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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法治政府建设督察问题整改报告【5篇】

时间:2022-04-16 14:45:02 整改报告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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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法治政府建设督察问题整改报告5篇

乡镇法治政府建设督察问题整改报告篇1

乡镇法治政府建设中若干问题与对策

近日,对乡镇法治政府建设开展专题调研。通过调研,进一步了解了乡镇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同时发现乡镇政府法治建设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和薄弱环节,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一、乡镇法治政府建设取得的成效

乡镇政府作为我国政府大厦的基石,其法治建设进程直接关系到我国法治政府建设整体目标能否如期实现。近年来,随着依法行政的深入推进,我市乡镇法治政府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组织领导进一步加强。各地普遍成立了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并将依法行政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二是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各地进一步建立健全依法行政各项制度,为推进乡镇法治政府建设提供了制度支撑。三是重大决策行为逐步规范。各地领导干部法治意识普遍增强,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水平有所提高。四是行政执法水平不断提升。各地注重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不断提升行政执法效能。五是政务公开力度进一步加大。各地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政务活动的透明度不断增强。六是社会矛盾纠纷得到有效化解。各地普遍加强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工作,妥善化解一大批矛盾纠纷,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二、乡镇法治政府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权责边界不清,乡镇政府越位缺位现象并存。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到2020年要基本建成法治政府,而乡镇法治政府建设是其中的重点和难点。按照职权法定原则,乡镇政府应该是有限政府、责任政府,必须厘清政府权力的边界。然而,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乡镇政府权责边界不清、越位缺位现象并存,法定职责权力有限,实际工作无所不包、责任无限的状况普遍存在。我们常常看到,政府对不该管或不宜过多干预的事(如经济事务和群众能够自己决定的事务等)管多了,该管、该负责任的事(如社会管理、公共事务等)反而力不从心。

(二)政策法规滞后,乡镇政府为了推动工作往往不得不寻求变通。

调研发现,对于乡镇一些工作,如果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去执行很难推进,一些乡镇政府只有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此类现象的发生,表面上看是乡镇干部不依法行政,更为深层次的原因是有些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与乡镇实际脱节。还有一种情况,上面部署的一些工作是在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推行的,乡镇政府为保证完成任务,有时不惜违法违规开展工作。基层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诸多热点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时有发生,难以根治,都与这些因素密切相关。

乡镇法治政府建设督察问题整改报告篇2

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汇报

中共xxx镇委员会 xxx镇人民政府

2018年9月3日

县政协督察组:

8月份以来,我镇认真落实中央环保督察、环保部西北督察中心及省、市环保巡查反馈环保问题整改要求,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落实措施,强势推进,严守标准,不讲条件、不讲理由、不折不扣进行整改。整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现将整改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夯实责任,提高站位抓整改

针对中央环保督察、环保部西北督察中心及省、市环保巡查反馈问题,镇党委镇政府高度重视,从加强组织领导入手,进一步明确责任,狠抓落实。成立了以镇长为组长,党政办、环保所、国土所、农业站、安监等为成员的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对环保整治工作剖析研判。召开镇村组干部会议,传达精神、传导压力、传递信号,做到整改措施明确、任务到人明确、整改时限明确。切实增强生态环境保护危机感和紧迫感认识,牢固树立起“守土有责、守土尽责”意识。

2、拉网排查,长效机制抓整改

成立由环保所牵头、镇属单位和各村配合的专项联合执法队,对全镇所有村组进行拉网式排查,对发现问题立查立改,现场处置,移交案件线索。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原则,由支书、村长作为本村环保督查员,对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执法队,做到消灭存量,拒绝增量。

三、强化宣传,营造氛围抓整改

加大环保治理政策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群众环保意识,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群众自觉参与生态建设。设立举报电话,鼓励群众积极监督和举报,让破坏环境的行为无处藏身。举全镇之力勇往直前、攻坚克难、确保全胜。

四、重点发力,聚焦问题抓整改

坚持“高位推进、高压态势、高速整改”,以壮士断腕的决心、刮骨疗毒的勇气,聚焦存在问题和交办任务,针对具体问题,对症下药、精准施策、各个击破,“不达目的决不收兵”。

