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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电信诈骗调研报告 【优秀范文】打击治理电信诈骗调研报告

时间:2023-05-07 10:05:05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电信诈骗调研报告 电信诈骗调研报告网络电信诈骗分析调研报告近年来,借助电信技术手段进行诈骗犯罪案件呈上升态势,诈骗手段层出不穷,诈骗金额越来越大,社会影响越来越恶劣,给社会稳定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电信诈骗调研报告 ,供大家参考。

电信诈骗调研报告

  电信诈骗调研报告

  网络电信诈骗分析调研报告

  近年来,借助电信技术手段进行诈骗犯罪案件呈上升态势,诈骗手段层出不穷,诈骗金额越来越大,社会影响越来越恶劣,给社会稳定和人民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有关部门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对电信诈骗犯罪进行了重点防治和打击,但是电信诈骗现象并未得到有效抑制,案件时有发生,因此,如何防范、打击电信诈骗已成为政法机关的一个重点和难点课题。

  一、电信诈骗的特点

  (一)诈骗手段多样化近期犯罪分子以电话为平台实施诈骗的形式多种多样,手段也日益翻新。根据我们所办理的案件及媒体的相关报道来分析,犯罪分子主要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诈骗:一是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

  二是冒充电信等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以电信欠费、送话费、送奖品为由进行诈骗;

  三是冒充被害人的亲属、朋友:编造生急病、发生车祸等意外急需用钱,或称被害人家人被绑架索要赎金为名等事由骗取被害人财物;

  四是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假称被害人银联卡在某地刷卡消费为名,诱骗被害人转帐实施诈骗等。

  (二)集团作案组织化该类案件单打独斗的少,组织化程度高,犯罪分子以诈骗为常业,有固定的诈骗窝点,作案时分工明确、组织严密,且大都使用假名,呈现明显的集团化、职业化特点。

  (三)作案技术科技化犯罪分子首先通过有关手段套取到被害人家庭固定电话的开户资料后,再利用高科技手段使被害人的电话来电显示出拨打过来的电话确实是110或12315或电信10000或xxxx等常见的业务电话,或是被害人熟悉的亲友的电话,使被害人相信对方确实是公安、工商或是电信和移动公司的工作人员或是自己的亲友,从而放松警惕。作案手段涉及计算机黑客、网络电话、U盾转帐等技术,并运用了心理学的相关知识控制了被害人的心理后,远程掌控其行为,致使其上当受骗。

  (四)作案手段隐蔽化犯罪分子往往只通过电话或短信的方式与被害人进行1联系,从不直接和被害人见面,电信诈骗的组织者几乎从来不抛头露面,即使到银行提取或转移诈骗所得的款项也从不出面,而是指使手下的人或是以较高的报酬雇请不明真相的群众去进行转移赃款的活动,使侦查机关即使找到相关线索也很难准确的进行抓捕。

  (五)社会危害剧烈化该类案件的诈骗范围广,诈骗数额大,动辄就是几十上百万,使受害人蒙受巨大财产损失,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相对于普通诈骗中“一对一”或者“一对多”的诈骗,电信诈骗表现出来的是面对整个电话用户或者特定户群体的诈骗,其诈骗行为的实施并不是特意针对特定对象,而是广泛散布诈骗信息,等待受害者上钩。这种方式带来的后果,往往是大批的电话用户上当受骗,涉案数额往往很大,其对社会的危害极其严重。

  二、电信诈骗的定性分析

  从电信诈骗的诈骗手段来看,主要是触犯了两个罪名。第一个罪名是普通诈骗罪,也就是《刑法》第266条,第二个罪名是招摇撞骗罪,也就是《刑法》第279条。诈骗罪,“是指以不法所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产的行为。”①从电信诈骗的行为方式来看,犯罪分子都是采用了虚构事实的手段,使被害人自愿将财产交付(主要是以转帐的方式)于犯罪人,从而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招摇撞骗罪,“是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以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包括军人)的身份进行欺诈活动,从而谋取非法利益。其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却故意假冒该身份。那么对于这种行为该如何定性?这里就涉及到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区别问题。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客观要件和侵犯的客体不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而招摇撞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不法利益。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它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也侵犯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还有人认为两者的主观要件不同,“招摇撞骗罪原则上不包括骗取财物的目的,而诈骗罪以不法所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但在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过程中,偶然骗取少量财物的,不影响本罪的认定,但本罪不包括骗取数额巨大财物的情况”。②还2有一种观点认为,招摇撞骗罪包括骗取财物,而且指出“在招摇撞骗中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情况下,本罪与诈骗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应当按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适用法条。”③我们认为,从严格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原则来分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电信诈骗的,应当定招摇撞骗罪。

  三、办理电信诈骗罪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电信诈骗犯罪属于智能型犯罪,犯罪分子反侦查意识强,犯罪手段隐蔽性技术性强,表现形式多样等特点,往往造成“取证难、抓捕难、定性难、追赃难、打击难”。

  (一)因犯罪分子作案手段隐蔽,导致取证难电信诈骗作案中,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会与被害人直接见面或直接接受现金,多是通过汇款或者转帐方式获得赃款,因此被害人无法直接指证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往往也自恃没有被害人直接指认而拒不认罪。犯罪嫌疑人接收被骗钱款的银行帐户,也往往是犯罪分子购买伪造的身份证后到银行开立的帐户,或者直接从他人手中购买以他人名义开立银行帐户,或者通过支付一定的报酬请不知情的普通群众开设帐户,多个帐户交替、循环使用,且每个帐户使用较短时间甚至一两次后就不再使用,导致跟踪追查取证比较困难。即使抓到了有关犯罪嫌疑人,获取的证据中直接证据少,一般都是间接证据,难以形成证据锁链,难以揭示案件全貌。

  (二)因犯罪分子的流动性强,且反侦查能力较强,导致抓捕难

  首先,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法律或者降低风险,一般都不使用固定电话,联系工具多为无开户资料或不以实名注册开户的手机或网络电话,因此锁定具体的作案地点与作案人有很大难度;其次,犯罪分子普遍采用异地作案、异地诈骗、异地跨行甚至跨国取款的方式,地域流动性大;

