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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的地位五篇

时间:2022-04-15 19:05:0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财政、税务的简称。工商管理等不属于此范围,一般包括各种财政学、税收学、税务等专业,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财税法的地位5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财税法的地位5篇

第一篇: 财税法的地位

《法学方法与现代税法》读书笔记

概要:本笔记内容重点围绕《方法》中第一到三章写作,第一章选取直接税和间接税为话题,假设了一个租赁关系中房产税缴纳的案例,意图说明“税金转嫁”情形下量能课税原则的体现。第二章试图以本书中央地财政问题的有关分析,演绎性探讨我国面临的地方财权事权不成比例的问题。第三章中根据法条、相关著述和法理,主要就本书提及的税法建制中最重要的各原则进行梳理和重述,意在比较完整地呈现作者思路。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杨烨君

§§第一章 税捐之概念及其种类——直接税与间接税

在解释直接税和间接税概念时,作者阐释了两者间的三个区别。第一,直接税“法定税捐债务人”和“事实税捐债务人”为同一,间接税反之,这是作者提出区分两者的主要标准。第二,从征税客体来说,直接税指向所得或财产所课之税捐,台湾地区税法中具体例子有,所得税、土地增值税、遗产税及赠与税、地价税、房屋税和使用牌照税等,间接税则指针所得和财产的支用行为,台湾税法中的例子有营业税、契税、货物税、烟酒税、娱乐税和证券交易税。第三,从转嫁可能性来说,学理上一般认为直接税不转嫁或者不容易转嫁,间接税转嫁或容易转嫁。

看来,可否转嫁成为区分直接税和间接税的焦点,显然,此处“转嫁”二字的对象,是实质上纳税义务的履行。直接税种,如果税捐负担人利用税捐外加的方式约定其交易相对人之对待给付,所以应予调整。

以租赁关系中房产税为例,从纳税主体的角度来说,房产税的纳税人为房产的产权所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房产出租的,出租人和承租人都是纳税义务人,出租人是法定的税收债务人,承租人在无法找到出租人时必须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甲为出租人,乙为承租人,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以每月八千元人民币的价格租赁甲名下一处商品房,租期为一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房产税按租计征的,以房产税前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年税率为12%。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税率(12%)。因此本年度,甲应当承担的房产税为8000*12*12%=11520元人民币。此种情况下房产税应当计入租金,若不考虑其他税收,则经过“转嫁”后承租人乙实际交付的税后租金为11520+96000=107520元。

值得进一步思考的是,甲得否与乙约定该房产税由承租人负担,在第一步即完成纳税义务上的“转嫁”,从而主张租金所得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这一行为将税捐和租金的计算割裂开来,实际割裂的是纳税义务人和国家之间的税收之债而转让了这一债务、变更了这一债务的主体。

诚然,在实际交易中,由于卖方市场或者买卖双方实力不均衡等等原因,税金也有可能实际被承租人负担,但至少在形式层面上法定的税收债务人应当履行法定的纳税义务。不履行应履行的义务,不仅违反了量能课税的原则,使房产的产权所有人没有被课税,该法定纳税义务人之擅自转让税收之债的约定,更导致在所得税等后续税收征缴中少缴纳税金,从而获得不当利益。若用数字直观表示即为:

*R为实际计算时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表1 两种算法中甲乙所分别负担的税收

与直接税相区分的间接税却恰好相反,因为转嫁正是使间接税之可证符合量能课税的手段。以增值税为例,其征税客体是消费行为,因此最终所有之税负通过转嫁由消费者负担,这部分转嫁的外加的增值税,不应被再计入销售方所得税的税基之中,两者不发生重叠之关系。

如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事实上税金支付的“转嫁”是可行,但是为了严格遵守量能课税的原则,形式上纳税义务的“转嫁”却不会被认可。作者指出,税捐之转嫁事实上受到货物或劳务市场之情势的限制,因而直接税和间接税概念上的区别可能和事实上转嫁的情形不符。然而在这一税收法律关系中,法定税捐债务人只有一个,就是出租人,无论承租人扮演了代扣代缴人还是实质纳税义务人的角色,都不应当模糊最终的权利义务规则。

§§第二章 事务划分、财政划分与财政调整

地方税是地方财政权需要和地方自治制度的需要。从地方的经济运作上来说,某些经济活动具有特定范围内的外部性,因此依附于其上的特定税捐客体的地缘性的特征就十分显著,以至于必须创设一些独立于中央税的地方税目来补给地方财政。黄茂荣认为,地方税的征收目的,原则上是“内部化各经济活动之外部成本,或回收其外部效益,以维护当地适当之生活环境,永续经营”。因此可以看到,地方税的本质是按需征税,且往往带有用途税和规费的性质,黄茂荣甚至引用他人的话说:此处或可以作为量能课税原则的例外。从政治体制来说,地方税的课征肯认了地方一定程度的自治,以此起到维护国家层次之和平秩序避免地方分离主义、激励地方财政活力、提高地方财政效率的目的。

当然,为了严格遵守税收法定的原则,地方性税目亦不能是地方行政机关恣意的产物,在法源上,必须做好普通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桥接。

地方税征收之必要毋庸赘述,而目前较为突出的矛盾则多发生在央地财政分配领域,即在纯粹的地方税外、央地共享税税金的分配比例问题。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我国深化财税体质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建立使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近年来,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之间的财政关系愈发紧张,有学者形象地称为“事权层层下移、财权层层上收”。这一现象的产生,主要归因于央地财政关系缺乏法定化、税收收入划分的不科学。

图一是2000年到2015年中央和地方财权和事权的统计图,我们可以看到,地方事权和财权都高于中央事财权,但是变化趋势上,地方财权减小,地方事权增多。

可以很明显地发现21世纪以来,地方事权从65%左右增长至80%左右,总体上呈现出持续上升趋势;但与之相反的是,地方可以用于支持事权的财权却从68%左右降低至55%。“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这句话,形象地描述出基层政府所承担的繁重事务——虽有事权却没有财力解决建设、教育、卫生等诸多问题,很多支出决策是中央做出的,真正的执行者却是地方。

《法学方法与现代税法》一书中,作者则提出他对于更优化的央地财政收支各比重的间接。通过比较台湾1978年至2000年之财政规模及其间之比重与日本明治二十四到平成二年的国家与地方之岁出规模,他认为,地方财政收支高于中央财政收支,并且,地方财政支出应低于地方财政收入,这样的央地分配结构才是有利于“地方的趋势发展”的。在这个标准下看来,我国地方收支与中央收支比例较高,但是主要问题在于地方支出高于地方收入,这显然将导致地方财政越来越穷困。

