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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党课标题集合3篇

时间:2022-04-21 13:30:03 党课下载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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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党课标题3篇

依法治国党课标题篇1

二、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基本内涵

(一)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

党的十八大报告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确立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总目标,要求到2020年“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

为了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所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的目标属性,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乃是我们的目标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的制度方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乃是我们的制度抓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衡量标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成了,我们才能说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成了。

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

全面依法治国具有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在内的丰富内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法治问题上的理论成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三位一体、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伟大战略的道路指引、理论支撑和制度保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的体现。[10]

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总目标,一定要走对路子。路子对意味着方向对,就会接近总目标;路子错,方向就错,路走得越长,就会离目标越远。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我们既要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决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就必须按四中全会的要求,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等五项原则。此外,中国的法治必须以稳定为前提;中国的法治要注意地方的差异性,重视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中国的法治停不得也急不得,要走向精细化。[1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成果,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基于中国的具体实际,结合中国的实践,所形成的理论成果,它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奠定了基础,指明了方向。党的领导、人民主体、中国道路、全面法治、宪法权威、公平正义、法治体系、法治与德治、法治与改革等等,均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要元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理论、规范理论、技术操作理论,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实体法理论和程序法理论,包括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刑法等法律部门理论,包括以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理论,它主要回答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为什么要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以及如何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问题。创建、发展、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乃是我们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一项重大而艰巨的工作。[1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表现为在各方面各领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制度设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由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等五大体系所组成,它构成了中国未来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完整目标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覆盖我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覆盖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的法治全过程和所有环节,是中国未来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抓手和衡量标准。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前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保障;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条件;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是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的依据。[13]

依法治国党课标题篇2

依法治国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表1 依法治国的发展历程

就依法治国的发展历程来看,以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中间点,前后分为两大时期来了解建国以来的法治历程。

一、第一时期:依法治国提出之前

从1949年新中国初创开始,一位诗人赞美道:“时间开始了”。在除旧布新的洪流中,旧中国的一套被彻底否定了,《六法全书》和旧中国的司法体制被彻底打倒、否定,人员分流、改造,在当时的背景下,《婚姻法》率先出台,1951年出台了“惩治反革命条例”,解决了人民生活和维护政权的迫切需要,到了1954年,制定了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大家注意到,在1949年到1956年,新中国初创,有很多领域的法律还是空白。接下来从1957年开始,反右派斗争扩大化,“左”的失误导致轻视法制思想的流行,人民法院工作进入艰难曲折时期。1966年“文革”爆发,在“砸烂公、检、法”口号下,司法工作日渐艰难,至1969年,最高人民法院干部被下放湖北农场劳动,只留下8名办案人员,国家司法制度遭到严重破坏,法院工作陷入停顿。

新中国成立后的前30年没有提出、也不可能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从当时的社会现实来说,缺乏健全法制和厉行法治的社会需求。我国在实行改革开放以前,经济上高度集中、政治上高度集权。这就在客观上泯灭了法制建设的需求。这就正如1958年中央政法小组在报告中所说的:“刑法、民法、诉讼法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已经没有必要制定了。” 

    第二,长期的革命战争环境养成的有事找党委、依靠政策办事的习惯,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和平年代里得以延续。对此,彭真同志在1984年3月13日召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座谈会上发表讲话时,作了极其精辟的论述。他指出:“在战争时期,党也好,军队也好,群众也好,注意的是党的政策。一件事情来了,老百姓总是问,这是不是党的政策?”“那时,只能靠政策。当然,我们根据地的政权也有一些法,但有限,也很简单。”“建国以后,我们有了全国性的政权,情况不同了,不讲法制怎么行?要从依靠政策办事,逐步过渡到不仅靠政策,还要建立、健全法制,依法办事。一要有法可依,二要依法办事。”“但是,应该承认,长时期内我们对法制建设有时抓得紧,有时放松了,甚至丢掉了。”的确,在新中国成立后的30年左右时间里,我们不但没能完成“不仅靠政策,还要建立、健全法制,依法办事”的过渡和转变,反而是“人治”占了上风。 

    第三,从历史根据上来看,中国经历了几千年的封建社会,留给我们的是浓厚的封建特权和个人的独断专行,而缺乏的是民主法制传统。这就正如邓小平同志所深刻指出的:“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特权现象有时受到限制、批评和打击,有时又重新滋长。”这一点即使在今天看来,也没有完全消除,并在事实上成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观念障碍。 

