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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章程,菁选3篇(精选文档)

时间:2023-04-19 14:35:04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最新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章程1  第五条*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省级以下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组。  第六条各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置下列专业委员会(组):  (一)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章程,菁选3篇(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章程,菁选3篇(精选文档)

最新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章程1

  第五条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省级以下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组。

  第六条 各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置下列专业委员会(组):

  (一) 医院专业委员会(组);

  (二) 妇幼保健院专业委员会(组);

  (三) 急救医疗机构专业委员会(组);

  (四) 临床检验中心专业委员会(组);

  (五) 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专业委员会(组);

  (六) 门诊医疗机构专业委员会(组);

  (七) 乡卫生院、村卫生室专业委员会(组)。

  第七条 各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各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组)设正、副主任委员(组长)各一名。

  第八条 各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兼任。委员会由卫生行政、财政、物价、医疗、护理、医技、妇幼保健、医学教育、科研、统计、后勤等方面的行政管理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

  第九条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选聘。每届任期三年,聘用的.离退休人员任期一般不超过二届。

  第十条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必要时可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聘用有关专家担任临时评审委员,参加医疗机构的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

最新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章程2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委员资格和有关要求:

  (一) 热爱评审工作,身体健康并能亲自参加评审;

  (二) 掌握现代医院和卫生管理理论知识、《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医疗机构评审标准》及有关规定;

  (三) 符合本章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省级以上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的医疗、护理、医技、医学教育、科研等委员必须具有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和相应的业务水*及工作经验;设区的市以下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的医疗、护理、医技、医学教育、科研等委员必须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和相应的业务水*与工作经验。

  第十三条 各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委员,必须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坚持原则,清廉公道,保守秘密,不徇私情。

最新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章程3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必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遵守本章程的各项规定,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应及时征求各方面对评审工作的意见,总结经验,努力改进工作。每次评审后都要取得被评审单位对评审员的评价反馈意见。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应尊重医疗机构的权利,对直接向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反映意见的医疗机构及个人,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打击报复。

  第十九条 对于不称职或因故不能继续承担评审任务的评审委员,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应及时报请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解聘。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及其成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不得向被评审医疗机构索取钱物,或收受任何形式的馈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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