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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垃圾分类管理制度9篇

时间:2022-08-23 17:55:02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工地垃圾分类管理制度9篇工地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_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范本 ? ? 为提高居民垃圾分类的意识,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应制定规范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地垃圾分类管理制度9篇,供大家参考。

工地垃圾分类管理制度9篇

篇一:工地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垃圾分类管理制度_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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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提高居民垃圾分类的意识,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应制定规范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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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篇 1 ? ?

  第一章 总 则 ? ? ?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改善生活环境,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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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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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市思明区、湖里区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实施; 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实施区域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分步推进的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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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生活垃圾分类界定)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在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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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四条( 基本原则)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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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市区政府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生活垃圾分

 类管理的政策措施,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人员配置和资金投入,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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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部门职责)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 ,负责组织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以及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考核 和监督管理。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考核和监督管理。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机构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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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知识纳入本市中学、小学和幼儿园环境教育内容,普及垃圾分类知识,培养垃圾分类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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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门负责对可回收物的回收和综合利用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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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保部门负责对有害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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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部门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施工单位实施生活垃圾分 类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督促、指导行业协会开展相关行业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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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港口、旅游、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督促相关单位在其服务和管理的范围内,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和督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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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相关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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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属地管理) 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 在区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居( 村) 民委员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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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 村) 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工作 ,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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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所在小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动员小区居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监督小区保洁人员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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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减量化鼓励措施) 鼓励净菜上市、包装物减量和减少一次性用品的销售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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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励商场、超市、便利店在其经营场所内设立便民回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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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励采用以旧换新、网购送货回收包装物等方式回收再生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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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激励共治)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资、捐赠、义务

 劳 动、志愿者服务等方式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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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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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宣传保障) 本市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根据相关规定,适时在黄金时段或者显著版面进行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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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外广告发布者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公益广告纳入户外广告发布内容,每天用于发布生活垃圾分类公益广告的时间不少于三十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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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分类投放与分类收集 ? ? ?

  第十一条 ( 生活垃圾分类 标准) 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标准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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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可回收物,是指可循环利用和资源化利用的纸张、塑料、玻璃、金属、织物等; ? ? ?

  二厨余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有机易腐性垃圾,包括剩菜、剩饭、菜叶、蛋壳、瓜果皮核、茶渣、骨头等; ? ? ?

  三有害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包括充电电池、扣式电池、灯管、药品、杀虫剂、油漆、日用化学品、水银产品、电器以及电子产品等; ? ? ?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有害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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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生活垃圾管理实际,提出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调整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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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商务、环保等部门制定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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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分类投放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抛洒、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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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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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容器或者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 ? ?

  二厨余垃圾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 容器; ? ? ?

  三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给有资质的有害垃圾处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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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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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家具等大件垃圾,预约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者环境卫生作业服务企业上门收集搬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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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确定)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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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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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业主委员会等应当按照 规定及时与物业服务企业补充完善物业服务合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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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管理区域,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 ? ?

  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 ? ?

  四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所,举办者为管理责任人; ? ? ?

  五住宿、娱乐、商场、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者为管理责任人; ? ? ?

  六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港口码头、文化体育场所、公共浴场、商业网点、仓储区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 ? ?

  七风景名胜区、公园、旅游景点及其管理范围,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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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城市道路、公路及其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附属设施,清扫保洁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 ? ?

  九举行大型户外活动的,组织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 ? ?

  十在本市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游览的,旅行社为管理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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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 负责确定管理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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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职责)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承担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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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或者垃圾分类收集点,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齐全、完好、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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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 ? ? ?

  三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进行宣传、指导,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准确率; ? ? ?

  四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为; ? ? ?

  五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到垃圾收集点、清洁楼或者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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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设置规范)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 门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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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规定的设置规范应当包括收集容器的类别、规格、标

 志色、标识以及设置要求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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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设置收集容器要求)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按照下列规定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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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住宅区、单位的办公和生产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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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机场、客运站、轨道交通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但厨余垃圾产生量 较多的公共场所,应当增加设置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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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分类收集) 垃圾收运单位应当分类收集生活垃圾,禁止混合收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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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回收物的垃圾收运单位应当按照可回收物管理的相关

 规定和要求定期收集可回收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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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在分类投放后二十四小时内收集转运至处置场所,并保持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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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害垃圾的收运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废弃物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定期收集有害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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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分类收集规范) 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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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按照生活垃圾收集量、分类方法、作业时间等,配备收集设备以及符合要求的人员; ? ? ?

  二按时分类收集生活垃圾至规定场所,不得混装混运、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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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收集车辆保持密闭、完好和整洁; ? ? ?

  四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 ? ?

  五建立管理 台帐,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并向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机构报告; ? ? ?

  六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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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分类运输与分类处置 ? ? ?

  第十九条( 分类运输) 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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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回收物由收运单位或者再生资源回收单位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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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按照市、区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运输至规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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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害垃圾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依法运输至环保部门指定的贮存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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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分类运输规范) 从事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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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经过转运站转运的,应当密闭存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 ? ?

  二制定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应急预案,报区主管部门备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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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按照要求设置车载在线监测系统,并将信息传输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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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分类处置)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分类处置,提高生活垃圾的再利用率和资源化水平,促进循环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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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利用企业进行利用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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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厨余垃圾应当通过生物处理技术或者其他无害化方式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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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害垃圾应当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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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垃圾可以采取分拣、拆卸等方式进行综合利用; 不能综合利用的,进行焚烧或者卫生填埋等无害化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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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处置规范) 生活垃圾的处置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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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按照规定配置处置设施以及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 ? ?

  二建立处置台帐,记录每日生活垃圾的运输单位、种类、数量,并按照规定报送数据、报 表等; ? ? ?

  三按照规定处理生活垃圾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定期进行水、气、噪声、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防止周边环境污染; ? ? ?

  四制定应急预案,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 ? ? ?

  五按照要求建设在线监测系统,并将数据传送至生活垃圾

 分类管理信息系统; ? ? ?

  六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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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监督管理 ? ? ?

  第二十三条( 督导员制度)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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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 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或 者其他方式聘请督导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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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督导员主要承担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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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生活垃圾分类入户宣传、指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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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情况进行检查; ? ? ?

  三对违反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 ? ? ?

  四对违反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进行信息材料收集并报告相应的执法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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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举报奖励制度) 实行垃圾分类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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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行为,有权向市、区主管部门和辖区执法部门举报投诉。辖区执法部门应当向社会 公布举报投诉的方式、处理流程和时限,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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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经查证属实的举报投诉,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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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曝光制度)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违法行为曝光制度。市主管部门应当定期通过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对生活垃圾分类违法行为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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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信用监管制度)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信用监管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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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将相关信息纳入本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列入严重违法名单并 向社会公示,通知所在单位,实行信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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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连续十二个月内被行政处罚三次及以上的; ? ? ?

  二不履行生活...

篇二:工地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 稍柴小学 一、 工作分工 垃圾分类工作负责人:李强 垃圾分类工作责任人:赵继军 垃圾分类工作主管:赵文娜 垃圾分类负责人员:一一班

 赵晓娜 二一班

 李艳艳 三一班

 钱真真 四一班

 付瑞晓 二、 工作人员工作职责

  1、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垃圾分类工作;主要负责垃圾分类活动对外联系和大型垃圾分类活动的指导。

  2、责任人:负责创建环境教学、社会实践工作;负责学生环境教育(垃圾分类)活动的开展和指导,资料收集、整理。

  3、主管:负责组织校园环境卫生的检查评比工作;负责垃圾分类工作相关文件、资料的起草,档案资料的全面收集、整理。

  4、负责人员:负责本班学生环保教育(垃圾分类)活动的开展,资料收集、整理。负责本班学生活动的安全工作。

篇三:工地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实施方案

 目录

 一、总体要求 二、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策划 三、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分类 四、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源头减量 五、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收集与存放. 六、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就地处置 七、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排放控制

 一、总体要求 1.1 施工现场建筑垃圾量化应遵循“源头减量、分类管理、就地处置、排放控制”的原则。

 1.2 落实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中的減量化目标和措施。建筑垃圾減量化措施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1.3 建立建筑垃圾减量化奖惩考核目标与制度,明确分包单位责任,监督和激励分包单位落实减量化目标与措施。

 1.4 施工全过程积极推进信息化、绿色化、工业化的新型建造方式。

 1.5 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项目应当基于 BIM 技术强化设计、施工阶段的全专业一体化协同配合,保证设计深度满足施工需要,减少施工过程的设计变更。

 1.6 施工组织设计完成后应及时编制建筑垃圾減量化专项方案,确定减量化目标,明确职责分工,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技术、管理和保障措施,做好建筑垃圾减量化在项目实施前的顶层设计。

 1.7 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管理体系,充分依托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装备统筹人力设备、材料、技术和资金等资源,强化精细化管理理念。

