国”的关键一步,也来自于中国共产党对“文革”十年浩劫教训的反思和警醒。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在多次重要讲话中即传递出鲜明的法治思维和主张。

邓小平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他还说:“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

中共几代领导人都在不断思考“权力制约”的命题。这关系到党的执政基础的巩固,也关系到中华民族的全面复兴。只有更加有效地约束公权力,实现全社会的法治状态,才能从根本上、全局上实现公平正义和长治久安。这样的公平正义和长治久安才是真正稳定的、长期的。

建设“法治中国”非纸上谈兵,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必须合乎中国国情,也必然要与时俱进。

专家预计,在四中全会上,中共文件将全面阐释“依法治国”的理念和部署,这不会是照搬照抄西方国家的民主法治概念,而是继续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之路。与此同时,也将根据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为正在全面深化的改革,提供有针对性的、强有力的法律制度保障,进而营造更加良好的法治环境。

当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已有数年,以宪法为核心,涵盖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包括宪法及宪法相关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社会法、诉讼和非诉讼程序法等7个法律部门,中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已基本做到有法可依。

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将成为弘扬公平正义的下一步关键。专家指出,在法理上,“民告官”、下级诉上级成为现实可能,民事纠纷依法得到解决已非鲜见。未来行善得褒、作恶必惩将更是常事,物权有定、非份勿僭将更成共识。

进一步说,中国的执政者自身也必须在党纪国法规范下行事,这才能保证十八大报告中所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才能保证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

中国共产党去年5月27日发布了两部党内新法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旨在提高党内法规制定质量、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保障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针对薄熙来、徐才厚、周永康等案的审查,也表明了执政党坚持依法治国的最大决心。

专家认为,随着四中全会的召开,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上,首先将在党内取得一致共识,并进而在党内外获得拥护、凝聚人心,才能在全社会形成依法治国的“最大公约数”。

专家:一些行政人员法治观念淡薄 依法办事能力偏弱

法治是天下大治的保证,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内容之一。要确保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要完全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就一定要高举法治大旗,把法治精神贯彻到国家生活的方方面面、行政管理的里里外外。

对于依法行政来说,法治的特别意义就在于:行政主体能够完全按照宪法、法律的规定严格行使公权、履行公职,严格保障行政客体的合法权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会遭受行政性权益侵害,还能依法以主人翁的精神与身份参与治国理政;政府与公民、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都能在法治格局中明确自身的法律定位、法律支持和法律约束,并且形成非常有序、良好的依法互动,确保国家在法治的轨道上平稳、文明、快速地发展、前进。而这正是国家发展所需要的、广大民众热盼实现的高度政治文明,也正是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实践的理想高地。

2004年国务院颁行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纲要》。自此至今的十年时间里,我国的依法行政已经取得了重大进展和巨大成就:不仅建立了更加完善的行政法律法规体系,而且还随着行政改革的不断深化理清并解决了许多重大的行政体制机制问题,为依法行政提供了科学、规范的基本前提;特别是政府的法治意识越来越高、法治遵循越来越严,公民的法律意识和依法参与的能力也越来越强;法治精神和法治导向已经深入人心,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建设迈出了坚实步伐,国家治理现代化实现了一次大进步。

但是,与依法治国的目标和要求相比,真实的依法行政却还远远不够,仍然存在一定的距离。行政人员法治观念淡薄、依法办事能力偏弱的情形尚未根本扭转;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依然存在,且有时在有的地方还很严重;从抽象行政行为到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约束机制不够健全完善的状况还有待进一步改变;不当或违法的行政行为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制止、纠正的问题,以及行政不作为、懒作为、乱作为的问题也还明显存在;行政相对人仍易遭受权益侵害并且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的问题也还比较突出,直接影响了稳定与平安建设;如此等等,人民群众反应强烈。

现在,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要大力加强法治建设、依法治国;一定要把我国建成法治国家,把政府建成法治政府。其实,这正是民心所向、历史所归,也是依法行政走向新高地的现实必需和正确选择。事实上,面对新形势,依法行政必须在过去十年取得重大进步的基础上,以强烈的法治化取向和法治精神,以更大的历史勇气和责任担当,推向新高度。

为此,亟需采取更多得力、有效的措施,还需更加务实到位地工作;此其中虽然所含机理要义相当多,但更为突出的要点主要可从以下诸方面加以把握:

一是要以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引,把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重要思想和规划落实到推动依法行政工作的方方面面中去;确保依法行政在正确的轨道上越走越扎实、有效。

二是要从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目标着眼,将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同全面深化改革、改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紧密结合起来,把其中本来内在一致的内涵加以沟通、明确并付诸改革实践,确保依法行政从一开始就同整个国家的发展方向与规划达到最佳的对接和互动。

三是要通过一系列更加细致、科学、规范、有力的推进措施,包括构建充满并张扬正能量的国家法治氛围和行政法治氛围,进一步健全、完善行政行为规范和有效约束机制,建立并实施更加经验现代精神和特征的法治措施与制度,确保整个行政主体从行政思想到行政行为都贯穿饱满的法治精神。

四是要通过普法和综合培训全面提高行政领导和行政执行人员的法律素质,确保每个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内心深处都有一个法律准绳来自我指导和自我约束,实际是都有一个法治精神来引导自己更加严谨、严格、规范地履行职能职责,使每一个具体的行政活动都能依法进行,使每个行政相对人都能充分感受到政府行为的高度法治性。

五是要全面加强对行政工作的依法检查和依法监督。这主要是要通过政府内部的经常性工作检查和行政监察,特别是党的监督、人大的监督、司法的监督和社会的监督,对各个具体层面上的行政行为进行系统、深度、到位的约束,极大提高对不当或违法行政行为依法处理的全面性、及时性和高效性,确保宪法法律为行政客体规定的权利得到最充分的尊重和实现,确保在每一个日常的具体行政活动上都能充分体现出真真实实的法治精神。

总之,当我国改革开发来的今天这个新的历史起点的时候,我们要高举法治大旗,通过坚强制度建设、规范管理和有效管理,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依法行政,把依法行政推上一个新台阶、新高地、新时代。

胡敏:以法治精神推动全面深化改革

正在召开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研究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一系列重大问题,这也是进一步落实了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这“两个坚持”总体部署,我们需要深入领会,会后切实贯彻落实全会精神。

从1978年改革开放伊始,中国进入了一个以“法治”逐步代替“人治”的正常国家管理和建设的轨道,党中央适时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基本治国方针。在30多年来我国向成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迈进的历史进程中,一方面,社会经济向前快速发展,一方面法治化建设也得到不断推进,迄今为止,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完备,国家、政党、社会、军队等各个层面都形成了有章可循、有法可据的良好局面。但也必须看到,过去30多年的改革开放,以“为发展为第一要务”的社会理念更多地体现在人们对社会财富的创造和追逐,而制度的完善、法律的健全、执法的到位却常常落败于金钱和权力的结合,在现实生活中,更是经常暴露出法治不彰、司法不作为,有法不依,选择性执法、公民对法治不信任等沉疴顽障:许多权力的行使成了法外之地,许多的政商结盟成就了顽固的利益堡垒,执政党内出现的一些权力腐败和特权现象也直接影响了人民群众对法律权威的信服与仰望。

天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有法必行。市场经济越向前深入发展,社会利益主体越日益多元,社会诉求表达越广泛多样,就越需要建立强有力的法制体系和强有序的执法制度加以保障。这根本上要依靠全面深化改革。

事实上,全面深化改革的过程就是不断强化依法治国的过程,两者相融相合,互相促进。四中全会提出,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党要更好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法治是构建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基石,深化改革则是破除各种铸石奠基障碍的利器。只要牢固树立了依法治国的理念,又在法治化的轨道上推进全面深化改革,一个以法治立国、一个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一个体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现代法治国家就是我们的未来。

专家:建立有效制度 让权力金钱美色不能干扰司法

国家行政学院进修部副主任 陈炳才

依法治国,就是要让法律取信于民,而不是摆设。法律如何取信于民?一是建立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有效制度和机制,使人情、权力、金钱和美色不能干扰和影响执法和司法,尤其要建立起制约和预防权力超越法律、权力干预法律的制度和机制,做到“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鼓励、奖励、保护对权力超越法律、权力干预执法和司法现象的举报和揭露,严厉惩治权力超越法律、权力干预执法和司法行为。

其次,建立有效规范和制约政府机构和官员行政权力的法律法规,避免和杜绝目前存在的红头文件超越法律法规,口头指示超越红头文件的现象。使政府行政权力公开化、透明化、法治化,形成人人依法办事,依法行政而不是依权、依情、依关系办事、行政的风气。

三是健全法律体系,确确保法律条款的可操作性。法律无效也在于法律体系和制度不完备,法律条款过于原则性。同样的案件不同的人、不同的地区,其判定差别很大,甚至是天壤之别。问题在于法律不细致,缺乏可操作性,自由裁量权太大。古人早就明示:法详(法律制度完备),则刑繁(刑罚条款多);法繁(法令条款细致),则刑省(刑事案件或违法行为就减少,见《商君书?说民》)。依法治国不仅要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更要制定详细的、具体的法律法规的实施细则和操作准则,统一执法、司法标准,减少自由裁量权。这样,不仅可以彰显执法和司法本身的公正,也会大大减少社会的违法、腐败行为。

