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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擅自采伐枯死林木行为的定性4篇

时间:2022-08-19 17:30:02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无证擅自采伐枯死林木行为的定性4篇无证擅自采伐枯死林木行为的定性 对砍伐非活立木构成何罪的诠释原著 王占涛1修峰2徐岩3曲柏森4 (1.集安市双岔国营林场吉林.集安134209;2.中国建设银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无证擅自采伐枯死林木行为的定性4篇,供大家参考。

无证擅自采伐枯死林木行为的定性4篇

篇一:无证擅自采伐枯死林木行为的定性

伐非 活立木 构成何罪的诠释 原著

 王占涛 1修峰 2徐岩 3曲柏森 4

 (1.集安市双岔国营林场吉林.集安 134209;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吉林.白山 132001;3.集安市太王林业派出所吉林.集安 134200;4.集安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吉林.集安 134200) 摘要:在林区生活中有多数人认为私自砍伐非活立木是合法的所以也很不以为然。本文通过对一个典型案列的诠释让广大人民群众对非活立木的违法采伐定性问题有一个理性准确的认识并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

 关键词:砍伐非活立木行为诠释 【案情】

 1、近日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不服林业行政处罚的案件争涉对象竟是砍伐非活立木即枯死树。2010 年 6 月 5 日被告吉林省集安市森警大队以原告张某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砍伐原木材积 10 立方米的非活立木为由,按有关法律、法规对非活立木的定性及处罚标准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而原告张某则认为非活立木不具有林木的正常用途且其采伐已由护林员同意故其行为不应认定为盗伐林木的违法行为并不应予按森林资源的标准予以处罚。

 【聚焦点】

 张某砍伐非活立木其行为构成何罪有三种不同解读: 一是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张某没有取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而任意采伐山上林分里的树木其行为属于符合滥伐林木罪的构成特征应认定为滥伐林木罪;

 二是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盗窃罪与盗伐林木罪之间是普通罪名与一般罪名的关系在犯罪构成符合一般罪名的情况下就应该适用一般罪名来定罪否则刑法就失去了设定一般罪名的必要了; 三是认为张某构成盗窃罪。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特征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特征。且树木虽然枯死但仍有一定价值张某所砍伐的非活立木价值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适用滥伐林木罪对张某定罪不足以体现量刑适当原则故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应该适用重法条优于轻法条的原则即定盗窃罪更合适。

 【诠释】

 1、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非活立木的树木是属于森林资源的组成部分的那么就应该受到森林法的保护。国家林业局林函策字(2003)15 号明确规定了未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火烧枯死木"等因自然灾害毁损的林木应当依法分别定性为盗伐或者滥伐林木行为。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而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滥伐林木罪的对象主要是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而盗伐林木罪的对象则是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滥伐林木罪是未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而任意采伐一般为公开采伐盗伐林木罪则是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或者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多为秘密采伐;另外滥伐林木罪构成只要具有违反森林法或者采伐许可证的规定任意采伐的故意即可而盗伐林木罪则必须具有非法占有林木的犯罪目的。本案中张某在不具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枯死木据为己有且林分中的树木既非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也不是本人自留山上的林木故张某的行为不符合滥伐林木罪的犯罪构成。

 2、从法条关系上说虽然符合盗伐林木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一定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但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不一定符合盗伐林木罪的构成要件。盗伐林木罪的行为对象仅限定为"生长中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显然枯死林木已经排除在了"生长中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之外其虽然也具有一定的水土保持、防风固沙的作用但功能已经完全不如生长中的林木了。况且与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所具有的生态功能相比枯死林木的生态功能更低。既然盗伐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仅承认盗窃罪那么如果将盗伐枯死林木的行为认定为盗伐林木罪就明显不协调了。从我国《刑法》的立法本意来说刑法设立盗伐林木罪的立法本意只是打击那些破坏生长中的森林和林木的行为而枯死、干枯木已不能发挥其生态效益。本案中张某砍伐 10 立方枯死树木的行为即不符合盗伐林木罪的对象特征也不符合刑法制定盗伐林木罪保护法益的立法本意。

 3、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以及第三百四十五条都没有禁止对盗伐林木的行为在必要时适用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盗伐枯树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因为枯树也是有价值的财物而且是他人的财物盗伐枯树行为意味着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所有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采伐林木要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公众对此是没有任何歧义的。但这里所说的"林木"其内涵和外延究竟如何界定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没有明确说明这就需要执法者根据立法意旨和有关规范解释来正确地理解认识和把握执行。