 1.8 在施工现场主入口处宜设立建筑垃圾排放量公示牌,可与智慧工地系统联网,并及时更新,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二、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策划

 2.1 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減量化专项方案》应包括编制依据、工程概况、总体策划、源头减量措施、分类收集与存放措施、就地处置措施、排放控制措施以及相关保障措施等。

 2.2 编制依据应包括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性文件以及工程所在地建筑垃圾减量化相关政策等。

 2.3 工程概况应包括工程类型、工程规模、结构形式、装配率、交付标准以及主要施工工艺等。

 2.4 总体策划应包括减量化目标、工作原则、组织架构及职责分工、工程各施工阶段建筑垃圾成因分析及产生量预估。

 2.5 施工现场源头减量措施应包括设计深化、施工组织优化、永临结合、临时设施和周转材料重复利用、施工过程管控等。

 2.6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分类收集与存放措施应包括建筑垃圾的分类、收集点与堆放池的布置及运输路线等。

 2.7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就地处置措施应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等就地利用措施。

 2.8 排放控制措施应包括出场建筑垃圾统计和外运等 2.9 保障措施应包括人员、经费、制度等保障。

 三、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分类 3.1 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分类 3.1.1 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按《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分为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

 3.1.2施工现场工程垃圾和拆除垃圾按材料的化学成分可分为金属类、无机非金属类、其他类。

 金属类包括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废弃物质,如废弃钢筋、铜管、铁丝等。

 无机非金属类包括天然石材、土制品、砂石及硅酸盐削品的固体废弃物质,如混凝土、砂浆、水泥等。

 其他类指除金属类、无机非金属类以外的固体废弃物质,如轻质金属夹芯板、石膏板等。

 3.2 鼓励以末端处理为导向对建筑垃圾进一步细化分类。

 工程垃圾和拆除垃圾分类表

 地下结构阶段 主体结构阶段 装修及机电安装阶段 金属类 钢筋、铁丝、角钢、型钢、废卡扣(脚手架)、废钢管(脚手架)、废螺杆等 钢筋、铜管、钢管(焊接、SC、无缝)、铁丝、角钢、型钢、金属支架等 电线、电缆、信号线头、铁丝、角钢、型钢、涂料金属桶、金属支架等 废电箱、废锯片、废钻头、焊条头、废钉子、破损围挡等 废锯片、废钻头、焊条头、废钉子、破损围挡等 废锯片、废钻头、焊条头、废钉子、破损围挡等 无机非 金属类 混凝土、碎砖、砂石、素混凝土柱头水泥等 混凝土、砖石、砂浆、腻子、玻璃、砌块、碎砖、水泥等 瓷砖边角料、大理石边角料、碎砖、损坏的洁具、损坏的灯具、损坏的井盖(混凝土类)、涂料滚筒、水泥等 其他类 木模板、木方、木制包装、纸质包装、塑料包装、塑料、塑料薄膜、防尘网、安全网、废毛刷、废毛毡、废消防箱、废消防水带、编织袋、废胶带、防水卷材、预制柱头、灌注柱头、轻质金属夹芯板等 木模板、木方、塑料包装、塑料、涂料、玻化微珠、保温板、岩棉、废毛刷、安全网、防尘网、塑料薄膜、废毛毡、废消防箱、废消防水带、编织袋、废胶带、防水卷材、木制包装、纸质包装、轻 质金属夹芯板等 木材、木制包装、纸质包装、涂料、乳胶漆、苯板条、塑料包装、塑料、废毛刷、废消防水带、編织袋、废胶带、机电管材、轻质金属夹芯板、石膏板等

 四、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源头减量 4.1 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源头减量通过施工图纸深化、施工方案优化、永临结合、临时设施和間转材料重复利用、施工过程管控等措施,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

 4.2 施工单位应在不降低设计标准、不影响设计功能的前提下,与设计人员充分沟通,合理优化、深化原设计,避免或减少施工过程中拆改、变更产生建筑垃圾。

 4.2.1 地基基础优(深)化设计:结合实际地质情况优化基坑支护方案、优化桩基础深度等; 4.2.2 主体结构优(深)化设计:优化并少异形复杂节点、节约使用结构临时支撑体系周转材料等; 4.2.3 机电安装优(深)化设计:采用机电管线综合支吊架体系、机电结构连接构件优先预留预埋、机电装配式等。

 4.2.4 装饰装修优(深)化设计:采用装配式装修、机电套管及末端预留等。

 4.3在满足相关标准规范的情况下,对具备条件的施工现场,水、电、消防、道路等临时设施工程实施“永临结合”,并通过合理的护措施,确保交付时满足使用功能需要。

 4.3.1 临时市政管线可利用场内正式市政工程管线; 4.3.2 现场临时绿化可利用场内原有及永久绿化; 4.3.3 现场临时道路布置应与原有及永久道路兼顾考虑,充分利用原有及永久道路基层,并加设预制拼装可周转的临时路面,如钢制

 路面、装配式混凝土路面等,加强路基成品保护; 4.3.4 现场临时围挡应最大限度利用原有围墙,或永久围墙; 4.3.5 现场临时用电应根据结构及电气施工图纸,经现场优化选用合适的正式配电线路; 4.3.6 临时工程消防、施工生产用水管道及消防水池可利用正式工程消防管道及消防水池; 4.3.7 现场垂直运输可充分利用正式消防电梯; 4.3.8 地下室临时通风可利用地下室正式排风机及风管。

 4、4 施工现场办公用房、宿舍、工地围挡、大门、工具棚、安全防护栏杆等临时设施推广采用重复利用率高的标准化设施。

 4.5 施工单位应优化施工方案,合理确定施工工序,实现精细化管理。

 4.6 在地基与基础工程中,可采取以下措施:

 4.61 根据场地地质情况和标高,合理优化施工工艺和施工序,平衡挖方与填方量减少场地内土方外运量; 4.6.2 根据支护设计及施工方案,精确计算材料用量,鼓励采用先进施工方法减少基坑支护量; 4.6.3 根据现场环境条件,优先选用可重复利用的材料。如:可拆卸式锚杆、金属内支撑、SMW 工法桩、钢板柱、装配式坡面支护材料等; 4.6.4 在灌注桩施工时,采用智能化灌注标高控制方法,减少超

 灌混凝土,减少桩头破除建筑垃圾量; 4.6.5 采用地下连续墙支护的工程,地下连续墙经防水处理后作为地下室外墙,减少地下室外墙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 4.6.6 深大基坑开挖需设置栈桥时,优先选用钢结构等装配式结构体系,并充分利用原基坑支护桩和混凝土支撑作为支撑体系。

 4.7 在主体结构工程中,可采取以下措施。

 4.7.1 钢筋工程采用专业化生产的成型钢筋。现场设置钢筋集中加工场,从源头少钢筋加工产生的建筑垃圾。钢筋连接采用螺纹套连接技术; 4.7.2 地面混凝土浇筑采用原浆一次找平,实现一次成型。采用清水混凝土技术及高精度砌体施工技术,减少内外墙抹灰工序。建筑材料通过优化排版定尺加工,减少现场切割加工量; 4.7.3 在保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优先选用免临时支撑体系,如:利用可拆卸重复利用的压型钢板作为楼板底模等。采用临时支撑体系时,优先采用可重复利用、高周转、低损耗的模架支体系,如:自动能升(顶升)模架支撑体系、管件合一的脚手架、金属合金等非易损材质模板、可调节墙柱龙骨、早拆模板体系等。

 4.8 在机电安装工程中,可采取以下措施。

 4.8.1 机电管线施工前,根据深化设计图纸,对管线路由进行空间复核,确保安装空间满足管线、支吊架布置及管线修需要; 4.8.2 安装空间紧张、管线敷设密集的区域,应根据深化设计图纸,合理安排各专业系统间施工顺序,避免因工序倒置造成大面积拆

 改; 4.8.3 设备配管及风管制作等优先采用工厂化预制加工,提高加工精度,减少现场加工产生的建筑垃圾。

 4.9 在装饰装修工程中,可取以下措施。

 4.9.1 推行结构机电装修一体化施工,加强协同管理,避免施工拆改; 4.9.2 门窗、幕墙、块材、板材等采用工厂加工、现场装配,减少现场加工产生的建筑垃圾; 4.9.3 推广应用轻钢龙骨墙板、ALC 墙等具有可回收利用价值的建筑围护材料。

 4.10 应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合理安排施工物资采购、运输计划,选择合适的储存地点和储存方式,全面加强采购、运输、加工、安装的过程管理。鼓励在一定区城范围内统筹临时设施和周转材料的调配。

