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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全文」,菁选3篇(完整)

时间:2023-03-17 08:40:04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山东省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全文」1  第一条为了加强乡镇卫生院管理,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确保实现人人享有卫生保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镇卫生院是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山东省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全文」,菁选3篇(完整),供大家参考。

山东省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全文」,菁选3篇(完整)

山东省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全文」1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镇卫生院管理,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确保实现人人享有卫生保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卫生院是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的枢纽,是本区域卫生工作的管理与业务技术指导中心,承担医疗预防保健服务工作。

  第三条 乡镇卫生院应贯彻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不断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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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乡镇卫生院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财务管理工作,维护财产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或抽调乡镇卫生院的房产、设备等资财。

  第十九条 乡镇卫生院实行差额预算管理,其经费来源以国家投入为主。根据隶属关系,县(市、区)或乡镇财政对乡镇卫生院从事防保工作的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工资要全额拨付,其他职工的工资原则上按工资总额的80%拨付。

  第二十条 乡镇卫生院的建设纳入地方基本建设规划。多渠道筹集资金,不断改善其工作和生活条件。乡镇卫生院按照国家规定收取的费用,应用于补偿医疗服务消耗。

  第二十一条 乡镇卫生院的财务管理必须接受主管机关的领导和监督,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山东省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全文」3

  第二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乡镇卫生院实施监督管理;按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实行评估审核,确认级别。

  第二十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管理完善、功能完备、成绩显著的乡镇卫生院,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隐瞒医疗事故,在医疗、预防保健和社会卫生工作中玩忽职守,不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的乡镇卫生院及其工作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和乡镇*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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