四是严明纪律,抓法律制度的落实和执行。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代领导集体,能够彻底改变了延续数千年的封建王朝的腐败行为,就在于制定了严明的组织纪律和制度,对违反组织纪律和制度规定的,通过举报、查处等,严厉惩治。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八项规定,治理腐败取得了阶段性有效成果,其中的奥妙就在于中央领导班子严明纪律和制度,以身作则,正人先正己,惩治腐败和抓作风建设重在抓落实执行,抓监督者的监督,大大改变了社会风气。

法律能够取信于民,取信于社会,政府、企业、市场、社会和个人就可真正做到如古人所说“言不中法者不听,行不中法者不高,事不中法者不为” 。如此,法律就会成为社会的自觉行动。

专家:四中全会或将解决反腐“龙多不治水”问题

十八届四中全会,主要议题是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表明包括反腐败在内的各项工作都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推进。反腐败法治化、制度化将成为中国共产党进一步着力解决的问题。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所指出的:“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

自人类社会产生以来,无论科学技术如何突飞猛进,社会形态如何发展进步,但人的本性却从来没有改变过。只要人性中有贪婪的一面,人类社会中的腐败问题就必然存在。所以,腐败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是一个世界性的痼疾,也是世界各国十分关注的问题。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全人类的共同愿望,也是世界各国政府和政党面临的共同课题。反对腐败,加强廉政建设,同样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的坚定立场。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反对腐败,从诞生之日起,就把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作为一个重要奋斗目标。为反对腐败,加强廉政建设,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作出了巨大努力,取得了明显成效。特别是十八大以来反腐败工作不断打破“惯例”和“禁区”,在治标方面成果显著。如出台“八项规定”、反对“四风”、加强中央巡视组巡视、包括周永康、徐才厚、苏荣等“大老虎”在内的50余名省部级以上官员被调查等等……十八大以来,中央始终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腐败,一大批腐败分子被清除出党员干部队伍,并受到党纪国法的惩罚。但当前,还只能说是在“治标”上取得了一定成效,也就是在“不敢腐”方面已见成效。至于“治标”方面,也就是“不能腐”、“不想腐”方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其实,目前我国的反腐败和廉政建设的职能机构数量并不少,主要有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国家司法机关、政府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以及国家预防腐败局等。理论上的设计是,上述具有不同职能的机构,在反腐倡廉各项工作中既相对独立、各司其职,又相互协调、密切配合。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在掌握党员违纪线索之后,经调查认定为违犯党纪的,对其作出相应的党纪处分;对其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政府监察机关对于违反政纪的监察对象,作出相应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公安、审计、行政执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移送司法机关或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政府监察机关处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涉嫌违犯党纪或政纪的,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政府监察机关处理。但是在实际运作中,各机构的协同配合还有点不尽人意,存在“龙多不治水”的问题。党纪与国法、行政规定与法律条文之间也还存在一些缝隙,对一些贪腐行为法律的刚性约束还不够硬实。

所以,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必须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廉洁政治,努力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四中全会在这方面可能会有实质进展。

【篇二】依法治国党课心得

依法治国党课讲稿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了一系列法治新判断、新思想,成为报告中的闪亮“音符”。

习总书记在报告中指出:“民主法治建设迈出重大步伐。”“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报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和道德素质。”

“坚持全面依法治国”,被明确作为十四条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

在报告第六部分,习近平总书记对“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行了系统阐释。这部分,也被视为“法治”内容浓墨重彩的部分。

其中,“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提法,是关于“依法治国”的新鲜表述。

如何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总书记说,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一、树立法治观念,推进党在思想上的纯洁性

(一)共产党人要信仰法治

信仰,就是我们对某人或某种主张、主义、宗教的极度相信,不再怀疑,心悦诚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保持思想纯洁,最重要的是保持对共产主义的坚定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定信念。”党章和宪法是共产主义信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的集中体现,只有信仰党章和宪法,才能坚定共产主义信仰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有人讲:“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树立法治信仰,是保持思想上的纯洁性的客观要求。邓小平同志指出:“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弘扬法治精神,形成法治风尚”。法治信仰,是共产党人理想信念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持思想上的纯洁,要求树立法治信仰。法治信仰是一种内心认同,也是一种价值追求。人性是多面的,有向善的一面,也有向恶的一面。“人有向恶的一面,所以法律成为必须;人有向善的一面,所以法律成为可 能”。权力是多面的,有服务社会的一面,也有恣意膨胀的一面。“法律是人类最伟大的发明。别的发明让人类学会驾驭自然,而法律的发明则让人类学会如何驾驭 自己”。一个真正树立了法治信仰的共产党员,会真正明白:纪律面前人人平等,遵守纪律没有特权,执行纪律没有例外;法律面前

人人平等,遵守法律没有特权,执行法律没有例外。懂得该做什么和不该做什么,在思想上会用党规党法和宪法法律去明辨是非,在行动上会有党规党法和宪法法律作为底线。只有树立了法治信仰,才能够保持在思想上的纯洁性。法治信仰强的人,往往能够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大是大非面前保持清 醒认识,在大风大浪面前坚持正确立场,在各种诱惑面前筑牢思想防线。缺乏法治信仰的党员干部,并非完全做不到思想上的纯洁性,但是在新时期,往往不能正确认识价值问题,不能正确对待个人利益,导致精神支柱坍塌、人生方向迷失,有的甚至守不住党纪国法的底线,最终走向腐败堕落。

(二)共产党人要敬畏法治

心怀敬畏,是心怀神圣感的尊敬和惶恐,既是一种心理状态,也是一种人生态度。有句话说得好:“心有敬畏,行有所止。”敬畏之心源自于人的信仰,人的心里有敬 畏或恐惧的事物,才能既敬重又畏惧,才会有坚定的信仰,才会知道什么可为而什么不可为。我国的儒家先师孔子曾说:“君子有三畏:畏天命,畏大人,畏圣人 言。”这是孔子的敬畏,也是儒家人的敬畏。我们共产党人也有所敬畏,要敬畏党规党法,敬畏宪法法律。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领导干部工作上要大胆,用权上 则要谨慎,常怀敬畏之心、戒惧之意,自觉接受纪律和法律的约束。”共产党员心怀敬畏之心,重要的就是要敬畏党章和宪法。有了对党章和宪法的敬畏之心,胸中就有了方向、行为准则和规范,就能自觉约束自己,不做出格越轨之 事。一旦没有了对党章和宪法的敬畏之心,往往就会胡作非为、为所欲为、肆意妄为,最终走向自我毁灭。为所欲为置党规党法和宪法法律于不顾,在我们的国家、我们的党内是行不通的。不管级别多高,权力多大,只要违犯了党纪国法,都要为此付出应有的代价。党员干部心存敬畏法治之心,关乎党性修养和作风品行。

(三)共产党人要树立正确的法治观

法治没有统一的模式。世界上的每一个国家都探索并行进在符合本国历史文化传统的法治道路上。中国走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树立的是与西方有别的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观。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正式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 国家载入宪法。将依法治国确定为治国基本方略,这在国际共运史和中共党史上是第一次,是我们党对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学说创造性的发展,标志着党领导人民群 众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迈出了新的步伐。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探索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法治道路,要求我 们党员干部在思想上,要树立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 上、宪法法律至上,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坚持走适合自己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能搞 “全盘西化”或者简单的“拿来主义”。

二、运用法治手段,推进党在组织上的纯洁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保持党在组织上的纯洁性,是保持全党步调一致和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的组织保证。”“各级党组织要严格管理党员队伍和党的干部队 伍,严把入口、加强教育、强化监督、畅通出口。”以法治手段推进党的组织上的纯洁性建设,就是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坚持规则治理。严格按照党内法 规、宪法法律来规范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干部队伍建设,实现党员干部队伍管理的制度化。

(一)严把进入关,推进党员进入的制度化

我们党有着8000多万党员,可以说是世界上最大的执政党。我们党的力量和作用,不仅取决于党员数量,更取决于党员质量。党员干部的质量决定着我们党的纯洁 程度,确保党员干部队伍的质量,是保持组织上的纯洁性的前提。现在有的人入党、当干部,不是因为信仰马克思主义,不是要矢志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产主义 事业奋斗终身,而是认为入党、当干部能给自己带来好处,把入党、当干部作为个人或家庭、亲属获取利益的政治资本。如果让这样的一群人混入我们组织,势必从 源头上污染我们的队伍,破坏党的纯洁性。因此,在组织上保持党的纯洁性,有必要运用法治手段严把进入关。

运用法治的手段严把进入关,关键是 要实现发展党员工作的制度化和干部人事工作制度化。一是推进发展党员工作的制度化。严格按照党章等党规党法发展党员,进一步建立健全发展党员的相关制度, 推行发展对象集中培训制、发展党员公示制、发展党员票决制和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严格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分析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严格掌握标准和程序,确保质量。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严肃查处发展党员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切实维护发展党员工作的严肃性。二是 推进公务员录用工作制度化。严格执行《公务员法》,依法把牢公务员的入口,保持公务员队伍的纯洁性。坚持“凡进必考”不动摇,进一步完善公务员考试录用和 从基层遴选制度,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建设一支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公务员队伍。三是推进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化。严格按照《党政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法》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依法严把领导干部的入口,保持党政领导干部队伍的纯洁性。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五湖四 海、任人唯贤,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要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特别要注重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不断完 善干部人事法律法规。

(二)强化管理关,推进党员管理的制度化

加强党员干部队伍的管理,是保持组织上的纯洁性的关键。坚持党 要管党、从严治党,是我们党一以贯之的优良传统和宝贵经验,也是在长期执政条件下保持党的纯洁性、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的重要保证。现在一些地方和部门 之所以存在组织涣散、纪律松弛、消极腐败现象在党内滋长蔓延的状况,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治党不严,失之于宽。保持党的纯洁性,必须坚持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 必从严,从严务必依法。必须严格按照党内法规办事,按照宪法法律办事,切实加强党员干部队伍的管理。