第四,党的指导思想上犯了“左”的错误,过分强调阶级专政,以阶级斗争为纲,搞阶级斗争扩大化,过于推崇、迷信群众运动,以致出现像“文化大革命”这样的惨剧,等等。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1958年8月召开的协作区主任会议上,毛泽东说,公安法院也在整风,法律这个东西没有也不行,但我们有我们这一套,还是马青天那一套好,调查研究,就地解决问题。……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民法刑法那么多条谁记得了。宪法是我参加制定的,我也记不得。……我们的各种规章制度,大多数、百分之九十是司局搞的,我们基本上不靠那些,主要靠决议,开会,一年搞四次,不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开会有他们那一套,我们还是靠我们那一套。刘少奇提出,到底是法治还是人治?看来实际靠人,法律只能作为办事的参考。”这表明,党的高级领导人已开始看轻、甚至否定法制的作用,党在指导思想上不再注重法制建设。 

因此,在改革开放以前,各种条件决定了我们党和国家不可能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当然更不可能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正是因为这一阶段我国的法治不健全,因此出现好多冤案惨案,以下为特殊的例子:

呼格吉勒图案

呼格吉勒图,本市呼和浩特市卷烟厂的工人,1996年4月9日,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的第一毛纺厂家属区的公共厕所内一名女子被奸杀,当时是呼格吉勒图第一个发现了被害人,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随后公安机关对此案进行了调查,但无果,随后公安开始将怀疑对象对准了第一个发现了被害女子的呼格吉勒图。因为他作为一名男子发现女厕所的被害女子是很蹊跷的,于是将呼格吉勒图带进了公安局,此后,在疑似刑讯逼供下,认定了呼格吉勒图就是这起强奸杀人案的凶手。
1996年5月23日,呼格吉勒图案开庭审理。检方以“流氓罪”和“故意杀人罪”对其提起公诉,提交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言,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物证检验报告,尸体检验报告以及现场勘验笔录。检方指控:1996年4月9日20时40分许,呼格吉勒图到呼和浩特市第一毛纺织厂公共厕所后偷窥并进入女厕所,并将25岁的女青年杨某进行强奸并将其杀害。短暂的休庭合意之后,法官当庭认定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罪”属实,判处死刑。
在“严打”期间,根据“从重从快”的原则下,判决仅仅62天后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
直到2005年10月23日2005年10月23日,赵志红因涉嫌“2.25系列强奸、抢劫、杀人案”而被捕,在交代曾经犯罪记录的过程时,曾先后四次向警方供述1996年在呼市毛纺大院厕所内奸杀一名受害妇女,即呼格吉勒图案的详细经过。由于赵志红对呼格吉勒图案中强奸杀人过程可以准确描述,并事后经过中国公安部专家多种手段的调查,经测谎认定其证言的可信度达98%以上,证实其确实是该起案件真正凶手。因此,呼格吉勒图并非“4•9女尸案”的凶手,而该案也属于冤假错案。2005年12月16日,《内蒙古法制报》报道了“4•9女尸案”的后续和经过,指出真正凶手应为赵志红,而非呼格吉勒图。2006年12月5日,赵志红递出一份写在卫生纸上的“偿命申请书”,再次重申在公厕内强奸杀害一名年轻女子的凶手是他本人而非呼格吉勒图,并希望可以偿命。该份文件被当地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舆论的热议和震动。2007年1月1日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同时,因需调查呼格吉勒图案,赵志红死刑执行被延期,被关押在呼和浩特的看守所中。2009年5月29日,长期关注呼格吉勒图案的公安部刑侦专家杨承勋和吴国庆向媒体表示,呼格吉勒图绝非“4•9女尸案”的真正凶手。如此,呼格吉勒图是被冤枉的,并且被冤杀。

福建寿宁:徐国泰“诽谤”案

 

在福建省寿宁县,有一个名叫徐国泰的人,他被以莫须有的“诽谤罪”关押了283 天,取保候审长达9 年多,为了使自己的损失得到赔偿,现在他还在苦苦奔波……

徐国泰,现年58岁,是一个有20多年党龄、40多年工龄的基层干部,被捕前是寿宁县爱委会办副主任,在这个小小的山区县也是有头有脸的人物,可许多人却认为他是“傻瓜”,做事太“四角”。例如,一位县委副书记向他要一根公家的塑料管,他说这是公物,一口拒绝。类似的事还有许多,渐渐地徐国泰成了某些人的眼中钉、肉中刺。

1987年3 月25日,这些人“报仇”的机会终于来了。某人写了一封匿名信给县广播站,信中说:你站游某(化名)同11人搞流氓活动,她是专门卖淫的土婊。匿名信后面还特地加注一笔:抄送游的丈夫李某(在公安部门任副科长)。不知通过什么渠道,在这封匿名信尚未发出时,被徐国泰“得罪”过的杨某知道了信的内容,他在游某面前挑拨说:“这封匿名信肯定是徐国泰写的。”

与此同时,组织上又收到两封匿名信,其中一封署名“一部分学生”的匿名信说,一位姓郭的女老师是“破鞋”。

同年4 月19日,寿宁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此事。县公安局政保科初步认定匿名信是徐国泰写的。厄运,便这样降落在徐国泰头上!