 4.11 鼓励采用成品窖井、装配式机房、集成化厨卫等部品部件,实现工厂化预制、整体化安装。

 4.12 应结合施工工艺要求及管理人员实际施工经验,利用信息化手段进行预制下料排版及虚拟装配,进一步提升原材料整材利用率,精准投料,避免施工现场临时加工产生大量余料。

 4.13 设备和原材料提供单位应进行包装物回收,减少过度包装产生的建筑垃圾。

 4.14 应严格按设计要求控制进场材料和设备的质量,严把施工

 质量关,强化各工序质量管控,减少因质量问题导致的返工或修补。加强对已完工工程的成品保护,避免二次损坏。

 4.15 应结合 BIM、物联网等信息化技术,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全过程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智慧工地管理平台,实现建垃圾减量化管理与施工现场各项管理的有机结合。

 4.16 应实时统计并监控建筑垃圾的产生量,以便采取针对性措施减少排放。

 五、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收集与存放 5.1 应制定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分类收集与存放管理制度,包括建筑垃圾具体分类,分时段、分部位、分种类收集存放要求,各单位各区域建筑垃圾管理责任,台账管理要求等。

 5.2 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浆分类收集及存放。

 5.2.1 结合土方回填对土质的要求及场地布置情况,规划现场渣土暂时存放场地。对暂时存放的工程渣土做好覆盖,并确保安全稳定; 5.2.2 施工时产生的泥浆应排入泥浆池集中堆放,泥浆池宜用不透水、可周转的材料制作。

 5.3 工程垃圾和拆除垃圾分类收集及存放。

 5.3.1 应设置垃圾相对固定收集点,用于临时堆放; 5.3.2 应根据垃圾尺寸及质量,采用人工、机械相结合的方法科学收集,提升收集效率; 5.3.3 应设置金属类、无机非金属类、其他类等垃圾的堆放池,

 用于垃圾外运之前或再次利用之前临时存放。易飞扬的垃圾堆放池应封闭。垃圾堆放池宜采用可重复利用率高的材料建造; 5.3.4 垃圾收集点及堆放池周边应设置标识标牌,并采取喷淋、覆盖等防尘措施,避免二次污染。

 5.4 施工现场危险废物是指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等危险特性的废弃物,主要包括废矿物油、废涂料、废粘合剂、废密封剂、废沥青、废石棉、废电池等,应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收集存放。

 六、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就地处置 6.1 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就地处置,应因地制宣、分类利用的原则,提高建筑垃圾处置利用水平。

 6.2 具备建筑垃圾就地资源化处置能力的,应根据场地条件,合理设置建筑垃圾加工区及产品储存区,提升施工现场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水平及再生产品质量。

 6.3 工程渣土、工程泥浆采取土质改良措施,符合回填土质要求的,可用于土方回填。

 6.4 工程垃圾中金属类垃圾的就地处置,宜通过简单加工,作为施工材料或工具,直接回用于工程,如废钢筋可道过切割焊接,加 工成马凳筋、预制地坪配筋等进行场内周转利用;或通过机械接长,加工成钢筋网片,用于场地洗车槽、工具式厕所、防护门、排水沟凳。

 6.5 工垃圾和拆除垃圾中无机非金属建筑垃圾的就地处置,宜根

 据场地条件,设置场内处置设备,进行资源化再利用。

 6.5.1 再生粗骨料可用于市政道路水泥稳定碎石层中;将再生粗骨料填并压浆形成再生混凝土,可用于重力式挡土墙、地下管道基础等结构中; 6.5.2 高强度混凝土再生粗骨料通过与粉煤灰混合,配制无普通硅酸盐水泥的混凝土,可用作填料和路基; 6.5.3 废砖瓦可替代骨料配制再生轻集料混凝土,用其制作具有保温等功的轻集料混凝土构件(板、砌块)、透水性便道砖及花格、小品等水泥制品。

 6.6 施工现场难以就地利用的建筑垃圾,应制定合理的消防、防腐及环保措施,并按相关要求及时转运到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进行资源化处置和再利用。

 七、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排放控制 71 施工单位应对出场建筑垃圾进行分类称重(计量)。禁止携载分类垃圾的运输车辆出场。

 7.2 建筑垃圾每次称重(计量)后,应及时记录且须按各类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実处理情况填写,并保持记录的连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记录应留存备查。记录分为日常记录表和统计表。

 7.3 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称重(计量)设备应定期进行标定,保证获取数据的准确性。

 7.4 鼓励现场淤泥质工程渣土、工程泥浆经脱水或硬化后外运。

 7.5在施工现场出入口等显著位置宜实时公示建筑垃圾出场排放量。

 7.6出场建筑垃圾应运往符合要求的建筑垃圾处置场所或消纳场所。

 7.7 严禁将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排放。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篇四:工地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一、工程概况 ............................................................ 1

 二、建筑垃圾处置依据 .................................................... 1

 三、从源头上控制建筑垃圾的产生 .......................................... 2

 3.1 建筑垃圾产生的原因 ............................................... 2

 3.2 控制对策 ......................................................... 2 四、建筑垃圾的开发和利用 ................................................ 2

 五、建筑垃圾处置措施 .................................................... 3

 5.1 组织管理 ......................................................... 3 5.2 责任分工 ......................................................... 3 5.3 组织机构图 ....................................................... 4 5.4 管理制度 ......................................................... 4 5.5 运输车辆配备 ..................................................... 5 5.6 施工现场要求 ..................................................... 5 5.7 运输企业及运输车辆要求 ........................................... 5 六、有效的管理措施 ...................................................... 6

 七、施工现场的收尾工作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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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工程概况 本工程包含“智能制造机器人工业自动化生产及研发基地项目(2#厂房等 4 项)(改扩建)”、“智能制造机器人工业自动化生产及研发基地项目 5#厂房(新建)”,位于北京通州区马驹桥,东临环科东一路(粮库东路),西邻铁道部出版社印刷厂一期,南邻北京凯隆分析仪器有限公司,北邻景盛北一街(桑德北路)。本工程共包含2#厂房、3#厂房及地下车库及连廊,总建筑面积 27613.81 ㎡。新建 5#厂房,总建筑面积 810.38 ㎡。

 序号 项目 内

 容 1 工程名称 智能制造机器人工业自动化生产及研发基地项目 2 建设单位 北京嘉通信瑞科技有限公司 3 监理单位 建研凯勃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4 设计单位 圣帝国际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5 施工单位 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 建设地点 北京市通州区 二、建筑垃圾处置依据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包括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 其设立依据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六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第十九条“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四十条“建设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101 号)第二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 139 号)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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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后,方可处置”。第十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 412 号令)序号第 101“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三、从源头上控制建筑垃圾的产生 3.1 建筑垃圾产生的原因 建筑垃圾大多为固体废弃物,主要来自于建筑活动中的三个环节:建筑物的施工生产,建筑物的使用和维修,建筑物的拆除。本方案主要针对前两项。建筑施工过程中主要产生的垃圾有开挖的土石方、碎石、混凝土、砂浆、桩头、包装材料等;使用过程中主要产生的垃圾有装修类材料、塑料、沥青、橡胶等; 建筑垃圾产生的原因有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主观原因有:设计规划不当、材料选用不当或者超量、工人施工操作方法不当、工程变更等。客观原因主要是施工中不可避免的原因,如施工中散落的砂浆和混凝土和桩基施工中不得不废弃的桩头等,我们应尽量避免主观原因造成的垃圾和尽量减少客观原因产生的建筑垃圾。

 3.2 控制对策 在施工方案设计阶段,必须全面对比,选择合理的方案和进行合理的设计,尽量减少工程变更,减少建筑物垃圾。

 1)加强施工管理,现场的施工工人直接产生建筑垃圾,但目前他们大多数是农民工,素质较低,施工技术水平也比较低,一般采用手工操作,工人缺乏节能环保意识,从而不可避免的造成材料浪费和建筑垃圾的大量产生。因此采用机械化施工,提高施工技术和施工工艺、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工作,以避免施工材料在运输、储存、安装时损伤和破坏; 2)提高结构施工精度,避免局部剔凿和修补,从而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在施工现场还应该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存放,以便处理。

 3)在施工阶段,更应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尤其是那些已经建好的工程,如果不是万不得已,最好不要进行变更,以免增加造价和建筑垃圾; 四、建筑垃圾的开发和利用 4.1 建筑垃圾中砖、瓦经清理可重复使用废砖、瓦、混凝土经破碎筛分分级、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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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洗后作为再生骨料配制低标号再生骨料混凝土,用于地基加固、道路工程垫层、室内地坪及地坪垫层和非承重混凝土空心砌块、混凝土空心隔墙板、蒸压粉煤灰砖等生产。

