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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追溯管理制度4篇

时间:2022-08-24 13:00:0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产品追溯管理制度4篇产品追溯管理制度 年份年机构定义2000年国际标准化委员会(ISO)“通过记录的标识追溯某个实体的历史、用途或位置的能力”这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产品追溯管理制度4篇,供大家参考。

产品追溯管理制度4篇

篇一:产品追溯管理制度

年机构定义2000年国际标准化委员会(ISO)“通过记录的标识追溯某个实体的历史、用途或位置的能力”这里的”实体“可以是一项活动或过程、一项产品、一个机构或一个人。2002年欧盟委员会 “能够追踪食品在生产、处理、加工、流通及贩售的整个过程的相关信息”。2002年食品标准委员会(Codex)“ ′追溯能力/产品追循′是指能够追溯食品在生产、加工和流通过程中任何指定阶段的能力。2002年日本农林水产省“追踪食品饲料在投放市场的各个阶段包括从生产到流通的全过程的能力从而有助于质量控制和保证在必要时撤回产品的可能性”。一、食品追溯的定义

 上述这些定义从不同方面描述了“可追踪性”和食品安全可追踪系统的基本性质和特点其内涵基本是相同的可追踪系统是一个食品市场各个阶段信息流的连续性保障系统即利用现代化的信息管理技术给每件商品标上号码保存相关的管理记录从而可以进行追踪的系统。例如牛耳标签、电子数据库、动物护照、企业注册。经营者对牛肉加贴标签包括信息有参考号给予牛肉与被屠宰牛之间的可联系性、屠宰场的批准号、切割厂批准号、牛的出生地、饲养所在国家、屠宰所在国家等。一、食品追溯的定义

 一条形码系统 针对食品安全可追溯性的法律要求国际物品编码协会GS1开发了采用现有的全球统一标识系统EAN·UCC系统又称GS1系统跟踪与追溯食品、饮料、牛肉产品、水产品、葡萄酒、水果和蔬菜的应用并相继出版了《牛肉产品追溯指南》、《生鲜农产品追溯指南》、《鱼类产品追溯指南》、《香蕉供应链追溯指南》、《葡萄酒供应链追溯指南》、《GS1可追溯性实施指南》以及《GS1可追溯性标准》等可追溯性应用指南和标准 目前全世界已有20多个国家和地区采用EAN·UCC系统对食品的生产过程进行跟踪与追溯获得了良好的效果。二、食品追溯的关键技术

 二无线射频识别技术RFIDRFIDRadio Frequency Identification技术近来成为国际上的一个热点它是指利用无线射频传输技术来存储数据和检索数据是非接触式自动识别技术的一种。其特点是RFID技术相比记录档案追溯方式更加高效、实时、便捷能贯穿于食品安全始终包括生产、加工、流通、消费各环节全过程严格控制解决了因为油污、潮湿等原因造成的对条码的损坏而不能准确读出数据的问题不仅可以追溯养殖与加工业的疫病与污染问题还可以追溯养殖过程中滥用药、加工过程中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的问题。但其缺点是RFID识读器目前还没有广泛使用与条形码比较标签成本较高主要性能、标准尚未统一。但是在过去几年中电子标签和识读器的成本已大大降低。二、食品追溯的关键技术

 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1、欧盟的食品安全机构建设

 2、有关食品可追溯的法律12000年欧盟出台了《食品安全白皮书》(WhitePaper

 ON Food Safety)第一 倡导建立欧洲食品安全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和提供该领域的科学咨询第二 在食品立法当中始终贯彻“从农场到餐桌”的理念第三 确立了食品和饲料从业者对食品安全负有主要责任的原则。

 22000年出台了ECNo. 1760/2000号法规又称新牛肉标签法规2002年1月1日起所有在欧盟国家上市销售的牛肉产品必须要具备可追溯性在牛肉产品的标签上必须标明牛的出生地、饲养地、屠宰场和加工厂否则不允许上市销售

 第一 规定了食品立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第二 确定了欧洲食品安全局的建立第三 给出了在食品安全问题上的程序。2005年一月一日在欧盟生效。3欧盟于2002年1月制定了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EU178/2002号法规该法规就是著名的《食品基本法》