专案组人员撬开徐国泰办公室的抽屉,不管是私人往来信件还是公文,一律送到宁德地区公安处进行鉴定。1987年6 月15日,公安处吕某作出结论:“匿名信均是徐国泰书写的。”专案组有人建议送福建省公安厅鉴定。省公安厅于5 月25日作出实事求是的结论:文字的“某些特征不符,故不能做出肯定的结论。以我们的意见,这类案件又牵涉到我们内部工作人员,在弄清事实后,最好由当事人直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处理更为妥当。”

然而,寿宁县分管此案的有关领导并没有采纳省公安厅的鉴定意见,反而于6 月27日将徐逮捕。

徐国泰不服,要求复检。8 月6 日,省公安厅经仔细鉴定,作出结论:“诽谤信不是徐国泰书写。”

在这种明确的结论下,寿宁县公安局只好将徐国泰释放。

本来,这场莫须有的案件应该到此结束,可不知为什么,吕某独自一人于1987年11月11日远赴北京,带着不是徐国泰的笔迹,要公安部进行鉴定。由于吕某采取移花接木的办法,导致了公安部门月18日的文检结论是匿名信系“徐国泰一人所写”。1988年1 月17日中国刑警学院和1988年3 月12日公安部的复检,结论“都是徐国泰亲笔所写”。

据此,寿宁县政法委并公、检、法三长一致认为,徐国泰已构成诽谤罪,应逮捕法办。

于是,1988年7 月9 日,县检察院再次决定逮捕徐国泰。

1988年8 月下旬的一天,徐国泰和妻子来到公安部信访办。在倾听了他的叙述并看了有关材料后,信访办的同志话锋一转:“本来你是对的,可你为什么扬言要炸公安局,还打公安人员呢?”徐国泰惊讶地问:“哪有这回事?”信访办的同志告诉他:“那边来电话了,我们只好按法律程序办,先把你收容了再说。”1988年8 月27日,徐国泰被押回寿宁县。

11月7 日,寿宁县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12月7 日,寿宁县法院开庭审理。

法庭上,经徐国泰辨认,案卷中的笔迹有好几种,然而没有一个是他写的。他要求重新鉴定。

经过律师辩护和法庭调查,审判长刘敏杰认为应当立即释放徐国泰。庭后,法院请示了有关领导,坚持要判徐的刑。刘敏杰只好将已写好的“立即释放”的判决书,放进了抽屉,改为“退回补充侦查”。后来,经上级批准“作取保候审处理”。

从此以后,徐走上了漫长而艰苦的申诉路程。

两次人狱,长期取保,徐国泰没有了工作,其家人也遭受到灭顶之灾。在徐坐牢期间,其父惊恐与气愤交加,不久惨然辞世!徐的妻子叶柞玉、儿子徐文华也受尽了游某等人的欺辱。

1988年正月初八下午1 点多钟直至傍晚,游某3 次纠集数十人围攻、殴打叶柞玉及儿子徐文华。当徐文华被打成重伤后,好心的同学将徐文华背到公安局请求验伤时,游便纠集40多人,在公安局将叶、徐团团围住殴打。在公安人员劝说下,叶柞玉及子女才脱身回家。当天傍晚,游又纠集了100 多人,将叶家里三层外三层围得水泄不通,并破口大骂,投掷石头。

经过几次受辱、挨打,叶柞玉身心受到严重损害,她已没有活下去的信心与勇气,服毒自杀了。这年,她才38岁!

