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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律师犯罪调查

时间:2023-05-20 17:25:04 调查报告 来源:网友投稿

大律师“落马”之年?

2003年12月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庭里气氛灼人,引人关注的原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建中涉嫌帮助伪造证据案在该院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以帮助伪造证据罪一审判处张建中有期徒刑两年。

对一审判决结果,张建中显然是等待了太久,在众多旁听者的注视下,张建中平静的表情下似乎有压抑不住的激动。法院认定他的犯罪事实是:为给原北京市商业银行中关村支行行长霍海音减轻罪责,张建中与霍海音等人合谋,由张建中提供授权委托书草稿,经由霍海音签字后,形成签字日期为霍海音被羁押前的时间,内容为霍海音授权张建中全权办理大连奔德国际金融中心项目的虚假授权委托书。

随后,张建中使用该“授权委托书”,与香港富国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李培国签订“转委托书”,将霍海音处理大连奔德国际金融中心项目的“授权”转给李培国,以期在名义上形成霍海音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所造成的重大损失已被挽回的事实。此后,香港富国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利用张建中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和“转委托书”,于1999年4月,骗取大连奔德国际金融中心有限公司70%的股份和大连奔德新世界酒店有限公司65%的股份,致使北京市商业银行(原北京城市合作银行)在该项目上的债权失控。

另外法院还认定:2000年4月至2001年12月间,检察机关多次向张建中调查大连奔德项目股权转让中所涉及的上述“授权委托书”及“转委托书”的有关情况,而张建中却隐瞒与他人合谋帮助伪造“授权委托书”的事实,妨害了司法机关对霍海音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查处。

张建中当庭表示将上诉。

张建中在业内外的名气似乎更多得益于贪官。2000年,他为建国以来因受贿而被查处的级别最高的官员——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克杰担任首席辩护律师,从此声名大噪。此后,他先后还承办了原四川省交通厅厅长刘中山受贿案、原公安部副部长李纪周受贿案、厦门远华走私案以及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行贿案等大要案。

1999年,张建中被评为北京市“十佳律师”。他所领导的北京共和律师事务所曾被司法部评为中国首批“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2002年3月15日,北京市司法局还因其“对北京市律师刑事辩护工作做出突出贡献”对其进行了嘉奖。很多业内人士认为,张建中正稳步迈向职业生涯的顶峰。

2004年1月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张建中的辉煌律师生涯戛然而止。

在“张建中案”一审判决之前七八天,河南传来消息,曾经轰动全国的“中原第一大律师”案有了一审判决结果。虽然公诉方对45岁的李奎生假律师身份的指控未被认定,但其诈骗罪罪名成立,李奎生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万元。在经过5年的风风雨雨后,这起案件终于有了一个明确的判决结果。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就行业名气而言,年轻几岁的李奎生与张建中不相上下。李奎生从业后最具新闻效应的案例当属“海灯法师案”。《四川日报》记者敬永祥的一篇“内参”,引出了这起著名的新闻官司。一审败诉的敬永祥四处挑选高手——一位具备新闻、法律、武术、佛学等专业知识的大律师。李奎生免费接过敬永祥的案子后,广泛收集材料,不仅二审大获全胜,而且导致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作出了关于“内参”不得作为被诉对象的司法解释。

声名远扬的李奎生还出任多家媒体的法律热线主持人,不少求助热线内容涉及党政司法机关违法乱纪问题,别人敢怒不敢言或敢言不敢做,他则“不讲情面”,敢说敢查。李奎生由此被最高法院一位领导称为“中原第一大律师”。

而李奎生一案,其情节之曲折、时间跨度之大也远甚张建中案。五年内,他被无罪释放过,又被在全国范围内通缉过,又曾面临检察机关的五项指控。

1998年12月3日,李奎生因涉嫌受贿罪,被河南省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又因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于同年12月5日被逮捕。2001年1月4日,因证据不足,李奎生被无罪释放。