  最后,在有些团伙诈骗作案中,多数成员间并不熟悉,一般都使用绰号或假名,犯罪分子之间多是单线联系,只和自己的上下家联系,甚至在遥控指挥下,分工明确,只做自己被安排的事情,如有人只负责打电话欺骗被害人,有人负责转移钱款,另外有人专门负责到银行取款,这导致公安机关很难将涉案人员一网打尽。

  (三)因为现行法律的不完善,导致定性和处理难一是由于我国刑法中没有专门规定电信诈骗犯罪,只能结合《刑法》第266条普通诈骗犯罪的刑法条文进3行定罪及处罚。但是,有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利用电话诈骗时,也有用伪造的身份证开办银行帐户、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行为,这些手段行为是否同时涉嫌其他犯罪,是否需要数罪并罚,值得探讨。二是犯罪金额与共同犯罪的主从犯问题有时难以认定,导致量刑有一定难度,电话诈骗犯罪针对的一般是不特定的电话用户,其受害者在地域上的分布往往十分广泛,一些被骗金额小的受害者并不愿意主动报案,因此往往难以核定具体的涉案金额。三是有些团伙成员不是主犯,虽有共同诈骗的犯意,但对其他成员单独作案所得的金额是否需要负责也值得探讨。

  四、电信诈骗的防范与打击对策

  鉴于电信诈骗的巨大危害性,因此,作为普通民众,应当注重防范自己被骗;

  作为国家机关,更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此种诈骗行为进行防范和严厉打击。

  (一)民众如何防范电信诈骗

  1.不贪婪:不要轻信中奖的电话和短信,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当接到不明身份的人员发过来的所谓中奖短信时,不要急于兑奖,更不要急于按对方的指示支付给对方款项。

  2.不轻信:不要相信任何“紧急通知”。不要拨打ATM自动取款机旁的任何“紧急通知”上的所谓“银行值班电话”。当取款中发生事故或者ATM机故障时,应拨打银行正规的客服热线请求帮助。警惕短信诈骗行为,对短信中透露的相关信息如有疑问,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核实账户信息,不要独自做出判断急于转账,也不要轻易将卡号、存款密码等告知他人。银行、司法部门都不会通过电话询问群众家中存款密码,以及要求转账等。

  3.多防范:对于来历不明的电话要谨慎小心,防止坏人借机诈骗。如接到“猜猜我是谁”这种电话时,不要急于说出对方的名字也不要透露自己更多的信息,要叫他说出自己的姓名还有和你的关系,如若对方仍然不说,可以不予理睬,如若对方可以准确说出朋友、亲戚的名字和与自己的关系,也要通过共同相识的朋友加以核实。对于“嘟”一声就挂掉的不明电话,一般情况下不要回拨。如有人以电信工作人员或冒充民警打电话调查欠费并索要个人信息的,千万不要急于转账或透露个人信息,要通过正常渠道核实电话是否欠费,核实对方的身份,或4者及时拨打“110”进行报警、咨询。

  (二)打击电信诈骗的对策

  1.加大电信、金融等容易被犯罪分子冒名关联部门的安全防控力度。电话诈骗犯罪中,认定犯罪嫌疑人作案的重要证据有短信、通话清单、银行取款凭证、监控录像等,以上证据时效性比较强、容易灭失。因此,电信部门要加强对违法短信、不明来源的电话及违法网站的监管,对群发量巨大的短信内容进行过滤检查,通过屏蔽等技术切断违法短信、网站传播渠道,从源头上遏制。金融部门要加强对交易异常的银行帐户监管,以及存取款环节、特别是自动取款机的录像监控设备的维护。

  2.加大科技强警与打击力度,提高案件侦破率。当前,利用电话实施诈骗的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越来越先进,技术含量越来越高,因此,要加大科技强警力度,对该类诈骗特别要注重研究、采用、开发与计算机网络相关的各类行业产品及电话定位、追踪等技术,以便迅速锁定作案人员,有效采集与保存相关证据。同时,要加大对该类案件的查处力度,克服司空见惯、习以为常的麻痹心理以及证据难获取、破案有难度的畏惧心理,形成高压打击态势,遏制该类犯罪的发生。

  3.规范银行的帐户管理制度。从现有的电信诈骗案件来看,几乎每一件电信诈骗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都是将诈骗得来的款项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转移赃款,因此,要加强对银行帐户的监控与管理。

  4.完善立法、重点打击。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电信诈骗行为可能触犯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诈骗罪的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而招摇撞骗罪的最高刑期只有十年有期徒刑,如果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电信诈骗都以招摇撞骗罪定罪处罚,当其诈骗数额达到特别巨大时,就有可能出现量刑不均衡的现象。而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明显大于普通诈骗,对于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反而处以较轻的刑罚,显然罚不当其罪,既不利于打击犯罪,也会造成量刑不公的现象,因此,有必要完善当前的相关法律制度,加大对于电信诈骗的惩罚力度。

  网络电信诈骗分析调研报告

  近年来,借助电信技术手段进行诈骗犯罪案件呈上升态势,诈骗手段层出不穷,诈骗金额越来越大,社会影响越来越恶劣,给社会稳定和人民财产安全造成5严重威胁。有关部门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对电信诈骗犯罪进行了重点防治和打击,但是电信诈骗现象并未得到有效抑制,案件时有发生,因此,如何防范、打击电信诈骗已成为政法机关的一个重点和难点课题。

  一、电信诈骗的特点

  (一)诈骗手段多样化近期犯罪分子以电话为平台实施诈骗的形式多种多样,手段也日益翻新。根据我们所办理的案件及媒体的相关报道来分析,犯罪分子主要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诈骗:一是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

  二是冒充电信等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以电信欠费、送话费、送奖品为由进行诈骗;

  三是冒充被害人的亲属、朋友:编造生急病、发生车祸等意外急需用钱,或称被害人家人被绑架索要赎金为名等事由骗取被害人财物;

  四是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假称被害人银联卡在某地刷卡消费为名,诱骗被害人转帐实施诈骗等。

  (二)集团作案组织化该类案件单打独斗的少,组织化程度高,犯罪分子以诈骗为常业,有固定的诈骗窝点,作案时分工明确、组织严密,且大都使用假名,呈现明显的集团化、职业化特点。