 4.2 建设工程中的废木材,除了作为模板和建筑用材再利用外,通过木材破碎机,弄成碎屑可作为造纸原料或作为燃料使用,或用于制造中密度纤维板; 4.3 废金属、钢料等经分拣后送钢铁厂或有色金属冶炼厂回炼; 4.4 废玻璃分拣后送玻璃厂或微晶玻璃厂做生产原料; 4.5 废油毡填埋处理;基坑土及边坡土送烧结砖厂生产烧结砖,碎石经破碎、筛分、清洗后做混凝土骨料。

 五、建筑垃圾处置措施

 5.1 组织管理 成立项目建筑垃圾处理保证体系,从组织管理上保障垃圾清运造成的突发问题和困难采取及时有效的应对措施,从而保证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

 领导小组:

 组

 长:蔡桂银 副组长:及昱

 杜来生

 李建民 项目组员:邓克

 贾盼

 赵世存

 李更年

 王健

 纪宪尊

 王建勇

 李建岐

 王成

 田立鹏 5.2 责任分工 1)组长:蔡桂银 负责垃圾处理工作总体组织协调工作。

 2)副组长:及昱 负责制定垃圾处理中的技术措施,并根据垃圾处理方案的要求定期检查垃圾处理技术措施及各项保证措施的落实情况。

 3)副组长:杜来生

 李建民 负责突发事件处理和事故调查的配合工作。

 3)组员:邓克

 贾盼

 赵世存

 李更年

 王健

 王建勇

 李建岐

 王成 负责垃圾清运工作的日常安排及检查保安在岗情况和保安人员检查力度情况。

 5)检查员:纪宪尊

  负责垃圾清运过程中检查点检查人员,填写运输车辆检查台账,垃圾消纳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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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填写进门查证、出门查车记录。

 5.3 组织机构图

  5.4 管理制度 1)每周组织一次由各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理负责人参加的联合检查,安全部、工程部应监督落实问题的解决情况。

 2)在建筑垃圾、土方清运和土方回填阶段,在施工现场门口设立检查点,安排专人对进出施工现场运输车辆进行逐一检查,并如实填写《进入施工现场运输车辆检查登记表》见附表 1,本表应填写完成,不得漏项。并加盖施工总承包单位工程项目部印章或由项目负责人签字。

 3)进出场车辆检查标准:进场车辆必须持有项目部统一发放的允许通行证,出厂时运输车辆轮带、底盘必须冲洗干净,不得留有泥印。

 4)留好检查点处的监控录像资料,以备检查。

 项目经理:蔡桂银 项目安全总监 李建民 项目总工程师 及昱 工程部 李建岐 安全部 纪宪尊

 技术部 邓克 贾盼

 商 务 合约部 李建民 田立鹏

 水电办公室 李更年 王建勇 王健 物资设备部 王成

 土建主体 装修施工队 其它专业分包 安 装 施 工执行经理:蔡桂银 项目生产经理 杜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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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5.5 运输车辆配备 阶段 车辆安排 桩基阶段

 土方回填阶段

 结构阶段

 建筑阶段

 5.6 施工现场要求

  1)现场主要道路进行硬化处理,施工现场进出口设置冲洗车辆设备(含洗车池、沉淀池),出场时必须清扫干净,不污染马路。

 2)本工程设置一个 22 平方的封闭式垃圾站,顶部有防雨措施,管理制度及负责人,垃圾房外侧为蓝色,门扇刷蓝色油漆。门上方为垃圾分类名称(可回收垃圾、不可回收垃圾)

 3)建筑垃圾堆放区地坪标高高于周围场地不小于 15 cm,满足场地雨水导排要求。

  4)清理楼层施工垃圾时使用容器吊运,严禁随意凌空抛撤造成扬尘。施工垃圾及时清运,清运时,适量洒水减少扬尘。

  5)易飞扬的废料尽量保持湿润,如露天存放时采用严密苫盖。运输和卸运时防止遗洒飞扬。

  6)严禁将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中排放。生活垃圾设容器盛装,由环卫清洁公司负责清运。

 7)对产生的各类建筑垃圾及时清理,始终保持建设施工现场整洁。

  5.7 运输企业及运输车辆要求

 1)建筑垃圾运输单位选择经当地建筑垃圾管理部门核准,具有建筑垃圾经营性运输服务资质。

 2)建筑垃圾运输车运行时间安排应避开交通高峰时段,以减少对交通的影响;

 3)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运输路线,应由当地建筑垃圾主管部门会同交通管理部门规定; 4)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容貌整洁、外观完整、标志齐全; 5)建筑渣土、垃圾清运到城市管理部门指定点倒放,不乱堆放,不影响城市环境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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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6)严禁超载超高或私自改装运输车辆;

  7)建筑垃圾运输车厢盖宜采用机械密闭装置,开启、关闭时动作应平稳灵活、无卡滞、冲击现象。车辆装载完毕后,厢盖关闭到位,司机需检查车厢卸料门锁紧装置,保证锁紧有效、可靠。

 8)运输车辆的具体要求必须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并且运输企业必须定期检查运输车辆,对不符合要求的车辆严禁使用。

 6 有效的管理措施

 6.1 建立垃圾台账,对出场的垃圾进行记录已达到垃圾吨数总量的控制,记录分为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两种。每万平米产生垃圾不超过 350T。

 6.2 加强建筑垃圾分类收集的程度,避免采用混合收集,减小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难度;

  6.3 高建筑垃圾回收利用率,建筑垃圾分配现场的施工人员分拣,提高可以回收的资源。

 6.4 施工现场配备一名工人专门负责垃圾站的管理,将垃圾类别的标志牌尽量做到清晰易识别,项目负责人每天对其检查和监督,争取切实做好施工人员的环境意识和资源合理利用的观念,保护好现场的环境。

 6.5 加强建筑施工的组织和管理工作,提高建筑施工管理水平,减少因施工质量原因造成返工而使建筑材料浪费及垃圾大量产生。

 6.6 加强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环保意识。在施工现场上的许多建筑垃圾,如果施工人员注意就可以大大减少它的产生量,例如落地灰、多余的砂浆、混凝土、三分头砖等,在施工中做到工完场清,多余材料及时回收再利用,不仅利于环境保护,还可以减少材料浪费,节约费用。

  6.7 推广新的施工技术,避免建筑材料在运输、储存、安装时的损伤和破坏所导致的建筑垃圾;提高结构的施工精度,避免凿除或修补而产生的垃圾。避免不必要的建筑产品包装。

 7 施工现场的收尾工作

  工程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清理,平整地面尽量恢复原有地貌,以达到与周边自然环境相协调,减少或消除对周边景观的视觉污染。

  7.1 清运场地设备。施工结束应及时撤离施工机械,对拆除的固体废物应集中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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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集处理;

  7.2 清理场地表层。施工场地的废弃物,特别是垃圾、废弃土等,不得就地倾倒或堆放,及时清运弃于当地允许的地点。

 7.3 将建筑垃圾清运后,对施工现场应进行一次清理,尽量恢复原有地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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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附件 1

 进出施工现场运输车辆检查登记表 工程名称 智能制造机器人工业自动化生产及研发基地项目 建设单位 北京嘉通信瑞科技有限公司 施工总承包单位 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施工许可手续编号 [2019]施[通]建字 0166 号110112201912170301 运输类型 □土方清运;□土方回填;□建筑垃圾清运;□其他 检查登记情况 序号 车牌号 运输企业 进出情况 是否符合要求 不符合要求,是否实际驶入或驶出 违规驶入或驶出的原因 对违规驶入或驶出车辆的处理情况 日期及具体时间 检查人员签字 备注 1

  2

  3

  填表说明:1、符合驶入要求:运输车辆持准运证且真实有效;符合驶出要求:运输车辆号牌无污损、车箱密闭装置闭合、车轮车身清洁不带泥。2、日期和具体时间应具体到 XX 年 XX 月 XX 日 XX 时 XX 分。

 3、“违规驶入或驶出原因”和“对违规驶入或驶出车辆的处理情况”应具体填写。4、以上项目不涉及的不填写,涉及的不得漏填。5、每页应加盖工程项目部施工总承包单位印章。6、此表存至工程项目结束。

  加盖施工总承包单位工程项目部印章或项目负责人签字(或加盖手签章)

篇五:工地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圾分类要求的垃圾房管理制度 一、 目的及范围

 目的:进一步规范垃圾房保洁管理,确保垃圾房干净整洁,减少垃圾对物业生活环境的影响

 范围:适用于物业管辖内的垃圾房按垃圾分类要求的保洁和维护 二、 垃圾房管理 1. 选择阻燃式垃圾桶,及符合垃圾收运的标准容积的垃圾桶,生活垃圾 240L 餐余垃圾 120L。

 2. 在垃圾房明显位置张贴“禁止吸烟”“请勿将未熄灭的烟蒂丢入垃圾桶”标示。

 3. 生活垃圾,餐余垃圾必须日产日清。

 4. 保洁经理,主管,领班加强巡视检查力度。

 5. 垃圾房实行专人专管制度。

 6. 随时消除不安全隐患。

 三、 垃圾的分类处理 1. 垃圾可分为:

 可回收,不可回收,有害垃圾,餐余垃圾 。

 2. 建筑工程垃圾可分为:瓦砾,碎砖 ,灰渣,板料等实行工程施工,谁负责清运,禁止倒在垃圾房内。泥沙,涂料等垃圾在运送途中应加以遮挡,防止掉落或飞扬引起二次污染。

 3. 生活垃圾:清洁员工每天应在规定时间内把工作层的生活垃圾袋装化直接运送到垃圾房内。

 四、 垃圾房内的垃圾应日产日清。如垃圾较多影响垃圾存放时,可增加清运次数。

 五、 保洁人员应负责垃圾房内及周围的卫生。保证垃圾房内的垃圾存放整齐,地面无散落的垃圾 1. 负责每天一次冲洗或清洗垃圾房的地面。

 2. 每周对垃圾房进行一次消毒灭杀工作。

 六、

 垃圾房的卫生标准

 1.