 该法规的第 18 条确定了以下的食品可追溯原则:第一 在所有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都要建立食品可追溯体系第二 食品可追溯体系要保证做到在整个食品供应链中从前向后、从后向前都可追溯第三 所有的食品或者市场出售的食物都必须有足够的标识保证食品可追溯。

 该法规的第十九条对食品出现安全问题的召回制度也做了详细规定。明确食品出现安全问题食品的生产经营者要做到第一 食品生产者要立即召回生产的食品并通知相关的监管部门和消费者第二 食品的销售商要在其可控的范围内按照食品安全的有关法规启动食品召回程序召回食品。

 美国2002年发布的“公共安全和生物恐怖主义防备和反应法案”也要求对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分销、接收等供应链环节建立记录保存的法律要求以实现食品的可追溯性。

 第一注册制度第二预申报制度第三录建立与保持制度记录必须保存两年第四行政扣留制度

 2003年6月日本国会上立法通过了称之为“牛肉生产履历表”的牛肉销售履历表制度并于2003年12月1日正式实施。要求2003年12月1日起在日本各大小超市所有牛肉包装必须具有八大内容的履历表。这八项内容为牛肉所属性别、出生年月、饲养地、加工者、零售商、无疯牛病病变说明、检验合格证等。

 3rd edition, February, 2002

 UECBV – 欧洲牲畜与肉类贸易联CLITRAVI – 欧洲肉类加工者协会EUROCOMMERCE – 欧洲零售协会BEUC - 欧洲消费者办公署欧洲委员会 - DG Agri

 上游供应商农场主供应商仓库承运商配销POS信息流物流

 农场/原材料 上游供应商 供应商仓储承运商配销POS原材料消费者从原材料到消费者的跟踪

 农场/原材料 上游供应商 供应商仓储承运商配销POS原材料消费者从消费者到原材料的追溯

 牛胴体零售分割最初的分割EAN-13

 胴体最初的分割零售分割信息流牛

 通过 UCC/EAN-128 条码, 最初的分割肉可以追溯到个体牛或一批牛的来源。胴体屠宰场数据库

 每批加工分割的牛肉可追溯到最初的分割标识进而查到牛来源的历史数据。最初的分割数据库

 每个零售包装可追溯到牛肉加工分割的批号进而追溯到最初的分割肉和牛的历史数据。零售分割零售包装标签信息数据库

 零售包装批号用于零售批号的最初分割零售切割数据库用于加工批号的胴体肉加工数据库屠宰场数据库最初的分割源自牛的耳标号。

 分割厂加工零售消费者条码条码EDI屠宰场条码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

 2个带有标识代码的耳标部分已经有条码动物护照, 部分也有条码一头牛出生时的标识一头牛出生时的标识牲畜

 牛的身份证动物护照牛的身份证动物护照

 屠宰场屠宰前:

 将动物护照中的数据信息采集扫描或手工录入到数据库中。屠宰后: 胴体的每块肉由一个EAN-128肉类标签标识。

 (01)04012345123456(251)DE963510362514(422)528(423)276056(7030)528NL410屠宰场

 耳标射频收发器牛耳标由人工可识读的代码、射频或条码标识条码耳标DE 2452 5523452

 345

 条码耳标射频收发器动物进入屠宰场时通过条码或射频收发器对动物标识进行数据自动采集。数据库EDI

 国家家畜数据库屠宰场数据库动物到达屠宰场, 每个动物的历史数据传递到屠宰场的内部数据库。这项工作能够自动地从国家家畜数据库中下载动物数据。动物的身份动物的历史记录DE 2452 5523452

 345

 所有从屠宰场出来的肉块在装车运输之前都要扫描。相应的源产地数据在出货前通过 EANCOM® 报文从数据库传出。分割车间在其内部数据库中接收到数据。在货物接收处扫描标签上的条码核实接收的数据与货物是否一致。分割车间

 分割前: 扫描胴体/最初分割的每块肉上的条码求和后成为分割批号。所有原始数据与特定的分割批号建立联系。分割后:立即对牛肉产品进行真空包装并再次生成带有一个EAN-128条码的标签。标签的制作者应该在线与网络进行连接以防止批号传输时出错。分割