  (三)作案技术科技化犯罪分子首先通过有关手段套取到被害人家庭固定电话的开户资料后,再利用高科技手段使被害人的电话来电显示出拨打过来的电话确实是110或12315或电信10000或等常见的业务电话,或是被害人熟悉的亲友的电话,使被害人相信对方确实是公安、工商或是电信和移动公司的工作人员或是自己的亲友,从而放松警惕。作案手段涉及计算机黑客、网络电话、U盾转帐等技术,并运用了心理学的相关知识控制了被害人的心理后,远程掌控其行为,致使其上当受骗。

  (四)作案手段隐蔽化犯罪分子往往只通过电话或短信的方式与被害人进行联系,从不直接和被害人见面,电信诈骗的组织者几乎从来不抛头露面,即使到银行提取或转移诈骗所得的款项也从不出面,而是指使手下的人或是以较高的报酬雇请不明真相的群众去进行转移赃款的活动,使侦查机关即使找到相关线索也很难准确的进行抓捕。

  (五)社会危害剧烈化该类案件的诈骗范围广,诈骗数额大,动辄就是几十6上百万,使受害人蒙受巨大财产损失,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相对于普通诈骗中“一对一”或者“一对多”的诈骗,电信诈骗表现出来的是面对整个电话用户或者特定户群体的诈骗,其诈骗行为的实施并不是特意针对特定对象,而是广泛散布诈骗信息,等待受害者上钩。这种方式带来的后果,往往是大批的电话用户上当受骗,涉案数额往往很大,其对社会的危害极其严重。

  二、电信诈骗的定性分析

  从电信诈骗的诈骗手段来看,主要是触犯了两个罪名。第一个罪名是普通诈骗罪,也就是《刑法》第266条,第二个罪名是招摇撞骗罪,也就是《刑法》第279条。诈骗罪,“是指以不法所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产的行为。”①从电信诈骗的行为方式来看,犯罪分子都是采用了虚构事实的手段,使被害人自愿将财产交付(主要是以转帐的方式)于犯罪人,从而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招摇撞骗罪,“是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以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包括军人)的身份进行欺诈活动,从而谋取非法利益。其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却故意假冒该身份。那么对于这种行为该如何定性?这里就涉及到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区别问题。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客观要件和侵犯的客体不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而招摇撞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不法利益。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它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也侵犯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还有人认为两者的主观要件不同,“招摇撞骗罪原则上不包括骗取财物的目的,而诈骗罪以不法所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但在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过程中,偶然骗取少量财物的,不影响本罪的认定,但本罪不包括骗取数额巨大财物的情况”。②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招摇撞骗罪包括骗取财物,而且指出“在招摇撞骗中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情况下,本罪与诈骗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应当按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适用法条。”③我们认为,从严格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原则来分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电信诈骗的,应当定招摇撞骗罪。

  三、办理电信诈骗罪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电信诈骗犯罪属于智能型犯罪,犯罪分子反侦查意识强,犯罪手段隐蔽性技术性强,表现形式多样等特点,往往造成“取证难、抓捕难、定性难、追赃难、打击难”。

  (一)因犯罪分子作案手段隐蔽,导致取证难

  电信诈骗作案中,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会与被害人直接见面或直接接受现金,多是通过汇款或者转帐方式获得赃款,因此被害人无法直接指证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往往也自恃没有被害人直接指认而拒不认罪。犯罪嫌疑人接收被骗钱款的银行帐户,也往往是犯罪分子购买伪造的身份证后到银行开立的帐户,或者直接从他人手中购买以他人名义开立银行帐户,或者通过支付一定的报酬请不知情的普通群众开设帐户,多个帐户交替、循环使用,且每个帐户使用较短时间甚至一两次后就不再使用,导致跟踪追查取证比较困难。即使抓到了有关犯罪嫌疑人,获取的证据中直接证据少,一般都是间接证据,难以形成证据锁链,难以揭示案件全貌。

  (二)因犯罪分子的流动性强,且反侦查能力较强,导致抓捕难首先,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法律或者降低风险,一般都不使用固定电话,联系工具多为无开户资料或不以实名注册开户的手机或网络电话,因此锁定具体的作案地点与作案人有很大难度;其次,犯罪分子普遍采用异地作案、异地诈骗、异地跨行甚至跨国取款的方式,地域流动性大;

  最后,在有些团伙诈骗作案中,多数成员间并不熟悉,一般都使用绰号或假名,犯罪分子之间多是单线联系,只和自己的上下家联系,甚至在遥控指挥下,分工明确,只做自己被安排的事情,如有人只负责打电话欺骗被害人,有人负责转移钱款,另外有人专门负责到银行取款,这导致公安机关很难将涉案人员一网打尽。

  (三)因为现行法律的不完善,导致定性和处理难

  一是由于我国刑法中没有专门规定电信诈骗犯罪,只能结合《刑法》第266条普通诈骗犯罪的刑法条文进行定罪及处罚。但是,有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利用电话诈骗时,也有用伪造的身份证开办银行帐户、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行为,这些手段行为是否同时涉嫌其他犯罪,是否需要数罪并罚,值得探讨。二是犯罪金额与共同犯罪的主从犯问题有时难以认定,导致量刑有一定难度,电话诈骗犯罪针对的一般是不特定的电话用户,其受害者在地域上的分布往往十分广泛,一些被骗金额小的受害者并不愿意主动报案,因此往往难以核定具体的涉案金额。三是有些团伙成员不是主犯,虽有共同诈骗的犯意,但对其他成员单独作案所得的金额是否需要负责也值得探讨。

  四、电信诈骗的防范与打击对策

  鉴于电信诈骗的巨大危害性,因此,作为普通民众,应当注重防范自己被骗;

  作为国家机关,更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此种诈骗行为进行防范和严厉打击。

  (一)民众如何防范电信诈骗

  1.不贪婪:不要轻信中奖的电话和短信,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当接到不明身份的人员发过来的所谓中奖短信时,不要急于兑奖,更不要急于按对方的指示支付给对方款项。

