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考文秘网>范文大全 > 公文范文 > 健全法律顾问制度,为国有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健全法律顾问制度,为国有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时间:2023-05-20 19:15:04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依法治企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如何充分地发挥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能和作用,是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我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正面临全新的外部环境,行业整合、并购重组、对外投资等活动更趋频繁,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面临着难得的机遇,也存在着严峻的挑战。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对于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健全企业治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文章从我国现行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出发,又不宥于当前规定,指出当前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经验和先进做法,提出完善我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对策,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为国有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关键词]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健全;发展分析

一、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内涵和特点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依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规定,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从实际上看,我国目前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由两种情况、三种形式构成。一种情况是企业内部人员通过国家统一考试,获得律师执业资格和律师执业证或获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后被自己的企业聘任为法律顾问,在企业内部分工中專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并在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另一种情况是企业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聘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专门从事本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法律顾问队伍构成的三种形式是:1.全部是企业自己在册在编人员,法律顾问人员的报酬全部是以工资形式体现;2.全部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法律顾问人员的报酬是以常年顾问费形式体现由企业根据《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约定向律师事务所支付;3.前两种形式的结合体即法律顾问队伍中有企业内部在编在册人员也有外聘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并设总法律顾问负责法律事务的总体安排。从法律事务工作的效果上看第3种形式最佳,弥补了前两种形式存在的要么对企业外部法律环境不能深入了解或要么对企业内部不能深层次了解的缺陷。但该种形式一般只有国有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才会采用。

我国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借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法律顾问的基础发展起来的,具有以下特征:

(一)职权重。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法律事务工作,对本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开展和安排作出全面的部署。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不仅直接参加企业的重大经济活动和经营管理决策,而且在其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经营的成败不仅仅取决于经济、技术上的可行性,法律的上可行性对于企业经营效益和合法权益的保障可能更具有重要性。有些国有企业实行总法律顾问“一票否决制”,更是凸显了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的重要地位。

(二)要求严。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作为全面负责企业内部法律事务的高级人员,不仅应当精通法律,是法律专家,同时还应当具有较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是具有较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因此,对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任职条件有较为严格的要求。

(三)责任大。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在对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全面负责的同时,即意味着承担重大的责任。由于企业法律事务都直接或间接地关系企业的权益,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对企业重大经济活动和经营决策的法律意见,亦直接关系到企业经营决策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因此,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对企业管理活动的合法性,乃至企业生存、发展,承担着十分重要的责任。

(四)规格高。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是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是国有企业负责人在法律方面的助手。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同时兼任企业的高级副总裁。国有企业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应当按照人事任免程序将本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人选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二、我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对国有企业发展的现实意义

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大环境下进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一定意义上讲,就是法制经济,企业要在市场经济中求生存、求发展,必须借助于法律手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与国家的关系,企业与企业的关系,以及企业内部包括企业和职工的关系都要靠法来调整、来维系。不论是进行内部管理,还是对外经营,企业都离不开法律的引导、规范。无论是产品经营还是资本经营,企业都涉及到方方面面的法律关系。我国企业已完全置身于同国外企业按照同一规则进行平等竞争的空间,广泛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必须依法规范经营管理行为,增强依法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的能力。多年来,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和重大决策,为企业提供可行的法律依据和切实的法律保障。

首先,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可以促进国有企业加强依法管理。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和重大决策,对经营管理和重大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为企业规范管理提供可靠的法律支撑。其次,可以促进国有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无论国有企业目标如何设定,其实现都依赖于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努力。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只有在充分履行职能,通过建立一系列适合本企业经营目标和符合法律规定的规章制度,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促使企业董事、监事、其他高管各司其职,各尽其力,企业各部门协调有序高效运转,才能保证最适合公司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争取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三、影响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发展的主要因素

我国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起步较晚,经过半个世纪的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发展尤为迅速,在制度建设和组织机构建设方面都取得了很大进步。然而,与发达国家相比而言,由于长期以来受多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我国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发展还很不完善。总的来看,影响和制约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发展的主要因素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认识上的局限性

毋庸讳言,在目前的中国企业里,相对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其它重大问题,如发展战略、资本经营、产品开发、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等而言,由于长期以来法律意识的淡薄,大多数企业轻视甚至忽视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法律顾问的作用也难以得到较好的体现。

(二)管理体制上的束缚

建立符合现代意义上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一方面要求有合理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体制和完善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另一方面要依赖于高素质的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纵观我国现行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在管理体制上同样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局限性。 我国虽然先后出台了一些有关企业法律顾问的部门规章,但由于法律效力层次太低,在实际执行中很难得到认可。

(三)工作中的矛盾

目前我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人员如前所述有企业内部的人员也有外聘出身“科班”的律师,但两者之间却有很大的不同,在群体适用上存在孰优孰劣的困惑。企业内部成长为企业法律顾问的,对企业内部的情况较为了解,作为“本土化”的人员,其更大的优势在于能够将法律上的知识与企业的需要、经营等等进行有机融合,对企业的发展大有裨益。这些人相比于外聘“科班”出身的律师而言,由于长期封闭在本企业,缺乏对企业外部法律环境的深层了解,所以法律专业知识相对不够全面和系统,但是当他们一旦能充实理论知识、实践经验丰富后往往因为收入的差距又会脱离所在的企业。目前,造成这种情况除企业效益差不能及时调整这些人员收入这一直接因素外,奖惩机制不合理已经成为国有企业法律顾问人才队伍严重流失的主要因素。外聘“科班”出身的律师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其主要的缺陷是不经常在企业,对企业的情况了解不够,所以提出的法律建议往往太“理论、笼统”,可操作性较差。

