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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优化营商环境的经验范文五篇

时间:2022-04-19 17:20:0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人类生存的空间及其中可以直接或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称为环境。对人的心理发生实际影响的整个生活环境也称为环境,更多称为心理环境,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各地优化营商环境的经验5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各地优化营商环境的经验5篇

【篇一】各地优化营商环境的经验

浅谈法治化营商环境对市场经济的重要性

冯健男

一、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概念

营商环境是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或贸易活动,在遵循政策制度和行为准则等方面所需要的时间和成本等条件和因素,既包括物质因素,也包括非物质因素。其中物质因素包括基础设施建设状况、地理位置、资源状况、产业结构等,非物质因素包括政治环境、社会环境、法治环境等。

市场经济的基础就是法治。法治对营商环境有着重要的影响。法治化营商环境,就是运用法治思维、贯穿法治精神、重视法治方式的营商环境。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明确把“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

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是政府招商引资的重要资本,是企业最关注的重要成本。如何进一步加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是加快市场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

二、我市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基本现状

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通过简政放权、深化服务、督查考核等措施,集中力量打造一流的营商环境,推动发展振兴。各县(市)区的建设投资情况、市直各部门服务经济建设情况从优到劣逐一排名,谁干得好,就表扬谁;谁干得差,就让谁“红脸、出汗”。不断改善政务、市场、社会和法制等环境,为我市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近一个时期以来,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推出了一系列举措。市委、市政府也下了很大的力气抓软环境建设工作,采取了一些突破性的举措。在全国地级市中率先实行“三局合一”,设立市场监督管理局;集中28个部门的审批权限设立行政审批局,实现“一枚公章审批、一个大厅办理”。今年,我们将优化营商环境作为全市“四项重点”工作之一,成立了由市委书记、市长任双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组建了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管理局,制订下发了实施意见和专项整治方案。

简政放权、便民高效是积极构建良好营商环境和投资环境,释放市场经济活力的龙头。近年来,朝阳市锐意改革,大胆实践,简政放权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行政职权、行政许可、前置要件分别压减76%、84%和67%。2016年8月18日,朝阳市行政审批局挂牌成立。新成立的朝阳市行政审批局集中承接了市直28个部门的188项行政职权,审批用章由原来的82枚减少到现在的1枚。
  朝阳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坚持市县同步、全域推进,目前市县两级均成立了行政审批服务局,实现“一个窗口受理、一枚公章审批、一个大厅办结”;所有工业开发区全部实现独立审批、封闭管理。市直各部门直接向各开发区下放行政审批权限205项,发改、住建等部门将项目核准、备案、施工许可等审批密钥全部下放到位。这些改革举措的落实,不仅加快了“五个一工程”的体制机制创新步伐,也带动了全市在思想观念、简政放权、深化服务等方面的变化,使园(景)区的政务环境、市场环境、配套服务环境得到了优化和提升。

从我市几年来的探索实践看,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十分重要,非常必要。一是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是加快转型发展、推动经济迈上新台阶的重要举措。一方面,营商环境的优劣决定了高端要素资源的流向与集聚,成为能否在经济技术竞争中获胜的关键因素;另一方面,要争我市转型发展的新优势,就必须在推进产业、技术等方面硬转型的同时,更加重视以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核心内容的软转型。二是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是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的必然要求。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旨在创新政府管理服务方式,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和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通过优质高效的政府服务有效提升政府治理效能。三是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以提高科学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为目标,以法治为基石,建立起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实现政府依法行政,市场主体诚实经营,公民遵法守法。

三、我市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面临的问题

近年来,我市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仍存在着很多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营商制度建设不健全。一是立法对营商环境的促进和保护不够。当前的地方立法中,以人为本、立法为商的理念尚未完全树立。有些立法项目过于强调对重点领域、国外投资等企业的政策扶持,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对其他市场主体的不公平竞争。立法中公众参与度不够,征求公众意见有的流于形式,商事主体有序参与的渠道有待进一步拓宽。立法过程缺乏有效论证和成本分析,商事主体的利益得不到充分彰显。二是立法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创新实践需要。当前,营商法律法规在一些领域仍然处于空白状态,如集体土地拆迁、工业投资项目审批等,亟须省级乃至国家在法律层面进行顶层设计。审批事项取消、行政权力下放等重点改革事项需要及时对法律法规做出调整。三是立法与营商实际工作存在脱节现象。部分法律规定过于原则,配套实施意见、执行标准等不能及时出台,法律实施达不到应有的效果。如房屋出租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收,由于个人收入和租金收入监控手段和扣缴手段缺乏,逃税漏税现象较为突出。当前,还存在法律规定不统一、法律规范间缺乏必要衔接等问题。

政务服务水平有待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能不高。各地审批事项数量差距较大,个别地方对已取消的审批事项存在落实不到位的问题。一些审批事项程序繁琐、办理时间冗长、效率低下,束缚了企业发展。有些地方在行政审批清理过程中将多个审批合称为一个审批,表面上审批事项少了,但并未起到减轻企业负担的作用。政府与市场关系界限不清。政府不当干预市场的现象在政府招商引资中仍较为突出,在行业准入、项目审核、土地使用、环境保护、生产安全、税收等方面存在突破政策“红线”、对企业过度保护现象。

