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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知名律师与多名法官的“关系”样本

时间:2023-05-21 08:30:07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就在上海申花足球俱乐部原董事长郁知非职务侵占案终审七、八个月之后,郁知非的名字又反复在媒体上出现。这一次倒不是郁知非本人有什么吸引人眼球的地方,而是因为他曾经的辩护律师、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铁锋“出事”了。

从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到开庭审理,媒体在介绍张铁锋时,基本上都给其贴上了“郁知非的辩护律师”的标签。不知这一次到底是谁借了谁的风光,但有一点倒是明确的,那就是郁知非案在安徽芜湖办理,当初其选择张铁锋作为自己的辩护人之一,是因为张铁锋的确在当地律师界有一定的知名度;而张铁锋“出事”,与其为郁知非辩护之间则没有任何的关系。

受贿窝案牵出知名律师

2008年12月18日,安徽律师张铁锋涉嫌行贿一案,在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检察机关指控张铁锋向其担任法律顾问的单位负责人和有关法院的多名法官行贿计30余万元。从一审法院开庭审理的情况看,张铁锋的问题都与其多年来的从业经历有关。

现年41岁的张铁锋系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主任,多年来一直在安徽省芜湖市开展业务,并且逐渐小有名气。据介绍,张铁锋当年高中未毕业就顶替父亲到一家粮站上班,不久中华律师函授中心在报纸上所登的一则招生启事彻底改变了其命运。通过自学考试,张铁锋获得了法律专业本科学历,后又参加全国律师统一考试,取得了律师执业资格,并很快在业内崭露头角。

1995年,张铁锋与他人合伙开办了芜湖市第一家由专职律师创办的律师所——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从1997年起,该所连续7年在芜湖市律师事务所中业务收入位居第一,并且成为安徽省优秀品牌律师事务所。张铁锋本人也被评为安徽省“十佳律师”。近几年来,张铁锋担任了芜湖市几十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所承办的民商案件的涉案标的超过10余亿元,其年收入也比较可观。

靠着自己的聪明才智和多年打拚,张铁锋案发前除了律师这一职业身份外,还挂有多个社会头衔。他既是中国民主促进会芜湖市副主委、安徽省十届政协委员、芜湖市第十一届政协常委,又是安徽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安徽省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芜湖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正是在这样的盛名之下,他有点把握不住自己了,终于因检察机关查处芜湖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简称“芜湖建投公司”)职务犯罪窝案而案发。由于张铁锋是芜湖建投公司的法律顾问,当该公司总经理查斌被查处后,张铁锋涉嫌向其行贿的问题就开始浮出水面了。

2008年3月以来,安徽省芜湖市两级检察机关共在芜湖建投公司查办8人,除张铁锋和芜湖建投公司原总经理查斌外,还有该公司原副总经理赵炜、王和平、土地储备部原副部长陆文建等3人受贿案,该公司拆迁安置部、管理部的陶某某、韩某某等2人涉嫌玩忽职守、受贿案以及另一起行贿案。有关侦查情况表明,2004年至2008年,查斌在担任芜湖市建设投资公司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土地收储、拆迁、单位案件诉讼等过程中,多次收受他人贿赂现金及购物卡达数十万元。

2008年5月25日,张铁锋因涉嫌行贿被刑事拘留,6月6日被决定逮捕。10月20日,经安徽省检察院指定,张铁锋涉嫌行贿案由芜湖县检察院侦查终结后,交由铜陵市铜官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12月2日,该院就此案正式提起公诉。

张铁锋被查处后,检察机关根据其行贿线索,接着又查办了芜湖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原庭长陶海光受贿案。检察机关指控陶海光收受张铁锋等人贿赂共18万多元。

法律顾问行贿顾问单位负责人

多年来,张铁锋都担任着芜湖建投公司的法律顾问,因此与芜湖建投公司总经理查斌关系一直非常密切,检察机关指控张铁锋行贿事实共有10起,其中有4起是向查斌行贿,累计金额达17万元,为的是要感谢查斌在多个事项上的帮忙。案发前,查斌同时还兼任芜湖市交通局局长、党委书记