1.矿洞砂场问题。我镇已经于7月底对辖区内砂场、矿洞实施“两断三清”,xx村及xxx国道两处砂场设施拆除、料堆平整完毕,同时由林业、国土、安监联合执法,xxx矿业三处矿洞已经彻底关停,矿山生态恢复治理方案正在编制当中。

乡镇法治政府建设督察问题整改报告篇3

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集中统一领导,充分发挥督察工作对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的督促推动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年)》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以下简称督察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坚持问题导向、真督实察、逐层传导、强化问责,努力形成从党政主要负责人到其他领导干部直至全体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闭环责任体系,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不断把法治政府建设向纵深推进。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情况的督察工作。

第四条 督察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根据党和国家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部署督察工作,使法治政府建设始终在大局下推进、处处为大局服务。

(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严格遵循有关规定开展督察,深入一线、聚焦问题,什么问题突出就督察什么问题,不做表面文章,对不同地区、不同层级的督察因地制宜,不搞上下一般粗。

(三)以督促干、注重实效。综合运用多种督察方式,既督任务、督进度、督成效,也察认识、察责任、察作风,把法治政府建设的任务落实、责任压实、效果抓实。

(四)控制总量、计划管理。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要求,增强督察工作的权威性、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不搞层层加码、不增加基层不必要的工作负担。

第五条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开展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情况的督察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组织开展对本地区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情况的督察工作。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地方各级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在本规定中统称“督察单位”。

第二章 督察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 地方各级党委履行推进本地区法治建设领导职责。地方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履行推进本地区、本部门法治政府建设主体职责。地方各级政府以及政府部门的党组织领导和监督本单位做好法治政府建设工作。

地方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建设法治政府摆在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地方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在其分管工作范围内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职责。

第七条 对地方各级党委履行推进本地区法治建设领导职责,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主要督察以下工作:

(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党委在推进本地区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领导作用,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每年专题听取上一年度本地区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汇报;

(二)将法治政府建设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把法治政府建设成效作为衡量下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推进法治建设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

(三)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指导本级政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支持本级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对政府依法行政工作加强监督;

(四)坚持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把遵守法律、依法办事情况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五)建立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每年至少举办次法治专题讲座,加强对党委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培训和法治能力考查测试;

(六)其他依法依规应当履行的法治政府建设有关职责。

对地方各级党委重点督察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情况,以及党委其他负责人在其分管工作范围内履行相关职责情况。地方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当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抓好推进本地区法治建设,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工作。

第八条 对地方各级政府履行推进本地区法治政府建设主体职责,主要督察以下工作:

(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制订本地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解决本地区法治政府建设有关重大问题并及时向本级党委请示汇报;

(二)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三)依法制定地方政府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加强地方政府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清理工作,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

(四)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认真落实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公职律师制度,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切实推进政务公开;

(五)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综合执法,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格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支持执法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职权,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六)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推动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执行生效行政复议决定和法院生效裁判;

(七)建立政府常务会议定期学法制度,每年至少举办次法治专题讲座,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培训和法治能力考查测试;

(八)积极开展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宣传工作,大力培育法治政府建设先进典型,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法治政府建设的良好氛围;

(九)统筹推进对本地区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考核评价和督促检查,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部门或者下级政府,应当及时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

(十)其他依法依规应当履行的法治政府建设有关职责。

对地方各级政府重点督察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政府其他负责人在其分管工作范围内履行相关职责情况。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抓好推进本地区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

第九条 对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履行推进本部门法治政府建设主体职责,主要督察以下工作:

(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制订本部门法治政府建设实施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解决本部门法治政府建设重大问题并及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请示汇报;

(二)全面正确履行部门职能,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三)依法制定部门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加强部门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清理工作,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

(四)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认真落实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公职律师制度,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依法依规履行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责任,切实推进政务公开;

(五)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落实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严格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六)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尊重并执行生效行政复议决定,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行政机关内部;

(七)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推动完善部门内部层级监督,加强对重点岗位的制约和监督;

