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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总结】下花园区建筑行业管理要点【完整版】

时间:2023-07-23 17:00:03 工作要点 来源:网友投稿

下花园区2016年建筑行业管理要点(略)一、建筑市场监管工作要点(一)开展建筑业工伤保险缴纳工作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等四部委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发〔2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建总结】下花园区建筑行业管理要点【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住建总结】下花园区建筑行业管理要点【完整版】


下花园区2016年建筑行业管理要点


(略)

一、建筑市场监管工作要点

(一)开展建筑业工伤保险缴纳工作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发〔201548号)要求开展建筑业工伤保险缴纳工作。

1、建设单位确定施工总承包企业后,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施工总承包企业须到人社部门办理工程保险相关业务,在施工总承包企业办理按项目参保手续并足额缴费后,办理相关建设手续,未按规定要求办理参保手续并未足额缴费的,住建部门不予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建筑施工企业中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应按建设项目参加所在地的工伤保险。

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暂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1.0‰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

3、办理按项目参保手续并足额缴费后,经办机构出具《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并持原件到住建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项目参保期限按《建筑施工合同》确定。

4、施工总承包企业单位应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督促工程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加强对施工现场劳务用工的管理,即时记录、动态更新从业人员出勤情况,建立职工花名册,动态记录人员变动、考勤、工资发放等信息。施工总承包单位需及时将人员名单及增减变动情况报住建部门和人社部门。

(二)开展建筑工程最高限价查验等相关管理工作

根据张住建字〔2013167号和张建字〔2007271号文件要求,开展建筑工程最高限价审查,安措费汲取拨付和竣工结算备案监管工作。建设单位在项目招投标前或合同备案前到住建局造价分站办理最高限价审核,在办理质量、安全手续时到造价分站办理安措费汲取和缴纳。安措费应按规定缴纳至住建局安措费专户。建设单位在拨付安措费至施工企业时,应由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根据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现状评分拨付。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备案时应到住建局造价分站办理竣工结算备案手续。

(三)继续加强全区预拌砂浆使用管理工作

根据张住建字〔2014282号及张政办字〔201551号文件要求,严禁施工现场违规搅拌砂浆。

1、按照文件要求,我区决定于201611日起在全区推行预拌砂浆使用,对不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不予进行工程验收(包括基础、主体和竣工)。

2、住建部门要建立预拌砂浆使用信用档案,将违规实施现场搅拌砂浆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录入不良工程信息记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立信用档案时,企业需提交《河北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和《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产品使用备案名录》证书,工程使用单位需从《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产品使用备案名录》中选用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产品。

3、建设单位应要求设计单位按照预拌砂浆有关标准进行设计;设计单位应要求设计文件中注明预拌砂浆强度、等级等性能指标和技术要求;监理单位发现违规现场搅拌砂浆、使用不合格预拌砂浆及未按标准规范施工的,应及时制止并向区住建部门报告;施工单位应严格按设计文件要求使用预拌砂浆,有关原材料复检报告及预拌砂浆检测报告、质量证明等资料存入工程项目技术档案;施工现场严禁堆放用于现场搅拌的砂石、水泥、白灰等原材料。

(四)继续贯彻落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根据《关于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实施细则》(张住建字〔2014168号)要求如下:

1、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预储金开户银行三方签订工资委托发放协议,开设预储金账户及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

建设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预储金的项目工程,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2、预储金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价的比例按20%。对于当年完工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要将农民工工资预储金一次性全部划转到预储金账户;对于跨年度建设项目,其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可分段划转: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先按照施工合同总价的4%划转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到预储金账户;在基础验收前按照施工合同总价的10%划转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到预储金账户;在主体验收前按照施工合同总价的6%划转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到预储金账户,凡未按照规定额度缴存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的项目,质监部门不得对其基础、主体进行验收,建设项目不得进行下一阶段工序施工。违规处罚的建设项目,其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缴纳比例,根据其工程形象进度、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工程工期等情况按比例缴纳。建设单位提供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出具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说明及农民工工资发放表后,其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可按以下比例缴纳。工程形象进度在基础的,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价的70%核定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工程形象进度在主体的,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价的50%核定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工程形象进度在二次结构的,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价的30%核定农民工工资预储金。

3、当预储金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下一个月工资时,采用一次性划转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合理调度资金,以保证工资专用账户有相应的资金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采用分段划转的,由建设单位及时划转预储金。当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或未按规定划转预储金超过1个月时,施工企业应当停止施工,并向区住建部门报告。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和施工企业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五)继续规范全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

1、根据张清欠办〔20152号文件要求,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应按照规定要求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未按时足额缴纳保证金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我局将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双方分别缴纳。其中,对招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工程中标价2%比例,缴纳时限在中标之后,签订合同之前;对非招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2%比例,缴纳时限在签订施工合同之后,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