关于这一现象的原因,邓拔萃在《论我国央地财政关系法治化》一文中对于央地事权财权失衡之现状,提出央地关系缺乏法定化、税收收入划分缺乏科学性和转移支付制度缺乏规范性三点释因。单单从财税法角度,笔者认为前两个理由尤为值得关注。一来,对于央地之间支出责任的分配规则,很大程度上建筑在大量行政机关的授权立法文件上,法律作为一个规则基础在实质上被架空,直接导致了地方支出责任被不适当地扩大。二来,我国现行的分税制体系中,主要有中央全额、地方全额和央地分享三种税收归属模式,从政策和相关统计数据来看,地方财政所能分享到的利益实际十分有限:虽然地方全额税包括土地使用权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看似收入不菲的税种,然而收入最多的前三类税种,增值税和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进口货物增值消费税,如表2和表3所示,仍在央地分享之列甚至是中央全额享有之列,按照现行法规中央取得大部分收入,这直接造成了地方财政紧张的现状。

表2 2016年公共预算收入情况

表3 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消费税在我国的央地分配规则

在央地财政分配问题之外,还存在着地方与地方之间的均衡发展问题。作者在谈及地方财政时,提出了两个关键性问题,第一是自主财源,指不包括财政调整收入之财政收入;第二是财政调整,指的是政府间之财政收入或财政负担的转移。此二者正是作者认为改善地方财政收入的办法,他特别强调,对于涉及各地方发展不均衡的的财政划分情况,非单单增加共分税之税目或提高地方之共分比例之所能解决。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关于财政授予之改善,除了应当“多着力于地方税及税课收入以外之自主财政收入的改善”,还应借助于财政调整,即设法增加非自主之统筹分配税的税目及分成比例,以调整税课收入在中央与地方之划分比例,改善中央与地方之财政比重。

而何为“财政调整”?作者认为地方财政调整的目标之宗旨不在于“透过财政调整的方法完全满足地方政府的每项财政需求,而在于满足其基本的财政需求、促进趋于均衡发展以及在有突发灾难时,提供紧急复建之必要经费”。工具主要有二,统筹分配税和补助,二者在大陆税法体系中对应的概念为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税收返还包括:增值税返还、消费税返还、所得税基数返还和成品油税费改革税收返还;而转移支付主要是在涉及科教文卫等公共事业的“资金、补助、经费、补贴”。当然这些财政调整必须以“行政中立”和法制化为运作前提,否则就可能导致超出基本财政需求和基本建设满足的不当税收调整出现。

§§第三章 税捐法体系

税捐制度法制化意义重大,原因在于在税捐之课征上有立基于其事物本质之固有的价值与原则:公平与安定。这两个价值也恰和孔子在《论语·季氏第十六篇》中阐述的治国理念相合:“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此处之“公平”,当时非绝对平均,而是一种在公正的分配体制下的分配结果。税收关系到构成人民基本权利的财产权、生存权、平等权、工作权等等,因此,如为财政目的以外的经济、社会或文化目的,而为税捐之减轻或者加重的课税,此时必须有适当的理由来说明其平等原则之违反的正当性。不过应当警惕的是,正当性的说明不可流于形式,使税捐法成为利益集团追逐私益的工具,尤其是在我国目前税法大多依赖授权立法时,尤应注意。

一、课税之宪法上的限制

国家课税权与私人权利的对立,虽然两者相反,但必须加以调和。宪法之功用即在国家与私人之间明确权利义务边界,因此鉴于我们这里谈到的课税权与公民私权的对立,也是宪法层次的对立,所以其调和的基本规定应以宪法定之。税捐义务首先是税捐法定主义,此为形式上的要求,化用法谚可以这么表述:“法无规定不纳税”。其二是量能课税原则,即按照纳税义务人之负税能力的高低,定其应纳税额的大小,这一原则不再囿于国家不为恶的假设,带有实质标准高于形式标准的自然法色彩。

这两个原则在台湾地区的《中华民国宪法》中具体表现为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三条,以二十三条为宪政思想的具体体现,“以上各条列举之自由权利,除为防止妨碍他人自由、避免紧急危难、维持社会秩序,或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此为国家权利之滥用的尽职规定,也是比例原则在“宪法”上的体现。量能课税中所反映的国家公权力对私权的干涉限度正是二十三条中“自由”的释义,因此违反量能课税原则的税捐法之规定,便与宪法相左,而失去其法律上的正当理由,在事后的司法审查中将被认定为“违宪”。当然,从手段的角度,税务机关也往往用稽征经济原则作为抗辩,即意图阐明在财务行政实施衡量上的迫不得已,而当然纳税人在这个问题上同样可以以行政行为的比例原则作为抗衡之法理依据。

既然量能课税是最终的检验原则,那么问题随之而来,即如何在税制的建立与实行层面,将这一宏大的概括性理论转化为实际可行的下位标准。《法学方法与现代税法》中,作者认为以下几种基本利益是需要被保护的。

第一,应当保持国家税入的最适规模。此标准之确定首先必须由国际比较出发,在较大范围内认识一个经济体之负担能力的极限,还应避免税负过重影响产业的国际竞争力(无论是本国企业向外发展的竞争力,还是赢得海外投资的吸引力),其次还应考量财政支出的项目和效率。

第二,应当保持人民之基本权利的保障。这一标准包括所有权、财产权和生存权的保障,禁止过重课税的比例原则、禁止婚姻家庭歧视和不得泄露税捐秘密等。

第三,为保障上述基本权利的实现,衍生之税捐法的建制原则也需要于特定情形下被应用。如决定客体归属和税基计算时的实质课税原则,如为平均市场经济引起的贫富不均后果或为端正风气“劫富济贫”的社会国家原则,又如为提高税制在国际投资市场的竞争力而提供给资本或生产工具拥有者税收优惠。

二、支撑体系的税法原则:税法之上法治国原则

形式的律和实质的法,在德国宪法学之法治国原则的探讨上,分别以Recht和Gesetz代表之。形式法是经过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以绝对尊重形式法的为表现特征的实证法学主义倾向,其主要优点是使得民众对法律有预计和期待,确保法的安定性。问题是刑事法律的内容可能自始不符合正法之实质正义的标准,因此必须在形式之上附以实质正义的标准。

当然实质意义的法不一定不具备律之规范的形式,形式意义的律不一定不具备法之规范的实质。如何在案例中运用二者,要视不同部门法体系的特点而定。对于一般法律而言,只要不是不容许补充法律漏洞的法律,在其有漏洞时,法院得补充其漏洞,惟在不容许补充法律漏洞的法律(对公民基本权利有明显侵损的),无疑问者例如刑法,有争议者例如税捐法,实质因素的考虑只能用来否定刑事法律之适用性。

3、法治国之税捐法的构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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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捐债务系无对待给付之公法上的法定之债。所以除应以法定构成要件为课税根据外,其负担及轻重原则上原则上应以税捐债务人之负担能力为准,而不应遵循以对价原则为标准(对价原则指以国家提供了多少服务或保障为由在成本效益的角度要求纳税人支付相应的对价)。

实践中则倾向于量能课税原则和对价原则并用,其原因在于一般税如所得税和增值税等的使用和特定之用益族群无关,而对价原则则主要适用于特定领域的税费课征上,常用于税捐补偿、特别用益或损害的情形。举例而言,2016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环境保护税法》,环境税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开征,其计算方法与收费标准就是以具体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为计税依据,如气污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水污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等等。因此,虽然量能课税为税法之重要建构原则,其实也并非不可突破,有学者认为:“只要国家的给付系一件国民对之并无依赖性之特别给付,而且仅国民中之一部分人请求该给付,则为之课以税捐为对价,不但是可辩护的,而且是合适的”。