运用法治的手段来强化管理关,关键是要 实现党员队伍教育的制度化和干部监督的制度化。一是要实现党员教育工作的制度化。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以增强党性、提高素质为重点,加强和改进党员队伍 教育管理,推动广大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实现党员队伍教育的制度化,要严格执行《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等党规国法,推进干部 教育培训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通过制度化的教育,使广大党员牢固确立“党章至上”和“宪法至上”的观念,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党章和宪 法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保持组织上的纯洁性。二是要实现党员干部监督工作的制度化。要认真落实《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 规定(试行)》、中组部制定的《关于加强对干部德的考核意见》,实现干部考评的制度化,把考核结果与干部的培养教育、与干部的提拔使用有机地结合起来。认 真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

规定》、《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 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实现干部管理监督的制度化,以强化监督来保障组织上的纯洁性。三是要实现党员干部法律素质培 养的制度化。要加强党员干部法律培训的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的制定工作,推进党员干部法律素质的培养和提高。各级党员干部要认真学习党章,严格遵守党章,把 学习党章作为必修课,走上新的领导岗位的同志要把学习党章作为第一课,带头遵守党章各项规定。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 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要通过健全落实党委(党组)中心组集体学法、法制讲座、法制培训、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推行领导干部任 职前法律知识考察、离任评估和公务员录用法律知识测试制度,提升党员干部的法律素质,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在党校教学、党员培训、干部考核、理论宣 传中,要突出法治精神,使党规国法教育成为党员教育的基本内容之一。注重选拔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和法治意识强,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优秀干 部进入各级领导班子。

(三)畅通退出关,实现党员退出的制度化

保持党的纯洁性,不仅要严把入口,还要畅通出口;不仅要善于 “纳新”,更要敢于“吐故”。保持党的纯洁性,要求我们党要有一把“筛子”,在制度上拓宽出口、不断完善党员退出机制,及时清除“徒有其名”的党员,保持 党的肌体健康。一是实现不合格党员退出的制度化。制定和完善不合格党员退出的党内法规,明确不合格党员的标准,制定相应的清退程序,实现不合格党员退出的 常态化。敢于动真格,才能达到教育的目的。对于党员干部中那些屡经教育仍不悔悟和改正的,应当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予以严肃处理,坚决从党的队伍中清除 出去。二是提高反腐倡廉制度化水平。现在反腐倡廉的制度已经不少,关键在于执行。要严格执行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 例》和《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党规国法,坚定不移反对腐败。只有坚定不移反对腐败,才能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党的十八大指出:“反对腐 败、建设廉洁政治,是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是人民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甚至亡党亡国。”在新的历史时期, 我们仍需加大依法惩治腐败的决心和力度。不管涉及什么人,不论权力大小、职位高低,只要触犯党纪国法,都要严惩不贷,清除出党。

三、形成法治风尚,推进党在作风上的纯洁性

法治精神是法治的内在品质、内在价值、内在要素的总和,它包括以人为本、规则治理、良法善治、自由人权、平等和谐、民主宪政、全民守法、积极履责、制约公 权、惩恶扬善等诸多内容。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保障党在作风上的纯洁性,需要弘扬法治精神,在我们党内形成一种法治风尚。建设法治国家,必须形成一种法 治风尚。这种风尚,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那样:“并不体现于普通民众对法律条文有多么深透的了解,而在于努力把法治精神、法治意识、法治观念熔铸到人们 的头脑之中,体现于人们的日常行为之中。这包括培养人们的理性精神、诚信守法的精神、尊重法律权威的精神、权利和义务对称的精神、依法维权和依法解决纠纷 的习惯等等。”党风关系党的形象,关系党和人民事业

成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坚持发扬党的优良传统,保持党的作风纯洁,核心是密切 联系群众,始终与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始终代表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始终依靠人民群众来推动历史前进。”法治风尚与党风不是截然分开的,不是对立 的,法治风尚本身就是党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党要保持作风上的纯洁性,也需要在党内形成这样一种法治风尚,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 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我们党形成了这样一种法治风尚,就能更好地坚持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才能真正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

(一)发扬法治的人本精神,努力形成服务风尚,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

科 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以人为本也是法治精神的基本内容。发扬法治的人本精神,对于我们党员干部而言,首先要形成服务风尚。卡多佐说:“法律的终极原 因是社会福利。”法律是权力的依据和来源。法律授予权力,根本目的在于谋求人民的公共安全和社会福利。权力的本质在于服务,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 根本宗旨。形成服务风尚,是党在作风上的纯洁性的重要保障。如何形成服务风尚?一是要建设服务型政党。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 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建设服务型政党,首先要求健全党在服务方面的党法党规,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制度、领导干部定期下访制度、定期接访制度、 阅处群众来信制度等各项服务制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切实增进人民群众的福祉和利益,多干让人民满意的好事 实事。二是要建设服务型政府。推进政府服务的法治化,制定政府服务法律法规,将政府服务纳入法治化的轨道,实现政府服务的责任刚性化、政府服务的内容法定 化、政府服务的机制制度化,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

(二)发扬法治的民主精神,努力形成民主风尚,认真倾听人民群众呼声

俞 可平指出:“民主与法治是一个硬币的两面。”没有民主,就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形成法治风尚,要求我们党员形成一股民主风尚。民主可以分为代议制民 主和参与式民主。参与式民主就是让老百姓参与到国家和社会的治理中来。公众参与,是近代法治,特别是程序法治的核心内容,与我们党的群众路线在本质上是一 致的。服务型政党首先应该是参与式政党。民主风尚本身就是党在作风上纯洁性的标准和体现。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 化、程序化,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如何形成民主风尚?一是让人民群众参与到党的建设中来。完善人民群众参与党 的建设的党法党规,让人民群众参与到党员培养中来,参与到干部推荐选拔中来,参与到监督评价党员干部中来,参与到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 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的各个方面,做党的建设的支持者、参与者、监督者。二是让人民群众参与到决策中来。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健全决策机制和 程序,建立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都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做法都要坚决防止和纠正。三是让人民群众参与到国家 和社会管理中来。充分发挥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作用。以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加强议事协商、强化权力监督为重点,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 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

(三)发扬法治的公开精神,努力形成公开风尚,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公开也是法治精神的基本内容。弘扬 法治精神,还要求我们党员干部形成一股公开风尚。英国阿克顿勋爵有一句名言:“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如何制约权力,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如何形成 公开风尚?党的十八大报告为我们指明了方向和道路:“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健全质询、问 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一是要完善党务公开。以 党内法规形式健全党务公开制度,建立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党务信息公开制度,公众旁听党委会议制度等。适应民主法治建设的新要求,不断探索完善党务公开的 内容、途径和形式,确保党委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二是要完善政务公开。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加大 政府信息公开力度,积极推进办事服务公开,积极探索行政会议公开。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保障性住房信息、食品安全信息、环境保 护信息、招投标信息、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征地拆迁信息、价格和收费信息的公开。三是推进司法公开。推行“阳光司法”,进一步完善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 公开、狱务公开制度,扩大公开范围,拓宽公开渠道,创新公开形式。除依法不能公开的外,法律依据、司法程序、办案各个环节和结果都要向社会公开。四是推进 各领域办事公开。规范和监督医院、学校、公交、公用等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办事公开工作,重点公开岗位职责、服务承诺、收费项目、工作规范、办事纪律、监督渠道等内容,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供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

最后,还强调一点,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党的纯洁性建设,要求我们各级领导 干部带头树立法治观念,带头运用法治手段,带头弘扬法治精神。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保持党的纯洁性,关键在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党的领导干部既是保持党的纯 洁性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又是保持党的纯洁性的执行者和实践者。”各级领导干部要努力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自觉地在党章党法、宪法法律 的范围内活动。越是工作重要,越是事情紧急,越是矛盾突出,越要坚持依法办事。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进经济的繁荣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管理经 济和社会事务,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讲规矩、守纪律,以身作则,带头实践,自觉接受人民 群众的监督。只有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带头树立法治观念,带头运用法治手段,带头弘扬法治精神,才能做到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才能自始至终维护好党的纯洁性。

【篇三】依法治国党课心得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任务。中国共产党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坚强领导核心,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是党执政的基本方式;依法行政是政府行政权运行的基本原则。这次全会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制定了清晰的路线图,紧紧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总目标,作出了系统规划和全面部署,开启了法治中国建设的新篇章。这次全会作出的《决定》是对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一步深化,表明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要深入理解这一战略部署,有必要回顾依法治国方略的形成和发展过程。总体上说,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形成和发展,大致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孕育阶段 (1978年到1997年)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党如何执政?采用什么方略治理国家呢?在这个问题上,党经历了一个艰难而曲折的探索过程。1954年制定了共和国第一部宪法,初步奠定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基础。“文革”十年,社会主义法制遭到严重破坏。十年动乱之后,在总结“文革”深刻教训的基础上,我们党开始探索治国理政的新方法。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的中央工作会议上,邓小平同志强调: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段谈话,把健全法制的基本要求准确而简洁地概括为16个字,体现了邓小平同志民主与法制思想的基本精神,为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形成奠定了基本理论基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同时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任务目标。全会公报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十六字方针”,准确地描述了法治的基本精神内核,阐述了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为依法治国方略的最终提出奠定了思想基础。邓小平同志还强调:“搞四个现代化一定要有两手,只有一手是不行的。所谓两手,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这进一步指明了实施依法治国的方向。