本市施工企业按照企业主项资质等级一次性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具体缴纳数额标准为: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缴纳50万元;施工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一级和不分等级专业承包企业缴纳30万元;施工总承包三级企业和专业承办二级企业缴纳20万元;专业承包三级企业缴纳10万元;劳务分包企业缴纳5万元。

省外施工企业按一个项目一交的方式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标准为工程中标价总额或工程合同价的2%

3、对因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其下一个建设项目按缴纳标准的200%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同时记入张家口市建筑市场不良信息记录。

对施工企业,发生一次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其下一个承建项目按缴纳标准的150%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对一年内发生两次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施工企业,其下一个承建项目按缴纳标准的200%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同时记入张家口市建筑市场不良信息记录。

对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施工企业,将视情节轻重,停止该企业6-24个月参加我区工程项目投标资格,直至清出我区建筑市场。

二、安全监督工作要点

(一)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落实建设单位安全责任。各工程建设单位要加大安全文明施工投入力度,按时足额向施工企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督促专款专用。不得提供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施设备,不得随意压缩合理工期。要经常性参与工程项目的安全检查,协调监理和施工单位抓好安全生产管理。

2.落实监理单位安全责任。各工程监理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和义务,建立健全安全监理组织机构体系,加大对监理项目的监管力度,对项目部监理人员安全职责的履行情况进行严格督查检查,保证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落实。

3.落实施工企业主体责任。各施工企业要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足配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好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委派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控制体系,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加强施工现场从业人员的上岗前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进一步规范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结合本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的实际情况,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和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及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坚持“部门依法监管、监理监督落实,企业自主负责,项目自查自报”的原则,切实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每次隐患排查要做到有记录、有回复、有相关责任人签字。建立依靠专家查隐患促整改的工作机制,强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落实、不认真开展的单位或个人将严肃处理。

(三)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深入开展对起重机械、脚手架、深基坑和高大模板等重大危险源的专项整治,切实解决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切实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监管,做到入场前确定到位,施工前论证到位,施工中治理到位。贯彻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严格实施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拆告知、使用登记制度,全面推行使用塔吊全过程安全监督系统(塔吊黑匣子),保证起重机械处于安全受控状态。做好脚手架及安全防护用品的监管,从事脚手架施工作业的队伍必须有资质及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脚手架搭设要符合标准,必须采购使用符合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

(四)全面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在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全面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强化考核监督,严格兑现奖惩。通过在建筑施工企业及其施工现场推行标准化管理,实现企业市场行为的规范化、安全管理流程的程序化、场容场貌的秩序化和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的标准化,促进企业建立运转有效的自我保障体系,有效提高事故预防能力。

(五)深入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结合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进一步完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加强日常执法、重点执法和跟踪执法,严肃查处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坚持以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和治理违规违章生产为重点,认真研究“打非治违”的措施手段,深入开展“打非治违”的执法行动,严厉查处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坚持“首查不罚、整改不罚、不改必罚、重犯重罚”的原则,制定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简易处罚程序,将执法重点放在日常监管、现场监察上。

(六)大力开展施工现场扬尘整治

2016年,全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对照《新15条措施》达标率达到95%以上,施工现场安装频监控二级监管平台达到主城区建筑工程总数量的100%。按照《河北省建筑施工扬尘防治新15条标准》及《张家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二级监管平台的通知》张住建字〔201456号文件要求。施工企业必须建立现场视频监控二级监管平台,并与上级平台实施数据对接。对扬尘治理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发现扬尘现象和安全隐患等问题,立即派专人进行督导整改,直至消除隐患。未建立扬尘治理视频管理平台的施工项目一律不予开复工。

(七)抓好市政园林、公用行业安全监管

1.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工程安全监管。要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确保安全生产。

2.开展城市供水基础设施安全隐患督查。强化原水、制水、配水各个环节的管理,强化水厂氯气的储存、运输和使用各个环节的安全运行,落实供水设施“三防”(防盗窃、防破坏、防投毒)措施,确保群众喝上清洁水、放心水。

3.加大燃气管线安全隐患排查力度。重点突出“四查”:一查燃气门站(储配站)安全间距、消防与安全设施、储气设施、加压装置、管道阀门及仪表、运行管理;二查调压站周边环境、消防与安全设施、工艺装置、运行维护;三查燃气管道设施管线运行、管道附件、泄漏检测、埋压圈占及挪用;四查压缩天然气场站周边环境和道路、加压加气装置、消防与安全设施、运行维护等。

4.强化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安全管理。督促使用单位对安全设施进行全面检查。严格控制和管理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的安全活动。

