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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税务人员着装管理办法,菁选2篇(范文推荐)

时间:2023-02-24 16:30:04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税务人员着装管理办法1  一、着装管理机构和职责  各级税务机关应设置专门机构或岗位负责税务着装管理工作。  (一)国家税务总局着装管理工作由财务管理司装备处负责。主要负责制定着装管理的各项制度并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度税务人员着装管理办法,菁选2篇(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2023年度税务人员着装管理办法,菁选2篇(范文推荐)

税务人员着装管理办法1

  一、着装管理机构和职责

  各级税务机关应设置专门机构或岗位负责税务着装管理工作。

  (一)国家税务总局着装管理工作由财务管理司装备处负责。主要负责制定着装管理的各项制度并监督其实施:制定税务制服各项技术标准;负责税务制服生产厂招标和制服产品质量监督评比等工作。

  (二)各省(区、市)一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着装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组织税务制服的统一制作和发放;负责做好着装意义的宣传教育和税容风纪的检查指导;负责税务制服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三)各地(市)级和县(市)缴税务着装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着装人员账册,办理税务制服的领发,检查本单位着装人员着装风纪。

  二、建立着装管理年报制度。各省(市)局税务着装管理部门在每年2月底前,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报包括制服制作、换发、费用支出、着装风纪、生产厂家、产品质量等内容的上年着装管理工作总结及当年制服制作换发计划(表格附后)。

  三、着装经费一般应由省(区)、市一级税务机关集中管理。制作经费应有保障,不得擅自改变着装标准。

  四、税务人员着装范围、供给标准按照(83)财税字第194号、(88)财税字第127号、(88)国税征字第01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税务服装和标志的样式、颜色、型号、面料、制-作-工-艺等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依据有关规定统一确定。各地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各项标准制作,不得擅自改变。

  六、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在服装和标志上不作区分。

  七、税务制服制作

  (一)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制服制作由国家税务总局依据“*采购”有关规定,采用招标的方式确定生产厂家范围,统一签定技术指标、质量、价格合同,并将定期对税务制服中标厂家进行考核,优胜劣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必须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范围内选择厂家统一制作。由省(区、市)一级国家税务局与厂家签订正式的供货合同,并监督其实施。合同副本须报国家税务总局财务司备案。

  (二)各省(区、市)地方税务局的税务制服的制作可以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生产厂家范围内选择,也可以以省(区、市)一级为单位采取招标的方式另行选择厂家统一组织制作,不允许下放到地市及以下地方税务局分散制作。

  八、着装风纪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重视和加强对税务着装人员着装风纪的管理工作,并将此纳入考核范围,严格管理。

  (二)各级税务机关要成立专门的着装风纪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总局税务着装有关政策规定,指导本单位税容风纪管理工作;定期组织税容风纪的检查和抽查。

  (三)税务着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着装风纪,执行公务时必须按规定穿着统一制发的税务制服。服装穿着要整洁适体,扣好在扣、领钩,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标志要完整清晰,佩戴端正,保持良好的税务执法形象。

  (四)税务人员着装要统一规范。服装必须成套穿着,系税务专用领带;不准制服、便服混穿,不准不同季节的制服混穿;大檐帽和冬帽与衣服的穿戴要一致;鞋子颜色式样与衣服的搭配应协调;着冬装、春秋装时佩戴硬肩章,着夏装时佩戴软肩章,硬、软肩章不得混戴,帽徽佩戴要端正。

  (五)税务人员在公共场所要自觉维护税务人员荣誉。着装执行公务时,不准吃零食、吸烟、酗酒;不准勾肩搭背、嬉戏打闹。除执行公务外,严禁着税务制服进入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等娱乐场所。

  (六)税务着装人员要爱护税务服装和标志,不准任意拆改服装样式、不准借给他人穿戴,更不准送人或变卖。

  (七)为了着装整齐一致,各单位可根据本地区气温变化情况,确定统一的季节换装时间。

税务人员着装管理办法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税务系统着装管理,规范税务人员着装行为,树立良好的税收执法形象,确保税务机关履行职责,促进税收工作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保障税务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确保国家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便于纳税人识别和监督,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从事税收征管、纳税服务、税务稽查的工作人员配发税务制服。

  第三条税务制服包括服装和标志。

  (一)服装包括春秋服、冬服、夏服、防寒服、帽子、皮鞋。

  (二)标志包括帽徽、领花、胸徽、肩章、纽扣、领带、腰带。

  第二章税务着装范围

  第四条税务系统直接从事税收征管、纳税服务、税务稽查工作的国家正式人员:

  (一)总局直接从事税务稽查的工作人员。

  (二)省局直接从事税收征收管理、税务稽查的工作人员。

  (三)副省级局直接从事税收征收管理、税务稽查、日常检查的工作人员。

  (四)市(地、盟、州)、县(区)局直接从事税收政策法规、税收征收、税源管理、税务稽查的工作人员。

  (五)税务分局、税务所直接从事税收征收管理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临时聘用、相对固定的从事税收征管、稽查的助征员,不列入着装范围,可根据工作需要配发公用服。公用服标准:每人发税务制服一套,帽子一顶,同时配发胸章、帽徽,使用四年(不含胸章、帽徽)。

  第六条未列入着装范围的税务系统国家正式工作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配置一定数量的税务公用服,用于统一组织的集体活动。

  第七条税务着装人员离退休后不再配发税务制服。

  第八条税务着装人员在税务系统内调动的,应由调出单位办理着装有关手续;调离税务系统的应交回税务标志。

  第三章税务制服标准

  第九条税务制服和标志图案工艺标准、样卡、样服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下发。

  第十条供给标准。

  (一)冬服:首次着装发两套。热区使用五年;温区使用四年;寒区使用三年。到期换发一套。各地可根据本地区气候情况和穿着习惯改做春秋装样式。

  (二)春秋服:首次着装发两套(女同志裤、裙各一套),使用三至四年,到期换发一套。

  (三)夏服:包括长袖衬衣、短袖上衣、裤或裙(女同志裤、裙各一套)。首次着装发两套,使用两年,到期换发一套。

  (四)防寒服:寒区、温区可根据本地区气候情况配发防寒服,使用年限四年以上,到期换发。

  (五)帽子:春秋装和夏装分别配发帽子,每四年换发一顶。

  (六)冬帽:每人配发一顶,使用期五年。寒区发棉布皮帽,温区发布面栽绒帽。面料颜色与冬装相同。

  (七)领带:每两年换发黑色、红色领带各一条。

  (八)标志。帽徽、领花、肩章、肩徽分别随帽子和制服发放,到期以旧换新;胸章每人发一枚,到期以旧换新。税务标志丢失、损坏的,应向服装管理部门申请给予补发。

  第十一条气候区域以省级为单位进行划分:

  寒区: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黑龙江省、宁夏*自治区、甘肃省、青海省、*自治区、新疆*尔自治区。

  热区:广东省、海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福建省。

  其他地区为温区。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据上述标准对本地区的气候区域作具体划分。

  第十二条税务制服面料、制作、标志的生产企业,必须依据*采购有关规定,采用招标方式确定。

  第十三条各地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总局下发的标准制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

  第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将定期对税务制服定点生产厂家实行质量考核,按规定取消不合格企业的生产资格。

  第四章着装风纪

  第十五条各级税务机关要重视和加强对税务着装人员税容风纪的管理工作,着装风纪纳入公务员考核范围。

  第十六条各省级税务机关要成立着装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落实税务着装规定,指导税容风纪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检查。

  第十七条税务着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着装风纪,执行公务时必须按规定穿着税务制服。省(区)、市级以上税务机关从事稽查工作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应按规定着装。服装穿着要整洁适体,扣好衣扣,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标志要完整清新,佩戴端正,保持良好的税收执法形象。

  第十八条税务人员着装要统一规范。服装必须成套穿着,不准制服、便服混穿,不准不同季节的制服混穿;春秋装要与夏装长袖衬衣配穿,系税务领带;帽子与衣服的穿戴要一致;鞋子颜色式样与衣服的搭配要协调;着冬装、春秋装时佩戴硬肩章,着夏装时佩戴软肩章,硬、软肩章不得混戴,帽徽佩戴要端正。

  第十九条税务人员在公共场所要自觉维护税务人员的形象和荣誉。着装执行公务时,不准吃零食、吸烟、酗酒;不准勾肩搭背、嬉戏打闹。除工作时间和执行公务外,严禁着税务制服。

  第二十条税务着装人员要爱护税务服装和标志,不准任意拆改服装、不准借给他人穿戴,不准赠送他人或变卖,旧税服由各省统一组织销毁。

  第二十一条为了着装整齐一致,各单位可根据本地区气温变化情况,确定时间统一进行季节换装。

  第五章着装管理

  第二十二条省级税务机关要设置专门岗位负责税务着装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国家税务总局着装管理工作由财务管理司负责。主要负责制定着装管理制度;编制税务制服技术标准;负责税务制服定需求提出等。

  第二十四条省(区)、市级税务局着装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税务制服发放;负责统一着装的宣传教育和税容风纪的检查监督;负责税务制服产品的质量监管。

  第二十五条地、州(市)、县级税务局着装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着装人员名册,办理税务制服的领发,检查本单位着装人员税容风纪。

  第二十六条建立着装管理年报制度。各省、区、市税务机关在每年二月底前,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报包括制服制作、换发、费用支出、着装风纪、生产厂家、产品质量等情况,并提出当年需求计划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xx年x月x日起执行,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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