1988年12月7 日,寿宁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负责第一次开庭的刘敏杰、周寿德、卢旭声等法官,本着重证据的原则,认为凭这些文字鉴定材料无法定罪,于1989年1 月21日作出刑事裁定书:退回补充侦查,本案延期审理。

开庭后,刘敏杰等人被换下来了,由其他法官接着审理徐案。接手此案的合议庭由范佑宁、叶允新等人组成,他们是公正的。1989年2 月18日,县法院给县检察院发了一封退回补充侦查函,并提出将查证属实的徐国泰的笔迹样本,提交鉴定机关重新鉴定。由于法院裁定“证据不足”,有关部门又反对将徐国泰作无罪释放,但也不能将徐总关在牢房里,于是就来个取保候审。

范佑宁和叶允新法官本着对法律和被告负责的精神,在徐不知道法官意图的前提下,让徐当面书写10多页关于案情的交代材料。范佑宁、叶允新带着这些第一手样本和公安、检察院提供的笔迹材料,到上海市公安局进行技术鉴定。经该局高级工程师的认真鉴定,于1990年12月11日作出结论:“诽谤信上的字迹均不是徐国泰所写。”

为了更科学、真实地得到结论,范、叶二人又不辞劳苦赶到沈阳,请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再次进行鉴定。该院技术部门于1990年12月27日写出了鉴定书:提请撤销1988年1 月27日出具的关于3 封匿名信是徐国泰亲笔所写的鉴定结论;认定3 封匿名诽谤信是一人书写,但不是徐国泰书写的。范、叶回到寿宁县后,将重新鉴定的结论向院领导作了汇报。

然而,由于一些主要领导已为此案定了调,这两份鉴定都成了一纸空文。

从1987年到1997年,10年过去了,寿宁县的领导换了一茬又一茬,而徐国泰却始终背着诽谤的罪名。无奈之下,他只好在自家的破屋门口贴上对联,既是发泄愤怒,也是抱着一线平反的希望。

徐国泰的呼唤终于得到福州市求实律师事务所周满忠等律师的支持和法律援助,从1997年底至1998年间,周满忠等律师多次赴寿宁县调查情况,向县领导和政法部门的几家领导提出应给徐平反的理由。

功夫不负有心人,周律师的多方努力终于感动了各级领导,省政法委作了“必

须纠正”的批示。1998年7 月16日,寿宁县人大主任杨金柱召集公、检、法三长会议,他十分严肃地说:“这个案子拖了10多年,该结了。人大的意见是要在7 月底之内,将处理结果报上来,你们认为是徐搞的,就依法起诉;如果认为没有问题,

就撤案。谁搞错了,由谁撤,不要拖着不办。”

经过一番研究,1998年7 月20日,县公安局向县检察院写了《撤销案件通知》。至此,算是从法律上“一锤定音”:徐国泰无罪。

二、第二个时期:依法治国的提出(以十一届三中全会为起点)

(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孕育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明确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现在起,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议程上来。……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于法律之上的特权。”这里,一是,加强法制建设,是与保障人民民主联系在一起的,是“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在这种意义上的“法制”,不仅仅是法律制度的简称而已,也不是与民主毫无关系的。法也好,法制也罢,是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出来的,其内容本身必须是民主的,所谓民主立法,既包括立法内容的民主也包括立法程序的民主。二是,对五十年代“依法办事”的含义(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作了进一步扩充,强调“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十六个字成为新时期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三是,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制定出来以后还必须在全社会一体遵循,对社会产生实实在在的调控和规制作用。

1980年12月,邓小平同志在中央工作会议上指出:“要继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是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今后也决不允许有任何动摇。”这一重大论断是具有革命意义的,充分表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作为党和国家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被确定下来,也充分表明我们党和国家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坚定信心和决心。这是我们分析、观察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出的大背景和大前提,也是我国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新起点。 

  大体上来说,依法治国方略的孕育阶段,是从1978年底起至1988年8月止,是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出的第一阶段。在这一阶段的重要特点,就是开始注重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明确提出依法办事,依法管理,意味着领导方式、管理方式的重大转变。 

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提出,努力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是我们的根本目标和根本任务之一。“社会主义民主要扩展到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发展各个企业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发展基层社会生活的群众自治。”“社会主义民主的建设必须同社会主义法制的建设紧密地结合起来,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即将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新宪法草案,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民主建设所取得的成就和已经确定的方针,作出了许多具有重大意义的新规定。”在党的十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中,明确提出“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这是首次在党章中作出这一规定,其重要意义不言而喻。 

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现行《宪法》。《宪法》第5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就在现行《宪法》中确立了法治原则。 

1985年6月,中央宣传部、司法部拟定了《关于向全体公民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中共中央、国务院在转发这个“一五”普法规划的通知中说:“要通过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在全体人民中树立各种遵纪守法的榜样,创造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良好气氛。