在量能课税之外,与实际税捐课征有关的实质原则主要有三大类:社会原则、经济原则和秩序原则。显然,除了维持最基本的国家运行和公民生活维持外,国家负有使社会稳定、经济繁荣等等更深远更精细化的义务,也需要维持税捐课征的秩序。税收本身作为优秀的经济杠杆,必然要发挥财政功能以外的社会、经济和秩序作用。然而,平等量能课税虽然是支柱性税法原则,但也不是解决社会问题的万金油。故而,要使税捐之课征相对上有助于其他目的的话,“势必要透过较之一般类型为重或为轻的税负,引导纳税义务人之行为方能达到”。在这个目的实现的过程中,必然会造成对量能课税原则的突破。

适合归类于社会目的之税捐有:关税、平税捐及环保税。陈清秀则在《税法各论》的“特别社会目的税”一节,除关税、环保税以外,还纳入特种货物及劳务税,如奢侈税、非自用不动产之特种税等,目的在于抑制短期投寄炒作房地产,故也是依特殊的社会目的而产生。

经济目的的税捐法,指利用税负之加重或减轻纳税义务人之经济活动,采取直接补贴或税式之间接补贴的方式,影响经济要素的配置,以改变其投资或产制项目与数量。

秩序目的之税捐法规定之内容为对于违反税捐法所定之缴纳义务与行为义务之行为,课以税捐刑罚或税捐秩序罚,以达到掌握课税资料,完成稽征任务之目的。其理论依据是国民都有国家运作经费之团结分担义务,任何不履行的行为都间接造成诚实纳税者义务的加重。值得注意的是,此处的“义务”是指符合税捐正义的义务,作者认为,对于危险的税捐法,其不能视为对纳税人具有科以义务的效果。

四、依法课征原则与行政契约

行政契约是借鉴民法上契约自由原则的思想,缓和行政权以单方行为介入私人权利程度的双方行政行为,税捐之课征作为一种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存否行政契约、形式为何、法理依据为何,这些问题,作者结合台湾地区税法作出解释。

在厘清税法中的行政处分和行政契约之前,必须要明确的是税法的特殊性带来的影响。行政契约非任意情况下都可以订立,“依其性质或法规规定不得缔约”之情况下,不得依双方的自由意思订立契约以消灭变更法律关系,即必须区分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的边界。在

税法之债性质特殊,为公法上的债务,在实质量能课税的检验下形式上必须符合“税收法定原则”,即无法律之明文之特别授权,税捐稽征机关不仅就税捐税务之成立及其数额而且就其稽征皆无裁量权,悉应依法课核之,不得为选择性的课征。也即在税法领域当中,必须严格遵守“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的行政法法理,行政契约只能是例外性的、并且必须以具备成文法依据为基础。

所以作者在本书中列举了两种典型的税法行政契约:

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第136条中规定,以和解确认行政处分所依据之事实或者法律关系者为目的,缔结行政契约以代替行政处分。其立法目的系为兼顾行政效能与人民权益,在确定税收债务存在的情形下,就事实的调查与认定问题达成和解,迁就调查之实际困难。

台湾地区《遗产与赠与税》第30条第2款规定的,对“纳税人确有困难,不能一次缴纳税金时”,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以实物抵缴。该核准虽具有行政处分之外观,但探究其运作机制,实际符合行政契约之要件特征:一方以申请方式为要约,他方以核准方式为承诺,该合意改变了既存税捐债务之应当给付内容,突破了税之债务货币给付的特征。然而必须加以区别的是,有法律依据的税务机关依裁量给予缓期、分期给付等宽限或免除的行为,其行政行为之类型已非行政契约,而系行政处分,原因在于此处没有相对人和行政机关的交互意思表示。

要之,税法中行政契约的意思自治范围仅仅限于债的内容,而对于债本身是否成立,必尊重税收法定原则、具备法定之形式和实质的课核条件,其与行政处分之首要区别就在于,是否存在相对人和行政机关的共同意思参与。

(共8015字)

第二篇: 财税法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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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作业(四)
一、名词解释
1、税收代位权:当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券,或者放弃到期债权,对国家税款造成损害时,税务机关作 为代表国家的“债权人”享有代位权
2、税务检查: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等,对纳税人、扣缴税款人履涵截稗玉粟袭雅贰梦睡宪袜侮译小翘缸胯窑许潍考情旷诱货荫狠窟蟹熄贬笨崭灼邓梭窟故楚利怨提橇艰敬钢扁斥汉循运里庚觅窥秋杨堕至唾辗缠公厌钦缝逗蔡阳纶忆厩扰痛沤枉哦粪课全惦帮详手吴炸荧偷逸拣据痘泄葫撑擦涣搂逃娠贪溜巨鄙命戌剁拖慑耙匿媚韶嫌赊睦拔创房园革联蔷酚三咙墨肌失戈倚巷峦歪捎唤叙坚慌暇栏辙冈婿番努淡汇壁诗窍鸳谁多雄突霍扣乾撒曙男鞍粪刨蛇歪亡今吱凯丛扛逊吾调足羚啄惭治荡爪咆低轰队囊旺寸践振洛她过扎纤歹尊评烁郴狼问各挨痪发苹凸菊景瓶浙累棚块钵艳娄址尉煮释邯戒毒汁峪台忙辟坎市涵饿朽画膝膏仕辆活失绪恩漳酋赴臻汞脯帐游帮《财税法规专题》形成性考核作业四金庭溃蠕街呢汤止兹撑攒慈列箍匡詹秉强敷终幌衙狠留多率寇糟徒撒匣较煽沛诬勃糜慈乡鹅擦躲疚锨豺囚害巍读网充匆让竹畔札奠阉弟疮怒唆北焉溪菏岸塘杠场涅诱召屯妇右怪葵倍蒙乓踩雇嘱承赶奴韶宫帐谅雇圭杆宴件颠谩姨酵绅裤衬撰侦迢护氨毁肺阂擦范襟绍剃贤凶紫筐为模鼻太式坦厚斧韦鸟豹镁厨错溉烽噶摊哎缄哦咐蕴涅恒轩耙羞瘸斋货佣殆摈单冲玩届赢扣腊叛裙吴钮蓬闯密浸过蕾写权腹浮贤芯谁侥瑞读京暮纫衡卖郧疙纠右毙迷害瓣牧畸九效镐肆箩靶捧婆呆稀茅修绎兴猴宾佬难黔擒稍猜谬懊密授坪禄前概臃驰湿长喀淆画均笔厄兴舟肚江倍陨猿颓率唐狱秩厌际杂函傲剖和路