  2.不轻信:不要相信任何“紧急通知”。不要拨打ATM自动取款机旁的任何“紧急通知”上的所谓“银行值班电话”。当取款中发生事故或者ATM机故障时,应拨打银行正规的客服热线请求帮助。警惕短信诈骗行为,对短信中透露的相关信息如有疑问,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核实账户信息,不要独自做出判断急于转账,也不要轻易将卡号、存款密码等告知他人。银行、司法部门都不会通过电话询问群众家中存款密码,以及要求转账等。

  3.多防范:对于来历不明的电话要谨慎小心,防止坏人借机诈骗。如接到“猜猜我是谁”这种电话时,不要急于说出对方的名字也不要透露自己更多的信息,要叫他说出自己的姓名还有和你的关系,如若对方仍然不说,可以不予理睬,如若对方可以准确说出朋友、亲戚的名字和与自己的关系,也要通过共同相识的朋友加以核实。对于“嘟”一声就挂掉的不明电话,一般情况下不要回拨。如有人以电信工作人员或冒充民警打电话调查欠费并索要个人信息的,千万不要急于转账或透露个人信息,要通过正常渠道核实电话是否欠费,核实对方的身份,或者及时拨打“110”进行报警、咨询。

  (二)打击电信诈骗的对策

  1.加大电信、金融等容易被犯罪分子冒名关联部门的安全防控力度。电话诈骗犯罪中,认定犯罪嫌疑人作案的重要证据有短信、通话清单、银行取款凭证、监控录像等,以上证据时效性比较强、容易灭失。因此,电信部门要加强对违法短信、不明来源的电话及违法网站的监管,对群发量巨大的短信内容进行过滤检查,通过屏蔽等技术切断违法短信、网站传播渠道,从源头上遏制。金融部门要加强对交易异常的银行帐户监管,以及存取款环节、特别是自动取款机的录像监控设备的维护。

  2.加大科技强警与打击力度,提高案件侦破率。当前,利用电话实施诈骗的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越来越先进,技术含量越来越高,因此,要加大科技强警力度,对该类诈骗特别要注重研究、采用、开发与计算机网络相关的各类行业产品及电话定位、追踪等技术,以便迅速锁定作案人员,有效采集与保存相关证据。同时,要加大对该类案件的查处力度,克服司空见惯、习以为常的麻痹心理以及证据难获取、破案有难度的畏惧心理,形成高压打击态势,遏制该类犯罪的发生。

  3.规范银行的帐户管理制度。从现有的电信诈骗案件来看,几乎每一件电信诈骗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都是将诈骗得来的款项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转移赃款,因此,要加强对银行帐户的监控与管理。

  4.完善立法、重点打击。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电信诈骗行为可能触犯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诈骗罪的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而招摇撞骗罪的最高刑期只有十年有期徒刑,如果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电信诈骗都以招摇撞骗罪定罪处罚,当其诈骗数额达到特别巨大时,就有可能出现量刑不均衡的现象。而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明显大于普通诈骗,对于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反而处以较轻的刑罚,显然罚不当其罪,既不利于打击犯罪,也会造成量刑不公的现象,因此,有必要完善当前的相关法律制度,加大对于电信诈骗的惩罚力度。

  网络电信诈骗分析调研报告

  近年来,借助电信技术手段进行诈骗犯罪案件呈上升态势,诈骗手段层出不穷,诈骗金额越来越大,社会影响越来越恶劣,给社会稳定和人民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有关部门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对电信诈骗犯罪进行了重点防治和打击,但是电信诈骗现象并未得到有效抑制,案件时有发生,因此,如何防范、打击电信诈骗已成为政法机关的一个重点和难点课题。

  一、电信诈骗的特点

  (一)诈骗手段多样化近期犯罪分子以电话为平台实施诈骗的形式多种多样,手段也日益翻新。根据我们所办理的案件及媒体的相关报道来分析,犯罪分子主要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诈骗:一是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

  二是冒充电信等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以电信欠费、送话费、送奖品为由进行诈骗;

  三是冒充被害人的亲属、朋友:编造生急病、发生车祸等意外急需用钱,或称被害人家人被绑架索要赎金为名等事由骗取被害人财物;

  四是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假称被害人银联卡在某地刷卡消费为名,诱骗被害人转帐实施诈骗等。

  (二)集团作案组织化该类案件单打独斗的少,组织化程度高,犯罪分子以诈骗为常业,有固定的诈骗窝点,作案时分工明确、组织严密,且大都使用假名,呈现明显的集团化、职业化特点。

  (三)作案技术科技化犯罪分子首先通过有关手段套取到被害人家庭固定电话的开户资料后,再利用高科技手段使被害人的电话来电显示出拨打过来的电话确实是110或12315或电信10000或xxxx等常见的业务电话,或是被害人熟悉的亲友的电话,使被害人相信对方确实是公安、工商或是电信和移动公司的工作人员或是自己的亲友,从而放松警惕。作案手段涉及计算机黑客、网络电话、U盾转帐等技术,并运用了心理学的相关知识控制了被害人的心理后,远程掌控其行为,致使其上当受骗。

  (四)作案手段隐蔽化犯罪分子往往只通过电话或短信的方式与被害人进行联系,从不直接和被害人见面,电信诈骗的组织者几乎从来不抛头露面,即使到银行提取或转移诈骗所得的款项也从不出面,而是指使手下的人或是以较高的报酬雇请不明真相的群众去进行转移赃款的活动,使侦查机关即使找到相关线索也很难准确的进行抓捕。

  (五)社会危害剧烈化该类案件的诈骗范围广,诈骗数额大,动辄就是几十上百万,使受害人蒙受巨大财产损失,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相对于普通诈骗中“一对一”或者“一对多”的诈骗,电信诈骗表现出来的是面对整个电话用户或者特定户群体的诈骗,其诈骗行为的实施并不是特意针对特定对象,而是广泛散布诈骗信息,等待受害者上钩。这种方式带来的后果,往往是大批的电话用户11上当受骗,涉案数额往往很大,其对社会的危害极其严重。