邓小平同志在1986年就指出:“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目的,总的来讲是要消除官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调动人民和基层单位的积极性。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处理好党和政府的关系。”这里,就已经明确提出要处理法治和人治的关系问题。

(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初步形成 

   从1988年8月至1995年,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初步形成阶段。这一阶段进一步提出了要实行法治、反对人治。尽管还没有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基本方略,但在依法治国与实行法治之间没有根本界限。同时,我们可以认为,实行法治、反对人治,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必然结果和自然延伸,也是依法办事、依法管(治)理理论与实践的进一步升华,为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打下了最为坚实的基础。 

  1989年9月26日,江泽民同志在中外记者招待会上回答记者问时说:“我们决不能以党代政,决不能以党代法。这也是新闻界讲的究竟是人治还是法治的问题。我想我们一定要遵循法治的方针。” 

  1991年3月2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中规定:“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保障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坚持依法办事,促进依法治国和依法管理各项事业。” 

  1992年年初,邓小平同志在南方谈话中明确提出:“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这就从根本上破除了把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看作属于社会基本制度范畴的框框,有利于解放思想,对于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具有直接影响。 

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是关系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一个重大问题,其核心是正确认识和处理计划与市场的关系。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此,要高度重视法制建设。“加强立法工作,特别是抓紧制订与完善保障改革开放、加强宏观经济管理、规范微观经济行为的法律和法规,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  

1994年12月9日,江泽民同志在中共中央举办的法律知识讲座上发表讲话时说,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实行以法治国,是为了把我们国家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1995年1月20日,江泽民同志在中共中央举办的法律知识讲座上发表讲话时指出:“中央政治局、书记处和国务院的领导同志及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听取了法学专家的讲座,这对贯彻邓小平同志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思想,运用法律手段更好地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是很有意义的。党既要领导宪法和法律的制定,又要自觉地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严格依法办事,依法管理国家,对实现全党和全国人民意志的统一,对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中央的权威关系十分重大。” 

(三)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正式提出

    1997年到2011年,这个阶段是依法治国方略确立和社会主义法治获得初步发展的时期。1997年召开党的十五大,会议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所以,依法治国,是实行法治。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其核心是依法办事,依法治理国家。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就是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同时,还进一步全面地阐述了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法制建设的有关问题。党的十五大报告的这些论述,标志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完全形成。 在这样一个新时期,我们的法律、我们的法治建设取得了长足进展。

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田纪云同志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中指出:“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宪法,对于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不断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至此,“依法治国”这一治国基本方略,正式载入宪法,成为一项不可动摇的宪法原则,完成了从党的主张向国家意志的转变。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宪法地位的确立,进一步成为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 

到了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1979年还基本上无法可依,到2010年,短短的30年时间,我们的法律体系就初步形成了。30年间许许多多法治事件:比如,连续4次修宪,将一些重要的原则,比如说依法治国的原则,遵守和保障人权的原则,修正和写入了宪法之中,再比如:以加入世贸组织为契机,我们国家的很多原有法律得到了全方位的修改、完善,上百部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得到了修改。除此之外,我们在政府层面推进的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我们推行国家统一的司法资格考试等等。如此之多的这种建设性的成就,在这个时间段集中的发生,极大的促进了改革开放的进程。初步达到了小平同志的要求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16字方针。

(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发展完善 

 

依法治国党课标题篇3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牢牢把握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这条主线”,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保持党的纯洁性,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本质要求,是我们党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应对和经受各种考验、化解和战胜各种危险的重要法宝。党的十八大报告同时还提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是我们党治国理政从理念到方式的革命性变化。邓小平同志明确指出:“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目前,我们在党规党法层面,形成了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体系;在国家法律层面,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们讲法治,于党和国家而言,就是要不断完善和贯彻实施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体系;就是要不断完善和贯彻实施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做好保持党的纯洁性各项工作,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党的纯洁性建设是一条重要路径。