营商政务服务缺乏有效制度监督。在加强政府绩效管理,规范和健全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等方面尚缺少制度设计,对行政服务行为缺少效能监察,在接受群众监督和评价方面机制仍不健全。一些地方政府对损害商事主体的各类职务行为,惩处机制不健全,问责不够。

市场秩序不够规范。一是诚信体系建设不完善。信用信息的共享、采集、保存、披露,以及信用评价、信用服务等缺乏具体制度。制假售假、坑蒙拐骗、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等问题,以及骗取贷款、非法融资、逃避债务等行为在一些地方、行业依然存在,扰乱了金融秩序,损害了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二是行政执法水平有待提升。市场执法中,部分执法人员素质偏低,不熟悉法律法规,不精通执法程序、执法要求及有关调查取证等专业知识。有的重罚轻纠,甚至只罚不纠,有的重实体、轻程序,越位、缺位、错位问题也比较突出。同时,基层执法中存在权责不对等现象。镇街基层政府直接面向客商提供政务服务,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无权监管,但又承担着属地责任,权责不对应,导致大量市场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纠正。三是企业负担仍然过重。目前,我市通过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清理减少收费项目,企业负担得到有效控制,但企业在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等方面的负担仍然较重。有企业反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险实行捆绑式参保缴费,且单位需承担的缴费比例高,加大了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社会活力未有效释放。首先,社会组织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参与政府重大决策和社会管理缺少固定渠道,没有有效形成行政机关与社会组织“功能对接,能力互补”的工作体制机制。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的能力不足。对社会组织的培育和监督不够,多数社会组织职能单一,不少行业的行业自律、行业规划、行业标准、行业政策以及行业争端协调等缺乏社会组织的有序参与。其次,商事主体参与社会治理机制不健全。除了有关法律对行政立法、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执法,以及价格决策、城市规划、环境评价等领域的商事主体参与有原则性要求外,其他领域尤其是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方面,商事主体参与度低,形式化明显,政策制定与企业需求脱节。最后,区域管理一体化程度较低。近年来,我市在区域一体化建设方面取得一定成绩,但仍然没有形成资源要素优化配置、共建共享、流转顺畅、协作管理的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机制。区域发展中投资与贸易、资源配置、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安全、环境治理、发展规划等公共问题的涌现,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区域冲突,影响了区域和谐发展。

三、加快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

(一)制定行动纲领,为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思想环境支撑。思想决定高度,思想的解放是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真正法宝。因此,在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过程中,首要的是将现代市场经济的契约精神、公平竞争、自由开放观念贯彻到位,使之深入人心,因此,必要的行动纲领不可缺位。

(二)健全营商法规规章,为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环境支撑。应当充分利用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权,以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为基础,全面清理不合时宜甚至阻碍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法规规章,重点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市场秩序建设、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行政效率提升等方面的立法。与此同时,要进一步完善涉及营商环境的法规体系,尤其要加强程序性规制建设,保障规则公平、机会公平和权利公平。

1、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执法上,应当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建议健全遏制侵权的长效机制,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绩效考核;在司法上,建议设置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用以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效能。

2、健全纠纷非诉解决机制,拓宽纠纷解决渠道。建议强化仲裁委在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上的优势:其一,健全仲裁机构的管理体系,强化仲裁机构民主和科学的决策机制;其二,以专业化、专职化为导向培养仲裁员队伍,使仲裁员的仲裁裁决更具权威性;其三,建立商事合同司法纠纷速调速裁机制;其四,探索“互联网+仲裁”模式,搭建云计算数据中心,充分运用大数据,利用中国互联网仲裁联盟的良好平台,应对网络商事纠纷。当然,还有必要建立司法与非诉讼纠纷解决的对接平台,引入商事调解组织、行业协会、商会及其它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

3、提高商事合同纠纷司法效率。商事交易贵在交易之迅捷,有必要为提升为商事合同纠纷的司法效率,以保护企业的利益。各项举措包括:进一步规范案件审理程序和实体处理环节,显著提高商事合同纠纷司法审判效率;显著提高商事合同案件执行效率;保证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推行裁判文书网上公开;推行简易程序快捷审、普通程序简化审制度,建立速调速裁机制;健全全市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完善被执行人联动制约惩戒机制。

(三)充分简政放权,为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政务环境支撑。 严格执行政府依法决策制度。以地方性法规规范全市依法行政工作,强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为法定程序的依法决策机制,着力提升依法决策能力。

(四)维护公平有序竞争,为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市场环境支撑。

1、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一是要清理和规范阻碍企业发展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轻企业各项不合理的负担,降低企业税费成本;二是提高劳动力市场的配置效率,提高优质劳动力的供给度和劳动者的素质,提升企业用工效率,降低企业用工成本;三是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四是通过产业链招商,加大本地企业的产销配套力度,并充分利用政府的资源,为企业拓展产品销售和合作的空间,降低企业寻找市场成本。