  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指引下,党领导人民进行了一系列重大立法工作。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刑法等7部重要法律。198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现行宪法。该宪法第5条第1款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这是依法治国在宪法中的最早表述,初步奠定了依法治国方略的宪法基础。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对人民而言,它是基本权利的宣言书;对我们党来说,它是执政兴国的法制保证。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司法机关恢复重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按照“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指导思想和方针,立法机关开始推进立法进程,先后制定了民法通则等一系列重要的民事、经济法律,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改革开放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有力推动了法制建设稳步前进。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颁布,是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开端。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各级政府都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这是第一次在党的正式文件中提出“依法行政”,将法治政府建设作为法治建设的重点,进一步丰富了依法治国的内涵。这一时期,国家赔偿、行政复议、公务员等法律制度相继建立,政府的行政行为逐步被纳入法律规范的轨道。司法机关在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民权益中日益发挥重要作用,逐渐形成了与经济发展需要和国家治理相适应的司法体系。

  在这一阶段,依法治国方略虽然尚未提出,但“十六字方针”的提出和宪法及一系列重要法律的修订出台,清晰阐释了依法治国的基本精神,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开始形成,这为依法治国方略的形成奠定了思想基础和制度基础。

第二阶段:形成和发展阶段 (1997年到2012年)

  党的十五大正式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十五大报告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这就正式将依法治国提升为国家治理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是对我们党治国理政经验的全面总结与升华,标志着党在执政理念、领导方式上实现了一次历史性跨越,为我国此后的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指明了方向,具有里程碑意义。虽然“法治”和“法制”只有一字之差,但内涵却有很大差别,即不再仅仅将“法”作为一种治理工具,而是作为国家制度的依据和基础,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自此,“法制”回归其本意,成为法律制度的总称,主要从法律规则的层面强调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和统一性;而“法治”作为一种与人治相对立的治国方略,强调依法治理,不仅要求具备“依法办事”的制度安排及运行机制,而且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规范权力、保障权利、程序公正、良法之治等精神和价值。

  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将这一条作为宪法第5条第1款,正式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宪法的基本原则,通过国家根本法对依法治国予以保障,使其有了宪法保障,也使“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方略有了长期性、稳定性的制度基础。

  在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基础上,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坚持依法执政、不断提高执政能力的思想,要求不断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将民主、法治、人权建设从以往的“精神文明”范畴中独立出来,正式提出“政治文明”的概念,这就进一步丰富了依法治国的内涵,明晰了依法治国与其他治理方式的关系。党的十六大还提出“三统一”的法治原则,即“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这就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依法治国方略的根本原则。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理念,把依法执政作为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基本方式之一。这表明,我们党深刻认识到,在新的历史时期,必须实现执政方式的根本转变,将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依法执政要求党要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进一步将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结合起来。“依法执政”的提出,表明我们党依法治国理念的进一步深化和发展。

  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指引下,我国立法事业取得了重大进展和显著成效。按照十五大报告提出的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2010年我国如期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行政也取得了明显进展。国家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并明确提出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自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颁布之后,一批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行政听证、告知和申辩、信息公开等行政程序相继确立,标志着我们在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果。

  适应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国家稳步推进司法建设与司法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和《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最高人民检察院相继采取相应的改革举措。这些措施致力于改革和完善诉讼程序制度,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维护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促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发展。

  在这一阶段,依法治国方略的正式确立,有力推动了法治观念的普及,指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促进了法治政府建设和司法体制改革,我国法治建设在立法、行政、司法等各个领域都取得了重大进展和显著成就。

第三阶段:完善阶段(2012年至今)

  党的十八大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十八大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新任务和目标,即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时,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这个战略目标是与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同时提出的,进一步凸显了依法治国的重要性。习近平同志多次强调依法治国的重要性,提出了“建设法治中国”的治国目标,并将其定位为实现中国梦宏伟蓝图的重要内容。这表明,依法治国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保障。

  党的十八大以来,依法治国方略围绕着全面深化改革措施的推进而进一步展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必然要求压缩政府审批权限、明确界定政府与市场和社会的关系,厘清政企关系、政事关系;进一步明确行政权力界限、规范行政行为与程序、加强行政信息公开,通过权力问责机制,加大对违法、失职行为的追惩力度,这为建设高效廉洁的服务型法治政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同时,依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这为我国的司法改革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在改革进入“深水区”和“攻坚阶段”后,习近平同志多次指出,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法治是现代国家的重要标志,法治能力是最重要的国家治理能力,法治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内容。在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目标下,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之一,就是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落实。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党中央首次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主题。这两次全会的《决定》形成了姊妹篇。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高度评价长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的历史性成就,系统总结了依法治国的经验,研究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对依法治国进行总体部署和全面规划,这在我们党的历史上是前所未有的。这次全会对依法治国方略作出进一步完善,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与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形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比较,虽然“法治体系”与“法律体系”只有一字之差,但其内容和精神实质已发生明显变化。法律体系注重立法层面的有法可依,而法治体系则覆盖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过程,囊括了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各方面。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这次全会提出建设“五大体系”,即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并强调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实际上明确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具体路线图。同时,强调依法治国必须依宪治国。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在法治理念深入人心的背景下,这次全会科学规划了具体实施依法治国的路线图和制度保障。这是我们党对执政规律科学认识和深刻总结的结果,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必然结果,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出、发展和完善的历史经验表明,党的坚强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世事虽无尽,人心终有归。建设一个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是近代以来中国人孜孜追求的梦想,而社会主义法治是实现这一追求的重要保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规划了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步骤和具体内容,必将有力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和谐发展、人民生活幸福。(王利明)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为法治这一国家治理路径注入更大推动力。从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中央提出健全法制目标,到1999年依法治国写入宪法,再到今日,依法治国理念渗入国家治政肌理。  

  法学家发出“依法治国”呐喊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上来。“文革”中“无法无天”的混乱局面成为惨痛教训,人民期盼国家的治理走上正轨,特别是走上法治轨道。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也提出保障人民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目标。

  “法制”与“法治”一字之差,但概念并不相同。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李步云认为,“法制”仅指法律制度,而“法治”则指的是法的治理,法律在国家治理中应处于至高无上地位。国家当然应走上依法治理的道路,因此“法治”更具有全局概念。

  李步云回忆,他与法学家王德祥和陈春龙共同撰文《要实行社会主义法治》,并发表在1979年12月2日的《光明日报》上。文章提出,必须实行法治,必须依法办事,社会主义才能兴旺发达。

  文章也引发了一场关于“法制”还是“法治”的大讨论。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著名法制史专家张晋藩等专家认为,这篇文章是法学专家最早提出“依法治国”,也是一声响亮的呼吁和呐喊。

  随后,党中央下发《中共中央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强调在刑法等7部法律通过后,“它们能否严格执行,是衡量我国是否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标志”。这是建国后在党和国家的重要文件中,第一次使用“法治”这一概念。

  法律密集出台法治重归正轨

  1979年,7部法律破茧而出,即《刑法》、《刑事诉讼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这7部法律的出台也标志着我国法治进程回归正轨。

  1982年12月4日,新宪法颁布,法学泰斗江平等法学家均认为,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这部宪法的诞生是我国法治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这部宪法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也纠正和抛弃了一系列不合时宜的“遗毒”。这部宪法沿用至今,并随着时代的发展增添了新的内容。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著名刑诉法专家洪道德认为,1979年《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对惩罚犯罪,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有重大作用;从保障公民权利的角度,结束了“文革”期间“无法无天”的混乱局面。更为值得欣喜的是,随着经济社会的新发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作出相应修订,这两部法律越来越朝着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方向发展。

  中南海法制讲座“依法治国”

  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期,党中央对于推进法治建设有了新的认识。最高人民法院原院长肖扬曾撰文回忆:1994年下半年,司法部党组经过慎重研究,向党中央正式提出为中央领导同志举办法制讲座的报告,并且草拟了讲座的选题。党中央很快批准了报告和选题。1995年下半年,中央举办第三次法制讲座筹备工作开始,司法部党组认为,应当介绍一下法律界最关注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这个根本问题。

  1996年2月8日下午,中央第三次法制讲座在中南海举行。这是一次非同寻常的法制讲座,因为正是在这一次讲座的总结讲话中,江泽民同志提出了依法治国方略,并对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进行了全面深刻的阐述。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王家福是这次讲座的主讲人,今年已83岁高龄的王家福回忆,在这次讲座上,他向中央领导同志讲授了《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王家福当时使用16页的讲稿,共谈了关于依法治国的4个问题,而这份讲稿也是诞生于集体智慧,法学大家李步云、梁慧星、刘海年等均为讲稿的最终成型做出了卓越的贡献。

  “法制”改“法治”建议被采纳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召开。十五大报告正式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发展民主,健全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1999年3月,在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又写入了宪法,成为一项不可动摇的宪法原则。

  王家福参与了十五大报告的起草,负责依法治国部分的起草,在起草中,王家福等一批法学家建议,将“法制”改为“法治”,这一提法最终被中央采纳。王家福认为,党的十五大正式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到依法治国写进宪法,在我国的法制史上是最富浓墨重彩的一笔,是我国在建设法治国家的道路上迈出的最有实质性的一步,“依法治国”虽然只有4个字,但它的提出和写入宪法,是一个重大的观念变革。

  法治进程有成绩有徘徊

  进入21世纪以来,依法治国的进程加快。党的十七大、十八大均重点强调依法治国的重要性。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立为推进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对“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了重要部署,还首次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写入报告,提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2011年3月10日,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成为依法治国进程的又一重要节点。