一、树立法治观念,推进党在思想上的纯洁性

(一)共产党人要信仰法治

信仰,就是我们对某人或某种主张、主义、宗教的极度相信,不再怀疑,心悦诚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保持思想纯洁,最重要的是保持对共产主义的坚定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定信念。”党章和宪法是共产主义信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的集中体现,只有信仰党章和宪法,才能坚定共产主义信仰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有人讲:“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树立法治信仰,是保持思想上的纯洁性的客观要求。邓小平同志指出:“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弘扬法治精神,形成法治风尚”。法治信仰,是共产党人理想信念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持思想上的纯洁,要求树立法治信仰。法治信仰是一种内心认同,也是一种价值追求。人性是多面的,有向善的一面,也有向恶的一面。“人有向恶的一面,所以法律成为必须;人有向善的一面,所以法律成为可能”。权力是多面的,有服务社会的一面,也有恣意膨胀的一面。“法律是人类最伟大的发明。别的发明让人类学会驾驭自然,而法律的发明则让人类学会如何驾驭自己”。一个真正树立了法治信仰的共产党员,会真正明白:纪律面前人人平等,遵守纪律没有特权,执行纪律没有例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遵守法律没有特权,执行法律没有例外。懂得该做什么和不该做什么,在思想上会用党规党法和宪法法律去明辨是非,在行动上会有党规党法和宪法法律作为底线。只有树立了法治信仰,才能够保持在思想上的纯洁性。法治信仰强的人,往往能够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大是大非面前保持清醒认识,在大风大浪面前坚持正确立场,在各种诱惑面前筑牢思想防线。缺乏法治信仰的党员干部,并非完全做不到思想上的纯洁性,但是在新时期,往往不能正确认识价值问题,不能正确对待个人利益,导致精神支柱坍塌、人生方向迷失,有的甚至守不住党纪国法的底线,最终走向腐败堕落。

(二)共产党人要敬畏法治

心怀敬畏,是心怀神圣感的尊敬和惶恐,既是一种心理状态,也是一种人生态度。有句话说得好:“心有敬畏,行有所止。”敬畏之心源自于人的信仰,人的心里有敬畏或恐惧的事物,才能既敬重又畏惧,才会有坚定的信仰,才会知道什么可为而什么不可为。我国的儒家先师孔子曾说:“君子有三畏:畏天命,畏大人,畏圣人言。”这是孔子的敬畏,也是儒家人的敬畏。我们共产党人也有所敬畏,要敬畏党规党法,敬畏宪法法律。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领导干部工作上要大胆,用权上则要谨慎,常怀敬畏之心、戒惧之意,自觉接受纪律和法律的约束。”俞正声同志曾指出,要常怀敬畏之心,敬畏法律,敬畏组织,敬畏人民,敬畏舆论。敬畏,并非畏首畏尾、做“太平官”,而是认识到民心民意不可违背、客观规律不许违抗、党纪国法不容践踏,始终保持“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心态,有所为有所不为。共产党员心怀敬畏之心,重要的就是要敬畏党章和宪法。有了对党章和宪法的敬畏之心,胸中就有了方向、行为准则和规范,就能自觉约束自己,不做出格越轨之事。一旦没有了对党章和宪法的敬畏之心,往往就会胡作非为、为所欲为、肆意妄为,最终走向自我毁灭。为所欲为置党规党法和宪法法律于不顾,在我们的国家、我们的党内是行不通的。不管级别多高,权力多大,只要违犯了党纪国法,都要为此付出应有的代价。党员干部心存敬畏法治之心,关乎党性修养和作风品行。

(三)共产党人要树立正确的法治观

法治没有统一的模式。世界上的每一个国家都探索并行进在符合本国历史文化传统的法治道路上。中国走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树立的是与西方有别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观。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正式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将依法治国确定为治国基本方略,这在国际共运史和中共党史上是第一次,是我们党对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学说创造性的发展,标志着党领导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迈出了新的步伐。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探索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法治道路,要求我们党员干部在思想上,要树立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坚持走适合自己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能搞“全盘西化”或者简单的“拿来主义”。

二、运用法治手段,推进党在组织上的纯洁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保持党在组织上的纯洁性,是保持全党步调一致和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的组织保证。”“各级党组织要严格管理党员队伍和党的干部队伍,严把入口、加强教育、强化监督、畅通出口。”以法治手段推进党的组织上的纯洁性建设,就是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坚持规则治理。严格按照党内法规、宪法法律来规范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干部队伍建设,实现党员干部队伍管理的制度化。

(一)严把进入关,推进党员进入的制度化

我们党有着8200多万党员,可以说是世界上最大的执政党。我们党的力量和作用,不仅取决于党员数量,更取决于党员质量。党员干部的质量决定着我们党的纯洁程度,确保党员干部队伍的质量,是保持组织上的纯洁性的前提。现在有的人入党、当干部,不是因为信仰马克思主义,不是要矢志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而是认为入党、当干部能给自己带来好处,把入党、当干部作为个人或家庭、亲属获取利益的政治资本。如果让这样的一群人混入我们组织,势必从源头上污染我们的队伍,破坏党的纯洁性。因此,在组织上保持党的纯洁性,有必要运用法治手段严把进入关。