(八)维护司法权威,支持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出庭应诉制度,严格执行法院生效裁判;

(九)建立部门领导班子定期学法制度,每年至少举办次法治专题讲座,加强对部门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培训和法治能力考查测试;

(十)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强本部门法治政府建设宣传教育工作,积极总结宣传本部门法治政府建设成功经验和创新做法,大力培育法治政府建设先进典型;

(十一)统筹推进对本部门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考核评价和督促检查,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应当及时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

(十二)其他依法依规应当履行的法治政府建设有关职责。

对县级以上政府部门重点督察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部门其他负责人在其分管工作范围内履行相关职责情况。县级以上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抓好本部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

第十条 对国务院部门和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职责,主要督察以下工作:

(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

(二)认真学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熟练掌握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法治教育培训;

(三)注重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必须守法律、重程序、受监督,不得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

(四)依法全面履行岗位职责,严守法定程序,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或者拒绝履行法定职责,不得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积极在工作中向人民群众普法,做法律法规的遵守者、执行者、宣传者;

(六)其他依法依规应当履行的法治政府建设有关职责。

第三章 督察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督察单位应当制订督察工作年度计划并按照规定报批,建立督察任务台账,加强督察工作的统筹协调。

第十二条 督察工作主要采取书面督察、实地督察等方式进行。

督察单位组织开展书面督察,应当要求被督察单位进行全面自查,并限期书面报告情况。

督察单位组织开展实地督察,应当深入被督察单位,通过多种形式明察暗访,了解被督察单位实际情况。

第十三条 督察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听取被督察单位以及有关负责人情况汇报;

(二)查阅、复制有关制度文件、会议纪要、执法案卷等;

(三)询问、约谈有关单位和个人;

(四)实地走访、暗访;

(五)对收到的重大违法行政问题线索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转交有关部门,必要时可请有关部门予以协助;

(六)其他必要的措施。

第十四条 督察单位可以委托科研院校、专业机构、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对被督察单位开展第三方评估,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 督察单位可以就重要指示批示落实、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重点领域行政执法等某一方面情况开展专项督察。

专项督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相应的督察方式或者措施。

第十六条 督察单位开展实地督察,可以成立督察组。督察组进驻后,应当向被督察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开展督察工作的目的、安排和要求。

督察组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新闻记者等方面的代表参加。

第十七条 督察结束后,督察组应当撰写督察报告,客观真实反映被督察单位法治政府建设的进展、成效、责任落实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对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应当分析原因、找出症结,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并帮助推动解决。

第十八条 督察结束后,督察单位应当向被督察单位反馈督察结果,对存在的问题督促其限期整改。被督察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整改并及时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九条 督察单位可以通过简报、专报等形式向上级机关和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等部门通报督察情况或者发现的问题,作为对被督察单位及其领导人员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或者监督问责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督察单位应当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探索推进“互联网督察”,提升督察工作精细化和信息化水平,提高督察工作效能。

第二十一条 督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如实评价被督察单位,不得故意隐瞒或者夸大督察发现的问题;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各项廉政规定,做到厉行节约、廉洁自律、公开透明,严防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二条 对在法治政府建设中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部门以及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四章 年度报告

第二十三条 每年月日之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应当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同时抄送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

每年月日之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同时抄送本级督察单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省级以下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向上一级党委和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同时抄送上一级督察单位。

第二十四条 每年月日之前,地方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应当通过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第二十五条 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一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举措和成效;

(二)上一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存在的不足和原因;

(三)上一年度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有关情况;

(四)下一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安排;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督察单位应当督促下一级地方党委和政府、本级政府部门按时报送和公开年度报告,对未按照要求报送、公开的,应当通报批评。

第二十七条 督察单位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新闻记者、政府法律顾问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已公开的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提出意见或者进行评议,有关意见、评议结果应当向被督察单位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法治政府建设责任追究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及相关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二十九条 督察工作中发现被督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督察单位应当移送有关单位依纪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党中央、国务院的法治政府建设决策部署懈怠拖延、落实不力,影响中央政令畅通,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制定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破坏国家法制统一的;