 从森林立法的科学基础来说之所以要对森林、林木实施严格保护是因为森林、林木不但具有一般财产的经济价值更重要的是因其资源特性而具有生态价值和环境效用。森林生态系统的这种综合效益是通过相互联系的森林资源诸要素来施展和释放的。在森林生态系统中活的林木固然是生态系统的主体发挥着优化和改善生态环境的主导作用;死的林木也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如作为森林中某些野生动物的食物和栖息地等等。基于此一些发达国家的法律规定对于自然保护区内各种生长状态的林木即便是死树也要保持在自然状态不能随便地进行砍伐处理和予以清除。

 【森林法规依据】

 我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采伐森林、林木作为商品销售的必须纳入国家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但是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上个人所有的薪炭林和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这说明我国实施严格的林木采伐许可制度除了依法规定的特有林木之外林木采伐者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审核批准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才能对林木进行采伐。

 国家林业局 2001 年 8 月 7 日给北京市森林公安处《关于立木蓄积包含内容的复函》中提到:采伐死亡树木已纳入木材采伐限额管理任何采伐活动均应按照法律规定办理采伐许可证。

 国家林业局林函策字[2003]15 号文也指出:凡采伐林木包括采伐"火烧枯死木"等因自然灾害毁损的林木都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国家林业局作为林业主管部门在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作出的关于林木采伐解释属有权解释应予在相关执法时参照适用。

 【结论】

 非活立木属于森林资源组成部分应依法受森林法调整和保护。擅自进入国家、集体或个人林地内捡集滥砍盗伐、自然灾害、风倒、枯死等各类非活立木的均按盗窃论处或予以治安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法院开庭审理通过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程序查明原告张某所采伐的确是非活立木其采伐行为未经护林人员允许且护林人员对采伐无批准权。认定被告吉林省集安市森警大队作出处罚依据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且按国家《森林法》有关枯立木的定性及处罚标准进行了处理适用法律正确。故而作出了维持森警大队处罚决定的判决。

 【启示】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森林法规定要凭证采伐的林木也并非仅仅指森林生态系统中活的立木还包括火烧木、冻害木、风倒木、风折木、雷击木、枯立木等危树、死树(非活立木)。树木采伐后属于木材未采伐都属于林木采伐前均须依法办理采伐手续。

篇二:无证擅自采伐枯死林木行为的定性

法律法规

 一、 征用、 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制度• (一)

 概述• 征用林地的含义•国家因建设工程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林地,由政府按法定的程序和规定, 将集体所有的林地先征用为国家所有, 然后改变林地用途用于建设工程的行为。

 其特点是林地所有权、 林地用途发生改变。• 占用林地•建设工程需要使用林地, 但不改变林地的所有权, 只是改变林地用途, 把林地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

 包括国家建设工程占用国有林地, 乡 镇村建设和个人等占用集体林地等。

 其特点是不改变林地所有权, 但改变林地用途。

 • (二)

 征用、 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制度的几种情形• 1.建设工程长期征用、 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制度(改变林地用途)• (1)

 国家林业局审核:

 国有重点林区的林地; 防护林、 特种用途林10公顷以上; 用材林、 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35公顷以上; 其他面积70公顷以上。• (2)

 省林业厅审核:

 低于上述面积的• 审核机关: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3)

 交纳四费:

 植被恢复费、 林地补偿费、 林木补偿费、 地上附作物补助费• (4)

 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办理审批手续• (5)

 需要采伐林木的, 办理采伐许可证•占用林地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批, 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能否处罚?

 • 2.建设工程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制度• (1)

 条件• (2)

 审批权限:• 国家林业局:

 国有重点林区; 防护林或特种用途林地5公顷以上; 其他林地20公顷以上。• 省林业厅:

 防护林或特种用途林地5公顷以下; 其他林地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 地市级林业局:

 防护林或特种用途林地以外的其他林地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 县林业局:

 防护林或特种用途林地以外的其他林地2公顷以下。• 审批机关: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3)

 交纳三费:

 植被恢复费、 林地补偿费、 林木补偿费

 • 3、 森林经营单位在经营范围内修建直接为林业生产建设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辅助生产林地• (1)

