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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与回归:案例教学在高校思想政治课教学中的运用

时间:2023-05-17 12:05:07 思想汇报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案例教学对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教育思想和教学方法的全面改革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然而案例教学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认识、实施和反馈等方面的偏差。实现案例教学本真的回归并提升师生的主体能动性是关键,加强理论研究是核心,优化教育环境是保证。

[关键词]案例教学;思想政治理论课;反思;回归

[作者简介]林楠,南方医科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讲师,法学博士,广东广州510515;练庆伟,中山大学社科系博士研究生。广东 广州 510275

[中图分类号]G42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8)05-0192-03

案例教学是指藉由案例作为师生互动核心的教学方法。详言之,案例教学法指藉由案例作为教学材料,结合教学主题,通过讨论、问答等师生互动的教学过程,让学习者了解与教学主题相关的概念或理论,并培养学习者高层次能力的教学方法[1](P7)。在美国、英国、法国和挪威等西方国家,案例教学被广泛地运用于教育教学中;在我国,案例教学同样受到各领域的推崇,得到有效的使用。案例教学对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育思想和教学方法的全面改革同样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不仅产生了一批“优秀案例”等专著和来自各方面的专题研究,而且也被广大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当中。然而,由于主、客观的原因,在实际的教学工作中也存在一定的偏差。反思这些偏向,回归案例教学的本真成为提升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理论课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是认识辩证运动的全过程,也是教学活动展开的高度概括。以此为依据认真考察案例教育在思想政治理论课中的运用,可以发现不仅在认识上,而且在实施中都存在一些偏差。

(一)认识上的偏差

倾向一:案例教学等同于“事例的教学”。这是指在理论课教学过程中,存在将案例教学中的“案例”与讲授教学中的“事例”相混淆的情形。认为举例说明就是案例教学的一种表现形式之一。这种偏向在实践中也许表现并不明显,因为我们不会在教学中进行严格的方法上的界定,但是这种模糊认识在一定程度上是存在的。然而,事实上案例教学中的“案例”与讲授教学中的“事例”是不同的。首先,案例教学与讲授教学是两种不同的教学方法。虽然在实践中两者要相互配合以达到最佳效果,但两者不管在理念上,还是教学过程中都是有明显区别的教学方法。其次,案例教学中的“案例”与讲授教学中的“事例”也是不同的。“其一,实际的例子经常用来说明一项重点,而案例不仅要提供抽象概念的具体说明,更重要的是要引起讨论,协助学生从多元的观点,发展出分析问题的技能,并联系理论与实际,产生问题解决方案。其二,即使一个好的例子,也不可能有详尽的细节叙述,而案例的叙述较例子更为丰富。其三,教师经常要求学生在上课前阅读或准备案例的讨论,使学生有更多反省和思考的机会,也鼓励学生对案例产生自己的解释;这与例子只由教学者在上课时提出,并依赖教学者的解释,有很大的不同。”[1](P6)

倾向二:案例教学等同于“教学的案例”。也就是说,在实际教学中存在过度强调案例本身的学习,而忽视了案例本身仅是教学过程的一个载体,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原本的教学目标。由于思想政治理论课与社会现实联系密切,在实际教学过程中也必须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才能使教学更具有吸引力和说服力;而社会现实本身的人物、情节又是活生生的、极具吸引力的,通过多样与多层的展示手段更是可以形成“强化作用。所以,在实际的教学过程就可能出现“案例”唱主角的情况。比如,在教学中可能花太多的时间用于案例本身的人物、情节等方面的讲解,而淡化了与案例结合的教学主题。显然,这样似乎将案例变成了“典型”的报道或“事件”的回顾了。然而,案例教学不仅仅是这一目的,案例教学更强调通过案例这种媒介,使学生能更好地理解教学目标,掌握相关的概念或理论,进而培养高层次的能力。

(二)实施过程中的偏差

不仅在认识上存在将案例教学等同于“事例的教学”和“教学的案例”的模糊倾向,而且在实施过程中同样也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偏差。

1.使用范围扩大化。就教学内容而言,案例教学中案例一般都由特定的内容组成,所包含的知识体系相对琐碎,缺乏系统性;与此相应,案例所提供的知识也必然偏向于程序性的、实用性的知识,而对实体性的、理论性的知识则相对而言分析并不深入。然而,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要立足于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深入开展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教育,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教育,开展科学发展观教育,开展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历史教育,开展基本国情和形势与政策教育[2]。这表明,虽然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中使用案例教学具有契合性的一面,但并不是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所有内容都适合运用案例教学。比如,《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树立科学的理想信念、“中华民族的爱国主义传统”等等内容使用案例教学法就有可能淡化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引导性与方向性。然而,在实践中这一问题并不是所有时候都能注意到或落实得很好。由于这些内容具有价值性和较强的理论,不易在教学中讲好,讲得透彻,所以,在教学实践中往往会不自觉地采取“所谓的案例教学法”,以使教学具有“吸引力”。