2、加强市场监管。当前我国市场监管越分越细、越来越多,却存在部门之间不协调,多头监管、重复监管的现象,导致监管缺乏权威性。建议制定关于加强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的相关规范,以依法加强市场主体行为监管为重点(尤其是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商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网络交易、知识产权保护、市场中介服务行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等),推进市场行为监管体系建设,保障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

3、加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应当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抓好规划编制、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和试点,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强化信用监管和信用约束。其一,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其二,加强征信评级管理。依法加强对征信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的管理,规范征信评级行为。

4、改善中小企业融资困境。一方面,应当鼓励中小企业抱团应对融资难,鼓励投融资服务商会搭建好融资信息共享、融资效率提高、融资风险降低的平台;另一方面,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政策,建立和规范中小企业税收支持政策,保障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以及引导和规范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各类中介机构。

(五)推进和谐稳定,为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

提供社会环境支撑。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必然是一个和谐稳定、开放包容、文明繁荣的社会环境,也是企业最根本、最核心的发展环境。应提升市民法治素质,强化“平安朝阳”的建设,打造职教基地和职业技能开发评价示范基地,创新基层社区治理,实现业主组织与居民自治组织互动衔接,为整体社会环境的和谐稳定提供个体支持。

(冯健男,朝阳市环境保护局,助理工程师,朝阳大街三段54号朝阳市环境保护局,151********)

[参考文献]

[1] 以改善法制环境为抓手优化营商环境,杨福忠,河北日报

[2]何祚欢.武汉城市文化解读:武汉商业复兴 从“和”而来

[J].武汉晚报,2013-12-27.

[3]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武汉行政学院(中共武汉市

委党校).2014—2015 年武汉国家中心城市建设发展报告

[4] 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篇二】各地优化营商环境的经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 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四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 国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八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

开展营商环境评价,不得影响各地区、各部门正常工作,不得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营商环境评价谋取利益。

第九条 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安全、质量、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在国际经贸活动中遵循国际通行规则。

第二章 市场主体保护

第十条 国家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受到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对依法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各类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十二条 国家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

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发展的政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第十三条 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监管,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护企业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严禁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确需实施前述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限定在所必需的范围内。

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的摊派行为。市场主体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摊派。

第十五条 国家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国家持续深化商标注册、专利申请便利化改革,提高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审查效率。

第十六条 国家加大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提升中小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的便利度。

第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决定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不得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第十八条 国家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维权服务平台,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维权服务。

第三章 市场环境

第十九条 国家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统一企业登记业务规范,统一数据标准和平台服务接口,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登记管理。

国家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持续精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依法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进行分类管理,为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提供便利。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领域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企业从申请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所需办理的手续。在国家规定的企业开办时限内,各地区应当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

企业申请办理住所等相关变更登记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不得限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企业迁移后其持有的有效许可证件不再重复办理。

第二十条 国家持续放宽市场准入,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第二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有效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打破城乡、地区、行业分割和身份、性别等歧视,促进人力资源有序社会性流动和合理配置。

第二十三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创新服务,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拓展创新空间,持续推进产品、技术、商业模式、管理等创新,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具体问题,确保减税降费政策全面、及时惠及市场主体。

第二十五条 设立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经国务院批准。对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目录清单之外的前述收费和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降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管考核和激励机制,鼓励、引导其增加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并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提高贷款审批效率。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授信中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不得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收费行为,不得违规向服务对象收取不合理费用。商业银行应当向社会公开开设企业账户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办理时限。

第二十七条 国家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拓宽市场主体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依法发行股票、债券以及其他融资工具,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第二十八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安全、便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各地区应当优化报装流程,在国家规定的报装办理时限内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用企事业单位运营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

国家依法严格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

第三十条 国家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持续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维护信用信息安全,严格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清理力度,并通过加强预算管理、严格责任追究等措施,建立防范和治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长效机制。

第三十三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市场主体注销办理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注销成本。对设立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无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对有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在债权债务依法解决后及时办理注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

第四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四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

第三十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编制并向社会公开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下同)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细化量化政务服务标准,压缩自由裁量权,推进同一事项实行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

第三十六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需要市场主体补正有关材料、手续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现场核查、技术审查、听证论证的,应当及时安排、限时办结。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对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时限有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尽快办结;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合理、高效的原则确定办理时限并按时办结。各地区可以在国家规定的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时限内进一步压减时间,并应当向社会公开;超过办理时间的,办理单位应当公开说明理由。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已设立政务服务大厅的,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政务服务事项一般应当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统一办理。对政务服务大厅中部门分设的服务窗口,应当创造条件整合为综合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三十七条 国家加快建设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称一体化在线平台),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一网通办”。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步骤,纳入一体化在线平台办理。

国家依托一体化在线平台,推动政务信息系统整合,优化政务流程,促进政务服务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数据共享服务,及时将有关政务服务数据上传至一体化在线平台,加强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管理,确保共享数据安全。

国家建立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实现电子证照跨地区、跨部门共享和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电子证照的推广应用。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推动政务服务大厅与政务服务平台全面对接融合。市场主体有权自主选择政务服务办理渠道,行政机关不得限定办理渠道。