 直接为林业生产建设服务的设施的类型(《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 (2)

 审批权限:• 国家林业局或委托单位审批:

 国有重点林区国有森林经营单位• 省林业厅审批:

 其他国有森林经营单位• 县林业局审批:

 其他森林经营单位• 审批机关: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3)

 无须交纳任何费用• 注:

 农村居民修建房屋占用林地:

 向县林业局申请, 逐级层报至省林业厅审核, 由县人民政府审批.免收植被恢复费。

 二、 珍贵树木保护制度• 森林法第24条规定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应当认真保护; 未经省、 自治区、 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不得采伐和采集。• 森林法第38条规定:

 国家禁止、 限制出口珍贵树木及其制品、 衍生物。• 问题:

 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的珍贵树木是否要获得许可?

 • 三、 森林、 林木采伐管理制度• (一)

 年采伐限额制度---国务院批准•每五年审核一次•(二) 采伐许可证制度• 《森林法》 第三十二条规定: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 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方式• 1.主伐:用材林、 经济林、 薪炭林• 2.抚育、 更新采伐: 防护林、 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 实验林、 母树林、 环境保护林、 风景林• 3. 禁伐: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封山育林期、 封山育林区的林木不得采伐

 • 采伐许可证的规定及核发权限•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印制。•1.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 机关、 团体、 部队、 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 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2. 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 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许可证。•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 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4.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 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 、 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5.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 适用以上各款规定。•问题:•1.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的零星林木是否需采伐许可证?•2.采伐风倒木、 雪压木、 火烧木、 枯死木是否需采伐许可证?•3.挖掘移栽树木是否需采伐许可证?

 • 四、 木材经营加工管理制度• 《森林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

 林区木材的经营和监督管理办法, 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规定:

 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 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 前款所称木材, 是指原木、 锯材、 竹木、 木片和省、 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其他木材。• 问题:• 1.林区有哪一级行政机关规定?• 2.林区的基本单位是什么?• 3.在非林区经营(含加工)

 木材是否须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4.木炭是否属于木材?

 • 五、 木材运输管理制度•(一)

 木材运输许可规定•《森林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

 从林区运出木材, 必须持有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 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木材运输证自木材起运点到终点全程有效, 必须随货同行。

 没有木材运输证的, 承运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木材运输证的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二)

 监督管理规定•《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规定:

 经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林区设立的木材检查站, 负责检查木材运输; 无证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应当予以制止, 可以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 并立即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1.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公安机关能否上路进行日常监督检查?•2.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公安机关对无证运输的木材是否有暂扣权?•3.在林区内、 非林区内运输、 从非林区运出是否需运输证?•4.农村居民运输自留地和房前屋后的林木是否需运输证?•5.运输挖掘移栽的树木是否需运输证?

 • 国家林业局于2003年下发了《关于规范树木采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明确规定 :• 一是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方可采挖。• 二是经营(加工)

 采挖树木必须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三是运输采挖树木的, 要依法办理木材运输证,实行凭证运输。

 木材检查站要加强对采挖树木运输的监督检查。• 四是在2009年, 国家林业局发布了《关于禁止大树古树移植进城的通知》 , 要求各地坚决遏制大树进城之风。

 对古树名木、 列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名录的树木、 自然保护区或森林公园内的树木、天然林木、 一级其他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的树木等,禁止移植。

 • 六、 法律责任• (一)•1.含义•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

 擅自砍伐国家、 集体、 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

 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

 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 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行为法律责任。

 • 2••••••••••法律责任(1)

 民事责任---依法赔偿损失(2)

 行政处罚<森林法>第39条\<条例>第38条1)补种10倍2)没收盗伐的林木或变卖所得3)罚款盗伐林木价值3—10倍问题:

 1.盗伐使用的工具能否没收?2.没收的盗伐林木能否返还受害人?(3)

 刑事处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数量较大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按照《刑法》 第34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2000]第36号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罚。问题:

 1. 盗伐林木的价值能否作为立案标准认定?2. 能否将立案标准中的前后株树相加来作为立案标准认定?3. 盗伐的林木和盗伐使用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如何处理?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 计算方法为:

 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 "幼树", 是指胸径五厘米以下的树木。••••

 • 3、 盗伐林木行为的主要构成特征:• (1)

 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林木的目的;• (2)

 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包括在采伐证规定的地点以外)• (3)