2001年夏天,被释放的李奎生又被荥阳市公安局在全国范围内通缉: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章罪”。2001年10月23日,李奎生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犯罪被荥阳市公安局逮捕。2003年2月26日,李奎生案在荥阳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但由于在法庭调查阶段,出庭作证的重要证人突然当庭推翻自己以前的证言,检察机关向合议庭提出了补充侦查的申请。4月9日,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

在这次庭审中,检察机关一共对李奎生提出了五项指控:

一是假律师:李奎生的律师身份是他在1990年参加全国律师统考后,用重新填写的试卷将原试卷调包后骗取的。

二是1998年,在荥阳市原财政局局长薛五辰案件中,李奎生在不了解基本案情的情况下,谎称其可以采用“大包”的方式处理此案,保证薛无罪。薛五辰的妻子史小改相信了李奎生,遂向其交了30万元“大包”费用,李奎生此举已经构成诈骗罪。

三是1997年,李奎生涉嫌在新郑市原公安局局长王全贵案件中诈骗王全贵之弟王平贵20万元。

四是1998年5月,在已诈骗史小改30万元的情况下,李奎生以某一案件因交钱少而最终被判刑为例相要挟,迫使史小改交纳了应由李奎生个人承担的某法学会工作人员出国考察费用12.8万元,李奎生的行为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

另外,公诉机关还指控李奎生涉嫌在薛五辰案件中帮助伪造证据罪。

2003年11月30日,荥阳市人民法院下达判决书,认定李奎生的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针对李的其他指控或因罪名不当或因证据不足法院未予采纳。

“李奎生案”发生在中原地带,“张建中案”发生在中国北方,大律师被判刑的还有位于中国东部的上海的知名律师郑恩宠。原上海市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恩宠被上海人称为“拆迁律师”,在上海市司法界知名度颇高。

2003年10月28日,也就在“李奎生案”一审宣判的前一个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郑恩宠于2003年5月28日将属于国家秘密的材料传真给境外的所谓“中国人权”组织,其行为已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郑由此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判决最早的“郑恩宠案”和判决最晚的“张建中案”相隔不到两个月。如此短的时间里,三个大律师接连被判刑,值得我们深思。

律师界流行:“不打刑事官司”

大律师频频落马,有人甚至预言,继银行行长和海关关长之后,律师也成了一种高风险职业。

在律师行业中,刑事辩护总被看成是成名大律师的必经之路。但在中国,大律师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尴尬,会见难、阅卷难和调查难已经成为目前普遍存在于刑事辩护律师履行职责过程中的主要问题。全国人大1996年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7年修订了《刑法》,许多刑事辩护律师在为新法叫好的同时,也在实践中发现控辩双方的诉讼地位失衡。

现实生活中,刑事辩护往往被律师称为“达摩克利斯之剑”,这句话被律师们挂在嘴边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306条。

这个让律师们提心吊胆的306条是这样规定的:“在刑事诉讼当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毁灭、伪造证据,或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作伪证的,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罪。”

“《刑法》第306条原文所说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其实主要就是针对律师,专门给律师定下了这条伪证罪,恐怕在全世界都是绝无仅有的。”北京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祁文举认为,306条至少引出四个问题:第一,律师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受法律保护,而依法“行使的辩护权”则未必受法律保护,二者之间有本质区别,由此也引发许多律师蒙冤受屈,被控方以涉嫌伪证罪或妨害作证罪被拘捕;第二,律师“行使的辩护权”既已得到控方许可,为何仍能构成犯罪,并且由律师单方对其后果承担罪责?第三,控辩双方地位失衡,且“指控权”游刃有余,而辩护权却力不从心;第四,作为依法受法律保护的证人,其如实作证与依控方意志作证相矛盾时,何去何从?