 在 EAN -128条码中 AI 01 + AI 10 能充分满足标识与追溯的应用。所有相应的数据通过EANCOM传输。MEAT

 FleischermeisterEZ 345ORGA INVENT 12345 类型鲜牛肉欧盟批准号标签所示公司名称和检验号类型商品名称(确定商品UCC/ EAN 128商品来源说明市场中所用商标批号识别范围出生地: 荷兰饲养地: 德国比利时屠宰地: 荷兰 ES NL410切割地:批号.98500113 德国比利时EZ DE925, EZ BE381商品HV-3er EAN:

 40 54321 00001 6包装日期:

  6.1.2001检验方式:

  NEUTRAKON AG

 (7030)528NL410(7031)276DE925(7032)056BE381(01)04012345123456(10)20010543(422)528(423)276056MEAT

 1760/2000 (EC)GTIN1760/2000 (EC)0110 批号251 源实体参考代码 (或另一个与动物有关的参考代码说明分割肉的来源)422 原产国 这里指出生国ISO 3166)423 初始加工国 (最多用5个ISO国家代码标识5个饲养国)426 全程加工国 (所有过程发生在同一个国家)7030-7039 加工者 (国名和供应链中最多10个加工者批准号码 7030 通常用于屠宰场, 7031 至 7039 用于切割车间)

 屠宰出售分割消费胴体标签加工标签零售标签EAN条码: EAN 128EANCOM / EAN 128:AI 01AI 251EAN-SYMBOL: EAN 13只有 EAN 13-物品编码在扫描时作为进入物品数据库的关键字.EAN条码: EAN 128EANCOM / EAN 128:AI 01AI 251或AI 10用EAN 128表示的附加信息(没有t EDI):AI 422AI 423AI 7030AI 7031-39 加工厂批准号码8 7 1 2 3 4 5 6 7 8 9 0 6有效护照或 健康证耳标号码EAN EAN 牛肉追溯指南牛肉追溯指南* **with respect to EU-Reg. 1760/2000EAN 物品编码耳标号码用EAN 128表示的附加信息(没有t EDI):AI 422AI 423AI 7030出生国饲养国.屠宰场批准号EAN 物品编码.耳标号码.批号出生国饲养国.屠宰场批准号EAN条码: 无

 国内发展国内发展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近年来参照国际编码协会出版的相关应用指南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相继出版了《牛肉产品跟踪与追溯指南》、《水果、蔬菜跟踪与追溯指南》和《食品安全追溯应用案例集》。此外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还在国内建立了多个应用示范系统例如北京金维福仁清真食品有限公司的牛肉产品跟踪与追溯应用示范系统和山东寿光蔬菜安全可追溯性信息系统的研究及应用示范系统等。取得了良好的应用效果。

 案例1北京金维福仁清真食品有限公司的牛肉产品跟踪与追溯牛肉产品跟踪与追溯案例1北京金维福仁清真食品有限公司的

 追溯系统概述追溯系统概述1养殖场对个体牛的防疫、饲料、疾病治疗等信息进行全面的记录2屠宰场对牛的检疫、准宰信息、牛耳标号码进行登记3屠宰时通过条码标识与登记的个体牛的基本信息产生关联4分割牛胴体时通过扫描条码标识确定进入分割流水线的牛的耳标号码。此时批量生成新的条码标识用于信息追溯并与牛的基本信息产生关联5分割后在牛肉产品的包装上粘贴用于牛肉产品追溯的条码6信息通过互联网发布。

篇二:产品追溯管理制度

品标识和可追溯性管理规定 Q/ CFH

 Q/ CFH- - G205 02- - 2011

 长春烽火技术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2006- -7 7- -1 1 实施

 2006- -6 6- -0 30 发布

 长春烽火技术 有限公司

  发

 布

  文件审批表 名称 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管理规定 编号 Q/ CFH- - G205 02- - 2011

 编

 制

 日期 2011.11.8 会签 日期 会签 日期

  标准化审查

 日期 2011.11.8

  审

 核

 日期 2011.11.10

  批

 准

 日期 2011.11.10

 日 日

 志

 序号 日期 版本号 变更说明 1 2006.6.30 A1 由质检部起草报 管理者代表 批准后发行 2 2011.3.15 B1 号 原文件编号Q/JF-G4-b-03-2006 变更为Q/JF-G4-b-03-2011, ,原公司吉林吉飞光纤光缆有限公司变更为长春烽火技术有限公司 3 2011.11.8 B1 1. 根据标准化体系要求,取消原先以部门为原则的编号方式,改为以各个体系(系统)各自业务为原则划分编号方式 式 4