 行为人采伐的是属于国家、 集体或者他人的森林或者林木。• 4、 认定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

 不以占有为目的, 泄私愤采伐不属于自己所有的森林、 林木, 应当认定为毁坏公私财物行为, 按情节的轻重承担民事、 行政或者刑事法律责任。• (2)

 将国家、 集体、 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己有, 应当认定为盗窃;• (3)

 偷砍他人房前屋后、 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 数额较大的, 定性为盗窃。

 不作为盗伐林木行为进行处罚。• (4)

 对于一年内多次盗伐、 滥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盗伐、 滥伐林木的数 量。

 • (二)

 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的行为法律责任• 1. 含义•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

 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 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 数量、 树种或者方式, 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2)

 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 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 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外, 属于本条第二款第(1 )

 项"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情形。• (3)

 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 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滥伐林木的数量, 应在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一般为5%。

 • 2.行政处罚• 1) 补种5倍• 2) 罚款滥伐林木价值2-5倍• 问题:

 1.滥伐的林木能否没收?•2.滥伐的工具如何处理?• 3.刑事处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数量较大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按照《刑法》第34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2000]第36号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罚。• 问题:

 1. 滥伐的林木和滥伐使用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如何处理?•2.如何认定盗伐和滥伐(林木的权属和主观目的)•3. 盗伐林木罪与滥伐林木罪的区别•4. 如何认定盗伐或滥伐林木的共同犯罪

 • 《条例》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 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一)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 验收证明;•(二)

 其他单位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 的、 地点、 林种、 林况、 面积、 蓄• 积量、 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三)

 个人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 树种、 株数、 蓄积量、 更新• 时间等内容的文件。第三十条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除应

 • 湖北省林业局关于林木转让后办理采伐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函• 2007年01 月29日 鄂林策函[2002]1 1 号河口市林业局:你局《关于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有关问题的请示》(河林字[2001 ]30号)收悉。

 经研究, 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根据现行林业法律法规的规定,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 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一般情况下, 采伐许可证应由林木所有者申请办理。

 对于依法转让的林木, 《森林法》 第十五条规定, 转让时“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转让, 同时转让双方都必须遵守本法关于森林、 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

 ” 据此我们认为:

 如果林木转让时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 其采伐许可证应由受让方(买方)

 依法申请办理(转让双发另有约定的出外)

 , 但转让方(卖方)应当向受让方提供办理林木采伐手续所需的相关证明文件。对于已经转让的林木, 受让方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的, 属滥伐林木行为, 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转让方则不应承担无证采伐林木的责任。2002年1 月1 4日老

 •1.珍贵树木的含义2.非法采伐、 毁坏的含义3.行为性质的认定---刑法规定为行为犯----刑法344条和【2000】

 36号司法解释•《立案追诉标准》 公通字〔2008〕 36号•第七十条违反国家规定, 非法采伐、 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 应予立案追诉。【2000】

 36号司法解释•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珍贵树木” , 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 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木,国家禁止、 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非法采伐、 毁坏珍贵树木行为“情节 严重” :(一)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三株以上的;(二)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的;(三)为首组织、 策划、 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三) 非法采伐、 毁坏珍贵树木行为法律责任4.非法采伐、 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与盗伐林木罪、 滥伐林木罪的竞合适用。•第八条 盗伐、 滥伐珍贵树木, 同时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 第三百四 十五条规定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案例•年2月 , 孙某在未经任何部门 同意的情况下, 擅自 砍伐本村集体山 场18林班第4小班的杂木做烧柴, 折合立木蓄积1. 5343立方米。•在砍伐杂木过程中 不慎将附近的一株国家一级保护树种南方红豆杉压坏, 而后孙某又于2002年3月 , 自 带弯把锯将压坏的南方红豆杉伐倒, 折合...

