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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制度4篇

时间:2022-09-13 11:50:0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制度4篇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指标体系 行政事业单位包括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两个概念,行政单位即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行使权利与管理职能的各级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制度4篇,供大家参考。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制度4篇

篇一: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制度

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指标体系

 行政事业单位包括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两个概念,行政单位即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行使权利与管理职能的各级政府及部门;事业单位是由国家机关或国有资产举办的,以社会公益目的为主要经营目标的社会服务组织。因此,行政事业单位具有非营利性、业务单一、资金来源为国家财政等特点。

 在行政事业单位中推行内部控制管理,是保障业务有序开展,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保证会计资料真实性、合规性的重要手段,能够预防、发现并纠正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防止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而内部控制评价指标是在内部控制的基础上,对内控制度合理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的评估、评定工作。在我国政府强调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时代背景下,构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指标体系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一、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指标体系构建原则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应遵循一定的原则,才能确保内部控制评价指标体系选取的一致性和全面性。评价指标的选取应关系明确、清楚,层次结构合理、科学。因此,内部控制评价指标的构建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 全面性原则要求评价指标应涵盖行政事业单位各项经济活动和管理活动,综合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有效性与科学性。内容上应全面覆盖行政事业单位组织架构、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等,较为全面地反映内控系统主要风险点与控制要点,防止单位内部管理工作和经济活动出现较大的缺陷。同时,内部评价指标的选取应注意层次结构合理,指标之间应具有一定的关联性,能够系统地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整体有效性,避免以片面、单项指标取代全面指标,影响评价指标的合理性。

 (二)重要性原则 重要性原则强调指标的选取应突出单位工作重点,围绕行政事业单位重要经济活动和管理活动,突出重要风险预防和控制。当前,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指标应以业务活动为主,评价指标的选取应覆盖业务活动各个环节,从决策、执行、监督、评价与反馈各个环节进行设计,防止出现脱节或漏洞,提高指标体系的衔接性和整体性。

 (三)一致性原则 一致性原则要求内部控制指标的选择应与体现整体目标一致,围绕体系整体目标选取各体系评价指标,强调内部控制体系设计与执行的有效性,从两个方面反映内部控制体系设计科学性与执行效果。

 (四)动态性原则 由于行政事业单位性质、业务和管理架构存在一定的差异,如简单地进行套用,将影响指标体系的合理性、适应性。内部控制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应是一种循序渐进的动态过程,应从设计、执行、评价、反馈四个维度进行设计,并结合国家政策要求和行政事业单位实际对各项细化指标进行调整和优化,才能确保指标体系能够准确、客观、全面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中存在的不足。

 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研究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是一个系统化工程,指标的选取应客观反映单位特点和客观实际,并从内部控制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五个方面设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内部环境 内部环境主要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实际,包括单位治理架构、组织结构、内部审计、单位文化与社会责任等方面。单位治理架构主要体现在是否建立健全的议事决策机制,防止“一言堂”的出现,提高单位重大决策的科学性;组织架构是指单位各部门权责划分是否明确,岗位职责和分工是否清楚等;内部审计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是否按要求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和纪委监察部门,是否实现对内部控制设计与执行的有效监督。单位文化与社会责任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有无采取有效措施,使单位人员认识到单位所

 承担的社会公益责任,并在单位内部形成良性发展的单位文化,是否积极履行受托公共责任,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水平。

 (二)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评价指标包括目标设定、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四个方面。风险评估目标是指是行政事业单位是否建立正确的风险控制指标,其指标的设置是否合理,有无采取有效的防控措施加以控制;风险识别是指是否建立健全风险识别范围,风险识别方法是否恰当等;风险评估主要是指事业单位是否建立健全风险评估责任部门,岗位人员配置、制度和评估程序是否合理等;风险控制是针对已经识别的风险是否采取了有效的防控措施。

 (三)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主要围绕业务活动而开展,包括预算管理、财务收支控制、资产控制、合同控制和采购业务控制等指标。预算管理指标应包括预算管理组织、编制方法、执行和评价反馈等方面,细化评价指标,从关键岗位设置合理性、规范性,预算编制方法科学性、预算执行过程分析与监督和预算决算评价机制有效性等方面入手;财务收支控制主要从财务制度、岗位职责、票据管理、财务支出审批流程和报销流程等方面入手,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内部控制进行综合性评价;资产控制主要是货币资金控制、固定资产控制,重点是对货币资金的控制,评价行政事业单位是否明确相关部门职责,有无实现不相容岗位的分离,资金审批程序是否规范,资金和印章使用审批过程是否严格落实等;合同控制指标主要包括合同审批及审查制度、审批流程、合同专用章的使用与保管、合同登记与保管等方面;采购业务控制指标是针对采购业务合规性进行评价,包括行政事业单位采购管理制度、采购计划、采购审批流程、采购方式和采购验收等方面评价。

