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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责任制【3篇】

时间:2022-04-21 17:25:04 党建材料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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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责任制3篇

第1篇: 贵州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责任制

机关党总支党建工作责任制度

为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从制度上规范党建工作,完成市委、市直机关工委确定的工作

目标和任务,特制定本部门党建工作责任制度。

一、党组把党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件大事抓紧抓好。把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统一部署,统一落实,统一检查,统一考核。领导班子定期听取机各支部的工作汇报,提出指导性意见,帮助解决党建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按规定任用、稳定专职党务干部,保障党建活动经费。

二、坚持从严治党方针,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三、党组书记对党建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根据机关党

工委和领导班子的工作部署,组织好党组一班人,领导各党支部及时、认真地贯彻实施。

四、党总支书记对党建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每个季度有一次以上听取工作汇报,并根据机关党工委要求,结合实际提出工作要求,对党组提出的重大问题和有关情况及时协助解决。

五、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好

自己分管的工作,同时参加所在党支部和党小组的组织生活,接受群众的监督。

六、党总支要坚持经常深入各党支部了解情况、听取意

见和建议,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七、党总支要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的领导,经常听取工作汇报,支持工青妇组织按照本身的职责,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群团组织在组织部的“三个文明”

建设中的作用。

八、党支部在部领导班子和机关党委的领导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各党支部必须认真地坚持实施党支部党建“六有”的工作,不断创新活动载体,丰实内容,常抓不懈,每

年实现“六有”达标。

九、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日常工作,对本支部的工作负责。支部委员要根据各自分工,积极履行职责,贯彻执行

支部大会和支委会的决议。

十、党建工作责任制的考核要与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终考核等结合起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

定、奖励或处分、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十一、领导班子、支部委员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和述职

述廉制度,接受党员的监督和评议。

十二、党员领导干部因责任心不强,履行责任制不积极,致使本单位本部门或工作人员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给予负有

直接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党纪处分。

十三、党员领导干部对本单位本部门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敷衍塞责的,给予负

有直接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党纪处分。

十四、党支部(党小组)在年度工作中,所管辖的党员违法违纪受到党处分的,年终不得参加先进党组织的评比,

责任人不得参与先进个人的评比。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

第2篇: 贵州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责任制

党建工作责任制

一、落实管党责任

1、贯彻落实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基层党建的各项工作部署,研究年度党建工作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每年度至少2次专题研究党建工作。单位负责人向区委作党建工作述职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报告。

2、严格按照《湖北省贯彻实施办法》合理设置基层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人事变化,做好改选、设置及人员调整等工作。

3、根据年度党建工作计划,与所属基层党组织签订党建工作目标责任书,党组每年度至少2次检查基层党组织党建工作。

4、建立对所属基层党组织建设情况的考核评价制度,年底组织开展基层党组织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开展党建工作考评,相关考核结果报区直机关工委。

5、落实党内谈心谈话制度,局主要负责人与其他党组成员和分管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谈心谈话。其他班子成员与分管科室和分管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谈心谈话。

6、围绕区委中心组理论学习计划,研究制订党组年度学习计划,明确学习内容。检查督促所属党员干部积极参加在线学习和党校在职培训。

7、建立党员领导干部工作联系点。党组领导班子成员要结合各自分工和实际,建立基层党建工作(科室或驻点村)联系点,并经常深入联系点进行具体指导。

8、党组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的要求完善议事决策、党务政务公开、谈心谈话、民主生活会等制度,并严格执行。

9、认真做好中央和省、市、区委重大决策的学习传达任务,及时根据通知要求组织好学习、讨论和贯彻落实。

二、落实党员干部责任

1、加强党务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专兼职政工人事干部,提高党建工作履职能力和水平。

2、建立完整详细的党员名册,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注重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有条件的单位,要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基本情况台账,落实培养教育措施。及时申报并落实好党员发展计划,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发展细则》要求发展党员。

3、持续深入开展机关作风建设,严格落实八项规定精神,加强党员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结合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落实工作,以整治“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机关作风问题为重点,引导党员干部践行“三严三实”要求。

三、基层党组织建设责任

1、严格执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和党内各项规定,认真落实“三会一课”、组织(民主)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等制度,按期召开(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定期开展党员党性分析评议活动。经常分析党内思想状况,加强党员思想教育。认真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动,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

2、加强党员活动阵地建设,统筹好工、青、妇组织,统筹建家,做到有标志牌、有党旗、有桌椅、有电教设备、有学习读物。支持工、青、妇开展积极健康的群众性文体活动,增强基层党组织凝聚力。保障党建活动必要经费支出,工作经费能满足开展各项党建活动正常需要。规范党费收缴管理,督促基层党组织和党员按时足额交纳党费。

3、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

4、建立健全让党员经常受教育、永葆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长效机制,做到经常性教育与集中培训相结合。党员每年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一般不少于24学时,其中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一般不少于40学时。

5、经常开展走访慰问、谈心谈话、结对帮扶,安排一定的帮扶资金,帮助支持困难党员、老党员。认真做好离退休党员、流动党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实现党员管理全覆盖。

6、积极开展机关党建特色创建活动,创新党建活动载体,不断夯实党建工作基础,增强党建工作活力,以此推进创先争优长效化、常态化。

第3篇: 贵州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责任制

党建工作责任制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党建工作的责任,不断加强和改进本单位党的建设,根据《中共共产党章程》、《关于建立健全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意见》、上级单位《党建和精神文明建设重点项目责任书》等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单位党建工作的总体要求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这一主线,以坚定理想信念为重点加强思想建设,以造就高素质党员、干部队伍为重点加强组织建设,以保持党同群众的血肉联系为重点加强作风建设,以健全民主集中制为重点加强制度建设,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努力形成责任明确、领导有力、运转有序、保障到位的工作机制,促进中心党建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不断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本单位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的保证。

