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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代持协议

时间:2022-03-24 00:04:10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房屋产权代持协议


房屋产权代持协议

 

甲方(实际产权人):***

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乙方(代持人):***

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乙方配偶:乙方配偶

公民身份号码:***

 

鉴于甲方已购买位于成都市**号、预售许可证**号下第**号、预售许可证***第**号共三套房屋(以下将此三套房屋统称“标的房屋”),并委托乙方代为持有标的房屋产权,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标的房屋的基本情况

(一)成都市***房屋

1、房屋坐落:成都市***号。

2、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3、不动产权证编号:川***号。

4、不动产单元号:****0。

5、本协议签订前,本房屋产权已经登记在乙方名下,但系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有。

(二)预售许可证***房屋

1、房屋坐落:成都市***号(房屋竣工后,如房号发生改变,以房屋登记的房号为准)。

2、购买本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自编号:***,预测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面积***平方米,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平方米,价款按套内面积计算,单价为每平方米***元,总价款为***元。

3、本协议签订前,甲方已经委托乙方以乙方名义代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三)预售许可证***号房屋

1、房屋坐落:成都市***号(房屋竣工后,如房号发生改变,以房屋登记的房号为准)。

2、购买本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自编号:***,预测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面积***平方米,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平方米,价款按套内面积计算,单价为每平方米***元,总价款为***元。

3、本协议签订前,甲方已经委托乙方以乙方名义代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第二条:标的房屋产权的归属

1、对标的房屋产权归属,甲、乙双方确认如下:

(1)成都市***号房屋产权系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有,全部房款由甲方实际出资且已支付完毕。房屋产权虽然登记在乙方名下,但甲方系该房屋产权的实际权利人,对该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预售许可证***号房屋产权系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有,在本协议签订前甲方已经委托乙方以乙方名义代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全部房款由甲方实际出资且已支付完毕,甲方实际享有和承担《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的权利和义务。房屋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后,房屋产权虽然登记在乙方名下,但甲方系该房屋产权的实际权利人,对该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预售许可证***号房屋产权系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有,在本协议签订前甲方已经委托乙方以乙方名义代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全部房款由甲方实际出资且已支付完毕,甲方实际享有和承担《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的权利和义务。房屋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后,房屋产权虽然登记在乙方名下,但甲方系该房屋产权的实际权利人,对该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在乙方代持期间,如果甲方要求将标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在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名下,乙方应无条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条:标的房屋产权的行使

1、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应向甲方出具委托书,特别授权甲方全权处理与标的房屋有关的事宜,并办理委托书公证手续。

2、在乙方代持期间,甲、乙双方遵守以下约定:

(1)甲方行使对标的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对标的房屋占有、使用、出租、抵押、转让等,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甲方行使权利。

(2)甲方承担对标的房屋行使权利过程中产生的义务,包括承担因行使权利过程中产生的税费、房屋管理费、水电费、维修费等费用,乙方不承担相应的义务。

(3)甲方承担在对标的房屋行使权利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在涉及第三人的纠纷中,乙方应按照甲方的指示作出意思表示。

(4)乙方不享有和承担标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对标的房屋不享有任何权利。乙方应将标的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款凭证、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契税发票、印花税发票、不动产权证书等交由甲方保管。

(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处分标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不得对标的房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否则乙方应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等费用。

2、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同意向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本协议签订地为成都市高新区。

第五条:其他事项

1、本协议所称乙方代持期间,是指自甲方委托乙方代为签订标的房屋买卖合同之日起至标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在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名下之日止。

2、一方以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向另一方发出通知,自中国邮政特快专递的邮戳所显示的投递之日起第5日即可视为送达,任何一方的通讯地址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否则视为通讯地址没有变更,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自行承担。

3、乙方配偶对本协议知悉,对内容予以确认,并愿意遵照执行。

4、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持壹份,自甲、乙双方及乙方配偶签字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乙方配偶(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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