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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方案】武安市盘活国有资产处置方案【优秀范文】

时间:2023-07-22 08:50:03 策划方案 来源:网友投稿

盘活国有资产处置方案为盘活存量闲置国有资产,按照财政部35号令《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36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我市人民政府17号令《武安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资委方案】武安市盘活国有资产处置方案【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国资委方案】武安市盘活国有资产处置方案【优秀范文】



盘活国有资产处置方案


为盘活存量闲置国有资产,按照财政部35号令《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36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我市人民政府17号令《武安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按照“明晰产权、盘活存量、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实施资产变现、增加财政收入”的要求,扎实推进我市闲置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处置原则

坚持“依法评估、公开竞价出售”的处置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履行法律程序,依法操作,规范运行,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处置范围、依据及方式

(一)处置范围。根据2014年全市国有资产清查结果,对17个行政事业单位的48处闲置土地资产及房屋进行变现处置,其中土地面积338984.18平方米(508.46亩),房屋面积75675.77平方米。对上述闲置土地资产、房屋分两批进行盘活变现。

第一批:教育局一幼旧院、教育局大正地块、职教中心清化农机中学、职教中心招贤营房、老干局原老干活动中心、审计局旧家属院、社保中心静苑路地块、环保局环保监测站新址、水利局大洺远水库管理处旧院、农牧局良种场、农牧局南环养殖场、交运局磁左收费站、交运局康二城运管站、交运局养护站旧院、交运局交通学习园、市政府驻上海办事处、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

第二批:教育局进修学校旧院、教育局教研室旧院、原农机局旧院、住建局房管处门市公房(5处)、住建局房管处住宅公房(7处)、住建局房管处南关街公房、煤炭局老家属院、煤炭局康二城货场、水利局玻璃厂、水利局机械厂、科协电子设备厂、民政局阳鄄宾馆、原野河乡政府大院、冶陶镇卫生院旧院、粮食局下属乡镇粮站(4处)、二轻公司印刷厂、二轻公司木器厂、住建局房管处老光荣院。

(二)处置依据。财政部200635号令《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0636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武安市人民政府201117号令《武安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三)处置方式。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面向社会公开拍卖。

四、方法步骤

(一)准备阶段(820日前)。市国有资产处置领导小组组织召开由市政府办、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监察局、审计局、国土局、住建局、交运局、教育局、环保局、水利局、农牧局、卫生局、粮食局、老干局、煤炭局、民政局、人社局、二轻公司、科协、淑村镇等单位参加的工作部署会议。原资产使用单位按规定填写《武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登记表》,并负责提供闲置资产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证件和资产租赁合同,做好未到期租赁合同的中止清理工作。

(二)评估作价阶段(821---930日)。按程序公开选择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委托其对拟处置资产进行资产评估,确定资产处置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三)公开处置阶段(108---1031日)。按程序公开选择有资质的拍卖机构,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的形式,对闲置资产进行公开处置(对政府驻上海、深圳两个办事处的资产拟网上公开拍卖),处置收益全部上缴国库。市国土、住建部门负责办理土地、房屋过户手续。

五、组织领导

为确保全市国有闲置资产处置工作顺利实施,市政府成立以市长为组长,常务副市长、主管副市长为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监察局、审计局、国土局、住建局、交运局、教育局、环保局、水利局、农牧局、卫生局、粮食局、老干局、煤炭局、民政局、人社局、二轻公司、科协、淑村镇等相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国有资产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闲置资产处置的指导协调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财政局局长兼任,负责具体组织协调资产处置变现相关事宜。

各成员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一名主管领导具体负责国有资产处置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协调国有资产处置工作过程中各成员单位的分工配合,并对资产原使用单位提交的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拟变现资产的处置拍卖等相关工作;市国土局负责相关土地性质调整、征用手续审批办理及土地收储、土地出让等工作;市住建局负责相关土地规划调整、出具规划条件、产权登记等工作;市监察局、审计局负责对资产处置工作全程监督。资产原使用单位要积极配合,办理资产处置、移交相关事宜。在资产处置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国有资产进行处置、出租(续签出租合同)、出借。各有关单位要对闲 置资产在处置过程中提供的各种资料、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确保资产处置任务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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