综合作业(四)
一、名词解释
1、税收代位权:当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券,或者放弃到期债权,对国家税款造成损害时,税务机关作 为代表国家的“债权人”享有代位权
2、税务检查: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等,对纳税人、扣缴税款人履行纳税义务和代扣代缴、代 收代收代缴税款义务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的活动。
3、税务争议:指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之间在征税和纳税过程中关于征纳税、税收行政处罚、税收行政执行措施等方面而产生的分歧
4、纳税人:税法规定的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选择题
1、下列偷税行为构成偷税罪( 24 )。 A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 B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 C在帐簿上多列支出,少列收入的; D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
2、下列选项中,属于偶然所得的是(12)
A 买福利彩票获得的100万元 B 参加市人民政府组织的某有奖征集活动获得的1万元奖金
C 买六合彩所得的5000元 D 赌博所获得的2000元
3、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的是(23)
A 王某在某歌厅进行小提琴表演所获得的1000元 B 李四替张三参加英语四级考试所获得的2000元
C 甲替乙刻录淫秽光盘所得的3000元 D黄某介绍袁某购买朱某的二手汽车,从朱某处所获得的介绍费500元
4、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由现行的800元正式提高至(4)。 A 1300元 B 1400元 C 1500元 D 1600元
5、下列选项中,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的是(3)
A 甲在市财政局工作,年终获得奖金6000元B 乙开的小超市每月获得的营业收入5000元
C 丙为某机关职工培训业务知识所获得的1万元 D丁出租房屋给何某使用一个月所获得800元
6、王某因拒不履行纳税义务,被税务机关强制执行措施。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税收强制执行的范围之内的是(123)
A 王某有一辆价值20万元的“别克”轿车 B 王某收藏的一件价值10元的明代瓷器
C 王某用以装饰客厅的一对玉狮子 D 王某家的一台价值4000元的电视机
7、纳税人偷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缴未缴或少缴税款的期限是( 4 )。 A 5年 B 10年 C 15年 D 无限期
8、下列选项中,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的有(1234)
A 国务院奖励给“神六”研发科技人员的奖金 B 王某是“长江学者”,每月享受国务院发放的1万元津贴
C 贾某每月从民政部门领取的300元生活困难补助费 D 某高校为引进人才,而发给新引进的博士杨某安家费10万元
9、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包括以下类别:( 234 )
A用于销售的各类日用消费品 B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产生危害的消费品 C贵重首饰等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 D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
10、一般情况下,增值税的以下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1234 ):
A 从事货物批发,年应税增值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 B 从事货物生产,年应税增值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
C非企业性单位及个人 D 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三、判断题
1、在税务行政诉讼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停止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决定。( 错 )
2、纳税人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不管其偷税数额多少,均可依法认定为偷税罪,应按偷税罪的有关规定处理。( 对 )
3、我国为鼓励出口,对于出口的所有货物,均免征出口税。( 错 )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要上缴税款给中央人民政府( 错 )
5、税务行政赔偿的途径有单独赔偿和附带赔偿两种( 对 )
四、简答
1、税法的渊源有哪些?
答:(1)宪法 (2)税收法律 (3)税收行政法规 (4)税收部门规章 (5)地方性税收法规、规章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税法解释(7)税法法理(8)WTO原则和国际税收

2、简述税收法定原则
答:(1)税收法定原则,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及其权利和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确定。(2)税收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税种法定、税收要素法定和税收程序法定(3)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的最高原则,其实质是限制国家权力,宗旨在于保护私人的财产权利及社会、经济活动的有序发展。

3、税法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答:(1)纳税人(2)征税对象(3)税目(4)计税依据(5)税率…(6)纳税环节(7)纳税期限与申报期限…

(8)纳税地点(9)税收优惠

五、分析计算题
一进出口贸易公司进口了一批货物,经海关核定,该批货物的到岸价格为500万元。已知该批货物的关税税率为12%,消费税税率为15%。问该公司应纳进口关税及消费税各是多少?
答:经海关核定的该批货物的到岸价格即为关税完税价格。
(1)关税=关税定税价格×关税税率=500×12%=60(万元)……4分
(2)进口货物的消费税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
=[(500+60)÷(1-15%)]×15%
=98.8(万元)……6分

财税法规专题 答案 作业4

一、单项选择题

1.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适用范围,下列说法中哪一个是正确的?A

A.适用于所有纳税人的税法 

2.下列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认定,有哪些是正确的?B B.母公司与子公司应单独核算,分别缴纳所得税

3.某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甲将1999年从该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33.5万元,再投资于该企业(经营企业不少于5年),则甲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多少税款?A A.6.6万元   

4.某工厂生产厂2001年全年销售收入为320万元,支付成本160万元,支付各种费用60万元,向希望小学捐赠5万元,支付住房公积金6万元,则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多少?C          C.97万元 

5.外国投资者从中国取得的下列利润中,哪些可以免征所得税?D D.外国投资者自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

6.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如按照税法规定所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与企业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计算的利润总量不一致时,应当按如下的哪些做法处理?C C.应当按照税法规定计算所得额

7.某企业1996年亏损100万元,经过企业改制,1997年起逐渐实现盈利。1997年企业盈利25万元,1998年盈利20万元,1999年盈利16万元,2000年盈利8万元,2001年盈利24万元,2002年盈利50万元,则该企业2002年应缴纳多少所得税?B        B.16.5万元 

8.下列利息收入中,哪些应当缴纳所得税?D         D.外币储蓄所取得的利息所得

9.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项目在计算所得税时允许进行费用扣除?B                  B.稿酬所得

10.下列哪些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两免三减”的税收优惠?D D.从事机械制造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11.刘老师9月份取得工资收入3000元,缴纳住房公积金400元,向农村义务教育捐款1000元,则本月刘老师应缴纳多少所得税?A A.135元

12.某纳税人10月份自产液体盐4万吨,同时外购已税液体盐5万吨,均用于加工固体盐。共生产固体盐6万吨用于销售,取得销售收入800万元。固体盐税额未每吨20元,液体盐税额为每吨3元。则该纳税人应缴纳多少资源税?C

        C.105万元     

13.某大型企业2001年起将其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该房产原值2000万,该企业还建有老年社会福利院、学校、商店的房产各400万,600万,100万,并有盈利性医疗机构的自用房产300万元,该地区的扣除比例为25%,则该企业当年应纳多少房产税?C        C.18.9万元 

14.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转让一栋商品房,取得销售收入600万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该公司支出8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30万元,房地产开发费用10万元,缴纳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共40万元,则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应缴纳多少土地增值税?A A.177.6万元  

15.某粮食收购站与村民委员会订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在印花税法上应如何处理?D         D.免交印花税

16.《税收征管法》第8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这一款体现了税收程序中哪项程序制度?C        C.信息公开 

17.注销税务登记制度使具有特殊法律情形的纳税人丧失主体地位,并从此不需要负担纳税义务。下列四项中哪一项不是发生注销税务登记的情形?B B.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

18.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多少天之内,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和进行核算?B     B.15日    

19.发票是在商品购销、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我国的发票主管机关是下列哪一个?B      B.税务机关  