(三)违纪违法决策或者依法应当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执法不作为或者乱执法、执法牟利、粗暴执法等,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五)违纪违法干预监察工作、行政执法、行政复议或者司法活动,或者拒不执行生效行政复议决定、法院生效裁判的;

(六)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失职渎职、徇私舞弊、违法违规的;

(七)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治政府建设职责,依法依规需要追责的情形。

第三十条 督察单位可以建立重大责任事项约谈制度、挂牌督办制度,对存在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地方或者部门,督促其限期完成有关查处、整改任务。

第三十一条 督察单位可以建立典型案例通报、曝光制度,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或者向社会曝光。

第三十二条 被督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纪依法予以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一)以各种借口拒绝、阻碍或者干扰督察工作的;

(二)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督察工作有关的资料,或者伪造相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拖延、拒不整改的;

(四)打击、报复、陷害、刁难督察工作人员或者反映情况的单位和个人的;

(五)其他妨碍督察工作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督察工作人员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乡镇法治政府建设督察问题整改报告篇4

环保督察回头看问题整改报告

根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X市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有关工作的函》要求,我委立即对中央环保督察及“回头看”指出问题整改情况开展自查。现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围绕“五个紧盯”,做好生态环保工作。强化责任担当,全面落实中央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安排和要求,按照市里统一要求,迅速行动、主动配合,扎实做好沟通协调、资料提供、情况汇报、信息公开等各项工作。

紧盯生态环保政治责任落实、发展理念和发展方式转变、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解决、第一轮督察及“回头看”发现问题整改、生态环保长效机制等督察重点,自觉对标对表,认真落实各项工作任务,确保环境保护督察顺利开展。

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情况。(一)红树林保护。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在X年对我市进行环保督察时提出,我市“在城市建设规划编制中考虑生态保护不够,甚至存在违反程序调整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和调减保护区面积为项目建设开发让路现象”问题。我委高度重视,与市林业局、环保局、海洋局等单位讨论和研究解决办法,并根据X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和《X市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的整改方案》的任务安排,开展了相关工作。

X.开展城市规划调整。为解决城市规划与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矛盾等问题,同时规范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我委于X年正式启动《X市滨海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编制工作,参考红树林保护区规划和海洋生态红线划定,以坚决不占用红树林保护区为原则开展城市规划调整工作。该规划成果于X年X月正式取得市人民政府批复,调整后城市开发用地不再占用红树林保护区,实际调减与红树林保护区矛盾的建设用地约X.X平方公里。

X.取消占用红树林保护区的建设项目。我委收到整改反馈意见后,立即与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市海洋局等单位进行了调查和研究,即刻停止了滨海新城范围内所有涉及红树林项目的施工,取消了安州大道西段等涉及占用红树林保护区的项目。

乡镇法治政府建设督察问题整改报告篇5

浅析乡镇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

 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贵州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7-2020)年》等文件精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确保到2020年全面建成法治政府的奋斗目标,某某镇扎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具体情况如下:

一、强化组织学习,筑牢法治政府观念

按照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充分利用会议等形式集中学习贯彻《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贵州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7-2020)年》等文件和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等重要会议精神,年初制定年度学法计划,在党政班子成员中开展“带头学法”,上半年共组织开展了6次法制学习。定期对全镇行政执法工作人员进行政执法知识培训,重点对《行政许可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了系统学习,学习上级文件、规章制度和执法手册,贯彻依法行政理念和原则,开展与依法行政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执法业务培训,掌握执法技能和技巧,大大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二、健全组织机构,依法履行政府职能

   (一)落实保障措施。要求各村(社区)、各企事业单位均要与镇政府签订依法治理目标责任书并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将依法行政工作纳入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评和年终对单位及干部个人的考核中。对单位及干部个人依法行政工作实行不定时测评机制,并邀请社会各界人士参与监督,通过这一系列措施的落实,进一步提升了干部学法自觉性,主动依法办事,自觉约束和规范行为,从而使全镇依法行政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二)规范行政审批。严格规范审批操作,重点针对农村自建住房加大审核力度,严格管控农村违建乱建问题。对涉及民生的重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网上公示,我镇对计划生育各项审批流程在政府网站上进行了公示,并将有关资料上传以便办事群众下载。