 5

 6

 7

 8

 9

 10

 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管理规定 页码:

 1

 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管理规定

  1、目的和适用范围 规定产品及产品状态标识,实现产品的可追溯性,保证产品质量能够满足顾客要求。本规定适用于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标识与追溯。

 2、职责 2.1 质检部负责产品检验状态标识并作为本公司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管理部门。

 2.2 生产部对半成品、成品进行标识。

 2.3 商务部负责原材料的标识。

 3、要求 3.1 原材料的标识 3.1.1 进厂原材料由库管员核对完数量等信息,将送检单送交质检部,由材料检验员进行取样抽检,并填写“材料试验成绩书” ,经检验合格的原材料填写“入库通知单”交给库管员,库管员做好批次标识后入库并摆放到合格原料区,检验不合格的原料在“材料试验成绩书”中详细标明不合格原因,移交商务部,并将不合格原材料做好标识后摆放在不合格区,等待处理。

 3.1.2 半成品的标识 3.1.2.1 光纤编号 每盘光纤对应一个光纤编号,即进厂光纤编号,当着色工序分盘时编号方法如下:

 □□□□□□□□□□ —— □

  分段号 A、B、C 进厂本色光纤原编号 3.1.2.2 束管编号 每盘束管的编号体现在“工序半成品检验记录”上,该记录包含了此盘束管所用的光纤信息、使用机台、结构、操作者以及检验记录等,检验员在测试束管时填写“束管流动卡”,此卡片包含了计划单号、束管编号、型号规格、束管颜色、日期等信息,测试完毕后将填写完整的“工序半成品检验记录”放在工艺盘的轴心内,将“束管流动卡”挂在束管盘的上方,便于成缆查找。“工序半成品检验记录”一式两

 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管理规定 页码:

 2

 份,一份质检部保留存档,便于追溯,另外一份随盘流入下道工序。

 束管编号方法如下 □□□□

 □□

 □□□□

  □

  每盘束管光纤芯数

 束管生产顺序号(按每盘为单位)

  制造月份

 制造年份

 例:2011010031-6

  表示为 2011 年 1 月份生产的第 31 盘束管,光纤芯数为 6 芯。

 3.1.2.3 缆芯的标识

 “ 成缆作业记录”包含了以下内容:该盘缆芯配盘的束管编号、计划单号、型号规格、主要原材料信息、使用机台、操作者以及检验数据等信息。成缆操作人员在找到配盘束管后将“束管流动卡”撕毁作废,检验员在检验完毕后将填写完整的“成缆作业记录”和“工序半成品检验记录”一并放在工艺盘内流入护套工序。

 缆芯编号方法为:

 □

 □□□□

  □□

 □□□

  下机缆芯顺序号

 制造月份

 制造年份

 设备机台号

  例:A201102008

 表示为 2011 年 2 月份 A 号机台生产的第 8 盘层绞缆芯。

 3.1.2.4 护套的标识 护套操作人员根据成缆流下来的“成缆作业记录”填写“护套作业记录”,此表包含以下内容:计划单号、型号规格、段长、成缆编号、缆号、主要原材料信息、工艺参数、使用盘具、操作人员等信息。此

 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管理规定 页码:

 3

 表随下机光缆一并流入成品检测区,成品光缆编号即光缆上印的缆号。

 具体方法如下:

  □

 □

 □□□□

 本年编号

 使用机台 厂家代号:长春烽火

  例:CA0087

  表示长春烽火技术有限公司本年 A 机生产的第 87 盘光缆 3.1.2.5 成品检验的标识 检验员根据缆号进行编号,并将此编号、记米、结构尺寸、测试数据、使用测试仪表、检验员等信息填写在光缆成品检验记录中。经检验合格的成品需在光缆上标记盘号、挂置产品质量证明书,合格证、注意事项等标识。