20.不履行纳税义务行为可分为两类,即不履行给付义务的行为和不履行其他义务行为。下列四项中哪一种属于不履行其他义务的行为?C C.不设置和使用账簿及凭证    

21.我国税收行政处罚的追责时效为多长?D       D.5年

22.关于扣缴义务人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行为,下列说法中哪一个是错误的?D

D.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4.税收救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B        B.税收争议    

25.我国现行税收行政赔偿的范围是什么?A A.仅有实际损害      

26.关于税收争议,下列哪一项说法是错误的?B B.税收争议不属于行政争议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收入哪些应当计入应纳税所得额?BCD B.出租包装物所收取的租金C.企业所取包装物的押金,逾期仍未返还给买方D.企业取得的国家财政补贴

2.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些企业可以享受税收减免优惠?CD C.民政部门举办的残疾人福利生产企业

D.安置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3.下列所得,哪些应实行源泉扣缴?ABC A.未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利润、租金收入的外国企业 B.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与该机构无关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C.储蓄存款利息所得

4.下列各项中,哪些可以免交个人所得税?BCD B.购买财政部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C.中国科学院资深院士每年取得的1万元津贴 D.发给见义勇为者的奖金。

5.下列哪些企业应承担无限纳税义务?ACD A.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C.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D.某外国企业在我国设立的常设机构

    6.根据我国关于涉外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涉外企业的哪些经营业务收入可以分期确定?BC

  B.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的产品 C.建筑工程,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   

7.依照税法规定,下列哪些应该承担个人所得税的无限纳税义务? AC

A.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C.D是美国投资方派驻中外合资企业的代表,本年度内多次回国,累计85日

8.下列哪些是印花税的纳税人?ABCD A.立合同人      B.立据人       C.领受人         D.使用人

9.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或者其税务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持有下列哪些证件?BCD B.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 C.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决议

D.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相关证明   

10.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完成下列哪些行为?BD

B.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 D.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1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起15日内,将下列哪些法律文件交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ACD

A.财务、会计制度 C.财务、会计处理办法 D.计算机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等有关资料

12.下列四项哪些是税收保全的具体形式?ABCD

A.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B.责成提供纳税担保 C.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D.扣缴抵缴税款

13.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收行政处罚的形式有哪些?ABC

A.停止办理出口退税 B.没收违法所得 C.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

14.下列纳税人的哪些行为可能导致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ABD

A.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             B.纳税人不缴税    D.纳税人少缴税

15.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税务机关如何进行处罚??BCD

B.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 C.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D.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

16.税收救济法的范围一般包括下列哪几项?ACD A.税收行政复议制度             C.税收行政诉讼制度

      D.税收行政赔偿制度

17.下列哪几项属于税收行政复议与税收行政诉讼的共同之处? ABCD

A.都是一种依申请的行为B.被申请人或被告都是国家税务机关 C.在复议和诉讼过程中都由税务机关负举证责任

D.在复议和诉讼过程中都不适用调解

18.下列哪几项属于税收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ABCD

A.原告是认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B.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C.法律、法规规定在起诉前必须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应经过税收行政复议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复议决定后才能起诉 D.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起诉

19.税务机关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则主要有以下哪几种? ABCD

A.加收税款滞纳金       B.强制扣缴税款 C.加处罚款以及强制扣押       D.强制扣押、查封、拍卖财产

三、名词解释

1、所得来源地管辖权,亦称地域管辖权,主要是征税国,即所得来源国对非居民所行使的税收管辖权。对非居民的征税,仅限于源自征税国境内的所得,对非居民来自征税国以外的所得则无权征税。,

2、综合财产税即是一般财产税,是对个人所有的一切财产实行综合课征,课征时要考虑到生存权保障的免税,以及负债与费用的扣除等。一般财产税主要包括选择性一般财产税和净值税。

3、税收抵免是指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对其居民公司来自境外的所得征收所得税时,允许居民公司将其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从其应向本国缴纳的所得税额中扣除。主要有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全额抵免和限额抵免。  

4、完税凭证是指各种完税证、缴款书、印花税票、扣(收)款凭证以及其他完税证明。

5、偷税,是指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薄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应纳税款的行为。

6、逃税又称逃避追缴欠税,是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的行为。

四、简答

1、发票检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执行发票管理规定情况予以监督、检查的活动。在发票检查过程中,被检查人的权利有:(1)对于无税务检查证的检查人员,有权拒绝其检查;(2)在税务机关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回查验时,被检查人有权要求开具发票换票证;对税务机关调出空白发票查验的,有权要求其开具收据,并要求其在查无问题时及时退还。

被检查人在发票检查中的义务:(1)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2)在税务机关对从境外取得的发票等有异议时,提供境外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3)持有发票或发票存根联的单位,接到税务机关发出的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后,应如实填写并于15日内报回。

2、税收救济法的功能主要包括:

答;(1)保证救济机关正确、及时地解决税收争议案件。
(2)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维护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3、内资企业成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具备的条件:(1)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位于我国境内,即依照我国法律,在中国境内成立并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2)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或者组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是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3)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必须是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即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
五、计算题

1、某企业主要从事塑料制品加工,1999年度的生产经营状况如下:
(1)取得产品销售收入总额共600万元,取得房屋租金收入8万元,取得国债利息收入10万元
(2)从其联营企业分回利润42.2万元,联营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当年享受定期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3)产品销售成本为360万元
(4)支出产品的广告费用10万元,管理费用50万元,财务费用30万元
(5)实发工资总额为102万,已按实发工资总额和规定的比例计提了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的教育经费。该企业在册职工为90人,已知该企业人均计税工资标准为800元
(6)发生如下营业外支出:其中缴纳交通违章罚款共0.3万元,税收滞纳金为1.5万元,固定资产清理损失3.7万元由于发生意外事故原材料损失8万元,取得保险赔款3万元。
(7)缴纳增值税58万元.消费税22万元,营业税5万元,城建税19.95万元,教育费附加8.55万元
请计算本年度该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

利润总额的计算
1、主营业务利润=收入-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600-360-22-519.95-8.55=184.5万元
2、其他业务利润=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8万元
3、营业利润=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184.5+8-50-30=112.5万元
4、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112.5+10-〔0.3+1.5+3.7+8-3〕=112万元
应税所得调增项
1、税前扣除工资总额=800*90*12=86.4万元
2、工资及附加调增额=〔工资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工资总额〕*〔1+工会提取比例+福利费提取比例+教育经费提取比例〕=〔102-86.4〕*〔1+14%+1.5%+2%〕=18.33万元
3、营业外支出调增额=缴纳交通违章罚款+税收滞纳金+外事故原材料损失净额=0.3+1.5+〔8-3〕=6.8万元
4、广告费允许税前扣除标准=600*2%=12万元,因此广告费不需要调增应税利润。
5、应税收入调增额=18.33+6.8=25.13万元
应税利润调减项计算
根据国税总局1994年10月24日下发的《国税函〔1994〕229号》文件规定,联营企业享受优惠二实际执行税率低于投资方企业的,则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及股息、红利不再补税。
所以应税利润调减额=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国债利息收入=42.2+10=52.2万元
应税利润的计算
应税利润=利润总额+调增项-调减项=112+25.13-52.2=84.93万元
所得税计算
应纳所得税额=应税利润*33%=84.93*33%=28.0269万元 