运用法治的手段严把进入关,关键是要实现发展党员工作的制度化和干部人事工作制度化。一是推进发展党员工作的制度化。严格按照党章等党规党法发展党员,进一步建立健全发展党员的相关制度,推行发展对象集中培训制、发展党员公示制、发展党员票决制和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严格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分析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严格掌握标准和程序,确保质量。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严肃查处发展党员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切实维护发展党员工作的严肃性。二是推进公务员录用工作制度化。严格执行《公务员法》,依法把牢公务员的入口,保持公务员队伍的纯洁性。坚持“凡进必考”不动摇,进一步完善公务员考试录用和从基层遴选制度,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建设一支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公务员队伍。三是推进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化。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法》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依法严把领导干部的入口,保持党政领导干部队伍的纯洁性。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要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特别要注重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不断完善干部人事法律法规。

(二)强化管理关,推进党员管理的制度化

加强党员干部队伍的管理,是保持组织上的纯洁性的关键。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我们党一以贯之的优良传统和宝贵经验,也是在长期执政条件下保持党的纯洁性、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的重要保证。现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之所以存在组织涣散、纪律松弛、消极腐败现象在党内滋长蔓延的状况,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治党不严,失之于宽。保持党的纯洁性,必须坚持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务必依法。必须严格按照党内法规办事,按照宪法法律办事,切实加强党员干部队伍的管理。

运用法治的手段来强化管理关,关键是要实现党员队伍教育的制度化和干部监督的制度化。一是要实现党员教育工作的制度化。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以增强党性、提高素质为重点,加强和改进党员队伍教育管理,推动广大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实现党员队伍教育的制度化,要严格执行《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等党规国法,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通过制度化的教育,使广大党员牢固确立“党章至上”和“宪法至上”的观念,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党章和宪法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保持组织上的纯洁性。二是要实现党员干部监督工作的制度化。要认真落实《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部制定的《关于加强对干部德的考核意见》,实现干部考评的制度化,把考核结果与干部的培养教育、与干部的提拔使用有机地结合起来。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实现干部管理监督的制度化,以强化监督来保障组织上的纯洁性。三是要实现党员干部法律素质培养的制度化。要加强党员干部法律培训的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的制定工作,推进党员干部法律素质的培养和提高。各级党员干部要认真学习党章,严格遵守党章,把学习党章作为必修课,走上新的领导岗位的同志要把学习党章作为第一课,带头遵守党章各项规定。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要通过健全落实党委(党组)中心组集体学法、法制讲座、法制培训、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推行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察、离任评估和公务员录用法律知识测试制度,提升党员干部的法律素质,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在党校教学、党员培训、干部考核、理论宣传中,要突出法治精神,使党规国法教育成为党员教育的基本内容之一。注重选拔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和法治意识强,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优秀干部进入各级领导班子。

(三)畅通退出关,实现党员退出的制度化

保持党的纯洁性,不仅要严把入口,还要畅通出口;不仅要善于“纳新”,更要敢于“吐故”。保持党的纯洁性,要求我们党要有一把“筛子”,在制度上拓宽出口、不断完善党员退出机制,及时清除“徒有其名”的党员,保持党的肌体健康。一是实现不合格党员退出的制度化。制定和完善不合格党员退出的党内法规,明确不合格党员的标准,制定相应的清退程序,实现不合格党员退出的常态化。敢于动真格,才能达到教育的目的。对于党员干部中那些屡经教育仍不悔悟和改正的,应当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予以严肃处理,坚决从党的队伍中清除出去。二是提高反腐倡廉制度化水平。现在反腐倡廉的制度已经不少,关键在于执行。要严格执行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党规国法,坚定不移反对腐败。只有坚定不移反对腐败,才能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党的十八大指出:“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是人民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甚至亡党亡国。”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仍需加大依法惩治腐败的决心和力度。不管涉及什么人,不论权力大小、职位高低,只要触犯党纪国法,都要严惩不贷,清除出党。