 地面无散落垃圾,无污水,污渍。

 2.

 墙面无粘附物,无明显污迹。. 3.

 垃圾做到日产日清。

 4.

 所有垃圾集中堆放在垃圾桶内。做到合理,卫生,四周无散落垃圾。

 5.可作废品回收的垃圾应另行存放。

 6.

 垃圾房应保洁清洁干燥无异味,每周定时喷洒药水,防止发生病虫害。

 7.

 收运垃圾桶内胆及外表保持干净,无严重破损。

 七, 服务标准 1. 作业人员必须遵守规定的工作时间。

 2. 收集过程中注意防火安全工作。

 3. 作业现场不要将垃圾洒落在地面上。

 4.

 遇垃圾袋破损及时更换。

 5.垃圾桶内垃圾不要超载。

 八, 安全要求 1.

 保洁员皮肤有伤时要包扎好避免感染。

 2. 清运垃圾时,保洁工应注意自身安全。

 3. 垃圾房周围不应有积水和结冰现象,应及时清除,以防滑倒摔伤自己和他人。

 4. 保洁工在对垃圾房进行清洁杀菌时,要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5. 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要分类妥善处置。

 九,

 垃圾清运车在清运时撒落的垃圾由垃圾房管理人员扫净。清洁主管应按相关标准检查工作情况并记录。

篇六:工地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垃圾处理 方案

  建筑垃圾是在对建筑物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是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根据建筑垃圾的产生源的不同,可以分为施工建筑垃圾和拆毁建筑垃圾。施工建筑垃圾顾名思义就是在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项目当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而拆毁建筑垃圾就是在对建筑物拆迁拆除时产生的建筑垃圾。

 名 中文名 建筑垃圾处理 式 处理方式 作为再生资源重新利用

 象 处理对象 固体废弃物 状 处理现状 起步较晚

 目

 录 录

 

 1 基本信息 

 2 处理现状 

 3 处理状况 

 4 处理对策 

 5 处理方式 

 6 综合利用 1 基本信息 建筑垃圾是在对建筑物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是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根据建筑垃圾的产生源的不同,可以分为施工建筑垃圾和拆毁建筑垃圾。施工建筑垃圾顾名思义就是在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项目当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而拆毁建筑垃圾就是在对建筑物拆迁拆除时产生的建筑垃圾。

 建筑垃圾对我们的生活环境具有广泛地侵蚀作用,对于建筑垃圾如果实行长期不管的态度,那么对于城市环境卫生,居住生活条件,土地质量评估等都有恶劣影响。首先大量的土地堆放建筑垃圾后,会降低土壤的质量,降低土壤的生产能力;建筑垃圾堆放于空气中,影响空气质量,一些粉尘颗粒会悬浮于空气中,有害人体健康;建筑垃圾在堆放过程中,长期的堆积是建筑垃圾的有害物质渗入到地下水域,污染水环境;如果建筑垃圾在城市中堆放的话,对城市环境,美观度都不利;建筑垃圾的堆放可能存在某些安全隐患,随时可能会发生一些事故。

 建筑垃圾随意堆放 1、建筑垃圾随意堆放易产生安全隐患

 大多数城市建筑垃圾堆放地的选址在很大程度上具有随意性,留下了不少安全隐患。施工场地附近多成为建筑垃圾的临时堆放场所,由于只图施工方便和缺乏应有的防护措施,在外界因素的影响下,建筑垃圾堆出现崩塌,阻碍道路甚至冲向其他建筑物的现象时有发生。在郊区,坑塘沟渠多是建筑垃圾的首选堆放地,这不仅降低了对水体的调蓄能力,也将导致地表排水和泄洪能力的降低。

 建筑垃圾对水资源污染严重—武原丞 2、建筑垃圾对水资源污染严重建筑垃圾在堆放和填埋过程中,由于发酵和雨水的淋溶、冲刷,以及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浸泡而渗滤出的污水——渗滤液或淋滤液,会造成周围地表水和地下水的严重污染。垃圾堆放场对地表水体的污染途径主要有:垃圾在搬运过程中散落在堆放场附近的水塘、水沟中;垃圾堆放场淋滤液在地表漫流,流入地表水体中;垃圾堆放场中淋滤液在土层中会渗到附近地表水体中。垃圾堆放场对地下水的影响则主要是垃圾污染随淋滤液渗入含水层,其次由受垃圾污染的河湖坑塘渗入补给含水层造成深度污染。垃圾渗滤液内不仅含有大量 有机污染物,而且还含有大量金属和非金属污染物,水质成分很复杂。一旦饮用这种受污染的水,将会对人体造成很大的危害。

 建筑垃圾影响空气质量—武原丞 3、建筑垃圾影响空气质量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大量的建筑垃圾随意堆放,不仅占用土地,而且污染环境,并且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空气质量。

 我国的建筑垃圾大多采用填埋的方式处理,然而建筑垃圾在堆放过程中,在温度、水分等作用下,某些有机物质发生分解,产生有害气体,如建筑垃圾废石膏中含有大量硫酸根离子,硫酸根离子在厌氧条件下会转化为具有臭鸡蛋味的硫化氢, 废纸板和废木材在厌氧条件下可溶出木质素和单宁酸并分解生成挥发性有机酸,这种有害气体排放到空气中就会污染大气;垃圾中的细菌、粉尘随风飘散,造成对空气的污染;少量可燃建筑垃圾在焚烧过程中又会产生有毒的致癌物质,造成对空气的二次污染。

 建筑垃圾占用土地 降低土壤质量—武原丞

 4、建筑垃圾占用土地 降低土壤质量随着城市建筑垃圾量的增加,垃圾堆放点也在增加,而垃圾堆放场的面积也在逐渐扩大。垃圾与人争地的现象已到了相当严重的地步,大多数郊区垃圾堆放场多以露天堆放为主, 经历长期的日晒雨淋后,垃圾中的有害物质(其中包含有城市建筑垃圾中的油漆、涂料和沥青等释放出的多环芳烃构化物质)通过垃圾渗滤液渗入土壤中,从而发生一系列物理、化学和生物反应,如过滤、吸附、沉淀,或为植物根系吸收或被微生物合成吸收,造成郊区土壤的污染,从而降低了土壤质量。

 此外,露天堆放的城市建筑垃圾在种种外力作用下,较小的碎石块也会进入附近的土壤,改变土壤的物质组成,破坏土壤的结构,降低土壤的生产力。

 另外城市建筑垃圾中重金属的含量较高,在多种因素的作用下,其将发生化学反应,使得土壤中重金属含量增加,这将使作物中重

 金属含量提高。受污染的土壤,一般不具有天然的自净能力,也很难通过稀释扩散办法减轻其污染程度,必须采取耗资巨大的改造土壤的办法来解决。

 2 处理现状 中国垃圾处理起步较晚,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较低,曾出现垃圾包围城市的严重局面。自2006 年以来,中国环境卫生行业有了较大的发展,使城镇垃圾处理水平提高,垃圾包围城市的现象有所缓解。但还有一些问题存在,垃圾处理的投入与垃圾处理的需求相比仍明显不足,垃圾处理的水平还很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还处于由粗放到处理的发展阶段。主要表现为垃圾堆放现象普遍存在,垃圾处理场的二次污染相当普遍。我国城市建筑垃圾的处理呈现以下几个问题:

 ①建筑垃圾分类收集的程度不高,只能是绝大部分进行混合收集。

 ②建筑垃圾回收利用率低。

 ③我国建筑垃圾处理及资源化利用技术水平落后,城市建筑垃圾处理多采用直接填埋的处理方式,既占用土地又污染环境。

 ④城市建筑垃圾处理投资少,政策法规措施还不健全,建设工作者的环保意识不强。

 3 处理状况 建筑垃圾处理迫在眉睫,城市的大量拆迁,产生大量的固体废弃物,建筑垃圾的危害已经给大家详细说明。但是遇到建筑垃圾该怎么处理,今天我就带大家一起来探讨建筑垃圾破碎、建筑垃圾处理、建筑垃圾再利用的几点观点?