第三十八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一体化在线平台,集中公布涉及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各类政策措施,并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宣传解读。

第三十九条 国家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新设行政许可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的规定严格设定标准,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查论证。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或者市场机制能够解决以及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规定不得设立行政许可的事项,一律不得设立行政许可,严禁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相关管理事项已作出规定,但未采取行政许可管理方式的,地方不得就该事项设定行政许可。对相关管理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可以依法就该事项设定行政许可。

第四十条 国家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制度,适时调整行政许可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清单之外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

国家大力精简已有行政许可。对已取消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不得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不得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

对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整合实施、下放审批层级等多种方式,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减轻市场主体负担。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告知承诺的方式办理。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规模等分类规范投资审批程序,精简审批要件,简化技术审查事项,强化项目决策与用地、规划等建设条件落实的协同,实行与相关审批在线并联办理。

第四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化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审批、多图联审、联合竣工验收等方式,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能。

在依法设立的开发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区域评估,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对一定区域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等事项进行统一评估,不再对区域内的市场主体单独提出评估要求。区域评估的费用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

第四十三条 作为办理行政审批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以下称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作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国家加快推进中介服务机构与行政机关脱钩。行政机关不得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除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外,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机关所负责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市场主体承担。

第四十四条 证明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

设定证明事项,应当坚持确有必要、从严控制的原则。对通过法定证照、法定文书、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能够办理,能够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以及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不得设定证明事项。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布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清单之外,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各地区、各部门之间应当加强证明的互认共享,避免重复索要证明。

第四十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的有关要求,依法削减进出口环节审批事项,取消不必要的监管要求,优化简化通关流程,提高通关效率,清理规范口岸收费,降低通关成本,推动口岸和国际贸易领域相关业务统一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

第四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精简办税资料和流程,简并申报缴税次数,公开涉税事项办理时限,压减办税时间,加大推广使用电子发票的力度,逐步实现全程网上办税,持续优化纳税服务。

第四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部门协作,实行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压缩办理时间,降低办理成本。在国家规定的不动产登记时限内,各地区应当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

国家推动建立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系统,逐步实现市场主体在一个平台上办理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纳入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的动产和权利范围另行规定。

第四十八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听取市场主体的反映和诉求,了解市场主体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依法帮助其解决。

建立政企沟通机制,应当充分尊重市场主体意愿,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不得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第四十九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便利、畅通的渠道,受理有关营商环境的投诉和举报。

第五十条 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准确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措施和成效,为优化营商环境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国家鼓励对营商环境进行舆论监督,但禁止捏造虚假信息或者歪曲事实进行不实报道。

第五章 监管执法

第五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明确监管对象和范围、厘清监管事权,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实现监管全覆盖。

第五十二条 国家健全公开透明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体系。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分领域制定全国统一、简明易行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三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要求,创新和完善信用监管,强化信用监管的支撑保障,加强信用监管的组织实施,不断提升信用监管效能。

第五十四条 国家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检查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方式进行。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尽可能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

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并严格规范重点监管的程序;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问题,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并依法依规处理。

第五十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留足发展空间,同时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第五十六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依托国家统一建立的在线监管系统,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和关联整合,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第五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行政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

国家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在相关领域推行综合行政执法,整合精简执法队伍,减少执法主体和执法层级,提高基层执法能力。

第五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现行政执法信息及时准确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

第五十九条 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开展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等活动,应当严格依法进行,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并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外,不得在相关区域采取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

禁止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

第六十条 国家健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合理确定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第六章 法治保障

第六十一条 国家根据优化营商环境需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及时制定或者修改、废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措施涉及调整实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的,依照法定程序经有权机关授权后,可以先行先试。

第六十二条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报纸、网络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第六十三条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制定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核。

市场主体认为地方性法规同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认为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国务院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由有关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第六十四条 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第六十五条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结合实际,确定是否为市场主体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协调、合理把握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等的出台节奏,全面评估政策效果,避免因政策叠加或者相互不协调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

第六十六条 国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

第六十七条 国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落实国家机关普法责任制,提高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能力,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断增强全社会的法治意识,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基础性支撑。

第六十八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调解、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第六十九条 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违法干预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事项;

(二)制定或者实施政策措施不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

(三)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四)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

(五)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六)违法设立或者在目录清单之外执行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

(七)不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或者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

(八)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或者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

(九)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或者违法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

(十)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时,不按照规定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十一)其他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者损害营商环境的情形。

第七十条 公用企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办理时限等信息;

(二)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

(三)向市场主体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七十一条 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法开展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

(二)违法干预市场主体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

(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四)不向社会公开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

(五)违法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三】各地优化营商环境的经验

优化营商环境的思考

首先,优化营商环境,这是针对我国经济社会面临的发展瓶颈精准发力。总理在报告中提及“安不忘危,兴不忘忧”,清醒认识到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一些突出问题。仔细研究,其中相当一部分、甚至可以说是绝大部分表述,都和营商环境欠优、放管服改革滞后有千丝万缕联系。比如,经济增长内生动力还不够足,创新能力还不够强,发展质量和效益不够高,一些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经营困难,民间投资增势疲弱,部分地区经济下行压力较大;政府职能转变还不到位……

