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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总会接收、管理和使用捐赠物品办法7篇

时间:2022-08-19 18:00:0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慈善总会接收、管理和使用捐赠物品办法7篇慈善总会接收、管理和使用捐赠物品办法 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慈善总会接收、管理和使用捐赠物品办法7篇,供大家参考。

慈善总会接收、管理和使用捐赠物品办法7篇

篇一:慈善总会接收、管理和使用捐赠物品办法

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有关文件,根据《中国红十字会章程》规定和红十字事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适用本办法。各级红十字基金会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并参照本办法的相关条款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募捐是指各级红十字会根据宗旨依法募集资金、物资、财产权利的过程。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动产、不动产和权利均属于本办法所指的捐赠财产,包括资金、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服务、使用权等。

 第三条

 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可根据所属上级红十字会授权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合法的书面授权均不得以红十字的名义募捐和接受捐赠。

 第四条

 各级红十字会在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募捐和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五条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以下简称“总会”)指导地方红十字会和行业红十字会的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各级红十字会

 应当加强对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的管理,规范募捐和接受捐赠行为。

 第六条

 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国际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红十字标志使用的规定。

 第七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制定表彰奖励办法,对捐赠人给予相应的荣誉和表彰。

 第八条

 通过各级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捐赠的捐赠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章

 组织募捐 第九条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在本辖区或本行业内开展募捐工作。总会根据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决定是否发出全国募捐呼吁,或通过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发出国际募捐呼吁。地方各级红十字会未经上级红十字会批准,不得直接向辖区外发出募捐呼吁;行业红十字会未经总会批准,不得直接向行业外发出募捐呼吁;未经总会批准,地方红十字会和行业红十字会不得向国际红十字组织、其他国家红会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及台湾红十字组织发出募捐呼吁。

 第十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积极拓展现场、邮局、银行、互联网、手机等捐款渠道,通过网站、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捐赠信息,可在机场、车站、宾馆、商场、银行、医院、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设置红十字募捐箱。

 第十一条

 各级红十字会可开展义演、义卖、义赛等活动募捐,也可利用公益项目和专项基金的形式募捐。募捐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红十字运动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红十字会名誉。

 第三章

 接受捐赠 第十二条

 各级红十字会根据救灾、救助和红十字事业发展的需要依法接受捐赠。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合法的、有处分权的财产,应按照法律规定或约定及时办理所有权移交手续。

 第十三条

 接受捐赠必须开设专户,建立专账。对于接受的捐赠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登记入账。

 第十四条

 各级红十字会可以接受辖区外和国(境)外企业、团体和个人主动捐赠的、无不正当附加条件的财产。

 第十五条

 接受捐赠的财产,捐赠人可以出具捐赠函说明捐赠意愿。必要时,可以签署捐赠协议,约定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以及协议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捐赠函和捐赠协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捐赠函或捐赠协议确认后,各级红十字会应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严格履行捐赠函或捐赠协议的内容。

 第十六条

 通过总会接受的境外捐赠物资,其运抵口岸后的运输等费用由受援地区负担;接受的境内捐赠物资,其运费由捐赠方承担或按照捐赠协议执行。

 接受境外捐赠物资的检验、检疫、免税和入境,由总会或省级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办理。

 第十七条

 接受捐赠的食品、药品、生物化学制品,应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卫生行政等政府部门的规定,其有效期应当在可执行的合理期限之内。

 第四章

 募捐和接受捐赠财产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八条

 各级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后,应及时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依法妥善保管和使用。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由捐赠方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否则不得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

 各级红十字会接受捐赠的财产具有社会公共财产的性质,由接受捐赠的红十字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独立自主地管理处分,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各级红十字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财产登记,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任何违背红十字宗旨的商业行为或无偿提供给商业机构使用。

 第十九条

 各级红十字会接受捐赠的财产,以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为原则,必须用于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救助工作。

 与捐赠人达成一致捐赠意愿的,应按捐赠意愿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对于没有具体捐赠意向的捐赠财产,可以根据红十字事业和社会救助需要使用。

 第二十条

 对于接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一般应由各级红十字会实施,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公益性民间组织实施,或与具有较强执行能力和较好影响力的企业等社会力量合作实施,但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使用捐赠资金采购物资、工程和服务等行为,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捐赠人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约定的可按其约定采购,但不能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所实施的物资、工程和服务的紧急采购,由采购单位按照国家有关紧急采购的规定办理。紧急采购工作完成后,其采购项目的品种、数量、单价等信息应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救助工作结束后收到或剩余的捐赠资金,能够联系到具体捐赠人的,在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后,可转用于红十字会备灾或其他人道救助工作,也可转入红十字会基金。