 一、 建筑垃圾何去何从?

 当前,在如火如荼的新城市建设中,城中村改造、拆临拆违、旧城改造等工程实施步伐不断加快,城市变得越来越美的同时,建筑垃圾产生量却在与日俱增,成为环境保护的又一大难点。建筑垃圾犹如城市建设的伴生“疮”,既侵占土地,还对周边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甚至带来围城之患,若不及时有效治理,必将后患无穷。城市建筑垃圾治理有望破局,但任重道远。

 城市建设速度加快,垃圾数量不断猛增。2011 年 6 月各地都启动重建改造工作的片区城中村重建改造项目工地,粉刷一新、一人多高的围墙里,被拆得千疮百孔的建筑物旁,没有运走

 的大量建筑垃圾散落在近百亩空地上。而在部分片区改造施工现场,各种大型拆迁机械正在全速运转,一间间房屋瞬间轰然倒地,在腾起的团团尘雾下顷刻间变成越来越多的建筑垃圾。

 这两处工地的建筑垃圾仅是中国各大城市成百上千个施工点的缩影。按照相关规定,主城区建筑垃圾只能在晚上固定时间段转运。每到这种时候,成群结队的渣土车穿行在城市大街上,车声隆隆,场面甚是壮观。尽管如此,城里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未见少,仍然此生彼长。

 违规消纳不断,污染形势日益严峻。长期以来,巨量的建筑垃圾,在给市民的生活带来影响的同时,也给城市环境埋下了更多的污染隐患。据了解,自 2008 年以来,因缺乏统一完善的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和规范的处置场所,城市大量建筑垃圾多采取扔弃、填埋等简单方式处理。

 侵占土地、随意丢弃填埋、看得到的粉尘,乃至下雨天从垃圾堆流出的污水,只是建筑垃圾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影响的冰山一角。据了解,由于建筑垃圾中的建筑用胶、涂料、油漆等属于难以降解的高分子聚合物材料,并含有有害的重金属元素,它们被埋到地下,会污染地下水,直接危害到周边居民的生活。

 众所周知,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建筑垃圾早已被看成是放错了地方的资源。回收利用步履蹒跚而解决问题又迫在眉睫的中国,建筑垃圾的归途到底在哪里?

 据了解,废弃物资源化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在对城市城中村改造中建筑垃圾的问题进行深入调查后认为,自 2007 年以来,各大城市建筑垃圾的产生呈现出数量巨大、产生周期集中等新特点,要改变建筑垃圾现状主要还是采取回填、填埋和露天堆放为主的方式,急需新的处理渠道,以科学、经济、有效的方式进行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庞大的建筑垃圾,各城市以资源化处理为主,

 工程弃土将以回填、复垦、覆土绿化为主,逐步降低以回填和填埋方式处置建筑垃圾的比例以新型的资源化处理基地替代传统的消纳场。2012 年,昆明市建成 1 个~2 个工艺水平、装备水平和管理水平先进的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理示范工程,主城 4 区各建成一个过渡性建筑垃圾处置场并投入运营,完成全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项目的生产力布局,2012 年年底,力争实现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率达 100%、资源化利用率达 95%以上的目标。

 4 处理对策 既需要考虑建筑垃圾产生的问题,同时还要考虑其相关的处理以及后续的操作,进而在此过程中能够将其很好的处理。进而也可以加快工程的建设。也需要在建筑垃圾产生的过程中,考虑相应的安全隐患以及对环境的污染,进而达到理想的效果。

 我国城市在对建筑垃圾处理上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重要问题:

 ①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筑垃圾的处理和回收利用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社会的各个层面,该如何处理就需要有组织进行协调解决,各建筑施工有关单位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讲稳定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分工负责,齐抓共管;要建立健全渣土设置与管理专项方案,对工地内建筑渣土的产生、防尘措施、处置等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

 ②提高建筑垃圾的技术处理水平。城市建筑垃圾一般采用直接填埋的处理方式,缺乏对建筑垃圾的有效技术处理。尤其是对建筑垃圾做混凝土骨料必需破碎、筛分分级、清洗堆存的技术国内企业还少有研究。城市相关部门应尽快帮助协调并依靠企业技术研发解决在建设垃圾处理等方面存在的技术问题。

 ③降低建筑垃圾对环境的污染。我国建筑垃圾处理技术及回收利用率较低,建筑垃圾大部分被运往垃圾填埋场堆放或填埋,不但占用了大量宝贵的耕地,而且对土壤、水源、植被等自然环境造成了相当大的危害。同时,在运输过程中给城市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严重影响了城市环境和城市形象。

 所以对于那些分拣出来不能利用的垃圾要合理处置,把对环境的污染降到最低。

 ④政府要为建筑垃圾处理提供资金保障。建筑垃圾废料不是商品,本身是没有价值的,只有经过加工处理再利用后才会产生新的价值。在建筑垃圾的回收处理利用过程中,常常使处理单位无利润可图,缺少了积极性,直接影响利用工作的进行,因此必须由政府通过某种渠道在利用过程中给予经济补助。

 ⑤建立健全合理的政策法规。近些年来,我国对建筑垃圾回收再利用的重要性虽已有清醒认识,但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国家还没有建立完善的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规定的处罚条例,禁止填埋可利用的建筑垃圾及规定建筑垃圾必须进行分类收集和存放的条款还不完善。所以,应出台相关政策法规,实行有效地奖惩制度。

 5 处理方式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中建筑垃圾的产生和排出数量也在快速增长。人们在享受城市文明同时,也在遭受城市垃圾所带来的烦恼,其中建筑垃圾就占有相当大的比例,约占垃圾总量的 30%~40%,因此如何处理和利用越来越多的建筑垃圾,已经成为各级政府部门和建筑垃圾处理单位所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建筑垃圾中的许多废弃物经分拣、剔除或粉碎后,大多是可以作为再生资源重新利用的,主要有:

 (1)利用废弃建筑混凝土和废弃砖石生产粗细骨料,可用于生产相应强度等级的混凝土、砂浆或制备诸如砌块、墙板、地砖等建材制品。粗细骨料添加固化类材料后,也可用于公路路面基层。

 (2)利用废砖瓦生产骨料,可用于生产再生砖、砌块、墙板、地砖等建材制品。

 (3)渣土可用于筑路施工、桩基填料、地基基础等。

 (4)对于废弃木材类建筑垃圾,尚未明显破坏的木材可以直接再用于重建建筑,破损严重的

 木质构件可作为木质再生板材的原材料或造纸等。

 (5)废弃路面沥青混合料可按适当比例直接用于再生沥青混凝土。

 (6)废弃道路混凝土可加工成再生骨料用于配制再生混凝土。

 (7)废钢材、废钢筋及其他废金属材料可直接再利用或回炉加工。

 (8)废玻璃、废塑料、废陶瓷等建筑垃圾视情况区别利用。

 (9)废旧砖瓦为烧粘土类材料,经破碎碾磨成粉体材料时,具有火山灰活性,可以作为混凝土掺合料使用,替代粉煤灰、矿渣粉、石粉等。

 6 综合利用 建筑垃圾的减量化:

 第一,加强建筑施工的组织和管理工作,提高建筑施工管理水平,减少因施工质量原因造成返工而使建筑材料浪费及垃圾大量产生。在施工现场中,施工人员大多数以民工为主,他们普遍素质不高,施工技术水平偏低,这对现场的施工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强现场管理,做好施工中的每一个环节,提高施工质量,将可以有效地减少垃圾的产生。在工地产生的建筑垃圾中,因建筑施工质量返工引起的垃圾量比例较大,而且造成材料浪费。施工技术人员应该尽可能的应用总结出来的办法,把施工质量隐患防范于未然。

 第二,加强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环保意识。在施工现场上的许多建筑垃圾,如果施工人员注意就可以大大减少它的产生量,例如落地灰、多余的砂浆、混凝土、三分头砖等,在施工中做到工完场清,多余材料及时回收再利用,不仅利于环境保护,还可以减少材料浪费,节约费用。

 第三,推广新的施工技术,避免建筑材料在运输、储存、安装时的损伤和破坏所导致的建筑垃圾;提高结...