 (四)信息与沟通 信息与沟通指标主要是对行政事业单位信息系统建设完善程度和内部、外部沟通机制进行评价,评估行政事业单位是否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对业务、管理流程的有效控制,是否建立畅通的上下级沟通和内、外部沟通机制,确保单位相关部门和外部能够及时了解相关信息。

 (五)监督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体系监督应包括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内部监督是指单位通过内部审计、纪委监察等部门对内部控制效果进行评价,针对日常业务和重点项目开展的自我监督;外部监督主要是通过外部审计单位对行政事业单位开展的评价与监督。

 相较于企业来说,行政事业单位在单位性质、服务范围、资金来源等方面具有特殊性,因此,行政事业单位应从整体出发,结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单位实际,建立健全覆盖内部控制全方位的评价指标体系,重点围绕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两个方面选取评价指标,突出评价指标的代表性、一致性、动态性,从而客观、准确评价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体系情况,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体系优化提供依据。

篇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制度

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制度范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单位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促进单位内部控制不断完善并有效实施,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单位对内部控制建立和执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并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第三条

 内控评价工作由内部控制监督评价工作组负责组织。单位认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实施内部控制初步评价。

 第四条

 内部控制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评价应当关注内部控制的建立是否覆盖单位及所属单位所有的经济活动、经济活动的全过程、所有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各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和相关工作任务。

 (二)重要性。评价应当以风险为导向,突出重点,关注影响控制目标的高风险领域、重要业务部门、重大业务事项、关键控制环节和风险点。

 (三)客观性。评价应当准确揭示单位主要经济活动、重大业务的风险状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的健全性与执行的有效性。

 (四)适应性。评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并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单位经济活动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

 第五条

 单位成立由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的内部控制评价监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单位内部控制实施情况开展内部评价与监督,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

 其主要职责:

 (一)审批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计划、方案; (二)组织成立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 (三)审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整改方案; (四)其他与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

 内部控制监督评价工作组负责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组织、协调与指导,主要职责:

 (一)组织拟定内部控制评价相关制度; (二)组织编制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 (三)组织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四)监督内部控制缺陷整改落实情况; (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单位相关部门是内部控制体系运行的执行机构,在内部控制监督评价工作组的组织下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主要职责:

 (一)根据监督评价工作方案和相关业务内部控制评价标准,开展本单位内部控制自查、自评工作; (二)根据业务内部控制自查结果梳理内部控制缺陷; (三)参与单位内部控制评价缺陷的认定; (四)针对内部控制中存在的缺陷制定整改计划; (五)落实整改计划,并及时向领导报送整改情况报告; (六)其他和本单位内部控制及其评价相关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控制评价监督内容 第八条

 内部控制评价包括单位层面内部控制评价和业务层面内部控制评价。评价时可以同时进行,也可以分阶段进行。

 第九条

 单位层面内部控制评价侧重对单位控制环境的评价,应全面考虑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的全过程,关注主要经济活动及其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

 重点内容包括:发展规划、组织架构、运行机制、关键岗位与人员、会计与信息系统等方面的内部管理情况。

 第十条

 业务层面内部控制评价侧重对单位经济活动业务层面控制的评价。

 重点内容包括:预决算管理、资产管理、债务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合同管理、采购管理、工程项目管理、财政专项项目管理、经济活动信息化管理等方面的内部管理情况。

 第三章

 内部控制评价监督程序及方法

 第十一条 评价工作分为准备阶段、实施阶段、汇总评价结果、编制评价报告阶段,报告反馈和跟踪阶段。

 (一)准备阶段 1. 制定评价监督工作方案。

 内部控制监督评价工作组或第三方中介机构根据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分析单位管理过程中的高风险领域和重要业务事项,确定评价方法,拟定评价工作方案,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评价监督工作方案应当明确评价范围、工作任务、人员组织、进度安排和费用预算等相关内容。评价工作方案既可以全面评价为主,也可以根据需要采用重点评价。