三、形成法治风尚,推进党在作风上的纯洁性

法治精神是法治的内在品质、内在价值、内在要素的总和,它包括以人为本、规则治理、良法善治、自由人权、平等和谐、民主宪政、全民守法、积极履责、制约公权、惩恶扬善等诸多内容。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保障党在作风上的纯洁性,需要弘扬法治精神,在我们党内形成一种法治风尚。建设法治国家,必须形成一种法治风尚。这种风尚,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那样:“并不体现于普通民众对法律条文有多么深透的了解,而在于努力把法治精神、法治意识、法治观念熔铸到人们的头脑之中,体现于人们的日常行为之中。这包括培养人们的理性精神、诚信守法的精神、尊重法律权威的精神、权利和义务对称的精神、依法维权和依法解决纠纷的习惯等等。”党风关系党的形象,关系党和人民事业成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坚持发扬党的优良传统,保持党的作风纯洁,核心是密切联系群众,始终与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始终代表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始终依靠人民群众来推动历史前进。”法治风尚与党风不是截然分开的,不是对立的,法治风尚本身就是党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党要保持作风上的纯洁性,也需要在党内形成这样一种法治风尚,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我们党形成了这样一种法治风尚,就能更好地坚持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才能真正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

(一)发扬法治的人本精神,努力形成服务风尚,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以人为本也是法治精神的基本内容。发扬法治的人本精神,对于我们党员干部而言,首先要形成服务风尚。卡多佐说:“法律的终极原因是社会福利。”法律是权力的依据和来源。法律授予权力,根本目的在于谋求人民的公共安全和社会福利。权力的本质在于服务,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形成服务风尚,是党在作风上的纯洁性的重要保障。如何形成服务风尚?一是要建设服务型政党。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建设服务型政党,首先要求健全党在服务方面的党法党规,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制度、领导干部定期下访制度、定期接访制度、阅处群众来信制度等各项服务制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切实增进人民群众的福祉和利益,多干让人民满意的好事实事。二是要建设服务型政府。推进政府服务的法治化,制定政府服务法律法规,将政府服务纳入法治化的轨道,实现政府服务的责任刚性化、政府服务的内容法定化、政府服务的机制制度化,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

(二)发扬法治的民主精神,努力形成民主风尚,认真倾听人民群众呼声

俞可平指出:“民主与法治是一个硬币的两面。”没有民主,就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形成法治风尚,要求我们党员形成一股民主风尚。民主可以分为代议制民主和参与式民主。参与式民主就是让老百姓参与到国家和社会的治理中来。公众参与,是近代法治,特别是程序法治的核心内容,与我们党的群众路线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服务型政党首先应该是参与式政党。民主风尚本身就是党在作风上纯洁性的标准和体现。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如何形成民主风尚?一是让人民群众参与到党的建设中来。完善人民群众参与党的建设的党法党规,让人民群众参与到党员培养中来,参与到干部推荐选拔中来,参与到监督评价党员干部中来,参与到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的各个方面,做党的建设的支持者、参与者、监督者。二是让人民群众参与到决策中来。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健全决策机制和程序,建立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都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做法都要坚决防止和纠正。三是让人民群众参与到国家和社会管理中来。充分发挥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作用。以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加强议事协商、强化权力监督为重点,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

(三)发扬法治的公开精神,努力形成公开风尚,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公开也是法治精神的基本内容。弘扬法治精神,还要求我们党员干部形成一股公开风尚。英国阿克顿勋爵有一句名言:“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如何制约权力,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如何形成公开风尚?党的十八大报告为我们指明了方向和道路:“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一是要完善党务公开。以党内法规形式健全党务公开制度,建立党委新闻发言制度,党务信息公开制度,公众旁听党委会议制度等。适应民主法治建设的新要求,不断探索完善党务公开的内容、途径和形式,确保党委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二是要完善政务公开。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积极推进办事服务公开,积极探索行政会议公开。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保障性住房信息、食品安全信息、环境保护信息、招投标信息、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征地拆迁信息、价格和收费信息的公开。三是推进司法公开。推行“阳光司法”,进一步完善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制度,扩大公开范围,拓宽公开渠道,创新公开形式。除依法不能公开的外,法律依据、司法程序、办案各个环节和结果都要向社会公开。四是推进各领域办事公开。规范和监督医院、学校、公交、公用等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办事公开工作,重点公开岗位职责、服务承诺、收费项目、工作规范、办事纪律、监督渠道等内容,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供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

最后,还强调一点,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党的纯洁性建设,要求我们各级领导干部带头树立法治观念,带头运用法治手段,带头弘扬法治精神。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保持党的纯洁性,关键在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党的领导干部既是保持党的纯洁性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又是保持党的纯洁性的执行者和实践者。”各级领导干部要努力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自觉地在党章党法、宪法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越是工作重要,越是事情紧急,越是矛盾突出,越要坚持依法办事。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进经济的繁荣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讲规矩、守纪律,以身作则,带头实践,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只有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带头树立法治观念,带头运用法治手段,带头弘扬法治精神,才能做到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才能自始至终维护好党的纯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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