篇七:工地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分类管理规章制度

 3 3 篇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活动,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城市,根据《x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为生活垃圾的废弃物。

  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垃圾四类。

  工业废物、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方针和城乡统筹、科学规划、综合利用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市统筹、属地负责。

  第五条 市、区人民的政府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工作目标和年度计划,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协调解决重大事项。

 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工作,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指导、督促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做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七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动员、组织社区内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调处矛盾纠纷。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第八条 建立价格激励机制,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排放多付费、少排放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收费制度,引导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投放。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十条 支持社会资金投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循环利用以及相关科技研发。

 对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明确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的布局以及生活垃圾流向和流量,报市人民的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应当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

  区人民的政府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组织制定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计划,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设施建设的,应当与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

  第十二条 纳入本市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用地,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十三条 区人民的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实施计划,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

  第十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建

 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标准。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纳入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建设项目许可审查时,应当就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配套建设征求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用地平面图并标明用地面积、位置和功能,并予以公示。

  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

  新建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位置、功能等内容,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

  第十六条 机场、码头、车站、港口、公园、商场等公共设施、场所,应当按照标准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第十七条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采取密闭、渗沥液处理、防臭、防渗、防尘、防噪声等污染防控措施。

  建设生活垃圾转运、处置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环境保护措施。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前,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公示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设置应当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的要求,容器表面应当具有符合国家《生活垃圾分类标志》规定的标志,便于识别和投放。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

  确需拆除、迁移、改建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应当经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按照规定先行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同时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抛洒、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放: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给经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二)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餐厨垃圾投放至餐厨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其中废旧家具等大件废弃物品按照规定单独堆放;

  (五)国家、省和本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的其他规定。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

 投放指南向社会公布,并适时修订。

  第二十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制度。

  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居住区,实行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单位为责任人;单位自管的,自管单位为责任人。

  农村居住区,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二)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管理区域,本单位为责任人;

  (三)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为责任人;所有权人委托管理的,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

  (五)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单位为责任人;

  (六)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码头港口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七)河道、湖泊及其管理范围,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八)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九)城市道路、公路及其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清扫保洁单位为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责任人的,所在地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日常管理制度;

  (二)在责任范围内开展相关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三)设置并保持收集容器完好、整洁;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四)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

  (五)将生活垃圾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

  (六)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生活垃圾的行为;

  (七)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责任人应当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种类、数量和运输等情况,定期向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汇总数据并录入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三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生活垃圾减量化实施计划,推行清洁生产技术和绿色认证制度,鼓励商品减量化包装、餐饮适当消费、净菜上市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对垃圾减量行为给予奖励,推动垃圾减量。

  相关行业协会应当督促企业执行减量化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引导企业就推行垃圾减量向社会公开作出承诺。

  第四章 分类收集和运输

 第二十四条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定期收集,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每天定时收集。

  具体时间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 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可回收物运输至资源回收中心或者经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单位。

  有害垃圾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运输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贮存点。

  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运输至符合规定的处置场所。

  第二十六条 本市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实行许可。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确定收集、运输服务单位,并与中标单位签订协议,明确服务区域、经营期限、服务标准、运送场所、违约责任等内容,作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二十七条 区人民的政府可以建立农村地区生活垃圾收集和运输专门队伍,或者通过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委托具备专业技术条件的单位,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运输。

 第二十八条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生活垃圾收集量、分类方法、作业时间等,配备压缩式收集设备以及符合要求的人员;

  (二)按时、分类收集生活垃圾并分类运输至规定的转运站或者处置场所,不得混装混运、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不得接收未分类的生活垃圾;

  (三)经过转运站转运的,密闭存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24 小时;

  (四)收集、运输车辆、船舶保持密闭、完好和整洁;

  (五)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六)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并向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七)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应急方案,报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八)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第五章分类处置和循环利用

  第二十九条 分类收集和运输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处置,提高生活垃圾的再利用率和资源化水平,促进循环利用。

  可回收物应当进行分拣,由再生资源利用企业进行利用处置,促进再生产品直接进入商品流通领域。

 餐厨垃圾等可降解有机物应当通过生物处理技术处置,开发工业油脂、生物柴油、肥料等资源化利用产品。

  有害垃圾实行强制性回收,应当交由经核准的有害垃圾处置单位加以利用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置。

  其他垃圾应当分拣、拆卸,并进行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的,进行卫生填埋或者焚烧。

  第三十条 生产列入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或者包装物的企业,应当负责回收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对其中可以利用的,由生产企业负责利用;因技术或者经济条件不适合利用的,由生产企业负责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三十一条 鼓励、支持农民采用生物堆肥等技术对厨余垃圾进行就地生态处理和沤肥还田;采用腐烂还田、作饲料、制沼气、制作纤维板等方式资源化利用秸秆。

  农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灰土,应当选择远离水源和居住地的适宜地点用于填坑造地。

  第三十二条 本市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实行许可。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确定处置服务单位,并与中标单位签订处置作业服务协议,明确处置生活垃圾的来源、服务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生活垃圾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三十三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处置技术评估制度。

 新的生活垃圾处置技术应当报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论证;未进行技术论证或者论证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四条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生活垃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置处置设施以及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二)建立处置台账,记录每日生活垃圾的运输单位、种类、数量,并按照规定报送数据、报表等;

  (三)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定期进行水、气、噪声、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防止周边环境污染;

  (四)制定应急方案,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

  (五)按照要求建设在线监测系统,并将数据传送至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

  (六)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垃圾分类管理规章制度·2 垃圾并不是一无是处的废物,[垃圾是放错了地方的资源"、[垃圾是地球上惟一增长的资源",它应该是可循环利用的自然资源。垃圾分类要抓好过程的管理,这样垃圾分类和回收利用才能见到实效,才能持之以恒。为此,我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垃圾分类制度,加强管理,把资源的回收利用和环境保洁做细做好。

  一、目标:

 1、引导师生关注环境保护问题,知道一些环保法规、环保知识、增强环保意识,养成保护环境的习惯,掌握基本的环境科学知识。

  2、培养师生对环境负责任的精神,树立热爱大自然和保护地球家园的高尚情操。

  3、使师生从自己做起,从小事做起,从关心校园环境做起,积极参与保护环境的行动,做一些力所能及的环境保护工作。

  4、将环境意识和行动贯穿于学校的管理、教育、教学和校园建设。培养可持续发展人。环境保护教育是让少年儿童从小懂得保护好人类生存的环境,让社会可持续发展。

  5、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一体化的教育机制,以学校为...

篇八:工地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分类管理制度()

  垃圾分类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活动,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为生活垃圾的废弃物。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垃圾四类。

  工业废物、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方针和城乡统筹、科学规划、综合利用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市统筹、属地负责。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工作目标和年度计划,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协调解决重大事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工作,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指导、督促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做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七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动员、组织社区内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调处矛盾纠纷。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第八条建立价格激励机制,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排放多付费、少排放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收费制度,引导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投放。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十条支持社会资金投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循环利用以及相关科技研发。对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明确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的布局以及生活垃圾流向和流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编制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应当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组织制定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计划,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涉及设施建设的,应当与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

 第十二条纳入本市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用地,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十三条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实施计划,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

  第十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标准。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纳入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建设项目许可审查时,应当就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配套建设征求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用地平面图并标明用地面积、位置和功能,并予以公示。

  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

  新建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位置、功能等内容,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

  第十六条机场、码头、车站、港口、公园、商场等公共设施、场所,应当按照标准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第十七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采取密闭、渗沥液处理、防臭、防渗、防尘、防噪声等污染防控措施。

  建设生活垃圾转运、处置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环境保护措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前,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公示环境

 影响评价结论。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设置应当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的要求,容器表面应当具有符合国家《生活垃圾分类标志》规定的标志,便于识别和投放。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确需拆除、迁移、改建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应当经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按照规定先行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同时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三章分类投放

  第十九条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抛洒、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放: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给经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二)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餐厨垃圾投放至餐厨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其中废旧家具等大件废弃物品按照规定单独堆放;

  (五)国家、省和本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的其他规定。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南向社会公布,并适时修订。

  第二十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制度。

  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居住区,实行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单位为责任人;单位自管的,自管单位为责任人。农村居住区,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二)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管理区域,本单位为责任人;

  (三)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为责任人;所有权人委托管理的,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

  (五)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单位为责任人;

  (六)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码头港口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七)河道、湖泊及其管理范围,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八)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九)城市道路、公路及其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清扫保洁单位为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责任人的,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日常管理制度;

  (二)在责任范围内开展相关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三)设置并保持收集容器完好、整洁;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四)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

  (五)将生活垃圾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

  (六)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生活垃圾的行为;

  (七)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责任人应当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种类、数量和运输等情

 况,定期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汇总数据并录入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生活垃圾减量化实施计划,推行清洁生产技术和绿色认证制度,鼓励商品减量化包装、餐饮适当消费、净菜上市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对垃圾减量行为给予奖励,推动垃圾减量。

  相关行业协会应当督促企业执行减量化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引导企业就推行垃圾减量向社会公开作出承诺。

  第四章分类收集和运输

  第二十四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定期收集,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每天定时收集。具体时间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可回收物运输至资源回收中心或者经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单位。