  马怀德、洪道德等法学专家指出,2002到2012这10年,依法治国进程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和进步,但也出现了徘徊。这10年,这些人和事也永载法治进程的史册。

  2003年,一位名叫孙志刚的青年因没有带暂住证被广州警方送进收容站,在收容站不幸被殴打致死,这起事件引发社会大讨论,收容他的法律依据《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最终被废止,他用生命为代价推进了中国的法治进程。

  200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死刑复核程序是在一、二审程序之外,专门针对死刑案件所设置的特别程序。这是我国刑事法治发展进程中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大事,体现了少杀慎杀的原则,是对人权和生命的保障。而2007年3月,酝酿多年的物权法最终颁布,它的出台标志着国家用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

  依法治国领到新任务

  2012年12月4日,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习近平总书记还特别提出,让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2013年11月召开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中央通过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司法体制的改革成为一项重要工作。适用50余年的劳教制度终结。防范冤假错案的各项制度连续出台,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加快推进,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提上了实施的日程……这一项项具体工作昭示着法治的一步步前行。

  昨天闭幕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题讨论依法治国,这是中央全会历史上第一次。此次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由此,四中全会为法治这一国家治理路径注入更大推动力。

  新中国法治进程

  1949年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颁布。

  1954年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五四宪法”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被审议通过。

  1978年中央工作会议上,邓小平有一句著名的论断:“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这一“依法治国”战略的理论起点,直接催生了大规模的“立法潮”。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一新时期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

  1982年新宪法的通过,为新时期的中国法治打下了坚实基础。此后多年,《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破产法》等一批基础法律的通过,更是在民事、行政、商事等方面共同构筑起了中国法治的框架,使改革开放逐渐“有法可依”。

  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这次大会中,“法制”换成了“法治”。

  1999年依法治国被写入宪法。

  2002年党的十六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被当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

  2004年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入宪法。

  2011年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2012年党的十八大,“法治”的作用被再次重新定义:“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2013年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主题。

  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提出了关于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观点、新举措,回答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关系等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对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治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作出了全面部署。

【篇四】依法治国党课心得

依法治国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表1 依法治国的发展历程

就依法治国的发展历程来看,以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中间点,前后分为两大时期来了解建国以来的法治历程。

一、第一时期:依法治国提出之前

从1949年新中国初创开始,一位诗人赞美道:“时间开始了”。在除旧布新的洪流中,旧中国的一套被彻底否定了,《六法全书》和旧中国的司法体制被彻底打倒、否定,人员分流、改造,在当时的背景下,《婚姻法》率先出台,1951年出台了“惩治反革命条例”,解决了人民生活和维护政权的迫切需要,到了1954年,制定了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大家注意到,在1949年到1956年,新中国初创,有很多领域的法律还是空白。接下来从1957年开始,反右派斗争扩大化,“左”的失误导致轻视法制思想的流行,人民法院工作进入艰难曲折时期。1966年“文革”爆发,在“砸烂公、检、法”口号下,司法工作日渐艰难,至1969年,最高人民法院干部被下放湖北农场劳动,只留下8名办案人员,国家司法制度遭到严重破坏,法院工作陷入停顿。

新中国成立后的前30年没有提出、也不可能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从当时的社会现实来说,缺乏健全法制和厉行法治的社会需求。我国在实行改革开放以前,经济上高度集中、政治上高度集权。这就在客观上泯灭了法制建设的需求。这就正如1958年中央政法小组在报告中所说的:“刑法、民法、诉讼法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已经没有必要制定了。” 

    第二,长期的革命战争环境养成的有事找党委、依靠政策办事的习惯,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和平年代里得以延续。对此,彭真同志在1984年3月13日召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座谈会上发表讲话时,作了极其精辟的论述。他指出:“在战争时期,党也好,军队也好,群众也好,注意的是党的政策。一件事情来了,老百姓总是问,这是不是党的政策?”“那时,只能靠政策。当然,我们根据地的政权也有一些法,但有限,也很简单。”“建国以后,我们有了全国性的政权,情况不同了,不讲法制怎么行?要从依靠政策办事,逐步过渡到不仅靠政策,还要建立、健全法制,依法办事。一要有法可依,二要依法办事。”“但是,应该承认,长时期内我们对法制建设有时抓得紧,有时放松了,甚至丢掉了。”的确,在新中国成立后的30年左右时间里,我们不但没能完成“不仅靠政策,还要建立、健全法制,依法办事”的过渡和转变,反而是“人治”占了上风。 

    第三,从历史根据上来看,中国经历了几千年的封建社会,留给我们的是浓厚的封建特权和个人的独断专行,而缺乏的是民主法制传统。这就正如邓小平同志所深刻指出的:“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特权现象有时受到限制、批评和打击,有时又重新滋长。”这一点即使在今天看来,也没有完全消除,并在事实上成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观念障碍。 

第四,党的指导思想上犯了“左”的错误,过分强调阶级专政,以阶级斗争为纲,搞阶级斗争扩大化,过于推崇、迷信群众运动,以致出现像“文化大革命”这样的惨剧,等等。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1958年8月召开的协作区主任会议上,毛泽东说,公安法院也在整风,法律这个东西没有也不行,但我们有我们这一套,还是马青天那一套好,调查研究,就地解决问题。……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民法刑法那么多条谁记得了。宪法是我参加制定的,我也记不得。……我们的各种规章制度,大多数、百分之九十是司局搞的,我们基本上不靠那些,主要靠决议,开会,一年搞四次,不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开会有他们那一套,我们还是靠我们那一套。刘少奇提出,到底是法治还是人治?看来实际靠人,法律只能作为办事的参考。”这表明,党的高级领导人已开始看轻、甚至否定法制的作用,党在指导思想上不再注重法制建设。 

因此,在改革开放以前,各种条件决定了我们党和国家不可能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当然更不可能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正是因为这一阶段我国的法治不健全,因此出现好多冤案惨案,以下为特殊的例子:

呼格吉勒图案

呼格吉勒图,本市呼和浩特市卷烟厂的工人,1996年4月9日,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的第一毛纺厂家属区的公共厕所内一名女子被奸杀,当时是呼格吉勒图第一个发现了被害人,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随后公安机关对此案进行了调查,但无果,随后公安开始将怀疑对象对准了第一个发现了被害女子的呼格吉勒图。因为他作为一名男子发现女厕所的被害女子是很蹊跷的,于是将呼格吉勒图带进了公安局,此后,在疑似刑讯逼供下,认定了呼格吉勒图就是这起强奸杀人案的凶手。
1996年5月23日,呼格吉勒图案开庭审理。检方以“流氓罪”和“故意杀人罪”对其提起公诉,提交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言,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物证检验报告,尸体检验报告以及现场勘验笔录。检方指控:1996年4月9日20时40分许,呼格吉勒图到呼和浩特市第一毛纺织厂公共厕所后偷窥并进入女厕所,并将25岁的女青年杨某进行强奸并将其杀害。短暂的休庭合意之后,法官当庭认定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罪”属实,判处死刑。
在“严打”期间,根据“从重从快”的原则下,判决仅仅62天后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
直到2005年10月23日2005年10月23日,赵志红因涉嫌“2.25系列强奸、抢劫、杀人案”而被捕,在交代曾经犯罪记录的过程时,曾先后四次向警方供述1996年在呼市毛纺大院厕所内奸杀一名受害妇女,即呼格吉勒图案的详细经过。由于赵志红对呼格吉勒图案中强奸杀人过程可以准确描述,并事后经过中国公安部专家多种手段的调查,经测谎认定其证言的可信度达98%以上,证实其确实是该起案件真正凶手。因此,呼格吉勒图并非“4•9女尸案”的凶手,而该案也属于冤假错案。2005年12月16日,《内蒙古法制报》报道了“4•9女尸案”的后续和经过,指出真正凶手应为赵志红,而非呼格吉勒图。2006年12月5日,赵志红递出一份写在卫生纸上的“偿命申请书”,再次重申在公厕内强奸杀害一名年轻女子的凶手是他本人而非呼格吉勒图,并希望可以偿命。该份文件被当地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舆论的热议和震动。2007年1月1日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同时,因需调查呼格吉勒图案,赵志红死刑执行被延期,被关押在呼和浩特的看守所中。2009年5月29日,长期关注呼格吉勒图案的公安部刑侦专家杨承勋和吴国庆向媒体表示,呼格吉勒图绝非“4•9女尸案”的真正凶手。如此,呼格吉勒图是被冤枉的,并且被冤杀。

福建寿宁:徐国泰“诽谤”案

 

在福建省寿宁县,有一个名叫徐国泰的人,他被以莫须有的“诽谤罪”关押了283 天,取保候审长达9 年多,为了使自己的损失得到赔偿,现在他还在苦苦奔波……

徐国泰,现年58岁,是一个有20多年党龄、40多年工龄的基层干部,被捕前是寿宁县爱委会办副主任,在这个小小的山区县也是有头有脸的人物,可许多人却认为他是“傻瓜”,做事太“四角”。例如,一位县委副书记向他要一根公家的塑料管,他说这是公物,一口拒绝。类似的事还有许多,渐渐地徐国泰成了某些人的眼中钉、肉中刺。

1987年3 月25日,这些人“报仇”的机会终于来了。某人写了一封匿名信给县广播站,信中说:你站游某(化名)同11人搞流氓活动,她是专门卖淫的土婊。匿名信后面还特地加注一笔:抄送游的丈夫李某(在公安部门任副科长)。不知通过什么渠道,在这封匿名信尚未发出时,被徐国泰“得罪”过的杨某知道了信的内容,他在游某面前挑拨说:“这封匿名信肯定是徐国泰写的。”

与此同时,组织上又收到两封匿名信,其中一封署名“一部分学生”的匿名信说,一位姓郭的女老师是“破鞋”。

同年4 月19日,寿宁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此事。县公安局政保科初步认定匿名信是徐国泰写的。厄运,便这样降落在徐国泰头上!