 接受的不适用于救助工作的非货币性财产,在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后,可用于红十字会备灾或其他人道救助工作,也可将捐赠财产义卖,义卖后所得款项继续用于救助工作或转入红十字会基金。

 第二十三条

 依照国际红十字运动惯例,各级红十字会用于项目的支持费用不得超过本级接受捐款的 6.5%;各级红十字会为辖区以外的公益项目接受捐款,应与公益项目执行地红十字会协商项目支持费的支出比例,支出总额不得超过捐款总额的 6.5%。项目支持费不得重复列支。捐赠人对项目支持费有明确要求的,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按双方约定办理。

 项目支持费是指各级红十字会在管理和执行项目工作中的必要支出,包括项目聘用人员的工资或志愿者补助费、办公用品与设备费、资料费、通讯费、差旅费、评估检查督导费、交通费、宣传费等。

 特别重大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救助捐款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各级红十字会接受的捐赠财产,包括从捐款中支出的用于支持红十字事业发展的资金和项目支持费的使用、管理情况,应每年向理事会报告并定期向社会公告,接受国家审计部门、审计机构的审计。

 第二十五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

 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受赠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

 第二十六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认真对待捐赠人查询捐赠财产使用、管理情况的要求,并听取捐赠人的意见和建议。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捐赠财产使用、管理信息的反馈制度,及时向捐赠人反馈捐赠财产的去向和使用情况。捐赠函或捐赠协议对于捐赠财产使用、管理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约定向捐赠人如实反馈相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截留、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财产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依法追回的捐赠财产,应当用于原捐赠目的和用途。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的修改权属中国红十字会理事会,解释权属总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中国红十字会第八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中国红十字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三严三实开展以来,我认真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研读了中央、区、市、县关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有关文件和资料。我对个人“四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了认真的反思、查摆和剖析,找出了自身存在的诸多差距和不足,理出了问题存在的原因,明确了今后努力的方向和整改措施。现将对照检查情况报告如下,不妥之处,敬请各位领导和同志们批评指正。

 一、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是学习深度广度不够。学习上存在形式主义,学习的全面性和系统性不强,在抽时间和挤时间学习上还不够自觉,致使自己的学习无论从广度和深度上都有些欠缺。学习制度坚持的不好,客观上强调工作忙、压力大和事务多,有时不耐心、不耐烦、不耐久,实则是缺乏学习的钻劲和恒心。学用结合的关系处理的不够好,写文章、搞材料有时上网拼凑,求全求美求好看,结合本单位和实际工作的实质内容少,实

 用性不强。比如,每天对各级各类报纸很少及时去阅读。因而,使自己的知识水平跟不上新形势的需要,工作标准不高,唱功好,做功差,忽视了理论对实际工作的指导作用。

 二是服务不深入不主动。工作上有时习惯于按部就班,习惯于常规思维,习惯于凭老观念想新问题,在统筹全局、分工协作、围绕中心、协调方方面面上还不够好。存在着为领导服务、为基层服务不够到位的问题,参谋和助手作用发挥得不够充分。比如,到乡镇、部门、企业了解情况,有时浮皮潦草,不够全面系统。与基层群众谈心交流少,没有真正深入到群众当中了解一线情况,掌握的第一手资料不全不深,“书到用时方恨少”,不能为领导决策提供更好的服务。

 三是工作执行力不强。日常工作中与办公室同志谈心谈话少,对干部思想状态了解不深,疏于管理。办公室虽然制定出台了公文办理、工作守则等规章制度,但执行的意识不强,有时流于形式。比如,办公场所禁止吸烟,这一点我没有严格执行,有时还在办公室吸烟。

 四是工作创新力不高。有时工作上习惯于照猫画虎,工作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存在着求稳怕乱的思想和患得患失心理,导致工作上不能完全放开手脚、甩开膀子去干,缺少一种敢于负责的担当和气魄。比如,做协调工作,有时真成了“传话筒”和“二传手”,只传达领导交办的事项,缺乏与有关领导和同志共同商讨如何把事情做得更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五是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不够。工作中,有时忙于具体事务,到基层一线调研不多,针对性不强,有时为了完成任务而调研,多了一些“官气”、少了一些“士气”。往往是听汇报的多,直接倾听群众意见的少;了解面上情况多,发现深层次问题少。比如,对县委提出的用三分之一时间下基层搞调研活动,在实际工作中却没有做到。即使下基层,有时也是走马观花,蜻蜓点水,让看什么看什么,让听什么听什么。在基层帮扶工作上,有时只注重出谋划策,抓落实、抓具体的少,对群众身边的一些小事情、小问题关心少、关注不够。