  有害垃圾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运输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贮存点。

  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运输至符合规定的处置场所。

  第二十六条本市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实行许可。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确定收集、运输服务单位,并与中标单位签订协议,明确服务区域、经营期限、服务标准、运送场所、违约责任等内容,

 作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二十七条区人民政府可以建立农村地区生活垃圾收集和运输专门队伍,或者通过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委托具备专业技术条件的单位,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运输。

  第二十八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生活垃圾收集量、分类方法、作业时间等,配备压缩式收集设备以及符合要求的人员;

  (二)按时、分类收集生活垃圾并分类运输至规定的转运站或者处置场所,不得混装混运、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不得接收未分类的生活垃圾;

  (三)经过转运站转运的,密闭存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 24 小时;

  (四)收集、运输车辆、船舶保持密闭、完好和整洁;

  (五)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六)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并向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七)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应急方案,报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八)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第五章分类处置和循环利用

  第二十九条分类收集和运输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处置,提高生活垃圾的再利用率和资源化水平,促进循环利用。

  可回收物应当进行分拣,由再生资源利用企业进行利用处置,促进再生产品直接进入商品流通领域。

  餐厨垃圾等可降解有机物应当通过生物处理技术处置,开发工业油脂、生物柴油、肥料等资源化利用产品。

 有害垃圾实行强制性回收,应当交由经核准的有害垃圾处置单位加以利用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置。

  其他垃圾应当分拣、拆卸,并进行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的,进行卫生填埋或者焚烧。

  第三十条生产列入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或者包装物的企业,应当负责回收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对其中可以利用的,由生产企业负责利用;因技术或者经济条件不适合利用的,由生产企业负责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三十一条鼓励、支持农民采用生物堆肥等技术对厨余垃圾进行就地生态处理和沤肥还田;采用腐烂还田、作饲料、制沼气、制作纤维板等方式资源化利用秸秆。

  农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灰土,应当选择远离水源和居住地的适宜地点用于填坑造地。

  第三十二条本市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实行许可。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确定处置服务单位,并与中标单位签订处置作业服务协议,明确处置生活垃圾的来源、服务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生活垃圾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三十三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处置技术评估制度。新的生活垃圾处置技术应当报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论证;未进行技术论证或者论证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四条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生活垃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置处置设施以及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二)建立处置台账,记录每日生活垃圾的运输单位、种类、数量,并按照规

 定报送数据、报表等;

  (三)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定期进行水、气、噪声、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防止周边环境污染;

  (四)制定应急方案,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

  (五)按照要求建设在线监测系统,并将数据传送至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

  (六)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综合考核制度,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情况纳入区人民政府考核指标,并定期公布结果。

  第三十六条本市建立生活垃圾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制度。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的从业条件、作业实施、履行协议、台账和数据报送,以及分类收集和处置的设施运营状况和处置效果进行评议。评议结果纳入企业信用档案,作为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和处置作业服务企业招标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处置社会监督员制度。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聘请生活垃圾处置社会监督员,参与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社会监督员中应当有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周边居民代表。

  社会监督员有权监督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运行,进入相关场所,了解污染防控措施的实施和相关安全管理规范的遵守情况,查阅环境监测数据。处置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第三十八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

篇九:工地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分类管理制度

 1

 目的和范围

 1.1 目的 为有效改善生活环境,促进各类资源回收利用,切实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单位所有人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制度可规范性引用如下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3.1 生活垃圾 是指在日常工作或生活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

 3.2 垃圾分类 指按照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和不可回收四类进行的垃圾分类。

 4

 职责

 4.1 单位负责人 4.1.1 单位行政一把手是实施垃圾分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4.1.2 组织策划实施适合于本单位的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4.1.3 对垃圾分类实施过程制定相配套的监督、检查与考核办法。

 4.2 办公室

 4.2.1 配合做好垃圾分类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及改进。

 4.2.2 组织相关人员贯彻学习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4.2.3 对垃圾分类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

 4.2.4 对受损及无法使用的分类垃圾桶进行更换。

 4.3 其它部门 4.3.1 做好部门内部垃圾分类管理制度的宣传、贯彻与执行。

 4.3.2 对部门内部垃圾分类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5

 流程控制与要求

 5.1 垃圾强制分类 按照四分法严格进行分类: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厨余垃圾)、可回收垃圾和不可回收垃圾。

 5.2 垃圾桶颜色分类 不同的颜色对应不同的垃圾分类,在垃圾倾倒时需要区分后对应投放。

 5.3 垃圾处理 5.3.1 有害垃圾处理

 5.3.1.1 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要牢记有害垃圾分类,严格按照分类投放垃圾,存放入指定的垃圾桶内。

 5.3.1.2 安排专人对有害垃圾进行收集后统一安置,并在安置处张贴醒目标识。

 5.3.1.3 有害垃圾采取集中处理方式,由办公室联系具有处置资格和条件的单位签订有害垃圾处置协议,将对方营业执照等证明具有处置能力或资格的材料进行备案留底。

 5.3.1.4 由处置单位定期回收,并做好交接登记记录,填写“有毒有害垃圾处置交接单”。

 5.3.1.5 有毒有害垃圾应由专人管理,严禁在此区域内逗留、闲人外人进入。

 5.3.1.6 发现垃圾桶损坏应及时联系办公室及时进行更换。

 5.3.2 易腐垃圾或厨余垃圾处理 5.3.2.1 易腐垃圾主要存在于食堂、饭厅等部门。食堂餐厅在餐前准备、餐后收拾都应将残枝烂叶、残羹剩饭全部分类集中存放在指定垃圾桶内。

 5.3.2.2 安排专人定时定点将易腐垃圾收集后集中放置等候处理,放置点需要张贴醒目标识。

 5.3.2.3 办公室与易腐垃圾处理中心洽谈收集事宜,经主管领导审批后签订收集移交协议。将对方营业执照等证明具有处置能力或资格的材料进行备案留底。

 5.3.2.4 处理中心按照协议规定,每日定点收集后进行集中处理,同

 时做好垃圾移交登记台账。

 5.3.2.5 由于餐厨垃圾具有易腐化,难存放;易散味,难消除;易堵塞,难收集等特点。食堂、餐厅需要根据日就餐人数制定合理的就餐计划,避免浪费产生多余的易腐垃圾。同时,要及时将产生的易腐垃圾处理掉。

 5.3.2.6 发现垃圾桶损坏应及时联系办公室及时进行更换。

 5.3.3 可回收垃圾处理 5.3.3.1 各部门将可回收垃圾分类投放入指定垃圾桶,由专人对垃圾在集中放置点放置。

 5.3.3.2 可回收垃圾集中放置点应张贴醒目标识,易于辨认与区分。

 5.3.3.3可回收垃圾集中后应有专人对其用途和可利用价值进行确认,可利用的回收单独存放;单位无法回收的存放指定地点,由外部公司处置。

 5.3.3.4办公室与垃圾清运中心洽谈处置事宜经主管领导审批后签订集中处置协议。将对方营业执照等证明具有处置能力或资格的材料进行备案留底。

 5.3.3.5 垃圾清运中心定时定点对可回收垃圾清运处理,同时做好垃圾移交登记台账。

 5.3.3.6 发现垃圾桶损坏应及时联系办公室及时进行更换。

 5.3.4 不可回收垃圾处理 5.3.4.1各部门按分类要求将垃圾分类后投入指定的不可回收垃圾桶中,由专人对不可回收垃圾进行转运集中放置。

 5.3.4.2不可回收垃圾集中放置点应张贴醒目标识,易于辨认与区分。

 5.3.4.3办公室与垃圾清运中心洽谈处置事宜经主管领导审批后签订集中处置协议。将对方营业执照等证明具有处置能力或资格的材料进行备案留底。

 5.3.4.4 垃圾清运中心定时定点对可回收垃圾清运处理。

 5.5.4.5 发现垃圾桶损坏应及时联系办公室及时进行更换。

 5.4 考核办法 5.4.1 办公室为垃圾分类管理的考核部门。

 5.4.2 未按管理制度进行垃圾分类的部门,办公室考核部门 100 元/次,连续未执行的考核双倍。

 5.4.3 可回收垃圾属单位资产,未经允许私自处理的 100 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按金额大小给予处罚。

 5.4.4 由于分类原因导致垃圾处理中心在收集时拒收,由此而产生的垃圾处理运输费用由产生部门承担责任。

 5.4.5使用部门在发现垃圾桶损坏未及时申请更换导致垃圾分类不清或渗漏,由所在部门承担责任,并自行购买更换。

 6

 记录和表格

 本制度形成一下表格和记录

 (1)垃圾强制分类明细表 (2)垃圾分类标识标牌名录 (3)有毒有害垃圾处置交接单 (4)垃圾移交登记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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