“我们不排除一些律师为了利益的驱使,铤而走险作伪证。”北京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杜连军说,“但我相信,部分律师可能是由于工作疏忽或受到了不公正待遇而误入陷阱的。”杜律师所认识的30多位律师朋友,办理刑案的寥寥无几,杜连军是其中办刑事案较多的,这两年也才办理了三四起。尽管如此,“有一次,我还是与306条擦肩而过。”杜连军心有余悸地说。

那是一件杜连军在外省辩护的刑事案件。当时公诉方出示了对被告极为不利的证人证词。而证人中有一个是一名被告的亲属,被告人的家属休庭时接到那个亲属的电话,从通话双方的语气可以明显听出这个证人并未作出不利于被告的陈述。这时,几个被告均要求证人到庭。法官开口了:“他到庭了又能怎么样?他怎么解释前一份证词?”

“当时,我心里很不是滋味。”杜连军解释说,检方证人如果到庭并翻供,他就走不出这个法庭了,来自检察机关的公诉人极有可能会以他作伪证或诬告陷害的罪名来进行盘问。“如果真是这样,律师极有可能成为替罪羊。因为证人马上就会想到如何推脱责任,而检察机关可能也会给他一些或多或少的提示,比如‘是谁让你这么说的’。此时,两害相遇取其轻,证人极有可能说是受到律师的暗示或引导。这个时候,我们律师则有口难言。”

伪证罪的阴云就这样移到了律师的头上。当然事情最后没有发生,可杜连军和他的同行还是惊出了一身冷汗。

而昆明律师王一冰就没有那么幸运了。1997年5月,王一冰接受云南弥勒县农民何某委托,担任其夫的辩护人。在此之前,何某即与被关押的丈夫商量翻供并在后来的庭审中双双推翻原先供词。经调查,何某交待是作了伪证,为逃避责任她竟指称是王一冰唆使。1997年12月,检察院以涉嫌伪证罪逮捕王一冰。尽管一审、二审,法院均宣告王一冰无罪,但王一冰被关押两年多,其间旧病复发,所办的律师事务所倒闭,一生积蓄全部花光。2000年年初,贫病交加的王一冰走进昆明郊外的卧龙寺剃度出了家。

一位律师这样说:“法庭之上,公诉人、辩护人的地位平等,有罪无罪主要靠证据说话。但我们的制度设计却让公诉人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一方可以对另一方实施法律追究,这就让律师无所适从。从逻辑上讲律师取证已经毫无意义,因为如果律师所取得的证据与公诉人一致,则对辩护没有实际意义;如果不一致,则一定是伪证。因为判断的标准是检察官的证据,判断的主体是检察官,只要检察官对证人采取措施,证人第一个推出的就是律师。 这样的制度设计不是把律师推向火坑吗?”

于是,“不打刑事官司”成了律师界一句流行的话。

司法部律师公证司宫晓冰司长接受媒体采访时曾介绍:全国有刑事辩护律师出庭的刑事案件大约只占总数的30%左右,这与我们维护司法公正,特别是与在控辩双方对抗过程中很好地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目标还有很大差距。

记者从《2002年度中国律师业发展数据统计分析报告》中看到 ,全国律师机构刑事案件诉讼代理呈下降趋势 ,由全国律师机构刑事诉讼辩护及代理区域份额前五名分别为浙江(8.19%)、河南(6.47%)、黑龙江(5.77%)、江苏(5.73%)、四川(5.51%)。可见,刑事案件在全国律师机构业务中的比例是相当低的——这与律师从业人数和业务量的迅猛增长形成了鲜明对比。

很显然,当一位律师接手刑事案件时,他的命运就在有意和无意之间来回摇摆。“律师肯定要尽一切可能使证据朝着有利于自己当事人的方向发展,这是他的职业道德。因此有时候引导与提醒在所难免,但引导和教唆之间微妙的度很难把握。”在采访中,一些律师向记者指出。

全国律协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田文昌认为,在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中明确规定:任何一个国家的律师都享有执业豁免权,不因其在法庭上的言论而受到刑事、民事责任追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赵秉志认为,据说这几年全国有几百起这样的伪证案件,但是,只有百分之几经过诉讼以后认定。也就是说这项罪名的错案率很高。

然而,法律制定者和执法者也有他们的说法。某检察院检察员徐速认为:“在1979年《刑法》中,对当律师指使被害人、被告人作虚假陈述无法定罪,所以306条的规定是有现实意义的。”