   (三)规范政务公开。编制完成政府权利清单和责任清单,上报法制部门审核后向社会公布,完善对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细化分解和责任分工,加强信息公开查阅服务平台建设,方便公众查阅利用;健全便民服务中心运行机制,规范实施政务公开制度,充分发挥政府门户网站作用, 扎实推进行政审批、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重大项目建设、征地拆迁等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提高政府透明度,以政务公开监督权力规范运行,促进政府职能转变。规范政府采购程序和重大工程招投标。

    三、健全决策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一)进一步改进调研方式,增强调研实效。进一步健全完善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深入开展决策调研,重点深入工作困难的地方、群众意见集中的地方和重大项目建设现场,开展蹲点调研、随机调研、体验调研、暗访调研。

(二)进一步健全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健全完善党政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建立民意调查等制度,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参政议政作用,并通过召开座谈会、设立意见箱等方式,以及互联网、手机微信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就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领域重大问题广泛征集意见。积极探索和建立完善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做到有明显不稳定风险的政策不出台、绝大多数群众不支持的项目不立项、劳民伤财的事情坚决不干。

    (三)聘用法律顾问。为我镇重要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它法律事务,进行法律论证并提出法律意见。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管,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完善决策方式,规范决策程序,强化决策责任,提高工作的透明度。

    四、严格规范执法,加强综合执法能力建设

    (一)规范和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根据有关法律依据,理清部门执法的权限依据和权责关系,明确工作责任,规范依法行政的流程、主体资格、方式、次序、时限、文书样本。各执法部门按照相关要求,制作案件卷宗,做到手续完备、程序合法,认真落实“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等工作制度。镇国土所对违法用地、违章建筑进行了严格查处,依法拆除非法建筑物。

(二)规范法制审核。严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如进行违建房屋拆,先由村镇办搜集违建房屋证据,再报住建等部门,经过确认属违建后再进行拆除。

(三)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司法斜接。坚持以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宽严相济相结合,近年来,执法队认真贯彻落实镇党委、镇政府的工作部署和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始终把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强化执法队伍管理。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作为执法工作理念,树立正确的人生导向。

(四)规范综合执法队伍。我镇以党政办、综治办、派出所、司法所、民政、劳保所、国土所、计生办、财政分局、林业站、水利站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建立综合执法队伍。在某某镇各村(社区)建立治安联防巡逻队,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保持优良的执法整体水平。2017年,我镇全体干部职工无违法乱纪问题,没有人因违法执法被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情况。同时,没有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没有报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

    五、下步工作思路

    近年来,某某镇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上取得一定成绩,但同时也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主要是: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普法活动有待进一步深入,活动形式有待进一步丰富,法治建设还有待进一步加强等。在今后法治建设工作中,要进一步加大法治建设工作力度,按照上级要求,扎实开展好各项基层基础工作,努力推动法治镇建设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强化依法行政观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坚持常态化宣传教育,制定全镇依法行政及重要法律知识学习培训计划,并定期开展多形式、多渠道的培训活动。注重先进典型作用,充分发挥执法典型的模范指导作用,推动全镇行政执法能力的提高。通过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学法制度,不断强化干部职工学法制度,致力行政行为规范化,切实转变机关职能,努力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二)创新活动形式,丰富普法内涵。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各种渠道广泛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开展多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面向全社会认真开展法律法规咨询和解答工作,进一步提高全市公民法律素质。建立完善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加强法制教育培训,不断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加强依法行政宣传,增强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观念和意识,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提升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着力完善重大决策程序规定,重点落实重大政策、重大项目决策社会风险稳定评估制度。坚持依法化解社会矛盾,探索完善群众诉求表达的渠道,建立健全依法处理群众信访工作机制,继续开展集中清理疑难信访积案活动,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促进案结事了人和。推进社会管理制度建设,努力把有效的创新做法,完善上升为管理工作,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全面加强“法治政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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