2.使用方式简单化。如前所述,案例教学强调以案例为介体,通过师生互动的学习,实现教学目的过程。因此,案例教学不能理解为仅仅课堂内的活动,相反,案例教学是一个系统的动态生成过程。一般而言,案例教学的实施至少要有实施前的准备(如案例的选择、教师学生的课前准备)、实施过程(如如何组织教学、采用何种方式展开、如何处理)、实施后的反馈(如学习心得教学评价)等三个相辅相承的环节。但是,由于当前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中普遍存在教师少、学生多的“僧多粥少”现状,一方面,一个班级达一二百人,另一方面,每位教师往往要上三到四个教学班,工作量较大;此外,由于理论课教师在学校的位置较为模糊,在一定程度上是“课程生存”、“工作生存”的被动状态,而不是“学科生存”的主动状态,所以,在实际的教学活动中,有时具体的要求并不能做好,甚至有些环节被忽略了,比如,教学反馈就是个极易被忽略的环节。

上述案例教学在认识上、实施中的偏差不同程度地存在于当前的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理论课教学当中。当然,这些偏差是很小的,并没影响到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根本目的的实现,但是,这些不同程度上的偏差对当前的教学的影响也确确实实

存在,而且存在扩大的可能。当量的积累达到一定“关节点”,将有可能转向相反的一面,这样思想政治理论课中运用案例教学法就有可能形同虚设了。因此,如何实现案例教学与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相融与契合既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

(一)提升师生的主体能动性是核心

从思想政治理论课本身来看,思想政治教育理论课归根到底是价值观的教育,而价值认识却是依赖主体自身特殊性的,其认识终极是主体性与客体性的统一。从案例教学来看,师生主体能动性的发挥也是教育成败的关键,因为案例教学不是单向的、被动的学习方式;相反,它强调师生、生生之间的互动和学生的主动学习的过程。综观上述认识上、实施中的思想政治理论课中运用案例教学的种种偏向,不是由于主体的“不能做”,而是由于主体的“不想做”而形成的,其根本也正在于缺乏主体的能动性。因此,思想政治理论课中运用案例教学与师生的主体能动性是密切相关的,提升教师和学生的主体能动性成为案例教学在思想政治理论课中成功运用的核心。一方面,要注重教师主体能动性的发挥。马克思指出:“如果你想感化别人,那你就必须是一个实际上能鼓舞和推动别人前进的人。”[3](P155)就教育者的主体能动性而言,主要表现为:对自身素质的不断提高;对受教育者的全面认识;对教育介体的科学运用;对教育环体的优化与开发。另一方面,要注重学生主体能动性的发挥。在思想政治教育活动中,教育对象是双重身份的统一体,既表现为教育客体,又表现为教育主体;所以教育对象主体能动性的发挥对思想政治教育理论课中案例教学的运用也是至关重要的。就受教育者的主体能动性而言,主要表现为:自我教育、自我提高的主动意识;对教育目的价值认同;对教育活动的积极互动。

(二)加强理论研究是关键

师生的主体能动性是案例教学在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运用中的核心要求。但仅有能动性因素还是不够的,还要有教学展开的实际条件,这就需要加强理论创新。理论源于实践又指导实践;而研究则是理论与实践相互作用的一架桥。通过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理论课与案例教学法的契合性的研究,将可以减少将案例教学演变成“教学的案例”或“事例的教学”等倾向,超越教学的自发状态,达到自觉状态。综合以上分析,我们认为尤其要强调以下几方面的研究:第一,案例教学与其他教学法融合的研究。通过上述的分析,可以清楚地看到案例教学与思想政治理论课是辩证统一的。所以,在教学实践中实现案例教学与其他教学法的融合成为避免偏向的重要条件,也成为实现思想政治教育理论课有效教育的前提。从实践来看,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理论课中整个学期的课程完全以案例教学法方式进行教学显然不太合适。如果同一专题先用其他教学法再用案例教学法或先用案例教学法再用其他教学法,也许在实践中更为可行。然而,具体操作仍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课题。第二,教材体系到教学体系转化的研究。案例教学是以案例为中心线索展开教学的,这必然要在一定程度上打破教材体系,对教材体系进行“二次创造”,实现案例的合理运用。然而,实际教学过程中既存在“照本宣科”这样几乎没有转化的一面,也存在“随心所欲”的不系统的一面。因此,研究的另一层次必然是教材体系如何恰当地转化为教学体系的问题。

(三)优化教育环境是保证

案例教学法有其特殊的功能,但也有其教学上的限制。“案例教学法实施的限制,也可以分为案例本质上及案例教学法实施上的限制。案例本质上的限制包括:案例与实际情境有差距不及亲身实地经历、成效因学生背景和科目而异等。而案例教学法实施上的限制,包括:案例撰写困难而且取得不易、案例发展及案例教学均需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等共四项。”[1](P138)如果说案例教学本质上的限制决定了在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中要注重案例教学与其他教学法的整合,那么,案例教学实施上的限制则是要求外部条件的保障。第一,加强教育培训。认识上的模糊和实践上的被动状态需要通过加强教育培训来改善。第二,调整班级设置。在可能的范围内对班级进行一定的调整是提高教学实效的重要条件。第三,建立较为完善的案例库。当前,虽然针对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课程设置都有配套的教学案例,但还是不够的,因为这些普遍性的案例,可能并不能适用于各层次、不同地区的教学;同时,这些案例既然成为专著就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不可能做到及时更新。所以,建立多层次的、不断更新的案例库成为必需。

[参考文献]

[1]张民杰.案倒教学法:理论与实务[M].北京:九州出版社。2006.

[2]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教社政[2005]5号)[z],2005.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责任编辑:陈梅云]

①李辉认为:“强化是指外部刺激对人的主观认识的巩固与深化的过程。”参见:李辉:《现代思想政治教育环境研究》,广东人民出版社,2005版,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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