  二、电信诈骗的定性分析

  从电信诈骗的诈骗手段来看,主要是触犯了两个罪名。第一个罪名是普通诈骗罪,也就是《刑法》第266条,第二个罪名是招摇撞骗罪,也就是《刑法》第279条。诈骗罪,“是指以不法所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产的行为。”①从电信诈骗的行为方式来看,犯罪分子都是采用了虚构事实的手段,使被害人自愿将财产交付(主要是以转帐的方式)于犯罪人,从而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招摇撞骗罪,“是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以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包括军人)的身份进行欺诈活动,从而谋取非法利益。其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却故意假冒该身份。那么对于这种行为该如何定性?这里就涉及到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区别问题。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客观要件和侵犯的客体不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而招摇撞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不法利益。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它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也侵犯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还有人认为两者的主观要件不同,“招摇撞骗罪原则上不包括骗取财物的目的,而诈骗罪以不法所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但在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过程中,偶然骗取少量财物的,不影响本罪的认定,但本罪不包括骗取数额巨大财物的情况”。②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招摇撞骗罪包括骗取财物,而且指出“在招摇撞骗中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情况下,本罪与诈骗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应当按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适用法条。”③我们认为,从严格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原则来分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电信诈骗的,应当定招摇撞骗罪。

  三、办理电信诈骗罪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电信诈骗犯罪属于智能型犯罪,犯罪分子反侦查意识强,犯罪手段隐蔽性技术性强,表现形式多样等特点,往往造成“取证难、抓捕难、定性难、追赃难、打击难”。

  (一)因犯罪分子作案手段隐蔽,导致取证难

  12电信诈骗作案中,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会与被害人直接见面或直接接受现金,多是通过汇款或者转帐方式获得赃款,因此被害人无法直接指证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往往也自恃没有被害人直接指认而拒不认罪。犯罪嫌疑人接收被骗钱款的银行帐户,也往往是犯罪分子购买伪造的身份证后到银行开立的帐户,或者直接从他人手中购买以他人名义开立银行帐户,或者通过支付一定的报酬请不知情的普通群众开设帐户,多个帐户交替、循环使用,且每个帐户使用较短时间甚至一两次后就不再使用,导致跟踪追查取证比较困难。即使抓到了有关犯罪嫌疑人,获取的证据中直接证据少,一般都是间接证据,难以形成证据锁链,难以揭示案件全貌。

  (二)因犯罪分子的流动性强,且反侦查能力较强,导致抓捕难

  首先,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法律或者降低风险,一般都不使用固定电话,联系工具多为无开户资料或不以实名注册开户的手机或网络电话,因此锁定具体的作案地点与作案人有很大难度;其次,犯罪分子普遍采用异地作案、异地诈骗、异地跨行甚至跨国取款的方式,地域流动性大;

  最后,在有些团伙诈骗作案中,多数成员间并不熟悉,一般都使用绰号或假名,犯罪分子之间多是单线联系,只和自己的上下家联系,甚至在遥控指挥下,分工明确,只做自己被安排的事情,如有人只负责打电话欺骗被害人,有人负责转移钱款,另外有人专门负责到银行取款,这导致公安机关很难将涉案人员一网打尽。

  (三)因为现行法律的不完善,导致定性和处理难一是由于我国刑法中没有专门规定电信诈骗犯罪,只能结合《刑法》第266条普通诈骗犯罪的刑法条文进行定罪及处罚。但是,有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利用电话诈骗时,也有用伪造的身份证开办银行帐户、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行为,这些手段行为是否同时涉嫌其他犯罪,是否需要数罪并罚,值得探讨。二是犯罪金额与共同犯罪的主从犯问题有时难以认定,导致量刑有一定难度,电话诈骗犯罪针对的一般是不特定的电话用户,其受害者在地域上的分布往往十分广泛,一些被骗金额小的受害者并不愿意主动报案,因此往往难以核定具体的涉案金额。三是有些团伙成员不是主犯,虽有共同诈骗的犯意,但对其他成员单独作案所得的金额是否需要负责也值得探讨。

  13四、电信诈骗的防范与打击对策

  鉴于电信诈骗的巨大危害性,因此,作为普通民众,应当注重防范自己被骗;

  作为国家机关,更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此种诈骗行为进行防范和严厉打击。

  (一)民众如何防范电信诈骗

  1.不贪婪:不要轻信中奖的电话和短信,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当接到不明身份的人员发过来的所谓中奖短信时,不要急于兑奖,更不要急于按对方的指示支付给对方款项。

  2.不轻信:不要相信任何“紧急通知”。不要拨打ATM自动取款机旁的任何“紧急通知”上的所谓“银行值班电话”。当取款中发生事故或者ATM机故障时,应拨打银行正规的客服热线请求帮助。警惕短信诈骗行为,对短信中透露的相关信息如有疑问,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核实账户信息,不要独自做出判断急于转账,也不要轻易将卡号、存款密码等告知他人。银行、司法部门都不会通过电话询问群众家中存款密码,以及要求转账等。

  3.多防范:对于来历不明的电话要谨慎小心,防止坏人借机诈骗。如接到“猜猜我是谁”这种电话时,不要急于说出对方的名字也不要透露自己更多的信息,要叫他说出自己的姓名还有和你的关系,如若对方仍然不说,可以不予理睬,如若对方可以准确说出朋友、亲戚的名字和与自己的关系,也要通过共同相识的朋友加以核实。对于“嘟”一声就挂掉的不明电话,一般情况下不要回拨。如有人以电信工作人员或冒充民警打电话调查欠费并索要个人信息的,千万不要急于转账或透露个人信息,要通过正常渠道核实电话是否欠费,核实对方的身份,或者及时拨打“110”进行报警、咨询。

  (二)打击电信诈骗的对策

  1.加大电信、金融等容易被犯罪分子冒名关联部门的安全防控力度。电话诈骗犯罪中,认定犯罪嫌疑人作案的重要证据有短信、通话清单、银行取款凭证、监控录像等,以上证据时效性比较强、容易灭失。因此,电信部门要加强对违法短信、不明来源的电话及违法网站的监管,对群发量巨大的短信内容进行过滤检查,通过屏蔽等技术切断违法短信、网站传播渠道,从源头上遏制。金融部门要加强对交易异常的银行帐户监管,以及存取款环节、特别是自动取款机的录像监14控设备的维护。