篇三:无证擅自采伐枯死林木行为的定性

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评析 国家林业局林业工作站管理总站

 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行政案件稽查办公室

 主编

 目

  录 第一章

 盗伐滥伐林木案件 1

 擅自采伐村集体所有的死树应按盗伐林木处理 2

 越界采伐他人林木应如何定性 3

 受雇盗伐林木应如何处理 4

 擅自移挖集体林木据为己有应按盗伐林木处理 ……… 第二章 毁林案件 1 过渡修枝毁坏林木应如何处理 2 采土致使无林地毁坏应如何处理 3 公司违反技术规程致使林木毁坏应如何处理 4 偷折树枝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 第三章 违法运输和经营加工木材案件

 1 无木材加工许可证加工木材应如何处理 2 收购卖方无法出具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应如何处理 3 非法经营来源合法的木材应如何处理 4 无木材运输许可证非法经营木材行为应如何处理 …… 第四章 擅自开垦林地和改变林地用途案件 1 违法开垦林地的行政处罚幅度应如何把握 2 违法开垦林地两年以上被发现应如何处理 3 擅自开垦林地经处罚后又复耕应如何处理】

 4 如何区分毁林开垦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第五章 非法生产经营林木种子案件 1 受到工商部门处罚后继续违法经营林木种子应如何处理 2 村民生产林木种苗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如何处理 3 下岗职工销往外地的桧柏种子未附标签应如何处理 4 运输苗木是办理木材运输证还是办理种子标签 ….. 第六章 野生动物保护案件 1 禁猎期内使用粘网捕鸟但没有猎获物应如何定性 2 在禁猎区猎捕野生动物应以什么案由进行处罚 3 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标准如何确定 4 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受保护野生动物应如何处罚 ….. 第七章 植物检疫案件 1 森林检疫案件处罚主体如何确定

 2 无《植物检疫证》运输胶合板应如何处理 3 违法调运含重点检疫的对象的木质包装物应如何处理 4 调运林木种苗前应通过当地林业防治检疫部门检疫 ….. 第八章 森林防火案件 1

 单位炼山跑火引发森林火灾应如何处理 2

 上坟烧纸引发山火应如何处理 3

 森林防火期内的农事用火应如何处理 4

 处理随意用火行为时应注意协调经济赔偿事宜 …. 第九章 退耕还林案件 1 同一块地重复上报退耕还林面积的应如何处理 2 冒领退耕还林款后私自扣留应如何处理 3 侵吞退耕还林补助款应如何处理 4 擅自开垦退耕还林林地造成林木毁坏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第十章

 防沙治沙案件 1

 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应如何处理 2

 在沙化土地封禁区内放牧应如何处理 3

 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应如何处理 第十一章

  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案件 1 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应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管理机构批准 2 当地居民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应如何处理 3 当地居民在国家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放牧应如何处理 4 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采石应如何处理 …… 第十二章

 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案件 1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犯罪构成 2 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与盗伐林木罪的区别 3 擅自采集地方珍稀林木下的药用植物应依据地方性法规处罚 4 林场职工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应如何处理 …. 第十三章

 行政复议案件 1

 对林业局行政确认行为不服应先复议后诉讼 2

 森林植物检疫行政处罚实施主体为县级以上地方森防检疫站 3

 镇政府无权调处集体单位之间的林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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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无证擅自采伐枯死林木行为的定性

卷第1 期2 0 1 0年3月北京林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Beijing Forestry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s) 刑事违法抑或行政违法一一一起非法采伐枯死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的理性反思蒋兰香(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法学院)Vol. 9 No.l Mar. 2010 摘要:村民宁翔浩在已取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但没有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了一棵已经枯死1 0 年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一一棒树,被江西委源县人民法院认定为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而被判处了刑罚。本文认为,枯死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已失去了重点保护价值,不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范畴;宁翔浩非法采伐枯死棒树的行为没有侵犯刑法所保护的利益;宁翔浩的行为属于滥伐林木,不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而应属于违反行政许可的行政违法行为,只需对之进行行政处罚即可。关键词: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非法采伐;刑事违法;行政违法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1-6116(2010) -01-0048-06 Criminal IlIegality or Administrative Dlegality: Rational Analysis of A Case of Dlegal Logging National Key Protected Plant Withered to Death JIANG Lan-xiang (Law School , Central South University 01 Forestry and Technology , Changsha , 410004 , P. R. China) Abstract: national key protected wild plant (category n) , with the gathering license of national key protected Villager NING Xianghao , who cut down a withered up for 10 years camphor tree which is plants but without forest tree felling license. He was condemned to punishment because of his violated illegal logging national key protected wild plant by the People" s Court of Wuyuan County, Jiangxi Province. This paper believes that the national key protected plants withered to death have lost the precious value , which do not belong to national key protected wild plants category any more. NING Xianghao" s behavior, felling a camphor tree illegally, doesn" t infringe the benefits protected by criminal law. His behavior belongs to illegal denudation, do not constitute crime of illegal logging national key protected wild plants. It should belong to administrative illegal activities of violating administrative licensing. So he should obtain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 Key words: national key protected plant; illegal logging; criminal illegality; administrative illegality 一、基本案情①江西省委源县镇头镇镇头村委会东坑村小组方先生家住房旁边有一株棒树(又称"香棒") ,已经收稿日期:20094)9-10 湖南省基金项目:重点学科建设项目(湘教通[ 2 0 0 6 J 1 8 0:环号)。死亡约逾1 0年。该树枯死后,经日晒风吹雨打,常有枯枝烂梗散落在方家屋顶上,不但常有瓦碎屋漏之苦,丑对其居住安全也有一定影响。为此,方先生请求村小组、村委会、镇政府将该死亡的棒树砍作者简介:蒋兰香,教授,博士生。主要研究方向境刑事法。电话: 0 7 3 1- 8 5 6 5 8 5 0 5Email: j l a n 而0 1 @曲h u . com 地址: 4 1 ∞0 4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法学院。① 案件来源于江西法院网: h t t p : / / j x f y . c h i n a c o u r t . orglxwzxlmore. php? sub = 3。