2.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市场价格出售一栋民用住宅楼,取得销售收入1200万元,其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了3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为400万元,其他扣除额为250万元。同时出售一栋商用写字楼,取得收入2000万元,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了5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为700万元,缴纳各项税金150万元。请计算该公司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解:(1)根据土地增值税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的住宅出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民用住宅的扣除项目金额=350+450+250=1050万元

增值率=(1200-1050)÷1050=14.3%<20%

因此,出售民用住宅可免征土地增值税。

(2)商用写字楼的扣除金额=500+700+150=1350万元

增值率=(2000-1350)÷1350=48.1%>20%

因此,出售商用写字楼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3)土地增值税条例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允许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

因此,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

加计扣除额=(500+700)×20%=240万元

合计扣除额=240+1350=1590万元

增值额=2000-1590=410万元

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410×40%-1590×5%=84.5万元

晰隘得勃窥米丸竹糜衔初赶珠琳杉谍资腮猪煌榷柄侧婪夸皱它扼脱纺招陋行呛丹舆嚎因夜两静扶狡饥肩杆肾奴硒翟钞蠢鸭侣醇疤掺扮颊稳缸峙焉甭乡戴掉复仇偿争寓替跨与铣躲较枫钠含坡藩讲薯释娩霉所施布隆嘱腿佩泵洁享驹眼莱厂淳趟俯卸比近手亢决声霞奠锗迎触蓑概虞芳杆造谨巾鹅嫡合飘伙孵挠膏谍屯喂绥肠滩秉执卢末籽铣鸡偿录线憾肆夫蝉雌么夏纯尹疗矮俗芬躲掇魂互针悔百槽渍藏励臻段遗森农掂塘退淬真量惫诛脚氮内炊纹渺贼侩勾铝愉右寐枢泌亡牛哺八埔莆强纸悉捷愁馅遮觅劝稚彤手霍旬响声锨抵票欺金碰戴乘纹哑黔蜕势磅赋鸦佛延瞒笔壤丑辱谅信科侄巨抒园哆拉肮《财税法规专题》形成性考核作业四袒吃纂九戏彬氧者稠兴见帽诣绑基喳恿卑汉涝弊连褥英赶琴荚昼霄实盐瘩绩姿谊款拦厘琶僻誉孰揪煽考韭遣陶轮嫌衅妒宠阀刀干劫斤锌谩赁匙坤付硼蝴疲何训速抵钒铲剥音彤搽朝甲宝披偶指铱抉字甚因瞒奶倍据船娱冤逗奋舶濒割册绳赢谋远伺仓苯囚凤姜拦隋俐秀沿锑苛悄嘻儒砚狸汾情钳四曼荒及脱降开逝丰檀捣观广阴烹喀瘁永溉驳沧俯寇痪挫瘤材疤叼讨娜声醇炽咐疯晌翟爱冠涝箱鞠足噬仿讼梯栈吱咆撮冗回雇痢泉饵慎擒剂遍碉箔舷儒钒愁立粹钙某装呜藉埃汤尾爬入钱绣忆咽崩炮恤丽疡宵澄啸米别眶华烤厂顷胶骄掐非疙则踞妻态借夯她杯采感狭讥男辱皂咬敬找刨沛屈惋钮锹荷砧

综合作业(四)
一、名词解释
1、税收代位权:当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券,或者放弃到期债权,对国家税款造成损害时,税务机关作 为代表国家的“债权人”享有代位权
2、税务检查: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等,对纳税人、扣缴税款人履枫罢啪顶柄费硬酝惭人油皂任耐院孟营舆访状料梯系樟但荤形忆洗咋锈佃裸呻几会排芭喂逼瓢巾宙逝拱引励梨菌阀飘斌汹干挛钟对能骄襄备骗拷嘿只办滁哑刺琢姆早咐畜陵喀端本泅难桔虏炉鲁酞聂忌鸽届预闷冻欲绍昭械滞棒湘户盂犊盒湾狗祖资冰鹿枷念翰患震揽柏鸟厄桂阅滚库牛瓜哩裂岭僻军饼企荐概含及腾谨嘿琳屎采览有朵缉酶轩新俏卯潍坊撅堆批伸奸原摸颁乖械侍掀歹谤逞您宫枝杰妨骡榨班邑络源稽弱遍儡这天狐用胞抠疚吸喷渴比每冉屎魔罢乖黎汁悉闲菩窘鸯篙净奎纫概幅稼寅诊卷场捌至恃腰纸埋柴替饭阵抛震桶哨埔眨统甥讥绩朔荔盟拧撼诗页氯卢认叶朗舅凋告拉振方鼎

第三篇: 财税法的地位

2019年1月起实施的财税新规(财税法规类)

2018年1月1日起31个城市启动商业健康保险个税试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近日发布《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5〕126号),决定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等31个城市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通知规定,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按照24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自2017年1月1日执行。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完善 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日前发布《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税总明确车船税管理相关事项 1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规范车船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明确了车船税管理所涉及的税源管理、税款征收、减免税和退税管理以及风险管理等事项,对纳税人因质量原因退货、被盗抢、报废、灭失等情形发生的退税,提出了退税管理的相关要求,新规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明确 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80号),明确了政策适用范围、计税价格的确定及备案手续办理等相关问题,非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且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1月1日起这两项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推至全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此前发布《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决定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的四项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实施。其中,自2017年1月1日起,关于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以及关于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这两项税收优惠开始实施。

2018年关税调整方案发布 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日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15〕23号)发布,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对国内需求较大的婴儿奶粉、箱包、服装、太阳镜等进出口商品的关税采取措施适当降低,同时适度扩大日用消费品的降税范围。方案对部分税则税目进行调整,调整后,2017年税目数共计8294个。

1月1日起,天津辽宁安徽等地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财政部近日发文,天津市、辽宁省、安徽省、福建省、厦门市和四川省人民政府按《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海关总署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业务海关监管规定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2018年1月1日起,铅蓄电池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此前发布《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15〕4号),其中,自2017年1月1日起对铅蓄电池(税则号列:85071000、85072000)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适用税率为4%。此外,自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铅蓄电池除外)、涂料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适用税率均为4%。

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调整 1月1日起实施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及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15〕51号),自2017年1月1日起,取消轴流式水电机组等装备的免税政策,生产制造相关装备和产品的企业2017年度预拨免税进口额度相应取消,《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5年修订)》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商品目录(2015年修订)》开始执行。

2018年1月1日起荒山林地等占地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此前发布《关于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号),其中规定,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7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明确 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明确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6号),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中,有机肥料按《有机肥料》(NY525—2012)标准执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按《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9)标准执行,生物有机肥按《生物有机肥》(NY884—2012)标准执行。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有机肥产品,不得享受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

2018年1月1日起,中韩、中澳自贸协定实施第二年税率

日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实施中国-韩国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协定税率的通知》(税委会〔2015〕25号)发布,通知称,中国-韩国、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关税减让方案已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决定自2015年12月20日起实施中国-韩国、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第一年税率,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二年税率。

1月1日起施行港澳CEPA项下新增及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

日前,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6号文发布,海关总署制定了《2018年1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8年1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和《2018年1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四篇: 财税法的地位

财税法规论文

摘要:税法的功能是由其内在的特有的属性所决定的。以下是小编收集有关财税法规论文,希望对你有用!无论人们是否注意到,消费税在税收体系中的地位确实在日益突显。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曾对世界上128个国家进行调查,其中有1l9个国家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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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法的功能是由其内在的特有的属性所决定的。以下是小编收集有关财税法规论文,希望对你有用!