而一位参与过修订《刑法》的法学家也强调,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正在于在它面前人人平等,为嫌疑人辩护的律师当然也要为他自己的行为负责。他指出,美国当代最著名的大律师艾伦·德肖微茨早就说过:“律师,不管是优秀律师还是差劲的律师,碰到的很多问题是由于诱惑难以抵御所致,他们不能划清受理委托和成为合谋之间的界限。”

律师“边缘化”形象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实施后,中国律师业逐渐脱离对国家财政和编制等的依赖,实现了律师职业社会化。 当“十五大”明确确立了“依法治国”方针后,律师的社会地位也随之提高。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律师“边缘化”的现象依然存在。

田文昌曾这样形容:“律师为坏人 辩护——不得人心;律师与司法机关作 对——碍手碍脚;律师辩护无效果——当事人不满;律师给法官送礼——腐蚀司法人员;律师不负责任——就知道骗钱。这,就是中国的刑辩律师目前所面对的境遇!为什么会如此?原因实在太多。但最重要的一点是律师角色定位的偏差。当人们不满意律师收费时,认为律师的本事就是乘人之危,骗取钱财;当人们看到律师为‘坏人’辩护还振振有词时,常常会说:‘这个人的良心让狗给吃了!’;当人们需要律师的时候,律师被看成是无所不能,既可以申冤报仇,又可以起死回生。”

有些律师也经常被这样质问:“被告明明是有罪的,连旁听的老百姓都看得出来,你却偏偏给他作无罪辩护。”他们只好这样解释:“有的被告人事实上是有罪的,但法庭上却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他有罪,就只能宣告他无罪。这就是国际上通行的无罪推定原则。老百姓认定一个人有罪,是凭生活经验作出的事实判断,虽然这种判断往往是正确的,但法庭认定一个人有罪,必须要有经过法律程序认可的确实、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这样就更客观、更公正。”

老百姓的这种观念往往容易导致过激行为。2003年12月11日上午,全国首例“业委会、物管公司及开发商联合状告业主案”在成都武侯区人民法院开庭,休庭时,原告代理律师竟与被告方的旁听“拳头相见”!这起原本就因“首例”而引人关注的民事纠纷在法庭上再起波澜。

12月11日的庭审,旁听席上的六七十人几乎都是被告的邻居和该小区的业主。 上午9时许,庭审开始不久,一些旁听者一拥而上,将原告方的一名年轻律师蒋某拖到了审判席,对其拳打脚踢。审判长及人民陪审员及时上前制止,数名法院的法警也赶来,将蒋某带出了法庭。事发时,离原告席最近的几人目睹了打斗的经过。“旁听席上那些人骂得太狠了,指着那名律师的鼻子骂‘心太黑,以后生孩子没屁眼’,谁听了都会受不了!”骂人者则表示:“开发商那么坏,那个律师还拼命为他说话。”

与老百姓可以转变的观念相比,律师在处理和法官的关系上显得更加尴尬。“我觉得大多数法官(好像越是基层法院越明显)还是有一些心理优势,认为你律师就不如我法官权力大,不如我牛。而且有的法官还认为律师是在和自己唱对台戏。这种思想表现在实际工作中,就体现在法官对律师不尊重上,他们认为是我法官有着让你代理的案子胜诉还是败诉的权力。”一位律师这样告诉记者。

各种实践表明,中国的律师在大大小小的司法官员面前还难以获得平等地位。因为在整个司法体制中,掌握国家权力、对案件结果具有最终决定权的是司法机关,律师只是无权无势、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民间人士。由于官本位意识、人治观念的遗毒甚深,司法人员对律师产生强烈的地位优越感是可想而知的。

在这种情况下,律师们不得不在大权在握的法官、检察官、警察甚至书记员面前倍加小心,以免导致对自己及其委托人不利的后果。 即便如此,司法官员们还是普遍对律师们没有什么好感。律师的工作往往得不到他们的配合,律师的正确意见也往往不被他们采纳,这使律师颇感为难。而法官直接动用强权,或将律师驱逐出庭,或对律师兴师问罪的事例也屡见不鲜。