 第1 期蒋兰香:刑事违法抑或行政违法一一一起非法采伐枯死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的理性反思49 去。村委会和镇政府从村民的居住安全考虑,对方先生书面请求砍掉死树的申请,表示同意并盖了公章,赋春林管站也盖了公章。2 0 0 6年9月2 1日,被告人宁翔浩为取用该死亡棒树,到有关部门办理了该树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后,于同年1 0月2日与该树所在的村小组签订了"购买已死棒树合同"。同年1 0月1 0日,被告人宁翔浩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就组织民工采挖了这棵死棒树。经林业部门技术测算,被告人采挖的该株死棒树计活立木蓄积①1 4 . 4 3旷。委摞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宁翔浩违反国家森林法规,在没有依法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仅凭己取得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就擅自采挖虽已死亡,但仍属国家二级保护植物的棒树,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且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但鉴于被告人采挖的是己枯死多年、影响村民居住安全,又是镇政府、村委会和辖区林管站同意砍去的死树,旦被告人有认罪悔罪的表现,系初犯,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3 4 4条、第7 2条之规定,以被告人宁翔浩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 0 0 0 元。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概念及构成特征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又称珍稀植物,是非常宝贵的自然资摞,也是自然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联合国1 9 9 2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由各国首脑参加的最大规模的环境与发展大会,签署了一项具有约束力的协议一一《生物多样性公约》。我国于1 9 9 2年6月1 1日签署了该公约,1 9 9 2年1 1月7日得到批准,1 9 9 3年1月5日交存如入书。《生物多样性公约》有3个主要目标:①保护生物多样性;②生物多样性组成成分的可持续利用;③以公平合理的方式共事遗传资源的商业利益和其他形式的利用。为了贯彻生物多样性国际公约,保护国内生物资糠的可持续发展,各国都相继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采取了各种保护措施。2 0世纪8 0年代以前,我国由于没有认识到生物多样性对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作用,忽视了对珍稀植物的保护。2 0 世纪8 0年代以后,我国开始广泛采取各种措施保护植物资源。从法律措施上看,主要有两种不同的保护制度:其一为行政法律法规保护制度,其二为刑事法律保护制度。行政手段是国家最早动用公力保护珍稀植物资源的措施,也是我国最为广泛地采用的措施。但是,由于行政制裁措施的力度有限,保护珍稀植物资源的效果不是特别理想。刑法是所有法律中最为严厉的法律,是最后的保障法,刑事措施的严厉性正好可以满足采取强有力的手段保护珍稀植物资源的需要,刑法强大的威慑力也可以发挥行政法律法规所不能发挥的作用。刑事手段介入珍稀植物保护机制,还可以实现宽严相济的法律政策,充分发挥法律的不同调控机能。我国在认识到破坏珍稀植物资源引发的严重后果后,开始尝试动用刑法手段保护珍稀植物资源。在我国,运用刑事手段保护珍稀植物资源有一个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的过程。1 9 7 9年刑法制定之时,用。刑事手段保护珍稀植物尚未得到足够的重视。1 9 7 9年,(刑法》的第1 2 8条规定了盗伐、滥伐林木罪,但该条并未对盗伐、滥伐珍稀植物的行为进行特别的惩治。根据这一条文,非法采伐珍稀植物的行为,除非符合盗伐、槛伐林木罪的构罪条件,否则不予以刑事制裁。为弥补立法上的缺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1 9 8 7年9月5日发布了《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0 (解释》规定,盗伐、滥伐破坏珍稀树木者,应视为情节严重的盗伐、滥伐林木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解释从司法上加大了打击盗伐、滥伐珍稀植物的力度。但司法解释不可能完全弥补立法漏洞,如当时对于毁坏珍稀植物资源的行为就无法(刑法?可依。这一时期"由于刑事制裁手段的严重脱节和滞后,珍贵林木资源未能得到有效的保护,,[ 1 ]故当时有学者建议在刑法中设立破坏动植物资源罪[ 2 ]。刑法在保护珍稀植物资拥上的缺位和行政法在保护珍稀植物资源上的软弱无力,使得珍稀植物资源破坏日益严重。为加大刑法对非法采伐、毁坏珍稀植物行为的打击力度,1 9 9 7年《刑法》第3 4 4条规定了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这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刑法的空白,珍稀植物资源的保护效果凸显。1 9 9 7年刑法典实施以后"有关部门提出,除珍贵树木外,根据国家关于野生植物保护的规定,还有许多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植物同样具有重要的经济和文化科学研究价值。考虑到近几年来毁坏珍贵野生植物的情况较为严重,因此建议对① 指一定范围内土地上全部树木蓄积,包括森林蓄积、疏林蓄积、散生木蓄积和"四旁"树蓄积。