 六是主观能动性发挥不够。自认为在办公室工作多年,已经能够胜任工作,有自满情绪,缺乏俯下身子、虚心请教、不耻下问的态度。对待新问题、新情况,习惯于根据简单经验提出解决办法,创新不足,主观上存在满足现状,不思进取思想,主观能动性发挥不够。

 七是对工作细节重视不够。作为办公室负责人,存在抓大放小,不能做到知上、知下、知左、知右、知里、知外,有时在一些小的问题上、细节上没有做好,导致工作落实不到位,出现偏差。

 八是工作效率不是很高。面对比较繁重的工作任务,工作有时拈轻怕重、拖拉应付、不够认真。存在不推不动、不够主动,推一推动一动、有些被动。比如,文稿材料的撰写,有时东拼西凑、生搬硬套、缺乏深入思考。有时也存在着推诿扯皮现象,不能及时完成,质量也难以保证。对于领导交办的事项,有时跟踪、督导的不够,不能及时协调办理,缺乏应有的紧迫感,缺乏开拓创新精神,致使工作效率不高。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 认真反思和深刻剖析自身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主要是自己没有加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不注重提高自身修养,同时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在具体应对上没有很好地把握自己,碍于情面随波逐流。产生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自身放松了政治理论学习。对政治理论学习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

 够。尤其是在处理工作与学习关系方面,把工作当成硬任务,把学习当作软指标,对政治理论学习投入的心思和精力不足,缺乏自觉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宗旨意识有所淡化。由于乡镇工作比较辛苦,从基层回到机关工作后,产生了松口气的念头,有时不自觉产生了优越感和骄傲自满的情绪。听惯了来自各方面的赞誉之声,深入基层少,对群众的呼声、疾苦、困难了解不够,没有树立较强的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使得自己有时会片面地认为只要做好本职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就行了,而未能完全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缺乏做好工作应有的责任心和紧迫感。

 (三)忧患意识不强。只是片面看到了自身工作生活环境的变化,吃苦耐劳的精神有些缺...

篇二:慈善总会接收、管理和使用捐赠物品办法

15 年“为了花朵的微笑”——尼巴学校“六一” 援教公益行活动所捐物资分配方案

  州教育局:

 在六一前夕,“为了花朵的微笑”公益援教行团队全体成员,带着党和政府对教育事业的支持和对孩子们的关心,为我校捐助了大量教学物资。为对捐赠物品进行统一管理,使捐赠人(单位)的意愿能有效的实现,使捐赠的物品真正达到物尽其用,特制订本分配方案:

 一、物资发放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根据各校、学生情况合理调配捐赠物资,优先安排发放,并对受灾严重的贫困地区给予适当照顾。

  2.专人负责、专账管理。及时归集和进行详细的登记统计,做到捐赠物资账务清楚明晰、来去有帐、手续完备。

  3.捐赠物资不得随意调整,不得平均分配或者截留、挪用,不得实行有偿使用。

  4.公开、公平、公正。按照中心 60%,江车 30%,格拉 10%的比例分配,捐赠物资的收发情况应当向社会和受灾群众及时公示,做到物资管理使用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二、具体分配情况

 按照县教育局要求,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发放原则,保证捐赠的物品发放到最需要救助的学校和学生手中,让学生及家长感受到援教支援的温暖。现将捐赠物资分配情况安排

 如下:

 电

 脑:中心学校 16 台,江车 5 台,格拉 2 台。

 投影仪:中心学校 5 套,江车 2 套,格拉 1 套。

 自行车:中心学校 12 辆,江车 5 辆,格拉 3 辆。

 书

 包:中心学校 582 个,江车 152 个,格拉 16 个。

 文具盒:中心学校 300 个,江车 119 个,格拉 16 个。

  笔(圆珠笔、水彩笔、铅笔):中心学校 1008 支,50 盒 100套,江车 1500 支 80 套,格拉 500 支,2 筒,5 袋。

 橡

 皮:中心学校 600 个,江车 300 个,格拉 44 个。

 韩国彩页记事本:中心学校 50 本,江车 34 本,格拉 16 本。

 羊毛围巾:中心学校 80 条,江车 20 条,格拉 10 条。

 衣

 裤:中心学校 15 件,江车 134 件,格拉 360 件。

 篮

 球:中心学校 34 个,江车 6 个,格拉 2 个。

 乒乓球/拍:中心学校 200 副,江车 140 副, 格拉 50 副。

 跳

 棋:中心学校 16 盒,江车 9 盒,格拉 5 盒。

 袜

 子:中心学校 548 双,江车 152 双,格拉 70 双。

 羽毛球拍:中心学校 16 副,江车 9 副,格拉 5 副。

 智力玩具:中心学校 130 套,江车 70 套,格拉 12 套。

 冻疮膏:中心学校 150 支,江车 91 支,格拉 16 支。

 足

 球:中心学校 15 个,江车 5 个,格拉 2 个。

 羽毛球:中心学校 3 盒,江车 1 盒,格拉 1 盒。

 卷笔刀:中心学校 205 个,江车 50 个,格拉 15 个。

 乒乓球桌:中心学校 1 台。

 手

 套:中心学校 650 双,江车 350 双,格拉 70 双。

  本

 子:中心学校 650 本,江车 350 本,格拉 50 本。

 取暖器:中心学校 1 件。

 凉

 鞋:中心学校 30 双,江车 12 双,格拉 8 双。

 护肤品:中心学校 60 套,江车 25 套,格拉 15 套。

 手

 霜:中心学校 60 支,江车 30 支,格拉 10 支。

 保温杯:中心学校 100 个,江车 95 个,格拉 5 个。

 药品药箱:中心学校 60 件,江车 30 件,格拉 10 件。

 被

 子:中心学校 40 条,江车 20 条,格拉 10 条。

 水

 壶:中心学校 3 个,江车 1 个,格拉 1 个。

 图

 书:格拉 370 套。

 写字板:中心学校 80 个,江车 35 个,格拉 15 个。

 文件夹:中心学校 12 个,江车 6 个,格拉 2 个。

 画

 框:中心学校 7 个,江车 3 个,格拉 1 个。

 影

 集:中心学校 4 套,江车 1 套,格拉 1 套。

 绘画颜料:中心学校 2 套,江车 1 套。格拉 1 套。

 毛

 巾:中心学校 135 条,江车 90 条,格拉 15 条。

 遮阳帽:中心学校 75 个,江车 30 个,格拉 15 个。

 取暖器油汀:中心学校 7 个,江车 2 个,格拉 1 个。

 DVD 播放器:中心学校 1 台。

 音

 箱:中心学校 1 对。

 象

 棋:中心学校 7 副,江车 2 副,格拉 1 副。

 饭

 盒:中心学校 200 个,江车 85 个,格拉 15 个。

 新华字典:中心学校 45 本,江车 25 本,格拉 10 本。

 跳

 绳:中心学校 25 条,江车 10 条,格拉 5 条。

 巧克力爆米花组合:中心学校 60 份,江车 30 份,格拉 10份。

 耳

 机:中心学校 5 副,江车 2 副,格拉 1 副。

 尼

 巴

 学

 校

 2015 年 6 月 1 日

篇三:慈善总会接收、管理和使用捐赠物品办法

广东省慈善总会捐赠款物管理办法》

 ------------------------------------------------------------------------------ 作者:

  日期:

 2010-08-28

  核心提示:

 为了加强对社会捐赠款、 物的管理, 充分发挥捐赠款、 物在救助、 扶贫、 公益等方面的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的有关规定, 结合本会章程及实际情况, 特制定捐赠款、 物管理办法如下:

 一、 筹集款物(一)捐赠款物来源 1、 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2、 兴办慈善事业的收入; . . .

  为了加强对社会捐赠款、 物的管理, 充分发挥捐赠款、 物在救助、 扶贫、 公益等方面的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的有关规定, 结合本会章程及实际情况, 特制定捐赠款、 物管理办法如下:

  一、 筹集款物

 (一)

 捐赠款物来源

 1、 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2、 兴办慈善事业的收入;

  3、 政府部门的资助;

  4、 收取会员会费;

  5、 利息;

  6、 其他合法收入。

  (二)

 捐赠原则

 1、 捐赠款物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 规章和有关政策进行, 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2、 严格受赠和转赠手续。

 受赠和转赠工作, 由本会、 代表机构以及授权单位负责; 受赠应出具广东省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

  3、 除接受捐赠人自愿捐赠外, 还可以开展义卖、 义演、 义赛等专项慈善募捐活动向社会进行募捐。

  (三)

 税收优惠政策

 对企业、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和个人向本会的捐赠, 对照国家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二、 捐赠款物使用原则

 1、 定向捐赠款物由本会按捐赠人意愿实施, 委托受赠地县级以上民政局执行发放;

  2、 非定向捐赠款物的资助由常务理事会通过后实施。

  3、凡本会决定资助的慈善公益活动和慈善公益事业的款项, 要专款专用, 不得挪作他用。

  三、 捐赠款物的使用范围 1、 兴办或资助各类慈善事业和公益事业;

  2、 开展社会救助, 帮助社会上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3、 开展国内外慈善活动的费用;

  4、 工作人员工资、 福利及办公费用;

