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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立法的限度

时间:2023-05-14 19:10:04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内容提要在耶拿早期的“自然法论文”中,黑格尔通过对经验主义和形式主义这两种近代主要的自然法学说的批判,表明其自身的法哲学思想具有与近代主流政治理论不同的哲学基础、研究进路和论证方法。黑格尔指出,经验主义和形式主义的自然法研究虽然表面上彼此对立,却共享同一个前提,即它们都是从对自然的否定出发,以主观理性的自我立法为基础重新构造人的实践经验,使其符合主观理性的确定性和抽象统一性。在这个意义上,霍布斯式的经验主义恰恰是理性主义政治的始作俑者,而康德和费希特的形式主义不仅促进了理性主观化进程的完成,并且从根本上拒斥了超越主观理性的客观之道。

关键词黑格尔法哲学自然法经验主义形式主义

〔中图分类号〕B516.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47-662X(2019)04-0061-12

在很长一段时间里,黑格尔被视为是复辟哲学家和普鲁士威权政治代言人,人们甚至从这位“德意志民族哲学家”身上看到了纳粹主义和民族主义的影子。然而,现代性和资本主义文明的危机却使人们忽然意识到,黑格尔的法哲学对于我们反思基于个人主义的抽象的法权观念、促进现代法制国家和福利国家的建设以及普遍自由的实现,仍然具有某种积极的意义。①而要想利用这一宝贵的资源,首先必须将黑格尔重新纳入到西方政治理论的主流之中去。就像英国学者佩尔钦斯基(Z. A. Pelczynski)力图证明的那样,黑格尔的“现代国家理论……在研究进路、论证方法和理论化的水平上与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或卢梭的政治理论没有根本性的区别”。②从20世纪七八十年代开始,经过几代西方学者的努力,③黑格尔的负面形象似乎已经得到了成功的扭转。基于这种新的研究范式,黑格尔法哲学中的国家显然既不是普鲁士国家的写照,也不是极权国家的一种预兆。相反,作为一种现代意义上的法制国家(Rechtsstaat),黑格尔试图在他的法哲学中将法国大革命宣传的那些人权和公民权现实化,

而市民社会的解放构成了现代国家的基石。

然而,这种将黑格尔重新纳入西方政治理论主流的做法有可能会导致另一个黑格尔被我们忽视掉,那个黑格尔对从霍布斯到费希特的西方政治理论和哲学理论提出了根本性的批判。毋庸讳言,黑格尔的确是一个现代国家的拥护者,他也试图在他的理论中吸收现代自由主义的成果。可是,黑格尔为自由和权利奠基的方式完全不同于自由主义和近代自然法理论对此所做的努力。他对于将前政治状态(自然状态)的原子式个人作为近代自然法理论的起点深表怀疑,同时他还批判了以社会契约为基础的国家理论,还有合法性与道德性的严格区分,以及康德或费希特意义上的自律的自由等等,这些现代政治试图达到的目标却被黑格尔视为知性反思的抽象产物,这些政治理论对人类精神和现实的理解如果不是错误的,至少是片面的。由此看来,黑格尔的法哲学并非如佩尔钦斯基所说的,在研究进路、论证方法和理论化的水平上与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或卢梭的政治理论没有根本性的区别,相反,黑格尔与他们的区别是根本性的。黑格尔非但不是近代主流政治哲学的同路人,而且他的法哲学恰恰是在对近代政治哲学的批判基础上形成的。

实际上,在耶拿早期的一篇重要论文《论自然法的科学探究方式》(Ueber die wissenschaftlichen Behandlungsarten des Naturrechts,1802-1803)中,黑格尔就已经通过对近代自然法学说的批判,表明了他关于法哲学的思考与近代主流政治哲学理论在目标、原则以及方法上的根本差异。正如罗森克兰茨(Karl Rosenkranz)所言,这篇连载于《哲学批判杂志》(Kritisches Journal der Philosophie)的论文,已经具备了《法哲学原理》的基本轮廓,黑格尔在其成熟的法哲学中只是通过一个更加精致的体系性结构使这篇论文中提出的所有基本概念得到更为清晰和详尽的再现;而早期论文的“不太成熟的形式”则在这些概念的提出方面具有更高的原创性,并且给予它们以“更加美丽、新鲜和某种程度上更为真实的”表达。Karl Rosenkranz, 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s Leben, Berlin: Verlag von Duncker und Humbolt, 1844, S.173ff.在黑格尔成熟时期的法哲学中,由于体系性的表述所带来的一些限制,无法完全阐明他的意图、立场和方法,而这一缺憾正好可以通过将这篇早期论文中黑格尔的观点与他所批评的其他自然法研究方式的对比来弥补。可以说,如果忽视了黑格尔对近代自然法传统的批判和吸收,人们就无法真正思考他的法哲學。Norberto Bobbio, “Hegel und die Naturrechtslehre,” Materialien zu Hegels Rechtsphilosophie, Bd.2, hrsg. Manfred Riedel, Frankfurt a. M.: Suhrkamp, 1975, S.81.本文将以“自然法论文”为中心,透过青年黑格尔的视角来重新审视近代自然法学说的局限,进一步理解黑格尔对自己的法哲学思想的独特定位。

一、近代自然法研究的两种类型

黑格尔将近代自然法的研究方式主要分为两种,分别是以霍布斯为代表的经验主义和以康德、费希特为代表的形式主义。尽管从表面上看,这两种研究方式似乎是完全对立的,前者跟其他所有经验科学一样,通过对人类实际生活经验的多样性的观察、归纳和反思,赋予某些比较通常的、普遍的经验内容和日常信念以概念的形式,从而在科学的体系中将它们提升为基本原则;也就是通过对人们在面对不同情景时普遍表现出来的喜怒、好恶等情感或其他一些心理活动的抽象来确定哪些事情是善的,哪些是恶的,哪些是应当的,哪些是不应当的。而后者则是不依赖于经验内容和感性或病理学因素的形式科学,它在描述性与规范性之间做出严格的区分,要求规范的确立是完全出于理性自律的无条件的先天立法,而不是通过对经验事实的归纳来获得,因此这样一种研究方式在建构自然法的科学时就与经验关系的多样性和特殊性完全对立。用黑格尔的话来说,这两种自然法的研究方式的原则,一个是诸关系以及经验的直观与普遍物的混合,而另一个是绝对的对立和绝对的普遍性(GW4: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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