 3.1.2.6 检验状态标识 待检产品至于待检区,已检合格的产品加盖合格章置于合格区域,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填写停牌置于盘上,填写“不合格品处理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生产部,一份质检部保留,并将不合格品置于不合格区域单独摆放,待处理。

 4、产品责任追溯 4.1 用于追溯的记录,按生产各工序保管。

 4.2 追溯方法 流程 责任部门 相关说明 表单

 商务部

  盘号、计划单号、

  型号规格、长度

 质检部 根据盘号查找成品检验记录和护套作业记录、 成品检验记录

  护套作业记录 生产部 根据护套作业记录上的缆芯编号查找成缆作业记录进而查找束管检验成缆作业记录 工序半成品检验记录 顾客抱怨 成品不良 半成品不良 进料不良

 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管理规定 页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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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录 商务部 同供应商沟通 进料单、材料质保单 5、 引用文件 5.1 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控制过程 6、质量记录 6.1 材料试验成绩书 6.2 工序半成品检验记录 6.3 成品检测记录 6.4 产品质量证明书 6.5 着色工序作业记录

篇三:产品追溯管理制度

睿德石油机械有限公司

 产品可追溯性实施规定

  产 品 可 追 溯 性

 实施规定

 文件编号 RD/QP-701-1-14-2012

 版本/版次 A/0 编

 制 吴爽 审

 核

 批

 准

 生效日期 2012.3.1 受控状态

  扬州睿德石油机械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2.02.11

 实施日期:2012.03.1

 扬州睿德石油机械有限公司

 产品可追溯性实施规定

 一、目的 为了便于对公司产品质量责任的追查以及有质量问题产品的追回,特制订公司产品的可追溯性实施规定。

 二、实施措施 2.1、原材料进场过程

  采购部对采购的原材料应与《产品质量证明书》中生产厂家、炉、批号、数量对应一致(检验配合)。生产部按编制生产编号(2.4.1),在工序流转卡上填写生产编号、炉批号、原料厂家,工序流转卡与对应原材料随生产一直到加工成品,不同厂家的管子使用不同的“生产编号”,并用一定方式间隔。生产部派人负责生产编号信息的传递(检验监控)。

 2.2、生产过程 进入加工生产线后,生产部要派专人负责生产编号传递。负责生产编号传递的人员,应对生产编号和产品数量予以确认。按工序流转卡路线将生产编号依次传递。

 2.3、记录 检验员在各项检验记录表上需填上工序流转卡上的生产编号及炉批号。

 2.4 生产编号 2.4.1 编写方法 生产编号有年代号、月份代号、批的数量三部分组成。年代号用年号末尾一位表示;月份用 01,02„11,12 表示,分别表示 12 个月;批顺序号用 01、02„„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产品代号 Y(油管短节)、J(接箍)、T(套管短节)、GD(管堵)、ZJ(钻柱短接),若产品需要热处理,则热处理完成后需加上热处理批号,批号由 R_(炉批号)表示。

 举例如下:

 13

  3

  01

  □

 R(x)

  热处理批号

 产品代号

  2.4.2 状态标识 状态标识是本厂在产品实现全过程中,针对监视和测量要求,识别产品状态的标记,实施状态标识的目的是为了防止错用不合格品。

 2.4.2.1 状态标识分类 本厂对监视和测量状态分为以下四类进行控制:

 ——待检验 ——合格 ——不合格 ——待制定 2.4.2.2 标识方法 按以下方式选择应用:

 ——标签、标牌 ——颜色 ——箱(盒)

 批顺序号(批的数量≤400 根,允许炉(批)数量较小的合并为一批 3 月份 2013 年

 扬州睿德石油机械有限公司

 产品可追溯性实施规定

  ——印章 ——区域或其他适宜的方法 2.4.3 状态标识 状态标识是本厂在产品实现全过程中,针对监视和测量要求,识别产品状态的标记,实施状态标识的目的是为了防止错用不合格品。

 2.4.3.1 状态标识分类 本厂对监视和测量状态分为以下四类进行控制:

 ——待检验 ——合格 ——不合格 ——待制定 2.4.3.2 标识方法 按以下方式选择应用:

 ——标签、标牌 ——颜色 ——箱(盒)