  5、 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费用。

  四、 捐赠款物使用审批程序

 1、本会每年应编制年度计划, 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按计划项目实施, 资助预算计划外的项目, 由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按计划实施;

  2、 捐赠款物的资助按审批权限审批方可支出, 并由理事会秘书处组织实施。

  五、 捐赠款物的管理 1、 捐赠款、 物, 分别建立帐目。

 捐款设立单独的银行账户, 捐物设立物资台帐, 专账管理;

 (全文仅供参考, 请以发文单位正式文本为准。)

篇四:慈善总会接收、管理和使用捐赠物品办法

海市慈善基金会 资助慈善公益项目管理办法

 为了 规范本会资助社会慈善公益项目 ( 社区公益服务招标项目 和社区公益创投项目 的相关规定, 详见市社区服务中心网站)

 的申报流程、 加强项目 管理和财务监督, 逐步形成一批影响力强、 受益面广且运作规范的慈善公益品牌项目 ,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 和本会章程, 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项目 的申报 第一条 申报主体应是经相关管理部门核准并登记注册,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

 高校和医院可申报特定的社会慈善公益项目 。

 详见 《上海市慈善基金会资助慈善公益项目 指南( 试行)》。

 第二条 申报的项目 应符合本会“安老、 扶幼、 助学、 济困” 的宗旨, 能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 应有利于弘扬志愿者精神, 有利于宣传慈善、营造慈善氛围; 应有利于增强慈善意识和动员 慈善捐赠, 有利于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 申报单位须登陆上海慈善网( www. scf. org. cn)

 下载并按照要求填写《上海市慈善基金会资助社会慈善公益项目 申请表》 和预算表,与法人登记证书副本的复印件等一同递交至市会, 进行项目 申请。材料的递交须在本会公布的截止日 前完成, 逾期递交的, 不予受理。

 第四条 申报的项目 应以公益服务为主要内容。

 第五条 申报的项目 应符合本会确定的项目 类型和资助范围。

 第六条 申报的项目 被本会评为优秀公益项目 或受我会资助且连续多年实施的公益项目 , 可填简易申报表。

 第七条 项目 申报单位在填写项目 申请表前, 须认真阅读《上海市慈善基金会资助慈善公益项目 指南( 试行)》 和《上海市慈善基金会资助社会慈善公益项目 申请表》 中的“填写说明”, 未按照要求填写的或

  未按照要求递交相关材料的, 不予受理。

  第二章 项目 的评审 第八条

  本会对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整理后, 召开评审小组会议, 对项目提出评审意见。

 第九条

  评审小组由本会理事、 相关职能部门 负 责人和有关专业人士组成。

 第十条

  项目 经费的开支将参照本会制定的标准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评审小组对申报的项目 提出评审意见后, 本会将组织专家对通过评审的拟资助金额为 十万元以上及部分十万元以下项目 进行申述论证。

 第十二条 经上述程序通过的公益项目 报本会理事长办公会议审议。

 审议通过的项目 , 拟定为本会资助的社会慈善公益项目 。

 第十三条 申报的项目 具有以下情况的, 原则上不予资助:

 ( 1)

 项目 所涉及的领域, 政府已出台相关政策或开展相关救助的。

 ( 2)

 申报的项目 已在本市公益项目 招投标中中标的。

 第十四条 同一申报主体, 接受过本会慈善公益项目 资助, 获资助项目 未完成、 未审计的, 待本会审计结束, 确认项目 完成后, 下拨当年的资助款。

  第三章 项目 的公示 第十五条

  经过评审程序后, 本会拟定资助的项目 , 由市会通过上海慈善 网及有关媒体向社会公示, 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公示时间为七天。

 七天内, 公众未提出异议的项目 , 将正式成为本会的资助项目 。

 公示期间, 对公众提出异议的项目 , 本会将及时进行核实并作出最终决定。

  第四章 项目 培训和签约 第十七条

  获得资助的项目 由项目 负责人与本会签订《资助社会慈善公益

  项目 协议书》, 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 并按计划实施项目 。

 第十八条

  本会将组织获资助项目 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及财务人员 参加培训。

 项目 单位相关负责人未按照市会要求参加培训或未通过考核的, 不得参与签约。

  第五章 项目 经费的拨付 第十九条

  项目 经费的拨付将根据项目 的实施计划, 分期分阶段完成。

 我会将在签约后十个工作日 内, 对完成签约的项目 单位拨付部分项目 经费, 剩余资金须经我会审计确认后, 再行拨付。

 第二十条

  所资助的项目 具有配套资金的, 我会将视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再进行资金拨付。