其次,优化营商环境,就是解放生产力,就是提高综合竞争力,这是一个地方也是一个国家发展的重要软实力。要是政府审批不但繁难耗时,甚至还有猫腻,处处设卡处处为难,谁还愿意来投资办企?地方经济还如何发展?中国的国际综合竞争力岂非也要大打折扣?由此我们就能理解,何以总理一再强调,“政府要严守承诺,不能新官不理旧账、对企业不公平对待或搞地方保护”;“保障不同所有制企业在资质许可、政府采购、科技项目、标准制定等方面公平待遇,坚决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一定要让我们的企业家、市场主体真正感觉到营商环境的切实优化”。

第3,优化营商环境,也是净化社会风气,打造法治国家。一些地方频频发生的污化营商环境的事例,正是对法治的藐视,对规则,对公平正义的破坏。世界银行近期发布的《2018年营商环境报告:改革创造就业》显示,中国在全球190个经济体的营商环境评价中,排名第78位。这和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地位极不相称,我们不但落后于名列前十的韩国、新加坡、中国香港,还落后于毛里求斯等发展中国家。 一、关于对优化服务的思考

在全国深化“放管服”电视电话会议上,李克强总理强调,改善营商环境,要进一步做好简政放权的“减法”,做强监管的“加法”和优化服务的“乘法”。李克强总理把服务作为“乘法”来强调,足以说明服务在营商环境中的极端重要。其实,良好的营商环境,就体现在高水平和高质量的服务上。

首先,服务是个立场态度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搞清楚为谁服务勿需赘言,就是为企业,为投资者,为市场主体服务。发展是第一要务,是当前最大的政治,没有发展,就没有人民的幸福生活。靠谁发展?特别是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下,就必须靠企业,靠投资者,靠亿万创业创新者。他们提供就业,缴纳税收,促进经济发展,创造社会财富,为他们服务,就是为发展服务,就是为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务。从这个角度和立场来认识思考问题,就能端正服务态度,就能打心底与他们建立真挚的感情。当然,这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我们服务的企业,大部分是民营私营企业,我们服务的投资者、市场主体,大部分是民间资本投资者、企业家,思想观念有个逐步转变的过程,真挚感情需要有个逐步建立的过程。我们要发自内心的去接近他们、尊敬他们,带着深厚纯朴的感情为他们服务,就能成为我们的自觉行动,才能真正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

在与企业的交往中,既要和他们建立深厚的感情,积极作为,自觉服务,又要洁身自好,守住底线,保持清正干净的关系。良好的营商环境是我们全面从严治党成效的客观体现,建立既“亲”又“清”新型的政商关系,是政治文明的进步,是对市场经济的净化,是做好优化服务“乘法”的前提和重要保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新型政商关系概括起来说就是“亲”“清”两个字,对领导干部而言,所谓“亲”,就是要坦荡真诚,同民营企业接触交往,特别是在民营企业遇到困难和问题的情况下更要积极作为,靠前服务,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多关注,多谈心,多引导,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所谓“清”,就是与民营企业家的关系要清白,不能有贪心私心,不能以权谋私,不能搞权钱交易。我们必须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坚持清正廉洁,执政为民这个心中之“主”不变,坚持法治这个底线不破,坚持党规政纪这个红线不触,在各种诱惑面前,保持定力。

其次,服务是个导向问题。企业有所呼,政府有所应。投资者满意、企业发展就是我们服务的方向。我们要为企业、投资者提供服务,关键是要了解他们最需要什么样的服务,有什么问题急需解决。有一种现象,一些政策措施与企业投资者的需求“对不上光”,比如简政放权好几轮,但很多削减下放的审批事项,并非企业急需的。我们要把企业和群众是否需求作为第一信号,把企业和群众是否满意作为第一标准,切实从他们的利益出发,紧盯他们的政策需求,服务需求,改进我们的工作,提供精准的服务。

  第三,服务是个标准质量问题。坚持一流标准是服务高质量的前提和基础。一要对照国际标准。营商环境是世界银行经过十几年探索、整理和归纳,与2001年提出的衡量和评估各国私营部门发展环境的指标体系。包括“开办企业,申请建筑许可、获得电力、登记财产、获得信贷、投资者保护、缴纳税款、跨境贸易、合同执行和办理破产”等十项议题。其评估领域也动态调整,今年又增加“营商环境便利度”指标等。该体系是世界上较为完善,也被广泛认可的一套标准。2016年10月世界银行发布年度报告,对全球190个经济体的营商环境进行分析和评估,报告显示,中国位列第78位,处于中上水平。报告同时也指出我国营商环境存在的突出问题,如施工许可办理难度大、纳税问题突出、开办企业过程需精简、中小投资者保护不足、电力获得存在困难、开展跨境贸易仍存难度。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指出,要形成对外开放新体制,完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国际化是指符合国际惯例和世贸规则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和体制。以问题为导向,深入研究世界银行的通行标准,结合晋城的实际,积极推进晋城国际化的营商环境。二要对照先进国家和地区的标准。良好的营商环境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软实力的重要体现,提高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方面。一些先进国家和地区在实践中,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特点和模式。如新加坡是法治优先模式,新加坡的法治体系较为完善,拥有健全和公正的司法审判制度,为知识产权保护、吸引人才、劳动者权利保护、鼓励移民等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如香港为国际化优先模式,香港优质的营商环境得益于高度的开放,主要体现在政治文化交流、经贸投资和城市管理水平方面的国际化高标准。如深圳为效率优先模式,深圳率先提出“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通过整合内部资源,优化业务流程,简化审批程序,实现了审批环节做减法,审批效率做加法,打破部门边界,加强单位间横向业务协同,建立多层次横向联动机制,促进审批业务无缝衔接,提升一体化程度。