 2. 组成内部控制监督评价工作组。

 内部控制监督评价工作组在领导小组领导下,承担内部控制评价监督具体工作。

 内部控制监督评价工作组成员由纪委、监察处、审计处工作人员组成,组成人员应具备独立性、相关业务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素养,注重吸收熟悉单位内部相关部门情况、参与日常监控的负责人或业务骨干。内部控制监督评价工作组成员对本部门的内控评价工作应当实行回避。

 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初步评价。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在中介机构初步评价的基础上结合单位自身特点进行最终评价。内部控制评价初步工作由社会中介机构承担的,相关费用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二)实施阶段 1. 了解被评价业务基本情况。充分沟通相关文化和发展战略、组织架构及职责、领导层成员构成及分工等基本情况。

 2. 确定检查评价范围和重点。内部控制监督评价工作组根据掌握的情况进一步确定评价范围、评价重点和抽样数量,并结合评价人员的专业背景进行合理分工。

 3. 开展现场检查测试。内部控制监督评价工作组根据评价人员分工,综合运用各种评价方法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现场检查测试,按要求填写工作底稿、记录相关测试结果,并对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进行初步认定。

 (三)汇总评价结果、编制评价报告阶段 1. 实施阶段结束后,内部控制监督评价工作组就发现的相关问题编写单独的评价工作底稿,并进行交叉复核签字,由内部控制监督评价工作组组长审核签字确认后征求被评价单位意见,被评价单位在规定时间(10 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超过时间不反馈意见的视为无意见。

 2. 内部控制监督评价工作组组长在相关评价工作底稿的基础上编写评价报告初稿,提交纪检、监察、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审定后,报领导小组审批,出具正式评价报告。

 (四)报告反馈和跟踪阶段 内部控制监督评价报告提交领导小组组长,并报送相关业务管理部门。

 对于内部控制评价中认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要求责任单位及时整改,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要跟踪其整改落实情况;对因内部控制缺陷给单位造成损失或负面影响的,单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内部控制评价方法主要包括:在对被评价单位进行现场调查的基础上,综合运用个别访谈、实地观察、证据检查、重新执行、穿行测试等方法,充分收集被评价单位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的材料。

 第十三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当形成工作底稿,详细记录执行评价工作的内容,包括评价要素、评价标准、评价和测试方法、主要风险点、采取的控制措施、有关证据资料以及认定结果等。

 第十四条

 内部控制评价完成后,应将被评价单位的评价资料整理后,并按顺序装订归档。内部控制评价的有关文件资料、工作底稿、证明材料等应当妥善保管,及时归档。

 第四章

 评价结果及其应用 第十五条

 内部控制评价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与干部考核体系,将评价结果与考核挂钩。

 第十六条

 对外部监督部门审计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风险和提出的整改意见建议,相关单位要积极进行整改落实。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三: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制度

022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评价报告范文三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 2022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评价报告范文篇一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XX〕24 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XX〕21 号,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积极开展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并就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进行报告。为推动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管理制度(试行)》(财会〔20XX〕1 号,以下简称《管理制度》)编制内部控制报告,掌握单位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更好发挥信息公开对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促进和监督作用,财政部决定开展20XX 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现就做好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工作目标

 开展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旨在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工作,更好地发挥内部控制在提升单位内部治理水平、规范内部权力运行、促进依法行政、推进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二、总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地区、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各单位要提高对单位内部控制报告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协调配合,加大保障力度,加强内部控制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做好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审核、分析和使用等工作。

 (二)数据准确,报送及时。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各单位应当在认真学习《指导意见》和《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的基础上,按照《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根据本单位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并按照本通知及附件要求及时编制和报送内部控制报告。

 (三)加强分析,推动整改。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做好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的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对内部控制重点、难点问题的分析及评价结果的应用,并通过指导和监督检查推动所属单位内部控制问题整改,逐步完善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工作。

 三、报送要求

 (一)地方财政部门。

 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 20XX 年 5 月 20 日前完成对下级财政部门上报的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及同级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审核和汇总工作,将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财政部(会计司)。

 各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应当直接向财政部(会计司)报送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

 其他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上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按时完成本地区所属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审核、汇总及报送工作。

 (二)各部门。

 各中央部门应当于 20XX 年 4 月 20 日前完成本部门所属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审核和汇总工作,将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财政部(会计司)。

 其他各级部门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按时完成本部门所属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审核、汇总及报送工作。

 (三)行政事业单位。

 各单位应当按照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按时完成本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编制及报送工作。

 四、其他事项

 (二)关于内部控制报告监督检查机制。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部门)所属单位内部控制报告工作的监督检查,每年抽取一定比例的所属单位内部控制报告,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检查。