 第二十一条 市、 区两级配套资助的项目 , 市会将拨付项目 经费至各区县分会, 由分会参照本办法, 根据实施情况, 分期分批地将项目 经费拨付至项目 单位。

  第六章 项目 经费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获得资助的项目 须单独立账, 指定专人负责款项的管理, 严格按照《资助社会慈善公益项目 协议书》 中的约定和项目 预算表,使用资助经费。

 第二十三条 在获资助项目 的内容全部完成时, 实际经费使用额度超过资助额度的, 超出的部份不予追加。

 第二十四条 在获资助项目 的内容全部完成时, 实际经费使用额度少于资助额度的, 即有资金结余的, 应将结余资金退回本会。

 若项目 单位有意将项目 经费用 于其它用 途, 须书面报告本会并经确认后, 方可实行。

  第七章 项目 的实施和变更 第二十五条 获得资助的项目 须严格按照《资助社会慈善公益项目 协议书》中的约定和项目 申请表中的计划, 实施项目 。

  第二十六条 获得资助的项目 在实施过程以及对外宣传时, 须说明该项目 由本会资助, 在项目 实施过程中必须维护本会的公信度。

 第二十七条 在签订协议书前, 项目 单位欲变更项目 实施计划、 资金使用明细等重要内容的, 需在协议书签订前主动与本会联系, 待协商一致后签约。

 第二十八条 协议书签订之后, 项目 单位欲变更项目 实施计划、 资金使用明细等重要内容的, 需向与本会递交事项变更报告, 待我会确认后方可按新的方案实施项目 。

  第八章 项目 的监管 第二十九条 项目 的监管包括跟踪调研、 项目 审计和项目 评估等。

 市属单位实施的项目 由市会进行监管; 市、 区两级配套资助的项目 由各区县分会为主进行监管, 市会可对部分项目 进行抽查。

 第三十条

  获得资助的项目 , 本会将定期进行跟踪回访, 了 解项目 实施情况。

 第三十一条 获得资助的项目 单位, 须定期向本会汇报项目 实施进展情况并附相关资料。

 有条件的可邀请我会工作人员 参与部分活动的开展。

 第三十二条 在获资助项目 的内容全部完成后, 项目 单位应主动、 及时地与本会联系。

 本会将组织安排项目 专项审计工作。

 第三十三条 获资助金额为十万元以上的( 含)

 项目 , 实施完毕后, 项目 实施单位应自 行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并将审计报告递交至本会。

 第三十四条 获资助项目 的内容全部完成后, 项目 责任人应向本会提交《项目 总结报告》, 并向本会提供项目 的图片、 档案、 记录、 录像等项目 资料。

 第三十五条 本会将组织专家成立评估小组, 对部分获得资助的项目 进行项目 评估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项目 单位应根据评估结果对项目 进行整改。

 项目 单位对本会开展的评估工作须予以

  积极配合。

  第九章 违约惩戒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项目 单位违反与本会签订的《资助社会慈善公益项目 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条款的, 我会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文及协议中约定的责任条款追究项目 单位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 项目 单位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 本会将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追究项目 单位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获得资助的项目 采取责任人负责制。

 一旦发现违法违规或违反本办法情况的, 本会有权追究项目 责任人责任, 并撤销资助,追回资助款。

 第三十九条 本会将根据项目 监管的结果建立诚信档案, 违约违规情节较轻的项目 单位, 次年不得申请本会资助。

 违约违规情节较严重的项目 单位, 将永久不得申请本会资助。

 相关违约违规情况我会将通过相关媒体予以公告。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区县分会可参照本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开展资助社会慈善公益项目 相关工作。

 资助内容可包括物品与设施设备的添置。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经上海市慈善基金会 2010 年 12 月 14 日 理事长办公会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市慈善基金会 2012 年 4 月 16 日

篇五:慈善总会接收、管理和使用捐赠物品办法

慈善总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 自 2009 年 9 月 1 日 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华慈善总会财务管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 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依法实施财务管理, 严格执行财务制度, 坚持“收支两条线”、 “捐款和行政经费两条线”, 严禁坐收坐支, 重大开支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经费支出执行“一支笔”审批。

 第三条

 遵守国家各项金融政策法规, 实行科学理财, 在规避风险的前提下,实现资金保值增值。

 第二章

 捐赠款使用 管理 第四条

 捐赠收支按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非定向捐款的拨付, 由承办负责人提出申请, 经财务部负责人审核,报总会分管副会长批准后支出。