(八)狠抓安全教育培训

一是大力推广安全体验式培训教育,鼓励大型施工企业集团在本企业建立安全体验培训中心,加强农民工尤其是新入场农民工的体验式安全教育,让农民工能够切身体会到所在施工环境的危险,认识到安全防护措施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农民工的安全意识。二是组织新实施的《安全生产法》教育培训,促进新法的全面贯彻落实。三是抓好企业“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考核和继续教育工作,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素质。

(九)强化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严格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调查处理每一起事故。对安全措施不落实、隐患排查不到位、现场管理混乱,造成死亡事故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追究事故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把安全生产事故与企业资质管理、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执业人员资格管理、企业及相关人员承接工程管理等紧密结合,形成安全管理的合力。

三、质量监督工作要点

(一)改进监督模式,提高监管效能

认真落实《张家口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的要求,根据《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重点对工程实体质量及质量行为进行监督,将巡查、抽查、抽测作为日常监督方式,全面落实工程建设八大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负责制,把施工、监理单位现场项目部作为重点抓好抓实。根据工程类别、重要性及工程参建单位的业绩、信誉、质量保证能力等制定监督计划,实施差别化监督,提高监管效能,促进监督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

(二)加强重点领域及关键节点的质量监管,确保结构工程质量

一是强化地基处理工程的监管力度,根据《张质监字〔20146号》文件要求,通过对地基处理质量监管、控制地基处理检测质量的审批和备案及专项验收,确保工程地基基础结构安全。

二是加大住宅质量通病治理和住宅分户验收监督检查力度,将工程质量通病治理与分户验收工作结合起来,提高质量通病治理效果对分户验收的影响力。

三是严把建筑材料关,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强化监管部门对主要原材料、半成品的抽查、抽测的频率与力度,确保结构安全可靠。

(三)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督

一是加大对预拌混凝土原材料的质量控制随机抽查频率,促进企业严把各环节质量关;

二是不定期的对施工现场的预拌混凝土质量进行现场抽取样品、留置试块。

(四)加强检测机构管理,提升检测机构整体水平

一是完善检测项目的合同备案管理工作和检测项目不合格的上报制度;

二是加强检测机构检查频次,及时发现问题,突出治理薄弱环节;

三是开展好违规记分管理巡查及机构人员信誉评价活动,对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行为进行专项整治,发现问题将严肃处理;

四是认真做好检测机构资质审查,计量认证的各项工作,使检测工作更加程序化、科学化、规范化。

(五)加强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力度

一是要充分发挥建设单位投诉处理第一责任人作用,邀请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家对问题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各方存有疑议时提请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二是对近年来处理的质量投诉、涉及的责任单位及缺陷问题要按性质进行归类统计、分析梳理,为做好质量通病治理、分户验收等工作提供指导和参考;

三是实现投诉受理、协调、结案、归档统一化、程序化、规范化管理,提高投诉处理的服务意识、协调意识和能力,提高投诉处理的工作效率和用户的满意度,切实努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六)继续加强创建结构优质工程的宣传和业务指导力度

为稳定推进创优工作的深入开展,规范创优活动行为,提高结构优质工程的质量水平,大力宣传创建结构优质工程的有利性,认真贯彻执行省厅“优质优价”文件,保证创优活动的顺利开展。

四、建筑节能工作要点

(一)全面推进新建建筑节能工作

根据张建节字〔2014〕第01号文件要求,严格执行建筑节能登记检查及验收工作制度,着力抓好施工阶段和关键部位、隐蔽工程等薄弱环节以及薄弱项目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监管工作,继续完善新建建筑节能在设计、审图、施工、验收和销售等全过程的闭合管理,确保新建建筑执行国家和省相关建筑节能标准的严格落实。

(二)全面推进绿色建筑的发展与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一体化应用

根据《下住建字〔201516号》文件要求,超过6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以及政府投资的大型公益性建筑、机关办公建筑和单体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必须进行绿色评价标识,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占比达到25%。民用建筑工程实现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将之纳入基本建设程序,造价列入工程预算中。做到“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竣工交付使用”。年内新建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率达到90%以上。

从严监管外墙保温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工作。根据住建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建科〔201216号)的有关要求,全面加强外保温工程设计,原材料进场、检测、监理、施工、等环节的衔接和管理。

扎实推进“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的应用工作。该技术是保温与结构一体化的复合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体系,规范标准完善,应用实例成熟,具有保温节能、增大套内面积、抗震性能好、保温与建筑同寿命等诸多优势,是墙体节能与结构一体化技术的优秀代表。今年要从设计入手,抓好原材料质量、构配件生产、现场施工、质量检测和验收等多个环节,通过现场观摩、经验交流、技术推广等步骤,在全区推广和应用以CL建筑体系为代表的一体化技术。

充分发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继续巩固“禁实禁粘”成果,防止出现反弹现象。

对不符合要求、不按规定、不负责任的单位和项目实施零容忍和责任倒查机制,发现问题依法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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