 50 北京林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9卷《刑法》第3 4 4条进行修订。"①全国人大常委会最终采纳了这一建议,在《刑法修正案( 4 ) } 第6条将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修改为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将刑法保护的对象由珍贵树木扩大到了所有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大大增加了刑法保护的对象范围。根据《刑法修正案( 4 ) } 第6条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构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需要具备如下条件:1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资源及其重点保护制度。如前所述,我国早巳加入了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0 {生物多样性公约》作为我国珍稀植物保护的法律渊惊,其具体保护制度主要体现在国内法中。从某种意义上说,国内法关于珍稀植物保护的立法目的应当与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立法目的一致,即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物多样性组成成分的可持续利用,以公平合理的方式共享遗传资源的商业利益和其他形式的利用。在国内法中,这种立法目的不仅应当反映在行政立法中,同样应当体现在刑事立法中。学界对于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侵犯的法益,主要有以下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认为侵犯的是国家林业资源的管理活动[ 3J 或者是国家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制度[ 4 J第二种认为侵犯的是国家保护珍贵树木的管理制度问。上述观点对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所侵租客体的界定没有本质区别,只是范围不同而已。从立法体例上分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规定在"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一节中。"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破坏的法益自然是环境和资源,上升到国家管理层面就是国家对环境和资源的各种保护制度。就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侵犯的直接利益来说,应当就是国家珍稀植物资源以及国家对珍稀植物资源的重点保护制度。对犯罪本质进行分析,一种非法采伐、毁坏植物的行为只有在破坏了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资源,破坏了国家珍稀植物保护制度的情况下才可能构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2 )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具体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野生植物,犯罪对象只能是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根据《刑法》第9 6 条的立法解释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我国运用行政法律法规保护珍稀植物较世界一些先进国家起步要晚,最早可以追溯到2 0世纪8 0年代。1 9 8 4年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公布了第一批《中国珍稀濒危保护植物名录>( 1 9 8 7年进行了修订),这一举措将珍稀濒危保护植物从一般野生植物中专门列出,凸显了重点保护的意图。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也零星地规定了一些珍稀植物保护的内容。由于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珍稀植物进行保护,加之上述行政法律法规对保护措施的规定不具体,缺乏可操作性,故这一时期我国珍稀植物资源仍然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破坏现象十分严重。为加大珍稀植物资源的保护力度,我国于1 9 9 6年专门制定了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的行政法规一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第9 条规定了对野生植物的禁止非法采伐制度国家保护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集野生植物或者破坏其生长环境。"第1 6 条对野生植物特殊保护制度进行了落实和细化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据此,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应该按照上述规定取得采集证。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 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第1 8条还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珍稀植物如果是林木,则采伐①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胡康生在《关于(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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