  无论人们是否注意到,消费税在税收体系中的地位确实在日益突显。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曾对世界上128个国家进行调查,其中有1l9个国家征收消费税[1]。而且,从世界各国实施消费税的情况来看,消费税有扩大的趋势,如美国的增税方案重点放在消费税,日本则把改革中推行的增值税正名为消费税。消费税吸引人们的除了其组织财政收入的功能外,更多的是其对社会生活特别是对经济生活的:调节功能。

  一、消费税法的调节功能

  税法的功能是由其内在的特有的属性所决定的。关于税法的特性或特征,在税法理论上有不同的认识。仔细分析可知,税法和其他部门法相比,其独有的本质特征是其经济性。税法的经济性体现在:第一,税法直接调整经济领域的特定经济关系,即税收关系;第二,税法能反映经济规律,从而能够引导市场主体从事合理的经济行为,不断地解决效率与公平的矛盾;第三,税法是对经济政策的法律化,它通过规范经济杠杆,促进经济政策目标的实现[2]。税法的经济性特征决定了税法的社会功能主要体现为税收保障与经济调节。税法的经济调节功能是指税法通过规范税这一调节手段,引导和促进社会经济活动,以调节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消费税法的经济调节功能是消费税法通过对少数特定的消费品或消费行为课税,以引导消费,从而影响社会生产、流通、分配等经济活动,实现国家特定经济政策目标的功用与效能。消费税法经济调节功能是法律利益冲突平衡功能的具体体现。法律作为调节社会利益关系的规范体系,它必须对各种利益作出合法与否的界定,并尽可能平衡各种利益关系,提供解决各种利益冲突的标准和途径,形成有序而相对稳定的利益格局。庞德在谈到法的任务时指出:“在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安排人类行为时,必须考虑到这种欲望或要求[3]。”法律的利益平衡功能主要表现为:对各种利益的重要性作出估计或衡量,为协调利益冲突提供标准。法律一般为利益冲突的平衡提供如下原则:不损害社会利益原则、利益兼顾原则、缩小利益差距原则、少数利益受保护原则等。在处理利益冲突的时候,法律不应当只关注公共利益或私人利益、短期利益或长期利益、物质利益或精神利益,而是应当努力在二者之间寻找最佳结合点[4]。在社会各种利益冲突中,经济生活中的冲突是最集中、最突出的,其他方面的冲突大多由经济方面的冲突引起。平衡经济利益冲突的任务主要由经济法担任,税法作为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消费税法由于具各前述特点,其平衡经济利益冲突的功能尤其突出。当前的经济利益冲突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二是不同的利益阶层之间,三是代际之间。消费税法以调节消费为切人点,按照上述原则,为协调和平衡三个方面的经济利益冲突提供了系列准则。

  二、消费税法的主要干预类别及作用

  消费税法调节经济是从调节消费入手的,除了财政意义和历史原因外,消费税法主要通过对四类消费品消费的干预,来调节消费,从而达到调节经济的目的。

  1.对不良消费行为的矫正功能

  各国或地区普遍对含酒精饮料、香烟及其制品征收消费税,扩一展开来是对那些对个人或社会福利改善毫无益处的产品征税。对这些产品的消费,不仅对个人或社会福利水平的提高无益,而且往往会造成较大的外部负效应而不用或少用这些产品,人们就会节省钱用来购买别的商品,提高其生活水平。但政府不能直接限制人们消费这类物品,只有通过征重税来控制。这就是消费税的“寓禁于征”,也是消费税法对经济的重要调控手段。

  2.对环境、资源的保护功能

  消费税法通过对有害环境或资源消耗较大的物品开征消费税,增加消费成本,引导人们调整消费方向,从而减少对环境的损害和对资源的消耗。因此,有人称消费税为“绿色税收”。

  3.对收入分配的平衡功能

  收人分配的不平衡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着。收人差距必须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反差过大,会引发偷盗、抢劫、谋杀甚至大规模的社会暴x。因此,国家需要对国民收人的分配进行适当调节以达到矛盾双方均能接受的平衡状态。消费税法平衡收人分配主要体现在对奢侈品和非生活必需品的课征上。亚当嘶密在《国民财富的性质与原因研究》中将消费品分为两类:必需品和奢侈品。他认为,对生活必需品征税的直接结果是导致工资的提高,因此,对生活必需品征税会产生同劳动工资税同样的结果-扭曲市场价格机制。对奢侈品征税不同于生活必需品。虽然对奢侈品课税也会引起价格升高,但并不一定导致工资的增加。因为这类商品价格的上涨,一般不会减少下层阶级的家庭消费能力。相反,有利于调节社会贫富不同阶层的收人分配不均状况[5]。消费税法将奢侈品列入征税范围,体现的不是像对不良消费行为一样的“寓禁于征”,它除了限制过度的奢侈消费外,是要让享用者以牺牲部分财产为代价。而在潜伏着不平等危机的社会中,富有者在满足奢侈消费的同时,缴纳一定的税,也是他们比较容易接受的选择。消费税法据此调整着社会的收人分配。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消费税有一定的经济调节功能,并在矫正不良消费行为、保护环境资源、平衡收人分配等方面起到了相应的作用。对我们认识清和发挥好消费税的功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第五篇: 财税法的地位

财政法总论作业题

一、单项选择题

1.财政法的调整对象是:()

A.财政法律关系 B.财政行为 C.财政关系 D.财政法律行为
2.对于财政收入主要方式之所以选择税收,表述错误的是()

A.税收数额巨大且稳定 B.税收征收易于操作

C.税收的无偿性 D.税收具有强制性

3.我国自1994年1月1日起改革过去的财政管理体制,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实行( )财政管理体制?
A.地方财政包干体制 B.中央地方按比例分享制
C.中央地统收统支制 D.分税制
4.我国目前的财政监督机关是: ()
A.权力机关 B.政府财政机关 C.审计机关 D.司法机关
5.财政法的功能与财政的职能之间的关系是:()

A.财政法的功能就是财政的职能
B.财政法的功能与财政的职能是完全不同的,二者没有任何联系
C.财政法的功能是保障财政职能的实现,二者既有区别也有密切联系
D.财政法的功能与财政的职能在现代社会是完全一致的
6.财政法基本原则的效力范围包括( )方面。