四、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途径和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一)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机制

(1)围绕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加强国有企业法律工作管理体制。国有企业的法律工作,在管理上既不同于企业的经营业务,又不同于社会律师的法律服务,是法律专业知识与企业经营管理实践相结合的产物。因此,在国有企业法律工作管理体制和业务体系建设上,要充分体现这一规律和特点,突出以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牵头的法律事务组织模式建设。国有大型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在实施“走出去”战略时,法律事务也要“走出去”、及时了解和熟悉所在国家的法律规定,争取在国际舞台上的有利地位。纵观多年来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存在一个主要的问题就是,很多国有企业未能将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特别是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作用得到应有的发挥,盲目对外直接投资,造成企业在海外经营时限于管理者的经营能力,做出错误的决策。诸如合作伙伴选择不慎、投资目标不明确,根本没有进行法律风险论证,投资决策不科学,导致投资失败的例子举不胜举。我们在加快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时,对这一现象应给予高度重视。为此,建议借鉴欧美成熟的由总法律顾问负责的组织模式,逐步建立起适应新形勢新情况需要、符合国有企业实际的法律事务组织模式。要建立国有企业统一的总法律顾问执业规范,进一步确立总法律顾问在企业法律事务管理中的核心地位和作用。要逐步改变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划分行政等级制的传统做法,实行法律业务分类,尽快制订技术等级制的标准和评聘条件,积极探索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待遇收入与专业含量、实际贡献挂钩的办法。

(2)加强国有企业内设机构建设。由于一些大型国有企业多样性和复杂性,其法律事务机构应按照一定的标准如专业或地区进行分工,内部设置也需分若干个部门,分别承担不同的职责。如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事务部下设了法规制度处、合同项目处、工商诉讼处和综合管理处。欧洲航空航天防备集团法律事务机构下设了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综合办公室、国际合作办公室、贸易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办公室,企业法、股票市场办公室,项目融资办公室等。进行专业化分工,有利于明确工作范围,防范法律风险,堵塞经营管理中的漏洞,有利于增强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责任,提升其业务水平。应当说,内部结构复杂化和分工明细化是国有大型企业的法律事务机构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必要性

1.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经济全球化的产物

入世,对于中国的企业来说是一个常说常新的话题。直到现在,入世的冲击还在不断地考验着我们的企业。在西方国家,由于竞争己基本达到一种均衡状态,大多数企业只能赚取合理的平均利润,因此,企业更多的是考虑如何避免风险。据世界大企业联合会的调查,在发达国家,大型公司都建立了自己的法律顾问制度设置了总法律顾问。因此,要实现经营国际化,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是我们需要迈出的一步。

(1)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内部分工专业化的需求。

企业经营的拓展与市场的扩大,日益要求企业内部分工的专业化。而以往的企业制度,已经远远落后于时代的步伐,一些企业的法务工作人员还是由其他部门人员兼任,完全没有实现法务工作的专业化。尽管有相当一部分企业拥有专门的法务人员,但无论是法务人员的权威性,还是风险控制的制度化,都还处于较低的层次。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恰恰很好地弥补了这些不足,真正实现了法律事务专业化的目标。

(3)给企业带来长期价值

全球企业法律顾问协会主席符瑞德先生说,有效的法律部门和现代企业法律治理制度能给企业带来长期价值。对于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来说,的确如此。欧洲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设立已经证明了这一点,企业法律顾问可以对经营决策提出否定意见,但同时也注意应该怎么办,采取何种措施可以实现经营决策目标、合理规避法律的技术。他们不是单纯为企业老板和业务部门解答法律咨询,而是参与企业经营决策,为企业做好有关法律风险的防范,堵塞经营管理中的漏洞。这种将法律风险防范融入企业经营管理的方式,对于防止或尽量减少引发纠纷的因素,减少企业法律诉讼纠纷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此意义上,企业总法律顾问成为了企业的管理者,由此也实现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五、总结

我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发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日臻完善,但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无论是立法定位和实际工作中的制度运行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应学习市场经济国家先进做法,结合我国国情,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将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纳入到关系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长远大计来谋划。企业设立总法律顾问,是一个符合国际惯例的良好制度,是企业实现依法经营、依法决策,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制度保障。而这样的制度如何在实际操作中,避免像其他很多好的制度一样流于形式,真正将依法治企的精髓植入国有企业,目前可谓任重道远,需要完善企业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总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规定企业总法律顾问选聘和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权限、程序等内容,确保企业总法律顾问顺利开展工作。

[参考文献]

[1]孙洪涛.企业法律风险的表现形式及解决方法[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 2012(S3)

[2]李建海.深化国企改革条件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路径选择——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推行和完善[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 2008(02)

[3]李文岭,张军霞.论我国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的性质和定位[J]. 法制与社会. 2008(15)

[4]蓝冰.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选聘制度的弊端及改进[J].理论与改革. 2007(06)

[5]袁德发.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J].科技信息(科学教研).2007(18)

[作者简介]周俭骏,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

推荐访问:保驾 护航 企业发展 为国 健全

版权所有:首考文秘网 2015-2024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首考文秘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首考文秘网 © All Rights Reserved.。备案号:冀ICP备15026071号-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