 对报告编制及报送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评价报告范文篇二

 为进一步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贯彻实施,指导和促进各单位有效开展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工作,根据《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实施的指导意见》(财会〔20XX〕24 号)、《财政部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的通知》(财会〔20XX〕11 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

 评价工作的通知》(湘财会〔20XX〕16 号),现就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协同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市财政局成立“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市财政局会计科,具体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的前期部署、协调、进度跟踪、指导督促、宣传报道、信息报送等工作。市财政局会计科科长李哲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邝建意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各级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本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规划组织实施,确保全面完成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通过“以评促建”的方式推动本地区、本单位内部控制水平的整体提升。

 二、工作安排及要求

 各级各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按步骤组织动员,督促本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的开展,确保在 9 月底前启动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

 各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对本地区、本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的督促、指导和检查,确保本地区、本单位在 2022 年底顺利完成内部控

 制建立与实施工作,并形成高质量的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报告,用评价报告成果提高内部控制水平和效果。

 各级各单位要在 12 月 8 日前,向市财政局会计科报送本地区、本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内容包括本地区、本单位开展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的经验做法、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工作建议及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案例等。对于具有较高推广价值和借鉴意义的典型案例,市财政局将呈报省财政厅,将其纳入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案例库,并择优推荐至财政部,组织有关媒体进行宣传报道,供各行政事业单位学习交流。

 三、加强监督和宣传

 1、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报告将作为 2022 年部门决算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市直各单位应当在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的基础上,对本单位的内部控制基础情况进行综合性评价,汇总形成本单位的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综合报告(参考格式见附件 3),作为 2022 年决算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报市财政局国库科。凡是 2022 年决算报告中未附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报告的,不予接收。市直各单位在报送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报告时,应包括单位本级的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报告和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综合报告(报告主体包括单位本级和所属单位)。

 2、加强监督检查。为确保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按时开展,评价结果真实有效,市财政局将把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开展情况作为财政监督检查、《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重要参考。凡是未按要求及时提供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报告的单位,或在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评价结果不真实的单位,将作为全市财政监督检查、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重点关注对象,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各级财

 政部门要加强内外协调沟通,建立工作机制,协同推进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的开展。

 3、加强宣传推广和经验交流。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是推动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财政部门、市直各单位要加大对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及其成果的宣传和推广力度,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资源,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持续宣传报道。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评价报告范文篇三

 按照《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XX〕24 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的通知》(鲁财会〔20XX〕24 号)要求,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于 20XX 年底前完成内部控制的建立与实施工作。为进一步指导和督促各单位落实好财政部和省财政厅要求,加快内部控制建设,决定在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是指单位以量化评价为导向,在开展内部控制建设过程中,对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情况进行的“摸底”评价。通过开展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及时发现单位现有内部控制基础工作存在的不足之处和薄弱环节,进一步明确单位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和重点内容,通过“以评促建”方式,有针对性地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推动各单位于 2022年底前如期完成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全面性。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应贯穿单位各个层级,对单位层面和业务层面各类经济业务活动做到全覆盖,综合反映单位的内部控制基础水平。

 (二)重要性。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应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重点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特别是涉及内部权力集中的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着力防范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各单位在选取评价样本时,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优先选取涉及金额较大、发生频次较高的业务。

 (三)坚持问题导向。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应针对单位内部管理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特别是已经发生的风险事件及其处理整改情况,明确单位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工作的方向和重点。

 (四)适应性。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应立足于单位的实际情况,与单位的业务性质、业务范围、管理架构、经济活动、风险水平及其内外部环境相适应,采用以单位的基本事实作为主要依据的客观性指标进行评价。

 三、工作安排

 (一)组织动员。各县(市)区、各部门(单位)应于 20XX 年 8 月底前,全面启动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研究制订实施方案,广泛动员、精心组织所辖各单位,积极开展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

 (二)开展评价。各单位应于 20XX 年 9 月底前,按照《指导意见》要求,以《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XX〕21 号)为依据,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指标评分表》及其填表说明(见附件 1 和附件 2),组织开展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

 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指标体系基础上,各单位可根据自身性质及业务特点,在评价过程中增加其他与单位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评价指标,作为补充评价指标纳入评价范围。补充指标的所属类别、名称、评价要点及评价结果等内容,作为特别说明项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报告》(参考格式见附件 3)中单独说明。