  第四,服务是个作风问题。当前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从上到下出台方案,制定措施,宣传发动,正在强有力推进。但发展也还不平衡。不难发现,一些同志在经济新常态下,还有许多不适应。有的不怕不亲,只怕不清,不敢不愿深入企业,接触企业家;有的用会议落实会议,用文件落实文件,用表态代替行动;有的也到企业转一转,只是蜻蜓点水,不解决实际问题。凡此种种,说到底是个作风问题,典型的“中梗阻”,各项政策措施落不到实处,企业的困难问题得不到解决,营商环境得不到优化,我们还谈何招商引资,还谈何转型升级,还谈何经济发展。优化服务做“乘法”,需要我们进一步转变作风,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要“大有作为”的指示精神,按照“机关干部入企服务常态化”的要求,以强烈的责任意识、担当精神和求真务实的作风,打通服务企业的“最后一公里”,深入企业,实实在在,真真正正为企业,为投资者排忧解难,遮风挡雨,保驾护航。

  二、关于对营商环境的思考

一是怎么认识企业、投资者赚钱。市场经济是候鸟经济,追求利益最大化,哪里发展环境优,服务质量好,投资回报率高,企业就到哪里发展,投资就往哪里集聚。一句话,哪里能赚钱,投资者就往哪里跑。资本是有“腿”的。一个地方在选资引资的同时,投资者也在比较、选择营商环境。如果营商环境不理想,赚不了钱,项目可能拔“腿”就走。对于投资者来说,赚钱就是最重要的营商环境。投资者赚钱,我们发展,我们增加就业,增加税收,改善民生,拉动经济,实现双赢,合作才能长久。在这里我们必须认清“予与取”的关系,做到先予后取,放水养鱼。勇于放弃一些暂时的利益,满腔热情地为企业、为投资者搞好服务。只有企业和投资者赚了钱,发了财,发展壮大了,才能推动经济快速发展,促进社会繁荣,这就是我们最大的利益所在。

二是如何让企业、投资者赚钱。过去我们招商引资拼的是资源,拼的是优惠政策,现在必须转移到拼环境,拼服务上。优化营商环境,就是想方设法帮助企业赚钱。要正确处理有所为和有所不为的关系,合理划分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弱化干预,强化协调,运用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明确告诉市场主体不能做什么,至于能做什么,该做什么,由市场主体根据市场做出判断。在政策制定上,只要不违背国家政策法规,外地的经验做法都可以拿来为我所用,使我们的政策更具有包容性。要敢于善于先让利后得利,让近利得远利,让小利得大利。在规费征收上,可收可不收的,全部取消;有上下限规定的,一切按下限收取;对于一些地方性收费,采用“不服务不收费”的原则,取之于企业,用之于企业,全心全意促进企业发展。要加强企业周边环境的整治。要教育引导群众正确看待各种利益关系,杜绝欺生排外行为,与驻地企业搞好合作,互惠互利,决不许蓄意闹事。要严肃整治各种阻碍企业进入工地、断水断电、堵门堵路等破坏企业正常生产秩序的行为,对强买强卖,蛮横无理,寻衅闹事等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切实为企业、投资者保驾护航。总之,就是要营造一种“你发展我铺路,你挣钱我保护,你纳税我服务,你有难我帮助”的氛围。

三、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必须持之以恒,久久为功的思考

李克强总理强调,营商环境是生产力。良好的营商环境具有 “洼地效应”,能使项目、资金、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不断汇流聚集,形成强大的力量,推动区域经济快速发展;具有“连锁效应”,能使环境的受益者,同时成为我们的宣传者,做到“一花引来百花春”的效果;具有“亲和效应”,能使人们安居乐业,商家安心生产,各行各业良性互动,形成强大的凝聚力和竞争力。

栽下梧桐树,引得凤凰来。优化营商环境如同栽培梧桐树。梧桐树不会自己长大长壮,需要我们培土浇水,精心呵护。优良的营商环境不会自己形成,需要我们精心营造。它需要便利完善的硬环境,机场、高铁、高速公路等便利的交通,电、气、水、热等过硬完备的基础设施,医疗、教育、住房等基本舒适的生活条件,它需要适宜温馨的软环境,一个服务窗口,一个工作流程,一名办事员,一个过路行人的一言一行,都是营商环境的重要体现,每个人既是营商环境的建设者、参与者,也是营商环境的受益者、共享着。良好的营商环境是一个地方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其意义远远超越经济领域,关乎所有企业和社会成员,关乎产业转型升级的进程和成效,关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如期实现,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任务。