 ——印章 ——区域或其他适宜的方法 2.4.3.3 采购产品状态标识 ——待检状态。采购产品进厂后。由仓库保管员负责放在“待检区”或在产品上挂“待检”标签(牌)进行标识; ——合格状态。经检验合格的产品由仓库保管员负责入库,入库的产品均为合格产品可不做状态标识; ——不合格状态。当检验不合格时,仓库保管员负责放置在不合格区; ——待制定状态。需要进行理化实验的采购产品,在检测数据尚未验证之前,由仓库保管员在产品上挂“待判定”标签(牌)进行标识。

 2.4.3.4 生产制造过程中的状态标识 ——待检状态。由生产车间负责放置于待检区,或挂有“待检”标牌; ——合格状态。经过检验合格的产品放置于合格区或由检查员以标志标明为合格状态; ——不合格状态。经检验为不合格的产品由车间负责放置于不合格区域或由检查员对经评审为返工/返修的产品以文字标志标明,为废品的以黄色×标志标明; ——生产制造部半成品保管的工件均为检验合格或经评审可预期使用的产品,可不做状态标识。

 2.4.3.5 成品的状态标识 ——待检验标识。成品完成后由生产车间负责放置于“待检区”; ——合格状态。经检验合格的,以检验人员签章的“产品、配件(材料)成品入库单”、“产品合格证”作为合格状态的标识; ——不合格状态。经过检验不合格的,由生产车间负责放置于“不合格区”; ——待制定状态。成品只有在型式实验结束后,其检验测量数据尚未验证之前,由检验实验人员负责挂“待制定”标牌(签)进行标识; ——成品库保管的产品均为检验合格产品,不做状态标识。

篇四:产品追溯管理制度

标识和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食品法规等,加强食品企业内部的追溯监管,保证食品原材料来源安全,明确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员工的责任,有效减少食品生产事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食品生产、销售、使用、服务质量的全过程记录追溯管理;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索证有效性及查验或验收记录追溯管理;以及生产场所卫生状况记录追溯管理。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3

 职责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工作职责如下:

 3.1

 市场部负责原辅材料供方评价及购销计划中所涉及的产品标识与追溯管理方面工作; 3.2

 质检部负责原辅材料查验和产品质量检验所涉及的产品标识与追溯的归口管理,同时,会合其他部门做好产品质量安全召回工作; 3.3

 生产部门负责对物资进货与贮存所涉及的产品标识与追溯管理方面工作; 3.4

 生产、包装、保管人员各自负责生产过程中涉及的产品标识与追溯管理方面的具体工作; 3.5

 其它工作职责按相关制度中界定的职责履行。

 4

 标识定义 4.1

 标识 标识是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 、数量、特征、 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

 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它说明物等表示。

 4.2

 标识划分

  企业的产品标识,通常分为原材料标识、生产过程中的标识、成品标识、标识管理、标识追溯。

 4.2.1 原材料包括生产食品所使用的主料、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及其包装材料的标识。

 4.2.2 生产过程中的标识包括加工状态、检测(测量)状态的标识。

 4.2.3 成品标识。通常称销售包装标签的标注,其内容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

 4.3 状态的标识 不同状态的产品应作不同的标识,以便于识别。

 4.3.1 测量状态的产品标识分为:待检验、已检验(包含:合格、不合格、待判定); 4.3.2 不合格产品的判定,按产品标准中相关规定执行;

 5

 标识标注程序 5.1

 标识的内容

 5.1.1 产品属性:品名(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规格型号、编号、生产日期、保质期、数量、出库保管员等; 5.1.2

 检验和测试状态:待验、合格、不合格等,检验测试人员、检验测试日期、批次等; 5.2

 标识的方式 通常采用挂牌、贴签、分区域摆放等方式,并配以表格登记。

 5.3

 采购品的标识

 5.3.1

 查验 外购产品(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食品)等到货后,按本公司验货制度相关规定进行,并按本制度的规定进行标识及登记记录; 5.3.2

 验货检验和试验 外购产品(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食品)经验货后需对其质量检验检测的,按本公司验货制度相关规定,并按执行标准要求和方法实施;验货后检验合格的入库存放在指定区域,并作标识,内容包括:批次号、物料编号、物料名称、入库数量、入库日期、生产厂家等。

 不合格品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执行,做好退货或者交换良品的工作准备,必要时进行“不合格”标识,分区域存放、处理; 5.3.3 索票索证