王海云,吉林王海云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他向记者讲述了自己的经历:

“我承办了一起十分简单的刑事案件,此案的被告人在这个省辖市一个有权势的工作岗位上当一把手,人民检察院指控他涉嫌受贿犯罪。不久,这个法院以书面形式取消律师为其辩护的权利,但却没有提出任何法律依据。作为此案的辩护人,被人民法院剥夺了为被告辩护的权利,我提出抗议。该案的被告人在法庭上也一再要求聘请律师为其辩护,均被法庭拒绝。一起重大的刑事案件在没有律师为其辩护的情况下结案了,并且判了重刑。而本案行贿人也被起诉和审判,但是,最后却作了无罪的判决。”

王海云律师了解到,法院之所以“不同意”律师为其辩护,是因为担心律师辩护会影响此案的如期审结,无法向有关部门汇报与交代。

从此王海云这个为其辩护的律师遇到了很多麻烦,有人指责:“你为什么为贪官辩护?”“你为什么只听被告人的供述,而不相信公、检、法调查的‘事实’?”

此案的主管领导对王海云说:“我就不相信你们律师不搞伪证,那些主动要求出庭作证的证人如果不是你们律师唆使的,他们才不会主动出庭呢。”

一晃半年过去了,王海云为其辩护的被告人被保外就医,法院取消王海云为被告人辩护的这件怪事也被人们淡忘了。但王海云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还是找到了某个领导。

这位领导竟对王海云律师说:“我就不相信你们律师不搞名堂,我可以告诉你,为了这个上面交办的案件,我派人对你这个律师做了很多很多工作。现在看来,我们对你的行为暂时还没发现问题。当然,发现了问题,我也不会放过你,今后你要小心点,你当律师的应当懂得什么叫‘无产阶级专政’。”

警惕律师职业病:麻木与浮夸

毋庸讳言,被判刑的律师是这个行业中的害群之马,利欲熏心丧失职业道德,为追逐金钱甚至不惜以身试法。

全国律协的一份材料显示,2000年-2002年全国律协共收到当事人直接投诉案件73件。从直投案件总量上看,投诉案件的发案率呈上升趋势。从直投案件分类上看,律师代理不尽责、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混乱等问题呈绝对上升趋势。其中律师不尽责代理的直投件数,2000、2001、2002年分别为2件、6件和8件。直投案件数量的上升,暴露出律师执业中存在着较为严重的问题。

广东省司法厅曾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一次整顿律师行业的活动,在整顿过程中,很快发现了五大问题:一是收费问题,包括收费不合理(过高),巧立名目乱收费,收费不开发票、只开收据(或写白条),个人私自收费不入单位账户;二是服务质量问题,律师不认真办案,应付当事人,开庭马虎应付了事,甚至延误上诉期限,丢失原始材料等等;三是违法犯罪问题,律师执业中出现的伪证罪、妨害作证罪、行贿罪以及教唆当事人作伪证、行贿,特别是律师向司法人员行贿问题;四是职业道德和从业纪律问题,一些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为招揽业务竞相压价、相互诋毁、进行不正当竞争,对当事人做出不负责任的承诺,如承诺包胜诉等,不讲文明礼貌,傲视法庭甚至辱骂对方当事人,为打赢官司不择手段,办关系案、人情案等;五是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及行为规范问题,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搞内部“承包制”“挂靠制”,管理松散,容纳甚至指派没有有效执业证的人员以律师名义接办案件,做假账偷漏税收等。

著名法学家江平先生就曾指出:“ 无可否认,现在中国律师道德衰落的趋向在于一味地商业化、一味追求挣钱,甚至不惜冒亵渎法律的危险。”