  2.加大科技强警与打击力度,提高案件侦破率。当前,利用电话实施诈骗的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越来越先进,技术含量越来越高,因此,要加大科技强警力度,对该类诈骗特别要注重研究、采用、开发与计算机网络相关的各类行业产品及电话定位、追踪等技术,以便迅速锁定作案人员,有效采集与保存相关证据。同时,要加大对该类案件的查处力度,克服司空见惯、习以为常的麻痹心理以及证据难获取、破案有难度的畏惧心理,形成高压打击态势,遏制该类犯罪的发生。

  3.规范银行的帐户管理制度。从现有的电信诈骗案件来看,几乎每一件电信诈骗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都是将诈骗得来的款项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转移赃款,因此,要加强对银行帐户的监控与管理。

  网络电信诈骗分析调研报告

  近年来,借助电信技术手段进行诈骗犯罪案件呈上升态势,诈骗手段层出不穷,诈骗金额越来越大,社会影响越来越恶劣,给社会稳定和人民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有关部门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对电信诈骗犯罪进行了重点防治和打击,但是电信诈骗现象并未得到有效抑制,案件时有发生,因此,如何防范、打击电信诈骗已成为政法机关的一个重点和难点课题。

  一、电信诈骗的特点

  (一)诈骗手段多样化近期犯罪分子以电话为平台实施诈骗的形式多种多样,手段也日益翻新。根据我们所办理的案件及媒体的相关报道来分析,犯罪分子主要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诈骗:一是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

  二是冒充电信等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以电信欠费、送话费、送奖品为由进行诈骗;

  三是冒充被害人的亲属、朋友:编造生急病、发生车祸等意外急需用钱,或称被害人家人被绑架索要赎金为名等事由骗取被害人财物;

  四是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假称被害人银联卡在某地刷卡消费为名,诱骗被害人转帐实施诈骗等。

  (二)集团作案组织化该类案件单打独斗的少,组织化程度高,犯罪分子以诈骗为常业,有固定的诈骗窝点,作案时分工明确、组织严密,且大都使用假名,呈现明显的集团化、职业化特点。

  15(四)作案手段隐蔽化犯罪分子往往只通过电话或短信的方式与被害人进行联系,从不直接和被害人见面,电信诈骗的组织者几乎从来不抛头露面,即使到银行提取或转移诈骗所得的款项也从不出面,而是指使手下的人或是以较高的报酬雇请不明真相的群众去进行转移赃款的活动,使侦查机关即使找到相关线索也很难准确的进行抓捕。

  (五)社会危害剧烈化该类案件的诈骗范围广,诈骗数额大,动辄就是几十上百万,使受害人蒙受巨大财产损失,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相对于普通诈骗中“一对一”或者“一对多”的诈骗,电信诈骗表现出来的是面对整个电话用户或者特定户群体的诈骗,其诈骗行为的实施并不是特意针对特定对象,而是广泛散布诈骗信息,等待受害者上钩。这种方式带来的后果,往往是大批的电话用户上当受骗,涉案数额往往很大,其对社会的危害极其严重。

  二、电信诈骗的定性分析

  从电信诈骗的诈骗手段来看,主要是触犯了两个罪名。第一个罪名是普通诈骗罪,也就是《刑法》第266条,第二个罪名是招摇撞骗罪,也就是《刑法》第279条。诈骗罪,“是指以不法所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产的行为。”①从电信诈骗的行为方式来看,犯罪分子都是采用了虚构事实的手段,使被害人自愿将财产交付(主要是以转帐的方式)于犯罪人,从而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招摇撞骗罪,“是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以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包括军人)的身份进行欺诈活动,从而谋取非法利益。其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却故意假冒该身份。那么对于这种行为该如何定性?这里就涉及到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区别问题。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客观要件和侵犯的客体不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而招摇撞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不法利益。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它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也侵犯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还有人认为两者的主观要件不同,“招摇撞骗罪原则上不包括骗取财物的目的,而诈骗罪以不法所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但在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过程中,偶然骗取少16量财物的,不影响本罪的认定,但本罪不包括骗取数额巨大财物的情况”。②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招摇撞骗罪包括骗取财物,而且指出“在招摇撞骗中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情况下,本罪与诈骗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应当按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适用法条。”③我们认为,从严格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原则来分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电信诈骗的,应当定招摇撞骗罪。

  三、办理电信诈骗罪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电信诈骗犯罪属于智能型犯罪,犯罪分子反侦查意识强,犯罪手段隐蔽性技术性强,表现形式多样等特点,往往造成“取证难、抓捕难、定性难、追赃难、打击难”。

  (一)因犯罪分子作案手段隐蔽,导致取证难

  电信诈骗作案中,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会与被害人直接见面或直接接受现金,多是通过汇款或者转帐方式获得赃款,因此被害人无法直接指证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往往也自恃没有被害人直接指认而拒不认罪。犯罪嫌疑人接收被骗钱款的银行帐户,也往往是犯罪分子购买伪造的身份证后到银行开立的帐户,或者直接从他人手中购买以他人名义开立银行帐户,或者通过支付一定的报酬请不知情的普通群众开设帐户,多个帐户交替、循环使用,且每个帐户使用较短时间甚至一两次后就不再使用,导致跟踪追查取证比较困难。即使抓到了有关犯罪嫌疑人,获取的证据中直接证据少,一般都是间接证据,难以形成证据锁链,难以揭示案件全貌。

  (二)因犯罪分子的流动性强,且反侦查能力较强,导致抓捕难

  首先,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法律或者降低风险,一般都不使用固定电话,联系工具多为无开户资料或不以实名注册开户的手机或网络电话,因此锁定具体的作案地点与作案人有很大难度;其次,犯罪分子普遍采用异地作案、异地诈骗、异地跨行甚至跨国取款的方式,地域流动性大;

  最后,在有些团伙诈骗作案中,多数成员间并不熟悉,一般都使用绰号或假名,犯罪分子之间多是单线联系,只和自己的上下家联系,甚至在遥控指挥下,分工明确,只做自己被安排的事情,如有人只负责打电话欺骗被害人,有人负责转移钱款,另外有人专门负责到银行取款,这导致公安机关很难将涉案人员一网打尽。