  外购产品(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食品),应由负责查验人员按相关规定索取相应的票据和证照材料,并与其产品的一致性和票证的真实性进行核对; 5.3.4 保管要求 仓库保管人员负责对查验、检验检测合格的产品及票证接管工作,产品分类入库存放,票证妥善保管,并建立标识登记、标志。

 5.4

 生产过程中的标识 5.4.1

 生产过程半成品标识。按《生产作业指导书》和《产品检验规程》要求,对生产人员代号标识及相关生产质量控制表格的填写;生产中相关配件上均表明生产人员编号(用黑色记号笔写在相应位置),严格遵守生产规程要求,如果下道工序人员发现产品没有编号及时返回。

 5.4.2

 产品生产时填写的相关表格必要时输入电脑,做成产品出厂原始记录,便于查询。

 5.4.3

 各个工序的检验和测试状态及加工状态,可通过放置于不同区域反映出来,必要时配合进行产品标识。对于经检验为返工/返修的产品,直接返回上道工序,或放入返工/返修区表明情况。对于经检验为不合格的废品,放置于不合格区。

 5.4.4

 生产完工的产品送至测试区,测试后须返工的产品放入指定区域写明情况,返工之后的产品,重新检验。

 5.4.5

 当计量检测设备失准导致不合格品流入下道工序或流出厂时,发现部门必须立即通知生产部相关人员,转回上道工序或按发货批次进行追回、检验和返工/返修。

 5.4.6

 生产部门生产过程中,各种标识资料必须随产品一起交接,确保追溯时的准确性。

 5.5

 成品标识 5.5.1 成品的标识。规格型号、编号、加工日期、数量等; 5.5.2

 最终检验、测试不合格的成品,应放置于有不合格标识的区域; 5.5.3

 包装人员在装箱以后在箱外进行标识(含顾客名、品名、规格、数量等)。顾客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订货合同或订单上的约定执行; 5.5.4

 产品出厂时封装好相关资料,并将产品出厂时间填写到原始记录表中; 5.5.5

 产品出厂标识

  食品出厂标签标志应符合 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及其相关标准要求。通常标注的内容: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

 5.6 标识的保护 5.6.1

 产品标识应清晰牢固,应保证具有可追溯性; 5.6.2

 产品未出厂前,必须做好标识保护工作,保证标识整洁、醒目、完好,防止误用产品或不合格品流入下道工序,严禁涂抹、撒毁; 5.6.3

 无状态标识的产品不得使用、转序或出厂;发现标识不清或无状态标识的产品,应及时报告标识责任部门,产品暂停流转,直到重新正确标识后方能流转。

 6

 产品的可追溯 6.1

 可追溯的标识区分 可追溯的标识通常分为三种类型:

 6.1.1 原材料的标识统一称为“原材料批号”; 6.1.2 过程加工的标识统一称为“生产批号”; 6.1.3 成品标识统一称为“出厂批次号”。

 6.2

 追溯性要求 产品应具有可追溯性,应覆盖到生产加工的全过程。即:查询到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客户名称、生产日期以及各工序的相关作业人员和工序质量、检验记录、入库有关记录等信息。

 6.3

 产品追溯程序启动、实施 6.3.1

 当顾客要求或本公司出现产品质量问题需要追溯时,自追溯通知下达后,由技术、生产、销售部门负责人共同负责,各部门的相关人员参与追溯查阅产品标识的各种登记记录工作,各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6.3.2

 当监管需要或用户反映产品有重大质量嫌疑时,由负责技术工作经理适时组织相关人员实施追溯,各相关部门予以配合,严密组织查阅产品标识登记,按要求适时书面上报或通报产品追溯进度或结果; 6.3.3

 产品追溯程序启动、实施记录。凡启动产品追溯程序的,各部门应做好登记记录并按相关管理制度中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由负责技术工作经理组织有关部门人员查找、分析问题产生原因,研究解决的方法并通报各相关部门,杜绝问题再发生。

 6.4

 处理产品的追溯 6.4.1

 食品的处理产品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的规定处理,并按相关制度规定做好登记记录,必要制作视频资料留存备查。

 6.4.2

 产品召回,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并按本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的具体操作方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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