 

【篇四】各地优化营商环境的经验

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经验特色亮点

X区作为我市国家级X区,坚持以“亲”为罗盘仪,以“清”为压舱石,强化服务宗旨,主动作为、精准发力,以“信息披露不打折、兑现政策不走样、对上争取不松懈、解决问题不耽搁”,营造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

一是营造亲商环境。制定《X区公职人员政商交往准则和行为规范》,推动政商之间敢“亲”、真“清”。积极筹办企业家协会,指派X名项目秘书上门服务,主动与企业家交朋友、搞服务、解难题,防止政商关系“清”而不“亲”。

二是营造尊商环境。尊重企业发展成就,肯定企业家、工匠的工作成绩,促进企业健康发展。X家荣获全省优秀民营企业,x集团董事长X荣获全省优秀民营企业家;辖区X家企业荣获全市优秀民营企业,X个企业家荣获全市优秀民营企业家;“感动X区人物”入选X位民营企业家和企业工匠,举办X区十大杰出企业家和优秀民营企业评选表彰活动。

三是营造爱商环境。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减税降费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规划建设X区高端人才公寓,制定《高端人才公寓租售管理暂行办法》,帮助民营企业解决人才引进、职工住房、子女就学、看病就医等难题。

四是营造护商环境。建立企业财产权、知识产权等保护联系机制,严厉打击侵害民营企业的违法犯罪,营造公平公正法治环境。建立民营企业警务联络点,指导加强人防、物防、技防、消防,保护企业人财安全。

【篇五】各地优化营商环境的经验

提升行政效能优化营商环境的经验借鉴
作者:舒洁 张舵
来源:《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20年第11期

        摘 要:在“放管服”改革背景下,国家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国内各地区各城市例如深圳、长沙等城市为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抓手,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打造公平营商环境的“高地”,提高政府行政效能,从提高行政效能实践层面助力营商环境建设,为努力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提升城市国际化水平提供了经验借鉴,丰富了我国理论界对以提升行政效能优化营商环境的研究。

        关键词:营商环境;行政效能;放管服

        一、营商环境与行政效能的逻辑关系

        1.行政效能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内在意蕴

        政府管理是个动态过程,总要根据新的形势提出新的工作任务。我国在持续推进行政体制改革过程中,把转变政府职能作为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关键举措,积极向有限型、服务型及有为型政府转变。而政府行政效能的提升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题中之义,决定着政府职能的实现。由于政府是营商环境优化的责任主体,其高效率的办事和优质的服务能力是实现营商环境优化的有效路径。因此,政府要通过构建有效的制度环境,积极落实宏观调控、实现公平的市场监管等职责,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减少政府无效干预,从而能够合理配置资源,以高质量的行政效能保障有品质的政府服务,保障市场主体的经营面临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政策环境,最大限度降低制度交易成本。可以说,聚合完备的资源要素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内在意蕴。

        2.良好的营商环境是行政效能提升的现实反映

        营商环境作为综合实力和竞争力的重要体现,是一种制度软环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政府治理能力的高低,是一个区域的市场主体所面临的包括政务环境、市场环境、社会环境、基础设施环境等要素构成的综合发展环境,是政府与市场、社会共同提供的一种具有制度特征的特殊公共产品。对照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中的开办企业、办理施工许可证、电力获取、财产登记、信贷获取、少数投资者的保护、纳税、跨境贸易、合同执行、破产办理等10项评估指标,这些都属于营商环境中的政务环境范畴,即其所衡量的是政府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功能发挥情况。因此政府在营商环境建设中充当责任主体,发挥主導作用,营商环境的建设与优化最直接反映了政府行政效能和治理能力的提升。而营商环境与行政效能最直接的相互作用不仅是政商关系,更多层面映射的是行政运行机制与经济运行方式之间的关联和博弈。随着市场经济制度的逐步确立和健全,营商环境的质量已然成为一个地区政府能力形象的体现,更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平衡与效益以及地区发展的可持续性。

        二、深圳、长沙以提升行政效能优化营商环境的经验借鉴

        1.加快“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推动数据互联互通

        深圳市新推出“秒批”改革(无人干预自动审批服务),它主要依托人工智能、大数据、互联网等先进技术,按照“便利化、网络化、智能化”的原则,进一步减时限、减材料、减环节,在教育、住房、医疗、社保、民政、公安等重点民生领域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审批中,使得整个审批流程得以优化、申请程序得以简化、操作流程得以细化。实现“秒批”的关键在于深圳市率先完成了全市数据的共享与交换,已实现政府上下级、部门之间、部门内部以及社会第三方数据共享。通过业务的高效协同、跨部门的信息流动,保障政务信息资源跨层级、跨部门的传递,从而推动了电子公文、电子印章、身份认证和电子证照等数据资源的互信互认,大大提高了政府行政效能。