专案组人员撬开徐国泰办公室的抽屉,不管是私人往来信件还是公文,一律送到宁德地区公安处进行鉴定。1987年6 月15日,公安处吕某作出结论:“匿名信均是徐国泰书写的。”专案组有人建议送福建省公安厅鉴定。省公安厅于5 月25日作出实事求是的结论:文字的“某些特征不符,故不能做出肯定的结论。以我们的意见,这类案件又牵涉到我们内部工作人员,在弄清事实后,最好由当事人直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处理更为妥当。”

然而,寿宁县分管此案的有关领导并没有采纳省公安厅的鉴定意见,反而于6 月27日将徐逮捕。

徐国泰不服,要求复检。8 月6 日,省公安厅经仔细鉴定,作出结论:“诽谤信不是徐国泰书写。”

在这种明确的结论下,寿宁县公安局只好将徐国泰释放。

本来,这场莫须有的案件应该到此结束,可不知为什么,吕某独自一人于1987年11月11日远赴北京,带着不是徐国泰的笔迹,要公安部进行鉴定。由于吕某采取移花接木的办法,导致了公安部门月18日的文检结论是匿名信系“徐国泰一人所写”。1988年1 月17日中国刑警学院和1988年3 月12日公安部的复检,结论“都是徐国泰亲笔所写”。

据此,寿宁县政法委并公、检、法三长一致认为,徐国泰已构成诽谤罪,应逮捕法办。

于是,1988年7 月9 日,县检察院再次决定逮捕徐国泰。

1988年8 月下旬的一天,徐国泰和妻子来到公安部信访办。在倾听了他的叙述并看了有关材料后,信访办的同志话锋一转:“本来你是对的,可你为什么扬言要炸公安局,还打公安人员呢?”徐国泰惊讶地问:“哪有这回事?”信访办的同志告诉他:“那边来电话了,我们只好按法律程序办,先把你收容了再说。”1988年8 月27日,徐国泰被押回寿宁县。

11月7 日,寿宁县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12月7 日,寿宁县法院开庭审理。

法庭上,经徐国泰辨认,案卷中的笔迹有好几种,然而没有一个是他写的。他要求重新鉴定。

经过律师辩护和法庭调查,审判长刘敏杰认为应当立即释放徐国泰。庭后,法院请示了有关领导,坚持要判徐的刑。刘敏杰只好将已写好的“立即释放”的判决书,放进了抽屉,改为“退回补充侦查”。后来,经上级批准“作取保候审处理”。

从此以后,徐走上了漫长而艰苦的申诉路程。

两次人狱,长期取保,徐国泰没有了工作,其家人也遭受到灭顶之灾。在徐坐牢期间,其父惊恐与气愤交加,不久惨然辞世!徐的妻子叶柞玉、儿子徐文华也受尽了游某等人的欺辱。

1988年正月初八下午1 点多钟直至傍晚,游某3 次纠集数十人围攻、殴打叶柞玉及儿子徐文华。当徐文华被打成重伤后,好心的同学将徐文华背到公安局请求验伤时,游便纠集40多人,在公安局将叶、徐团团围住殴打。在公安人员劝说下,叶柞玉及子女才脱身回家。当天傍晚,游又纠集了100 多人,将叶家里三层外三层围得水泄不通,并破口大骂,投掷石头。

经过几次受辱、挨打,叶柞玉身心受到严重损害,她已没有活下去的信心与勇气,服毒自杀了。这年,她才38岁!

1988年12月7 日,寿宁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负责第一次开庭的刘敏杰、周寿德、卢旭声等法官,本着重证据的原则,认为凭这些文字鉴定材料无法定罪,于1989年1 月21日作出刑事裁定书:退回补充侦查,本案延期审理。

开庭后,刘敏杰等人被换下来了,由其他法官接着审理徐案。接手此案的合议庭由范佑宁、叶允新等人组成,他们是公正的。1989年2 月18日,县法院给县检察院发了一封退回补充侦查函,并提出将查证属实的徐国泰的笔迹样本,提交鉴定机关重新鉴定。由于法院裁定“证据不足”,有关部门又反对将徐国泰作无罪释放,但也不能将徐总关在牢房里,于是就来个取保候审。

范佑宁和叶允新法官本着对法律和被告负责的精神,在徐不知道法官意图的前提下,让徐当面书写10多页关于案情的交代材料。范佑宁、叶允新带着这些第一手样本和公安、检察院提供的笔迹材料,到上海市公安局进行技术鉴定。经该局高级工程师的认真鉴定,于1990年12月11日作出结论:“诽谤信上的字迹均不是徐国泰所写。”

为了更科学、真实地得到结论,范、叶二人又不辞劳苦赶到沈阳,请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再次进行鉴定。该院技术部门于1990年12月27日写出了鉴定书:提请撤销1988年1 月27日出具的关于3 封匿名信是徐国泰亲笔所写的鉴定结论;认定3 封匿名诽谤信是一人书写,但不是徐国泰书写的。范、叶回到寿宁县后,将重新鉴定的结论向院领导作了汇报。

然而,由于一些主要领导已为此案定了调,这两份鉴定都成了一纸空文。

从1987年到1997年,10年过去了,寿宁县的领导换了一茬又一茬,而徐国泰却始终背着诽谤的罪名。无奈之下,他只好在自家的破屋门口贴上对联,既是发泄愤怒,也是抱着一线平反的希望。

徐国泰的呼唤终于得到福州市求实律师事务所周满忠等律师的支持和法律援助,从1997年底至1998年间,周满忠等律师多次赴寿宁县调查情况,向县领导和政法部门的几家领导提出应给徐平反的理由。

功夫不负有心人,周律师的多方努力终于感动了各级领导,省政法委作了“必

须纠正”的批示。1998年7 月16日,寿宁县人大主任杨金柱召集公、检、法三长会议,他十分严肃地说:“这个案子拖了10多年,该结了。人大的意见是要在7 月底之内,将处理结果报上来,你们认为是徐搞的,就依法起诉;如果认为没有问题,

就撤案。谁搞错了,由谁撤,不要拖着不办。”

经过一番研究,1998年7 月20日,县公安局向县检察院写了《撤销案件通知》。至此,算是从法律上“一锤定音”:徐国泰无罪。

二、第二个时期:依法治国的提出(以十一届三中全会为起点)

(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孕育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明确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现在起,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议程上来。……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于法律之上的特权。”这里,一是,加强法制建设,是与保障人民民主联系在一起的,是“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在这种意义上的“法制”,不仅仅是法律制度的简称而已,也不是与民主毫无关系的。法也好,法制也罢,是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出来的,其内容本身必须是民主的,所谓民主立法,既包括立法内容的民主也包括立法程序的民主。二是,对五十年代“依法办事”的含义(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作了进一步扩充,强调“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十六个字成为新时期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三是,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制定出来以后还必须在全社会一体遵循,对社会产生实实在在的调控和规制作用。

1980年12月,邓小平同志在中央工作会议上指出:“要继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是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今后也决不允许有任何动摇。”这一重大论断是具有革命意义的,充分表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作为党和国家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被确定下来,也充分表明我们党和国家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坚定信心和决心。这是我们分析、观察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出的大背景和大前提,也是我国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新起点。 

  大体上来说,依法治国方略的孕育阶段,是从1978年底起至1988年8月止,是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出的第一阶段。在这一阶段的重要特点,就是开始注重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明确提出依法办事,依法管理,意味着领导方式、管理方式的重大转变。 

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提出,努力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是我们的根本目标和根本任务之一。“社会主义民主要扩展到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发展各个企业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发展基层社会生活的群众自治。”“社会主义民主的建设必须同社会主义法制的建设紧密地结合起来,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即将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新宪法草案,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民主建设所取得的成就和已经确定的方针,作出了许多具有重大意义的新规定。”在党的十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中,明确提出“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这是首次在党章中作出这一规定,其重要意义不言而喻。 

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现行《宪法》。《宪法》第5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就在现行《宪法》中确立了法治原则。 

1985年6月,中央宣传部、司法部拟定了《关于向全体公民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中共中央、国务院在转发这个“一五”普法规划的通知中说:“要通过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在全体人民中树立各种遵纪守法的榜样,创造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良好气氛。

邓小平同志在1986年就指出:“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目的,总的来讲是要消除官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调动人民和基层单位的积极性。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处理好党和政府的关系。”这里,就已经明确提出要处理法治和人治的关系问题。

(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初步形成 

   从1988年8月至1995年,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初步形成阶段。这一阶段进一步提出了要实行法治、反对人治。尽管还没有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基本方略,但在依法治国与实行法治之间没有根本界限。同时,我们可以认为,实行法治、反对人治,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必然结果和自然延伸,也是依法办事、依法管(治)理理论与实践的进一步升华,为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打下了最为坚实的基础。 

  1989年9月26日,江泽民同志在中外记者招待会上回答记者问时说:“我们决不能以党代政,决不能以党代法。这也是新闻界讲的究竟是人治还是法治的问题。我想我们一定要遵循法治的方针。” 

  1991年3月2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中规定:“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保障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坚持依法办事,促进依法治国和依法管理各项事业。” 