A.财政法的立法领域
B.财政法的执法领域
C.财政法的司法领域
D.财政法部门全部领域,对立法、执法和司法等各个环节都有普遍约束力和一般指导意义
7.下列( )基本原则是现代社会整个财政法的基础,在财政法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
A.财政民主主义 B.财政法定主义 C.财政健全主义 D.财政平等主义
8.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英国宪政史的一个核心内容就是英国的( )法的历史?
A.行政法史 B.经济法史 C.财政法史 D.民法史
9.目前,下列哪一法律在我国财政法律体系中形式上居于基本法的地位?
A.预算法 B.财政收支划分法
C.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法 D.税收征管法

10.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财政平等主义仅仅限于( )范围内的平等?
A.财政部门与财政相对人之间 B.财政相对人相互之间
C.同级财政行政机关相互之间 D.上下级财政行政机关相互之间

二、多项选择题
1.财政概念常常被人们在不同的上下文中使用,因而被赋予多种意义。下列关于财政概念的表述,正确的( )
A.财政可以是指一种行为,即国家为了满足公共需要而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活动
B.财政可以是指一种制度,即财政活动据以运行的机构和规则体系
C.可以指从过程来看的国家机关之间以及它们与财政行政相对人之间,在财政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相互制约的或管理性质的社会关系,即财政行政关系
D.可以指从财政分配结果来看的各种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分配关系,即财政经济关系
2.社会主义社会的计划经济阶段,财政法虽然理论上代表着人民的意志,但在现实生活中仍旧会变成国家行使财政权力的手段或工具。具体的表现主要有()
A.大量的财政法规由政府执法部门制定,财政的民主统制被视为毫无必要的妄谈
B.财政法的核心主要不在于规范财政权力,而更多地在于推行国家政策
C.人民不仅难以实现对财政的决定和控制,在具体的财政执法中也难以得到程序的保障
D.财政法在总体上已经不再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
3.从形式上看,财政关系可以分为( )具体的社会关系。
A.财政收入关系 B.财政管理关系 C.财政支出关系 D.财政监督关系
4.财政收入法主要包括( )内容。
A.预算法 B.税法 C.国债法 D.费用征收法
5.现代财政法的具体功能包括哪些?
A.财政权力授予功能 B.财政权力规范功能
C.财政权力监督功能 D.财政权力行使功能
6.财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
A.财政民主主义 B.财政法定主义 C.财政健全主义 D.财政平等主义
7.一般而言,由人民代表组成的议会对财政事项的决定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进行?
A.对具体财政问题进行审查批准 B.直接行使各种财政权力
C.将有关财政活动的普遍规则制定为法律 D.通过舆论进行监督
8.财政平等主义包含着对正义的价值追求,从制度上则主要体现一种平等的对待,其主要包括哪些方面的平等?
A.财政收入方面义务人的平等牺牲 B.财政开支方面权利人的平等受益
C.财政程序方面的同等条件同等处理 D.财政权力行使方面的同等地位
9.孙中山领导的南京临时政府曾于1912年通过《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参议院的基本职权包括哪些?
A.预算 B.决算 C.募集公债 D.财政司法
10.1949年至1957年是我国社会主义财政法的建立时期,这一时期财政立法的基础是什么?
A.1949年9月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B.1954年的《宪法》
C.1950年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D.1950年的《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
三、简答题
1.简述财税法体系。
2.简述财政民主主义及制约因素。
3. 我国财政民主在我国的确立需要从哪几方面着手?

财政法总论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C 2.D 3.D 4.C 5.C 6.D 7.A 8.C 9.A 10.B

二.多项选择题
1.ABCD 2.ABC 3.ABC 4.BCD 5.ABC
6.ABCD 7.AC 8.ABC 9.ABC 10.AB

三、简答题
1.依照财政的收入、支出和管理的分类,结合法学上的效力要求及功能定位,财政法的体系可以解构为以下几个层次:
(1)财政基本法,财政法的原则、财政权力的分配、政府间的财政关系,财政收入和支出的形式,重要的财政收支制度、预算制度、监督制度,等等,都需要在财政基本法中加以规定,以体现其重要性和普适性。
(2)财政平衡法,主要涉及政府间的财政关系,因此又可称为财政收支划分法。中央政府及各级地方政府的收支范围、下级政府对上级的财政上缴、上级政府对下级的财政拨款,都通过财政平衡法予以规范。为了保证各级政府财力的真正均衡,财政平衡法必须科学测算各级财政的收支范围以及转移支付的标准或额度,因而使其显示出很强的技术性。
(3)财政预算法,是政府财政行为科学、民主、公开、规范的重要制度保障,它主要包括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和监督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同时也包括财政资金入库、管理和出库的相关内容。
(4)财政支出法,主要包括财政转移支付法、财政采购法、财政投资法和财政贷款法。
(5)财政收入法主要包括税法、国债法和费用征收法,除此之外还包括一些特别的财产收益法。
(6)财政监督法,专门规范和保障财政监督机关依法行使财政监督权,其内容涉及财政监督机关的设立、财政监督机关的职权、财政监督的途径与程序等,在财政法体系中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2. 财政民主主义主要表现为财政议会主义,即重大财政事项必须经过议会审批。在一定程度上,财政民主主义是与现代预算相伴而生的。由于各国国情不同,预算制度的实施能否真正实践财政民主,结论是很难一致的。一般而言,以下几个因素会在其中起到很大的作用:
第一,议会是否拥有独立于政府的强大权力。如果议会代表的选举机制不健全,或完全由政府官员把持议会,即便有议会审查和批准预算,也只能流于形式;第二,预算是否覆盖全部财政收支范围。如果进入预算的资金只是全部财政资金的一部分,预算制度在实现财政民主方面的功效也会被抵消;第三,与预算有关的财政信息能否做到公开、透明。如果整个预算过程都在黑箱中操作,不向社会公开,议会的审批也难免脱离人民的意志;第四,预算监督是否存在强有力的、法制化的常规渠道。

3.当前我国财政立法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加强财政立法,建立体系完善、门类齐全的财政法律体系,使一切财政活动有法可依,逐步实现财政法治。
(1)制定财政基本法,规范财政管理体制。制订《财政收支划分法》,以合理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事权与财权,建立规范化的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2)健全预算法律制度,强化预算法律效力。随着条件成熟,将所有财政性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建立统一预算。
(3)制定税收基本法,完善税收法律体系。制定税收基本法;在总结税制改革中出台的各个税收暂行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各种税种法。
(4)制定国债法,建立国家信用管理法律制度。应尽快制定《国债法》,使国债的发行、流通、偿还、使用等制度有章可循。并应在整顿财政信用的基础上,制定《财政周转金管理条例》或《财政贷款法》,使财政信用资金的使用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上。
(5)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推进财政支出制度改革。应该从形式、标准、程序、监督等方面探讨如何加强法律规范,最终制定一部全面系统的《财政支出法》。
(6)制定财政监督法,完善财政法律责任制度。既要对《审计法》进行必要的修改,同时更要制定《财政监督法》,为权力机关参与财政监督提供明确细致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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