2000年5月26日中新网报道了一条消息:在一起涉及本单位利益的官司中,武钢集团一名法律顾问竟串通对方伪造证据,故意输掉官司,使武钢险些损失650余万元。

湖北中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欠武钢大笔债务,且本身已无还款能力。1998年12月8日,王海峰受武钢法律事务所指派,作为“中钢”诉讼代理人,代理上诉与湖北鑫鹰物贸有限公司钢材购销合同一案。一旦胜诉,“中钢”所欠武钢部分债务即可冲抵。诉讼期间,王发现“中钢”已先后支付“鑫鹰”651万元的证据。该证据证实“中钢”实际向“鑫鹰”多付货款180万元,而非一审判决“中钢”尚欠“鑫鹰”470万元。

在这种情况下,“鑫鹰”公司负责人采取利诱手段,与王海峰合谋,制作一份假函件,证明“中钢”的651万元是支付另一家公司的,从而改变了原有法律关系。王利用“中钢”诉讼代理人身份,在该函件上偷盖了“中钢”印章,并由樊某、蒋某二人作为证据交给法院。 法院依上述证据,果然驳回了“中钢”的诉讼请求。事后,王收受“鑫鹰”公司负责人送的“好处”8万元。

这位名叫王海峰的法律工作者因涉嫌伪造证据罪、受贿罪被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此外,在独立审判体制尚未完全形成、审判监督制约机制尚未完全到位、律师的执业环境尚未得到实质性改善、法官与律师的合作关系尚未真正形成的复杂背景下,中国律师的执业往往带有一种尴尬的色彩。比如说,律师常常要对客户尤其是法官曲意逢迎,而这种逢迎很容易就变成了行贿受贿的刑事案件。

江苏吴江法院院长费明受贿案就是一个典型例子, 该案和一般受贿案件最大的不同是,被判决为受贿成立的是法官,而法官又指认了多名律师行贿,经法庭认定确有行贿行为的就达7人。

费明有20多年法律工作经历,案发前曾担任吴江市人民法院院长。从媒体报道法院的判决中,可以看到律师行贿、法官受贿是多么疯狂和肆无忌惮:1997年夏,为某商贸广场拖欠工程款诉讼前,某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某送给费明人民币5000元(该案后由费明主审并担任审判长);1998年6、7月间,费明又接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金某所送的红木餐桌椅一套,价值人民币9000元;2000年6月,在一起借款纠纷案中,费明收受了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管某送的人民币1万元;2000年下半年,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蔡某与费明谈起介绍案件事宜,双方约定介绍费按30%的比例支付;同年9月,在一起建筑工程合同延期竣工赔偿纠纷案中,费明介绍蔡某担任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为此,蔡某送给费明人民币15000元。

著名法学家江平先生曾颇为精辟地概括,作为律师来说,有两种东西最容易成为职业病:一是麻木,律师应该说对于司法界黑暗腐败的问题是最先知道的,但是有很多律师碰到这些东西忍气吞声,一句话不说,明哲保身,甚至对于周围的环境逐渐习惯了,习以为常了; 二是浮夸,律师对当事人说他认识法院的人,这案子交给他没问题,可以包打官司,跟当事人说起话来口气很大、信心十足,如果不注意这一点就最容易产生浮夸,浮夸的进一步就是产生虚假甚至欺骗。

律师作为社会权利与法律正义的代表,无疑应当是诚信的表率。但实际上, 我国的律师行业近几年来却正在面临着一场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机,越来越多风光无限、卓尔不群的知名律师,在炫目的光环悄然隐退、神秘的面纱赫然揭开之后,诸多的黑洞亦随之浮出水面,不讲诚信、违规竞争、偷漏税款、肆意欺诈、妨碍作证等等,诸如此类,其成名历程、发家历史、财富源泉、道德品质等在诚信原则的严峻拷问之下变得体无完肤。进入上个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经济市场化改革的推进,国资所、合作所、合伙所三足鼎立局面的形成,律师行业几乎一度陷入盲目无序、急功近利的泡沫发展状态,这也无奈地折射出律师行业管理与自律的尴尬现状。

2004年3月22日至24日,司法部召开了律师队伍建设工作会议,出台了《律师和律师事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办法》和《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两部规章,为律师队伍规范化、制度化提供了法律保障。相信随着各项法规的逐步完善,律师行业会更加规范、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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