 (三)评价报告及其使用。各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结束后,应形成评价报告(包括评价得分、扣分情况、特别说明项及对策措施等),并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明确下一步推进内部控制建设的重点和方向。同时,各单位要注重加强横向对比交流,学习借鉴其他单位好的经验做法,发现本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不足和差距,并有针对性地加以改进,进一步提高内部控制水平和效果。

 各县(市)区要加强对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督促指导,通过对所辖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得分进行比较,督导评价得分较低的单位,有针对性地改进工作,全面推进内部控制的建立与实施。

 (四)总结经验。各县(市)区应于 20XX 年 10 月 20 日前,向市财政局会计处报送本区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总结报告。各市直部门(含下属单位)应于 20XX 年 10 月 20 日前,向市财政局会计处报送总结报告及基础性评价报告(参考格式见附件 3)。总结报告主要包括本地区(部门)、单位开展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的经验做法、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工作建议及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案例等。

 对于具有较高推广价值和借鉴意义的典型案例,将纳入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案例库,并通过济南市财政公众网进行宣传,供各地区、各单位学习交流。

 四、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各部门(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部门)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做好前期部署、部门协调、进度跟踪、指导督促、宣传报道、信息报送等工作,确保所辖单位全面高效完成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通过“以评促建”方式推动本地区(部门)单位内部控制水平的整体提升。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开展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确保评价结果真实有效。20XX 年,财政、审计部门持续开展内控督导检查工作。各县(市)区、各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进展情况和评价结果的监督检查。市直单位内控督导工作将于 9 月-10 月进行。对评价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积极协调解决,并及时总结实施工作经验。对工作进度迟缓、改进措施不到位的,督促其调整改进;对在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评价结果不真实的,一经查实,应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篇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制度

部控制评价与监督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评价和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促进内部控制不断规范和完善,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办公室为本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和监督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并对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内部控制评价和监督内容

 第三条 内部控制评价和监督内容包括单位层面和业务层面内部控制建立和执行情况。

 第四条 单位层面内部控制评价和监督内容:

 1、决策、执行和监督是否有效分离,权责是否对等,是否建立决策机。

 2、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备,是否符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

 3、授权审批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关责任是否明确,审批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未经授权审批就办理业务的情形,是

 否存在越权审批、随意审批的情形。

 4、岗位责任制是否建立并得到落实,是否存在不相容岗位混岗的现象。

 第五条 业务层面内部控制评价和监督内容:

 1、检查预算业务执行情况,包括各科室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是否建立并得到有效执行,是否进行预算执行分析,是否建立预算绩效机制并有效执行等。

 2、检查收支业务执行情况,包括收支是否实施归口管理,印章和票据的使用、保管是否存在漏洞,相关凭据的审核是否符合要求等。

 3、检查政府采购业务执行情况,包括是否指定政府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申请审核是否严格,是否建立验收制度并有效执行,是否妥善保管政府采购相关业务资料等。

 4、检查资产管理执行情况,包括是否指定资产管理归口管理部门,是否建立资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和账实核对等财产保护控制措施并有效执行等。

 5、检查建设项目管理执行情况,包括是否建立建设项目议事决策机制和审核机制,是否对项目投资实施有效控制,项目设计变更是否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工程款项的支付是否符合有关要求,是否按规定办理竣工决算及组织竣工决算审计,相关资产是否及时入账等。

 6、检查合同管理执行情况,包括是否指定合同管理归口管理

 部门,合同订立的范围和条件是否明确,是否对合同履行情况实施有效监控,是否对合同进行登记,是否建立合同纠纷协调机制等。

 第三章 内部控制评价和监督的范围、方法和程序

 第六条 内部控制评价和监督的范围包括本单位经济活动中所有业务和业务的所有环节。

 第七条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性的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和自我评价。此外,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不定期对内部控制开展各项专项检查、抽查等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 内部控制评价和监督的方法主要有个别访谈法、实地观察法、证据检查法、重新执行法、穿行测试法等。

 第九条 本单位内部控制监督和评价的程序:

 1、办公室制定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包括内部控制评价和监督的主体范围、工作任务、人员组织、进度安排和费用预算等相关内容,经单位领导班子会议审定后执行 。

 2、办公室成立内部控制评价和监督小组,实施监督检查。

 3、各科室对内部控制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

 4、评价和监督小组对内部控制进行现场检查,找出存在的问题。

 5、评价和监督小组编制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包括评价和

 监督的总体情况,评价和监督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报单位领导班子会议审定。

  6、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结果应用,包括作为完善内部控制的依据,考核评价相关工作人员的依据等。

 第十条 除内部监督外,本单位还根据有关规定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和上级单位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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