 100 万元以上的非定向拨款由分管副会长酌情提请会长批准或提交会长办公会决定。

 第六条

 定向捐款拨付, 以捐赠意向函或捐赠合同为依据, 由承办部门提出申请, 经财务部审核确认, 报总会分管会长批准后支出。

 第七条

 款项拨付后, 项目 负责人或经手人要及时将收款方收据交财务部入账。

 在收到受捐方前一笔拨付款项的收据前, 原则上不进行下一笔款项的拨付。因缺少拨付款项收据而造成的后果, 由实施项目 的负责人或经手人负责。

 款项拨付过程中的相关文件存档备查。

 第三章

 事业经费来源与支出

 第八条

 总会事业经费主要来源于发展基金的利息和增值收入、 社会资助、从专项基金和专项捐赠中提取的管理费、 会费等。

 纳入总会财务的管理费一般按专项基金、 专项捐赠等资金总额的 3%提取。

 第九条

 总会各部门年初应提出全年事业经费开支预算计划, 经财务部会同办公厅综合编制后报总会领导批准。

 除特殊临时性支出需单报另 批外, 原则上按预算计划执行。

 严格控制事业经费支出, 厉行节约。

 第十条

 员 工工资、 福利及国家规定的各项补贴的发放标准需经会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由办公厅负责制表, 经财务部审核确认并报秘书长签批后, 交财务部门执行。

 第十一条

 总会各部门使用的易耗办公用品, 由办公厅统一采购配发。

 如需使用特定的办公用品时, 应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 经办公厅综合平衡提出意见,报秘书长审批后办理。

 项目 管理费的支出和报销, 应由承办项目 的部门主任或项目 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财务部审核, 经秘书长批准后办理。

 非正常项目 管理费支出, 经秘书长审查后视情况报分管副会长或会长审批。

 第十二条

 大宗办公用品的购置和预算计划外新增名 目 的费用支出, 经秘书长审查同意后, 视情况报分管副会长或会长审批。

 对于价值在两千元以上的办公设备, 办公厅要建立国有资产登记卡, 财务部按折旧规定管理。

 第十三条

 各项行政经费( 办公用品购置费、 会议费、 培训费、 印制费、 物业管理费、 维修费、 劳务费、 设备购置费、 车辆保险费等)

 的报销必须附正规发票, 发票各要素要填写准确齐全。

 如果项目 较多, 服务名 称、 单价、 数量等不能在发票中详细反映的, 则应附供应商提供的明细清单。

 发票要素不全或未提供明细清单的, 财务部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会议费、 培训费的使用要有经分管会领导批准的详细的用款预算计划书。

 差旅费借款由使用人书面申请, 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核, 经秘书长批准后到财务部办理借款手续。

 差旅费报销单要先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查, 经财务审核后报秘书长审批。

  第四章

 账号管理 第十五条

 总会账号的开立、 变更和撤销, 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严格账号管理, 严禁设账外账、 小金库。

 第十七条

 总会捐款的外币 账号, 主要用于接受国外捐款, 接受外汇管理局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

 第十八条

 总会捐款的基本账号, 专门用于向银行支取现金, 以及总会人员工资及事业经费的收支结算。

 第十九条

 总会其它 5 个账号, 主要用于接受国内捐款。

 其中:

 1 个为一般账号, 主要用于接受非定向及定向捐款; 另 外 4 个是专项捐款账号, 专门用于总会项目 业务活动成本支出和项目 拨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5 万元以上大额款项的现金支出与报销需提前三天告知财务部,除经会领导批准急需借支支票和费用外, 项目 款项的拨付、 费用的报销在每周一、三、 五进行。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中华慈善总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 2009 年 9 月 1 日 起施行。

篇六:慈善总会接收、管理和使用捐赠物品办法

市慈善总会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方案及应急处置流程为彰显社会组织责任,秉承“扶贫济困,安老助残”宗旨,积极配合各级政府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防范有关风险,市慈善总会针对常态化疫情防控,开展社会捐赠有关工作,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论述精神为指导,建立社会捐赠体系,提升紧急救援能力,提高社会捐赠资金及物资运转效率,积极参与常态化疫情防控和应急突发事件防控。二、组织领导(一)领导小组组长:市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副组长:市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及县级干部。成员:局机关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局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二)工作专班1.资金组:负责接收资金捐赠、申报、拨付、资金档案管理工作。