第三条 主要原则

(一)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始终把党建工作摆在突出位置,主要领导亲自抓,逐级明确责任,强化工作措施,整合各方面力量,切实加强领导和指导。

(二)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党建工作放到资源山东建设战略的大局中去谋划,紧紧围绕管理、服务和保障的中心来开展,促进中心各项事业发展。

(三)坚持分类指导、整体推进。从中心的性质出发,根据服务经营部门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全面推进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

(四)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以改革的精神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创新工作机制、拓展工作领域、改进工作方法,使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始终充满生机与活力。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四条 本单位党委对党建工作负总责,指导办公室和各支部有效开展工作。党委书记是抓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党委其他成员根据分工抓好相应的党建工作。

本单位党委抓党建工作的具体责任是: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委和局党委关于基层党建工作的决议、决定和指示,研究制定本单位党建工作规划、计划、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领导和指导基层党组织有效开展工作。

(三)加强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选好配强基层党组织书记,及时整顿软弱涣散、不起作用的基层党组织。

(四)加强党员队伍建设,指导基层党组织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注意在生产一线发展党员,注意发展年轻党员,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认真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引导党员自觉履行义务,保障党员充分行使权利。

(五)关心爱护基层党务干部,为基层党组织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六)做好基层党建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

(七)本单位党委成员积极主动地参加单位和所在党支部的各项活动,坚持参加双重组织生活,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中心组织每年理论学习时间不少于十二天,带头为党员上党课,每年至少撰写一篇理论学习体会文章。

第五条 本单位办公室是中心党委和行政的办事部门。在中心党委领导下,办公室抓党建工作的责任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中心党委关于党建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定期分析研究中心党的建设的状况,制定并组织实施党建工作计划,做到年初有计划,年中有检查,年末有总结、考核,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保障作用。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资源山东建设和局党委的重大部署,抓好全局经济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精神的传达学习;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及时制定党组织的学习计划并抓好实施;组织好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做好党员领导干部理论学习考核。

(三)推进中心宣传思想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有针对性地对职工进行思想教育,深入开展道德建设;了解、反映职工的意见建议,维护职工的正当权益;及时汇报思想政治工作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开展好对内和对外宣传,开展文明创建活动,建设富有特色的中心文化,形成积极向上、奋发有为的氛围。

(四)按照党的先进性要求加强基层党组织自身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抓好“三会一课”等党支部工作制度的落实,开展党内评先创优活动,按标准发展党员,认真做好党内统计和党费管理。

(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对党员进行严格监督,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在中心纪委领导下,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组织好党委民主生活会和支部组织生活会。

(六)做好本单位政研会工作,负责政工职称的评审。

第六条 党支部在中心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所在部门党的工作。党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其他支部成员根据分工负有相应的直接责任;支部党建工作责任制采取党支部工作目标管理制的形式实施,其责任制的具体内容另行发文制定。

党支部的具体责任是:

(一)根据党委的工作目标计划,结合实际,创造性地研究制订本支部的工作计划和措施,明确责任人,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局党委和中心党委的部署,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协助行政领导完成所担负的工作任务。

(三)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严格执行“三会一课”制度、组织生活会制度、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支部党员大会和党课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支委会每月不少于一次。督促党员领导干部过好双重组织生活。

(四)围绕本单位任务,积极主动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正当权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党员质量。做好党费收缴工作。

(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抓好党风党纪教育,监督党员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七条 各科室主要负责人要在党委领导下,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做到业务工作和党建工作同部署、同调度、同检查、同考核。具体责任是:

(一)抓好中心党委关于党建工作的各项部署在本部门的贯彻落实。

(二)积极组织本部门干部职工参与中心和各支部组织的各项党建活动。

(三)抓好本部门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抓好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八条 本单位党委负责领导党建工作责任制考核工作。每年与各责任人签定党建和精神文明重点工作责任书,分解落实党建工作目标责任。年底向局总结报告抓党建工作的情况。本单位党委成员把执行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接受党员干部的监督和评议。

第九条 本单位办公室是实施党建工作责任制的职能部门。对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及时通报和反馈有关工作情况。

第十条 党支部要认真总结、及时上报执行工作责任制的基本情况,做好年度支部工作目标的自查自评工作。

第十一条 党建工作责任制的考核与部门工作目标考核、支部工作目标考核、年终个人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可以组织专门考核。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执行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情况,是评选先进党组织、优秀党务干部和优秀共产党员的基本依据,同时是评定文明科室、奖惩选用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违反《责任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情况给予责任追究:

(一)党员领导干部责任心不强,履行责任制不积极,致使本部门队伍建设发生重大问题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以党纪处分。

(二)党员领导干部对本部门党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知情不报或隐瞒、敷衍的,视情况给予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以党纪处分。

(三)职能部门人员在监督、检查责任制落实情况中,有重大失误和错误导向的,给予批评教育和组织处理。

(四)党支部有党员发生违法违纪事件受到通报批评或党纪处分的,年终不得参加先进党组织的评比,责任人不得参加各类先进的评比。

第十四条 实施党建工作责任制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分清责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工作积极性,确保责任制的贯彻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本单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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