  1992年年初,邓小平同志在南方谈话中明确提出:“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这就从根本上破除了把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看作属于社会基本制度范畴的框框,有利于解放思想,对于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具有直接影响。 

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是关系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一个重大问题,其核心是正确认识和处理计划与市场的关系。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此,要高度重视法制建设。“加强立法工作,特别是抓紧制订与完善保障改革开放、加强宏观经济管理、规范微观经济行为的法律和法规,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  

1994年12月9日,江泽民同志在中共中央举办的法律知识讲座上发表讲话时说,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实行以法治国,是为了把我们国家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1995年1月20日,江泽民同志在中共中央举办的法律知识讲座上发表讲话时指出:“中央政治局、书记处和国务院的领导同志及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听取了法学专家的讲座,这对贯彻邓小平同志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思想,运用法律手段更好地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是很有意义的。党既要领导宪法和法律的制定,又要自觉地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严格依法办事,依法管理国家,对实现全党和全国人民意志的统一,对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中央的权威关系十分重大。” 

(三)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正式提出

    1997年到2011年,这个阶段是依法治国方略确立和社会主义法治获得初步发展的时期。1997年召开党的十五大,会议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所以,依法治国,是实行法治。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其核心是依法办事,依法治理国家。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就是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同时,还进一步全面地阐述了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法制建设的有关问题。党的十五大报告的这些论述,标志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完全形成。 在这样一个新时期,我们的法律、我们的法治建设取得了长足进展。

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田纪云同志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中指出:“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宪法,对于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不断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至此,“依法治国”这一治国基本方略,正式载入宪法,成为一项不可动摇的宪法原则,完成了从党的主张向国家意志的转变。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宪法地位的确立,进一步成为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 

到了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1979年还基本上无法可依,到2010年,短短的30年时间,我们的法律体系就初步形成了。30年间许许多多法治事件:比如,连续4次修宪,将一些重要的原则,比如说依法治国的原则,遵守和保障人权的原则,修正和写入了宪法之中,再比如:以加入世贸组织为契机,我们国家的很多原有法律得到了全方位的修改、完善,上百部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得到了修改。除此之外,我们在政府层面推进的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我们推行国家统一的司法资格考试等等。如此之多的这种建设性的成就,在这个时间段集中的发生,极大的促进了改革开放的进程。初步达到了小平同志的要求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16字方针。

(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发展完善 

 

【篇五】依法治国党课心得

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

金秋十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刚刚圆满收官,又迎来了中国依法治国进程的重要历史时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聚焦依法治国,会议将对依法治国做出顶层设计,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古语云"法令行则国治国兴,法令弛则国乱国衰","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然要求,是事关人民幸福安康的重要举措,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构建清明政治生态的有力保障。推进依法治国,应科学立法不留"死角",应严格执法不分"对象",应公正司法不出"冤错",应全民守法不越"雷池".
  科学立法不留"死角"
  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首先要做到有法可依,这就要求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做到对经济生活各个领域"全覆盖"确保不留"死角".科学的法律体系既是对我国传统道德规范的充分补充,也是对全体人民行为的有效约束,更是对公务员人员依法行政的有力保障,逐步建立科学完善的法律体系必将营造出"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良好政治生态。
  严格执法不分"对象"
  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严格执法是关键,确保把权利关进"笼子".执法人员必须秉公执法,严肃执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办案,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执法人员必须尽职尽责,对发生的违法行为敢于纠正并依法处罚,不分"对象",不搞"态度执法"、"关系执法",做到见违必纠,纠违必罚,处罚有据,真真正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公正司法不出"冤错"
  古语云"悬衡而知平,设规而知圆",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防止冤假错案发生的必然要求。司法机关应该从执法理念、素质能力、工作作风、制度落实等方面严格要求,对司法问题的关键岗位、环节,进一步严密制度、规范程序、严格标准,完善涵盖侦查、批捕、起诉、审判等刑事诉讼活动全部环节的"制度链",努力预防和减少执法不公、司法腐败现象出现。

全民守法不越"雷池"
  全民守法是依法治国的必然结果,是社会进步的有力保障,是居民素质提升的充分体现,随着我国法制进程逐步完善,"言必合法,行必守法"正在成为一种自觉。促进全民守法,既要求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也要求群众"依法维权",让法治成为全体中国人的最大公约数,形成一个"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氛围,使任何人都不越"雷池".

十八届四中全会为什么要讨论依法治国

17年前,“依法治国”被写入十五大报告,被视为开创了一个新时代。17年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四中全会今日召开。昨日新华网头条刊文《四中全会明起召开,依法治国将出升级版》。

“法治中国”

“历史的指针走向又一个重要时刻——2014年10月20日,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将首次以全会的形式专题研究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昨日新华网头条以此开篇,预热今天召开的四中全会,并对四中全会提前做出了意义估判。

新华网在配稿《依法治国实现两次飞跃:中共不断追求更高法治建设目标》中,进一步对四中全会的历史意义做了阐释。

所谓两次飞跃,第一次是“1997年中共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依法治国首次出现在党代会报告中。大会把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实现了从‘法制’到‘法治’的历史性飞跃”。第二次是“2013年,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新目标。并围绕这一目标,提出‘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法治中国’是‘法治国家’的‘升级版’,这是中国法治建设的又一次飞跃”。

“法治中国”是“依法治国”的升级版,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中国化’,法治中国已定位于中国,它是世界的法治共性与中国具体国情相结合的产物,是指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二是‘综合化’,法治中国建设是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综合工程,并且包括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在内的全过程。”

新华网借助国家行政学院教授胡建淼的观点总结性地说,“只有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共同建成了,才能说‘法治中国’实现了。法治中国显然是党确定的包含更高要求的法治建设目标。”

人民网“人民微博”则直接推出专题称,“四中全会‘依法治国’升级至2.0版”。而新华网刊发的另外一篇文章《四中全会为何专题讨论“依法治国”?》,则重点强调“秩序优先”、“制度保障”、“法律指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鲜明特征,言下之意释放出四中全会将从更深的领域去阐释依法治国。

这篇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莫纪宏所撰写的评论文章,作为新华网关注“十八届四中全会”系列评论的开篇之作,将党确定的“法治中国”视为“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以党代政’,也不同于北欧国家推行的‘民主社会主义’”。

这一说法,在17日中国社科院旗下《中国社会科学报》刊发的文章《以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不断巩固我们的国体》中得到进一步的延伸,“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但不会削弱人民民主专政,而且会以更加法制化、规范化、常态化的方式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使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更加牢靠,范围更加扩大,方式更加完备,程序更加顺畅。这是党领导人民全面总结历史经验得出的不可移易的治国方略。”

阐释“依法治国”

外界普遍预测,四中全会召开将可能从六大方面深入讨论依法治国:如何改革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如何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如何运用法治思维推进改革?法治政府建设,怎样划定公权力的边界,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司法改革,怎样破解司法权的行政化、地方化问题?法治与反腐,在高压强势反腐的态势下,怎样形成“不敢腐、不想腐、不能腐”的制度反腐机制?

16日,新华网刊发文章《树立宪法权威,建设法治中国》,在谈到如何建设法治中国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韩大元称“坚持‘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原则……党的权威与宪法权威是统一的,并不矛盾,要处理好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的关系,不能把党的政策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此语一出,解读纷至沓来,被外界普遍视为“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将是四中全会的核心议题之一。

而这实际上也符合年初习近平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对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关系的全新阐述,“党既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也领导人民执行宪法法律,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

微信公众号“人民日报政文”于17日推送文章《依法治国走向新常态》预测性地提出依法治国实务方面的部署:“立法方面,除了要突出实践导向,‘解决实际问题’,还有一个导向值得注意,就是‘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深化改革到哪一步,法治建设就要跟进到哪一步……为改革扫除障碍。”

“执法方面,‘严格’是第一关键词,除了依法行政,更突出强调依法执政,‘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改革发展到今天,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是全党全社会的期待。习近平之前就提出了‘三个善于’的改革着力点:要‘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

“司法方面,‘公正’自然是第一要义,还是那句话: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与之相对应的,便是同日《人民日报》海外版第九版整版刊发的《习近平论依法治国》,梳理习近平十八大以来关于依法治国问题的讲话要点,从法治、反腐到具体工作,再到制度改革,涉及的法治内容十分丰富。

《人民日报》海外版的这一梳理,在新华社旗下“瞭望智库”所运营的微信公众号“政策早研究”中有更为简洁的提炼。18日“政策早研究”推送文章《常委们怎么谈“依法治国”》提炼了习近平的“法治观”——“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信仰法治、坚守法治”、“维护宪法权威”、“依法治国落到实处”、“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

据“政策早知道”统计,习近平历次讲话中,至少有17次谈及“法治”。“无怪乎有‘习时代法治将占有突出地位’之说。”

制度反腐新阶段

十八大以后,习近平力推反腐,今年7月底宣布对周永康立案审查,随后确定四中全会召开的时间,开启制度反腐新阶段:“涉及‘裸官’的任用、公车使用,部队离退休干部住房等方面,估计还将不断有新措施面世”。

这些,在18日《人民日报》客户端刊发的文章《外媒:四中全会攻坚权大于法》有明确的提法。《人民日报》客户端引述外媒和观察人士的观点,称“时值十八届四中全会前夕,各地落马官员案件密集进入司法阶段,正好为四中全会讨论、强化法治提供现成的案例。”

根据新华社报道,《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被提请至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届时,四中全会如何推进依法治国,有多少预测性内容被证实,将会非常明晰。