        长沙市整合现有各类政务平台资源,建立了统一的“长沙市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同时建成企业、个人申报材料共享库,使电子证照、批文等申报资料实时共享,跨部门、跨地区数据开放共享,“信息孤岛”得以打通。同时长沙市与多家银行签订了“互联网+不动产抵押登记”框架协议,开展线上抵押登记合作。企业及自然人可以通过手机等移动互联网接入方式随时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并且实现自助打证、自助领证。

        2.打造“金融集市”,直击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痛点

        长沙市创新金融服务方式,打造“金融集市”,直击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难点痛点。从2018年12月起,长沙经开区在每个月的首个星期五下午开设金融服务集市,与企业面对面交流,助推小微企业发展。在累计举办的金融集市20场次中吸引了园区近400家企业,使其获得金融机构融资逾10亿元,支持企业120家,协助200多家企业申报各级资金补贴,为园区企业发展提供了高质量的金融服务。

        “金融集市”的特色在于一是使金融资源得以全面整合。长沙通过大型“金融集市”活动召集了全市约80%以上银行机构参与,并邀请了会计师事务所、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和小贷微贷公司等多元化金融机构参加活动。除了提供传统金融手段外,还提供园区风险补偿基金、贷款贴息、过桥转贷等金融支持手段,实现普惠金融及综合服务园区全覆盖。二是不断丰富活动形式、创新服务模式。针对各创业园区企业的个性化需求,“金融集市”走进创业园区开展专场活动,解决企业难题。采取债权融资与股权投资并行的形式,多维度服务于园区企业。三是帮助企业打通“融资最后一公里”。长沙经开区在每场活动结束后,会由金融服务中心牵头组织开展一对一上门服务,为企业落实需求,解决企业实际困难。

        3.完善保障监督机制,促进营商环境政策加速落地

        为使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长沙市完善保障监督机制,多措并举促进营商环境各项政策加速落地。一是长沙市委市政府定期主持召开企业家座谈会,充分听取企业家意见,对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都逐条进行梳理,逐一交办,确保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反馈。二是聘请营商环境特约监督员,长沙市从各行业聘请了100多名企业家担任营商环境监督员,对重要涉企政策的制定和出台提供咨询,对优化营商环境提出意见和建议。三是设置营商环境监测点。在各区县(市)、园区构建固定和随机的营商环境监测点,持续监督各领域各行业营商环境的突出问题。四是打造诚信政府。长沙市组织开展“新官不理旧账”专项治理行动和政府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同时对涉企政策持续开展兑现,对市政府及各部门出台的政策进行摸底,根据效力状态实施滚动式管理,对涉及市级层面的涉企财政政策条款,进行全面清理并及时兑现。

        4.完善政商关系正常沟通机制,营造亲清的政商环境

        深圳在政企关系的维护上走在了全国前列,商业氛围浓郁。在政企沟通方面首先是“深圳政府在线”推出“政企通”栏目,为政府与企业网上对话搭建平台,企业可以直接就所遇问题与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对话,“政企通”设置专门栏目和版面对访谈问题进行跟进,保证企业提问问题“有着落、有回响、有反馈”。其次是提供“软服务”即在i深圳APP、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移动信息平台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用企业家自己的话说“在深圳,当企业不需要政府的时候你感受不到政府的存在,当企业真正需要政府的时候政府就在你的身边”。

        长沙在建立政企沟通机制方面的举措包括:一是长沙市根据优势产业链项目,在全国首创产业链办公室,每条产业链由一位市级领导担任“链长”,直接帮助企业推动项目落地。二是组织企业相关人员参加人才培养、政策宣传、应用技术推广等活动。三是建立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鼓励支持优秀企业家在群团组织兼职。四是持續开展“企业家权益保护”行动,长沙市出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规范经济犯罪案件办理规定》《关于依法保障和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等十大保护措施,保障企业家人身和财产权利。针对经济犯罪问题,长沙市集中开展打击整治专项行动,建立涉企案件经济影响风险评估制度,维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五是设置长沙经理学院。依托市委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设置长沙经理学院,就政府的制度政策、办事流程、涉企措施等进行讲解,对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开展免费培训。

        三、启示

        优化营商环境作为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抓手,是增强微观主体活力、释放全社会创新创业创造动能的重要举措,是健全政府管理体系、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对于提升政府治理能力、促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作用显著、意义重大。因此,在“放管服”改革背景下,以政府行政效能为视角,综合运用行政效能理论来分析营商环境与行政效能的逻辑关系,结合学习借鉴深圳、长沙等地区经验对提升行政效能优化营商环境的研究,不仅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实践提供理论指导,而且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统一到城市建设的战略地位上,将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作为实现战略目标的基础工作,从而建立起更为完善更为实用的地区营商环境评价体系,丰富了我国理论界对于提升行政效能优化营商环境的研究。

        参考文献

        1.后向东.论营商环境中政务公开的地位和作用.中国行政管理,2019(2).

        2.董志强,魏下海,汤灿晴.制度软环境与经济发展――基于30个大城市营商环境的经验研究.管理世界,2012(4).

        3.娄成武,张国勇.治理视阈下的营商环境:内在逻辑与构建思路.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2).

        (责任编辑:兰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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