 2.物资组:负责对接物资捐赠、转运、储存、发放、物资档案管理工作。3.宣传信息组:负责做好捐赠工作的新闻报道、政策宣传、捐赠信息公示、接受采访等。4.统计监督组:负责汇总整理捐赠数据、监督捐赠工作流程。各组工作人员由领导小组统一安排调整。根据工作需要,必要时聘请第三方专业人员配合开展工作。三、工作流程(一)根据防控工作的实际需求,向社会发布募捐公告。(二)按照市慈善总会物资管理办法,接收的各类物资统一存放至市民政局,必要时租赁临时仓库或由市政府统一安排仓储。接收的各项捐赠资金存入市慈善总会专户,实行集中存储管理;1.定向捐赠资金,由捐赠方向市慈善总会出具定向捐赠意向书,经报领导小组领导签字同意后,市慈善总会按照捐赠方意愿进行拨付,以定向捐赠意向书、市慈善总会接收资金银行回单、市慈善总会拨付资金银行回单及受赠方的正式发票作为凭证入账。2.非定向捐赠资金,市慈善总会接收后,由领导小组领导签字同意后拨付,以市慈善总会接收资金银行回单、市慈善总会捐赠资金审批单、市慈善总会拨付资金银行回单及受赠方的

 正式发票作为凭证入账。3.定向捐赠物资,由捐赠方向市慈善总会出具定向捐赠意向书,经报领导小组领导签字同意后,市慈善总会按照捐赠方意愿进行调拨,以定向捐赠意向书、市慈善总会捐赠物资接收单、市慈善总会捐赠物资出库单及受赠方的收条作为凭证入账。4.非定向捐赠物资,市慈善总会接收后,上报领导小组,领导签字同意后进行统一调拨,以市慈善总会捐赠物资接收单、市慈善总会捐赠物资调拨单、市慈善总会捐赠物资出库单及受赠方的收条作为凭证入账。(三)境外捐赠物资,由市慈善总会协助捐赠方办理相关报关手续,具体方式参考《孝感市慈善总会接受境外物资捐赠流程》。(四)境外捐赠资金,由市慈善总会办理外币兑换手续,汇率以当时银行汇率为准。四、有关要求(一)资金及物资的接收、发放按规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二)因捐赠物资运输、报关、存储、搬运等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市慈善总会和捐赠方协商解决。捐赠方无法支付的,由市慈善总会承担相关费用。(三)针对积极参与捐赠的爱心单位(个人),由市慈善总会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发放感谢信、荣誉证书、奖杯等荣誉

 证明。(四)突发应急事件期间,市慈善总会实行 24 小时轮流值班,随时保持捐赠热线畅通,及时对接社会各界的爱心捐赠。(五)积极同市审计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联系,加强社会捐赠物资资金管理,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落实。(六)参加社会捐赠工作人员要按照“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搞好个人防护,确保人身安全。(七)上级对社会捐赠资金及物资管理方面另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篇七:慈善总会接收、管理和使用捐赠物品办法

红十字会总会要求完善捐赠款物管理公示制度

 日前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向地方红十字会及行业红十字会发出《关于贯彻落实“两公开两透明”承诺的通知》。

 《通知》指出在全国红十字会系统廉政建设工作会上中国红十字会提出了“两公开两透明”的公开承诺即捐赠款物公开财务管理透明招标采购公开分配使用透明。

 《通知》说要建立和完善捐赠款物接受、管理、使用分配的公示、跟踪和反馈制度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和媒体、公众的监督。总会将率先实现接收捐赠的款物信息捐赠人隔日可在中国红十字会官方网站进行查询在特别重大灾害发生后的紧急阶段做到捐赠收入和使用情况随时向社会发布定期编制资助项目执行报告和财务报告主动邀请审计和评估机构对捐赠款物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和评估审计和评估结果要向社会公告。

 要着力构建阳光透明的财务公开机制政府拨款的财政资金要及时公布“三公”支出社会捐赠的资金要及时公布使用分配情况。总会、地方红十字会都要建立依托于互联网的信息发布平台力争两年内实现全国红十字会系统信息公开的制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总会将对 2010 年以来的财务收支报告、审计报告和有关评估报告通过官方网站陆续向社会公布以接受社会监督。

 《通知》要求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物资采购、工程发包、购买服务等工作中坚持程序规范、过程公开、结果公示的原则。符合政府采购要求的采购项目必须实行公开采购严格采购规程、严肃采购纪律。特别紧急阶段的采购可在保证质量、价格合理的前提下先行采购随后公示。

 无论是采购物资还是直接接受的捐赠物资其分配和使用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规范救助标准和发放规程。资助单位和受助单位均要建立捐赠物资接收分配信息公开公示制度主动公示捐赠物资的来源、种类、数量和去向。捐赠物资的发放除特别紧急阶段外一般情况下应进行调查摸底张榜公示。

 《通知》要求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各直属单位要积极履行承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两公开两透明”的实施方案并将实施方案和实施情况报告总会。公开透明工作是事关红十字会公信力和社会声誉的一件大事各地要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落实分工确保“两公开两透明”工作落到实处为提升中国红十字会的社会公信力重塑红十字会的社会形象做出积极努力。

 【刊载日期2011-7-22】【来源中国红十字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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