人民百姓新希望

依法治国带来的不仅是政治路线上的清晰明了,更是对为人民百姓构建和谐社会法制社会的必要保障,对人民生活长治久安的必要条件。在社会稳步和谐快速发展的同时,更要加强法制社会的建设,保障社会人民的安居乐业,生活的和谐美好。

【篇六】依法治国党课心得

依法治国党课心得体会3篇

依法治国党课心得体会3篇

依法治国党课心得体会一: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与法制建设目标。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五条第一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这标志着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理论日益走向成熟,社会主义依法治国实践迈入更高阶段。

依法治国,作为一种先进的治国方略与法律文化,是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法治国家,是以市场经济的相当发展为经济基础,以民主政治的相当完善为政治基础,以发达的权利义务观为核心的精神文明为思想文化基础的。真正意义上的依法治国在资本主义社会才开始实行,但是,正如资本主义社会不可能有真正的民主一样,资本主义也不可能有彻底的法治。社会主义国家不仅应当是人民真正当家作主的民主国家,而且也应当成为真正实行依法治国的法治国家。社会主义的依法治国必然是而且应当是人类历史上全新的,最高历史类型的依法治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然要经历一个很长的历史过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逐步发展与成熟,以科学的权力义务观为中心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逐步发展,全面确立社会主义依法治国方针的要求越来越强烈。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继承邓小平同志的民主法制思想,总结 古今中外治国的成功经验,反映全国人民的意愿,顺应时代发展潮流,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并从宪法的高度确立了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理念,这标志着党和国家治国方略的根本性转变。

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是

一)有法可依,这是依法治国的法律前提,也是依法治国的首要环节。有法可依不仅要求立各种各样的法,更重要的是要求所立的法是良好的法,即符合人民的利益,社会的需要和时代的精神的法。如果所立的法非常糟糕或者漏洞很多,不仅会给坏人提供为非作歹的机会,还会使好人无从依法行事。

二)有法必依,有法必依是指一切政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都必须依法办事。这是依法治国的中心环节。有法必依要求:

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执政党作为国家的领导核心,能否做到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能否依法决策和依法办事,是依法治国能否实现的关键。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实行并坚持依法治国,要求执政党不去随意干预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更不能代替国家政权包办一切,而是要时刻保持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与广大人民群众一起严肃认真的监督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严格执法守法,保证其充分,正确,合理地行使职权。全体党员,特别是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务必加强对法律和法学知识的学习,努力增强法治意识,掌握和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本领,以自身的实际行动带动广大干部和群众,在全社会形成学法,用法的良好风气,为坚持依法治国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

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是代表国家制定,执行和实施法律的专门机关和人员。它们严格依法办事,是实行并坚持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都要严格依法办事,这样才能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又为人民群众树立守法的榜样。

广大社会成员要依法办事。广大社会成员不但要自觉以法律为行动指南,还要善于运用法律来争取和捍卫自己的权力和自由,勇于同一切破坏法律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法律的威严。这是依法治国广泛而深厚的社会基础,是依法治国真正实现的重要标志。

三)执法必严,依法治国的关键是执法,难点和重点也在执法。执法必严一是讲执法要严肃,即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要本着对人民负责,忠实于法律的精神严肃认真地,一丝不苟地执行法律。二是讲执法要严格,即正确,合法,合理,公正,及时。

四)违法必究,就是要严格追究违法犯罪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这是依法治国的必要保证,是法律威严的重要体现。违法不究,不但会使受到侵犯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和救济,使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得不到恢复,而且还会损害法律的威严,使法律失。

实行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的过程。这也是一个前无古人的伟大创举,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要经历一个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

作为基层司法人员,我们要切实做到从自身做起,模范地遵守国家法律,在司法工作中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依法治国党课心得体会二:

依法治国是我国实现现代化目标的要求,是建设法制中国、廉洁中国的根本要求,为我们党治国理政提供了基本遵循,是民心所向、众望所归的基本治国路线。依法反腐、制度反腐,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审视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反腐历程,反腐以治标开始,在过程中逐步制度化,通过一系列规范性的做法,最终达到治本的效果。反腐倡廉、为民务实清廉是依法治国的重大实践,从严治党,加大依法治国的力度,不断打磨 依法治国 的韧度。

改革发展离不开法治,治党治国必须依法。中央反复强调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 ,坚持以零容忍态度, 打虎拍蝇 ,彰显 党纪国法面前没有例外,反腐败没有禁区 的坚决态度。党员领导干部,无论权力大小、职位高低,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党内、军中、国外均无藏身之地。党纪划定的 红线 不能越,国法设定的 雷区 不敢闯。遵纪守法,才能安邦定国。

依法治国是民心所向的重大决策。人民群众历来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特权思想等污染政治生态现象深恶痛疾。一段时间以来的反腐肃贪进程,本身也是中央依法治国的生动实践,用 法治 这把利刀彻底斩除滋生腐败的毒瘤,从严治党才能落到实处,否则,党心散了,民心伤了,再大的成就,也不过是过眼烟云;再多的繁华,也不过是镜月水花。 打铁本需自身硬 。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关键在各级领导干部。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不仅是一种政治责任,也是一种法治责任。因此,要带头成为法治精神的践行者、捍卫者,不断加强党性修养,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自觉增强纪律和法治观念,努力做好遵规守纪的先行者。

依法治国在路上,没有终点,从严治党永无休止符。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迈过前进道路上的沟沟坎坎,是对各级领导干部执政智慧和魄力的考验。我们坚信,经过打磨过后的依法治国方略,更有韧度,将为从严治党提供坚强保障,在具体执行上更有力度。

依法治国党课心得体会三:

今天,备受瞩目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开幕,议题早已确定为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面对当代中国行进的历史新方位,面对人民对法治的期待目光,四中全会将在怎样的深度和广度上进行回应?它又将在中国的历史进程中筑下什么样的里程碑?数日内,答案将揭晓。

今日之中国,已经进入全新的航域,身后是法律体系的基本完备,脚下是发展的新阶段,周边是上下打量的目光。社会精神层面,法治日渐成为共同的核心价值;人民物质层面,法治为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保驾护航乃是热切期盼。从发展阶段和实际看,这一期盼已经成为一个痛点与焦点。

这两年,中央对老虎苍蝇一起打,让一批大贪小蛀们落马,人民群众拍手称快。为什么?原因就在于,这些蛀虫们在吞噬人民的血汗财富。在那些有利益的地方,权力都在染指;有资源的地方,权力都在伸手。一些人因此而大贪大吞,肆无忌惮。因此,打掉腐败分子的嚣张气焰,把权力关进法治的笼子里,才会确保人民的果实落到人民的手里。

也必须看到,人民要能享受到改革发展成果,路障不少。一个关键方面就是体制机制障碍。这些障碍,并不仅是因为滋生腐败,更可能是因其制约而导致社会失去活力,导致发展成果被沙漏。因此,改革是必须推进的主旨。四中全会吹响全面深化改革的号角,改革的红利效应开始显现。要把改革顺利推进下去,就需要法治划定保障轨道、堵住各种吞噬改革成果的跑冒滴漏。习近平明确提出 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 ,让百姓看到了法治的力量和前景,更让人们期待四中全会在改革方面烹饪的法治大餐。

社会生活中,公平正义如阳光、空气,受益而不觉,失之则难存。从总体情况看,改革开放36年来,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进步有目共睹。但是,还有一些地方的百姓遭受不法分子的欺凌,还有一些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而对群众利益造成侵害。有的案件存在徇私枉法现象,人民群众还难以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有的执法不严、选择性执法,有的有案不立、有罪不究,有的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这些都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逐渐蚕食着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和法治的信心。对此,我们又岂能让人民失望?又怎能不回应人民群众的强烈期待,不给人民的信心注入法治的能量?

法治的最终呈现,应当是一种良好的状态。当出现违法现象时,依法治之成为共识和行动。当人们解决问题办事情时,法治成为共同价值和信念。诚然,我们知道这样的状态还很难一蹴而就,但是我们必须把法治导入良性循环,使我们的国家、我们的社会在这个轨道上不断向上攀升。四中全会就是这样一个重大的导入机制,它将使我们的法治更有质量,使我们的法治更有力量。如是,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就必定拥有健全的、刚性的法治轨道,就谁也夺不走,哪里也漏不掉。

附送:

依法治理工作整改情况报告

依法治理工作整改情况报告

依法治理工作整改情况报告**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我乡依法治理整改工作自5月15日第一阶段以后,持续加强整改力度,完成了对已存在的问题的整改。具体整改措施如下:

一、 持续加强法治宣传教育 我乡本月在每个行政村及学校组织了1次法治宣传教育讲座,共5次。实行了覆盖全乡的法治教育。

二、 全面铺开依法治理工作 5月20日召开全乡再次依法治理工作会议,整理已完成的法治工作进度。会上动员各相关部门提供近期关于依法执法、依法执政、学法用法、法律宣传等情况的资料。

三、 对各项资料的存档 我乡组织购买档案柜文件夹,并组织专职人员对201X年至今的依法治理工作文件资料进行了整理归档、装盒。 依法治理工作是一件长期性工作,我乡将坚持从以下几方面保障做好依法治理工作:

一、从依法执法、依法行政、依法执政、法律宣传等方面,坚持督促各个部门和相关办公室收集资料,完善依法治理档案。

二、完善相关工作制度,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促进依法治理工作制度化,常规化,力争将依法治理工作做好。

三、每月定期召开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乡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常抓不懈,做好依法治理工作。烦请**市依法治理领导小组继续给出指导及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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