  1(三)因为现行法律的不完善,导致定性和处理难一是由于我国刑法中没有专门规定电信诈骗犯罪,只能结合《刑法》第266条普通诈骗犯罪的刑法条文进行定罪及处罚。但是,有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利用电话诈骗时,也有用伪造的身份证开办银行帐户、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行为,这些手段行为是否同时涉嫌其他犯罪,是否需要数罪并罚,值得探讨。二是犯罪金额与共同犯罪的主从犯问题有时难以认定,导致量刑有一定难度,电话诈骗犯罪针对的一般是不特定的电话用户,其受害者在地域上的分布往往十分广泛,一些被骗金额小的受害者并不愿意主动报案,因此往往难以核定具体的涉案金额。三是有些团伙成员不是主犯,虽有共同诈骗的犯意,但对其他成员单独作案所得的金额是否需要负责也值得探讨。

  四、电信诈骗的防范与打击对策

  鉴于电信诈骗的巨大危害性,因此,作为普通民众,应当注重防范自己被骗;

  作为国家机关,更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此种诈骗行为进行防范和严厉打击。

  (一)民众如何防范电信诈骗

  1.不贪婪:不要轻信中奖的电话和短信,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当接到不明身份的人员发过来的所谓中奖短信时,不要急于兑奖,更不要急于按对方的指示支付给对方款项。

  2.不轻信:不要相信任何“紧急通知”。不要拨打ATM自动取款机旁的任何“紧急通知”上的所谓“银行值班电话”。当取款中发生事故或者ATM机故障时,应拨打银行正规的客服热线请求帮助。警惕短信诈骗行为,对短信中透露的相关信息如有疑问,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核实账户信息,不要独自做出判断急于转账,也不要轻易将卡号、存款密码等告知他人。银行、司法部门都不会通过电话询问群众家中存款密码,以及要求转账等。

  3.多防范:对于来历不明的电话要谨慎小心,防止坏人借机诈骗。如接到“猜猜我是谁”这种电话时,不要急于说出对方的名字也不要透露自己更多的信息,要叫他说出自己的姓名还有和你的关系,如若对方仍然不说,可以不予理睬,如若对方可以准确说出朋友、亲戚的名字和与自己的关系,也要通过共同相识的朋友加以核实。对于“嘟”一声就挂掉的不明电话,一般情况下不要回拨。如有1人以电信工作人员或冒充民警打电话调查欠费并索要个人信息的,千万不要急于转账或透露个人信息,要通过正常渠道核实电话是否欠费,核实对方的身份,或者及时拨打“110”进行报警、咨询。

  (二)打击电信诈骗的对策

  1.加大电信、金融等容易被犯罪分子冒名关联部门的安全防控力度。电话诈骗犯罪中,认定犯罪嫌疑人作案的重要证据有短信、通话清单、银行取款凭证、监控录像等,以上证据时效性比较强、容易灭失。因此,电信部门要加强对违法短信、不明来源的电话及违法网站的监管,对群发量巨大的短信内容进行过滤检查,通过屏蔽等技术切断违法短信、网站传播渠道,从源头上遏制。金融部门要加强对交易异常的银行帐户监管,以及存取款环节、特别是自动取款机的录像监控设备的维护。

  2.加大科技强警与打击力度,提高案件侦破率。当前,利用电话实施诈骗的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越来越先进,技术含量越来越高,因此,要加大科技强警力度,对该类诈骗特别要注重研究、采用、开发与计算机网络相关的各类行业产品及电话定位、追踪等技术,以便迅速锁定作案人员,有效采集与保存相关证据。同时,要加大对该类案件的查处力度,克服司空见惯、习以为常的麻痹心理以及证据难获取、破案有难度的畏惧心理,形成高压打击态势,遏制该类犯罪的发生。

  3.规范银行的帐户管理制度。从现有的电信诈骗案件来看,几乎每一件电信诈骗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都是将诈骗得来的款项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转移赃款,因此,要加强对银行帐户的监控与管理。

  4.完善立法、重点打击。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电信诈骗行为可能触犯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诈骗罪的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而招摇撞骗罪的最高刑期只有十年有期徒刑,如果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电信诈骗都以招摇撞骗罪定罪处罚,当其诈骗数额达到特别巨大时,就有可能出现量刑不均衡的现象。而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明显大于普通诈骗,对于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反而处以较轻的刑罚,显然罚不当其罪,既不利于打击犯罪,也会造成量刑不公的现象,因此,有必要完善当前的相关法律制度,加大对于电信诈骗的惩罚力度。

  9月7日,360手机卫士发布《2021年中国电信诈骗形势分析报告》,针对1近期电信诈骗尤其是身份冒充类诈骗电话高发的趋势,以360手机卫士骚扰电话拦截大数据为基础,进行全面分析解读,为手机用户提供电信诈骗防范之“术”。

  骚扰电话中最多的就是诈骗电话

  2021年8月,360手机卫士共为全国用户拦截各类骚扰电话34.3亿次,平均每天拦截骚扰电话约1.11亿次。其中,共拦截诈骗电话4.45亿次,占到了当月骚扰电话拦截总量的13.0%,平均每天拦截诈骗电话约1435万次。

  图1:诈骗电话基本类型分布在用户接到所有诈骗电话中,虚假的金融理财诈骗最多,占43.2%;其次是身份冒充诈骗,占25.2%。而在近期高发的身份冒充类诈骗中,冒充电信运营商的诈骗数量最多,占比为26.0%;其次是冒充领导,占21.2%;排名第三的是冒充快递,占14.3%。

  360手机卫士大数据解读诈骗电话时空分布

  什么时间诈骗电话最集中?普通人的主要工作时间是周一到周五,但360手机卫士数据显示骗子们的工作时间却是周五到周一(即两周之间的衔接处)。但是,从一天24小时的情况来看,骗子们的作息规律也和普通人差不多。诈骗电话的高峰期出现在早上8点至11点,凌晨1点至5点是诈骗电话呼叫量的低谷期。

  从空间分布来看,就省级行政区而言,360手机卫士为广东地区用户拦截的诈骗电话最多,占全国诈骗电话拦截总量的20.0%;其次是北京,占8.4%;山东占7.6%,排名第三。从城市排名来看,全国各地用户接到诈骗电话最多的20个城市中,北京、广州、杭州位列前三名。

  全国防骗指数分布

  全国各地手机用户的防骗能力如何?360手机卫士以挂断诈骗电话并标记的平均时长为依据,上海和北京的手机用户平均仅需18秒左右的时间就能识破一个诈骗电话,诈骗电话识别力全国最强。总体而言,中国自东南至西北,用户对电信诈骗的识别能力逐渐减弱,西部用户比东部用户更容易上当,北方用户比南方用户更容易上当。

  图2:中国各地区用户电信诈骗识别能力分析地图

  数据同时也显示,越是经常遭到诈骗电话骚扰的地区,用户警惕性越高,对诈骗电话的识别能力也越强,如上海、北京这样的一线城市,很多手机用户几乎天天都能接到诈骗电话,对诈骗电话的识别力比较强。

  2诈骗电话高危区是固定号码

  在诈骗电话的号码源中,固定电话呼出的诈骗电话数量最多,占所有诈骗电话呼叫量的56.0%;其次是400/800电话,占比为27.1%;手机呼出的诈骗电话仅占诈骗电话呼叫总量的15.4%,甚至不及400/800号码的诈骗电的呼出量。

  图3:诈骗电话号源基本类型分布

  此外,还有1.2%的诈骗电话来自境外呼入,其他各类不符合基本号码规范的诈骗电话号码(可能是由改号软件或某些可以拨打电话的软件产生)仅占诈骗电话呼叫量的0.5%。可见,固定电话和400/800号码更应该成为诈骗电话治理的重点对象。

  擦亮你的眼睛

  ——《防电信诈骗》观后感

  近年来,一些犯罪分子频繁利用手机、电话和互联网实施电信诈骗犯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给群众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为了让银行员工提高警惕性,所以我们进行了防电信诈骗的情景演练。

  通过情景演练揭露了几种常见的犯罪手段。

  1、冒充法院及相关执法部门,电话通知市民要出庭应诉。是称当事人有执行案件在法院,涉嫌经济犯罪,名下账户将被冻结,以此为由进行恐吓,最后以提供“公共账户”为由,要求当事人将名下存款转入其提供的诈骗账户。

  2、冒充电信局、公安局工作人员。由一名自称是公安局的工作人员接听电话,称当事人名下登记的电话和银行账户涉嫌洗钱、诈骗等犯罪活动,为确保不受损失,需将本人存款转移至一个“安全账户”,并且频频催促当事人赶紧通过电话或就近转账,不然损失更大。

  3、冒充充税务、财政、车管所工作人员。称“国家已经下调购房契税、购车附加税率,要退还税金”,让当事人提供银行卡号直接通过银行ATM机转账获取税款。

  4、冒充亲朋熟人诈骗。编造其家人或自己遇到车祸摔伤等谎言让当事人汇钱到指定帐户。

  诈骗方式层出不穷,片中还给我们介绍了办理贷款诈骗、婚介、招聘诈骗、低价购物诈骗、敲诈信诈骗、钓鱼网站诈骗、重金求子等等。

  21看了这个情景演练以后,我觉得这种既令人恐慌,又令人难以置信的事情就发生在我们的身边,我们的眼前。如果我们放松一丁点儿警惕,就会给予嫌犯多一分的机会来进行犯罪活动。在各种诈骗犯罪中骗子的目的是骗钱,而最终将是通过银行转账、银行卡转账的形式达到骗取钱财的目的。所以无论犯罪分子如何花言巧语、危言恐吓,我们只要记住“不听、不信、不转账、不汇款”,不要相信天上会掉馅饼,遇到不明白的事不要急于做决定,要先和家人联系、沟通,如有疑问直接拨打110进行咨询或报警,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确保客户的财产安全!

  我希望大家能提高警惕,擦亮自己的眼睛,明辨是非。更希望我们的犯罪分子能改邪归正,自食其力,还人们、社会一个安定的生活环境。

  电信诈骗警方提示

  1、电话欠费类:骗子假冒电信运营商用语音电话联系当事人,告知其电话欠费。当事人通过该语音电话询问时,对方谎称其在某银行办理的1张信用卡拖欠电话费,并要求对方向“某某市公安局”报案。所谓的“某某市公安局民警”又谎称当事人“身份证被盗用、银行卡需升级保护、侦查办案需要”,诱骗当事人说出银行卡账号和密码,转账骗走当事人银行卡上的存款。

  2、消费类诈骗:骗子用手机群发短信,称当事人在商场刷卡消费若干,若有疑问建议咨询所谓“银联中心”,并留下电话。一旦回复电话,对方又谎称当事人的银联卡可能被盗刷,然后提供所谓的“某某市公安局”报警电话。当事人报警后,“某某市公安局民警”以“保护当事人账户”为由,要求当事人到ATM机上把银行卡上存款转至制定“安全”账户,骗走钱财。

  3、退税类诈骗:骗子冒充有关机关工作人员打电话或发短信给当事人,告知其购买的汽车等高档商品可以退税,要求当事人先交纳一笔“手续费”。随后,又授意当事人在银行自动取款机上通过转账方式交纳费用、领取退税,利用当事人不熟悉银行自动取款、转账业务的弱点,骗走银行卡上全部或部分资金。

  4、中奖累诈骗:骗子用手机群发短信,告知当事人中奖,并要求当事人回复某电话。如果当事人回电话,对方就编造各种理由,让当事人相信自己真的已经中奖了,接着就以交纳所得税、手续费等为名,要求当事人先将上述费用汇入指定的银行账户,等当事人发觉不对,已上当受骗。

  225、贷款类诈骗:骗子以“提供无担保、低息贷款”为诱饵,发布虚假信息,并留下联系电话。当事人一旦回复电话,对方则声称贷款需先交部分利息,当事人汇入其指定账户以后,对方又陆续要求先交纳“还款保证金”、“个人安全费”、“车辆安全费”等费用,步步下套,骗取钱财。

  6、救急类诈骗:骗子冒充当事人的单位领导、老师、医生和朋友等特定身份,打电话联系当事人,以“自己在外地发生车祸需花钱救人”、“嫖娼被抓需缴纳罚款””、“子女在外遭绑架需交钱赎人”等为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骗取钱财。

  电信诈骗自查报告(共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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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贷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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