2004年8月,芜湖市马塘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芜湖市中级法院执行芜湖市百货公司及第一百货商店的财产,张铁锋是马塘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执行案的代理人。当他得知芜湖市百货公司在芜湖建投公司账上有工程款后,便找到查斌,要求帮忙将工程款执行到马塘农村信用合作社。不久,芜湖建投公司收到了芜湖市中级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查斌即安排人员将芜湖市百货公司在其公司账上人民币140万余元的工程款,划到马塘农村信用合作社账户上。此后,虽然芜湖市中级法院要求将本案标的执行回转至法院,但芜湖建投公司没有理会。为此,张铁锋送给查斌2万元。

2005年7月,张铁锋代理了芜湖天健玻璃有限公司二分厂一宗土地收储事项。因为查斌此时还兼任芜湖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人,张铁锋便介绍芜湖天健玻璃有限公司总经理耿某向查斌咨询收储事项。此后,芜湖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回了芜湖天健玻璃有限公司二分厂土地使用权,并由芜湖建投公司补偿芜湖天健玻璃有限公司人民币3362万余元。同年11月,张铁锋从芜湖天健玻璃有限公司获得代理费人民币68万元后,即送给查斌3万元。

2006年下半年,查斌受情妇勒索,为了摆脱她,便让张铁锋去做工作,表示愿意从经济上给予一定帮助。可没有想到这女子开价就要50万元,经过讨价还价,最后查斌的姐夫给了该女子29万元。张铁锋听说此事后,即送给查斌10万元作为“补偿”。

之后该女子再次向查斌索要钱,并以向检察机关举报相要挟。该女子举报后,导致查斌案发,查斌接着供出了张铁锋。

2007年和2008年的春节,张铁锋为了感谢查斌对其工作上的关照,先后到查斌的办公室送去2万元。关于这2万元,张铁锋的“说法”是为了报恩,报恩的对象不是查斌,而是查斌当教师的妻子。

据辩称,张铁锋与前妻所生的女儿曾经遭遇车祸,上学十分困难,但在查斌妻子的悉心关怀下,其女儿后来以优异的成绩考上了初中。“那为什么不直接送给查斌的妻子?”庭审中,针对公诉人的质问,张铁锋显得振振有词:“我找查斌肯定比找到查斌的妻子更容易,所以就干脆送到他的办公室。”

对于向查斌先后4次送17万元的指控,张铁锋对每一项都予以否认,并且都能找到这样或者那样的开脱理由,尽管其“巧舌如簧”不值一驳。

与法官俨然成了“铁哥们儿”

随着名气越来越大,张铁锋不断能接到大量的民事、经济诉讼案件业务。为了能使自己及所代理的案件获得不正当利益,张铁锋就不停地拉拢腐蚀有关法官。检察机关指控称,张铁锋先后把芜湖市中级法院的陶海光等6名法官拉下了水。

1996年至1998年间,张铁锋先后代理了甘肃省农副产品进出口公司和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芜湖办事处两家单位的民事诉讼业务,在这两家单位分别向芜湖市中级法院申请执行芜湖市国清炒货厂欠款案、宣城地区木材总公司借款案过程中,张铁锋为感谢芜湖市中级法院傅法官在办理上述案件的关照,共计送给傅人民币8000元。

2001年1月,通过陶海光的介绍,芜湖燕风石化有限公司委托张铁锋代理其申请执行芜湖能风化工有限公司所欠货款一案。案件由芜湖市中级法院执行完毕后很长时间,芜湖燕风石化有限公司仍然拖欠张铁锋代理费10万多元,为此,张铁锋找陶海光帮忙多次催要,但一直没有结果。这种情况下,陶海光便个人贷款10万元,并向芜湖燕风石化有限公司打了一张10万元的借条后,代为芜湖燕风石化有限公司支付给张铁锋代理费6.5万元,张铁锋却向陶海光出具了一张收到代理费10万元的收据。不久,芜湖燕风石化有限公司归还了陶海光的10万元贷款,并收回张铁锋的收据,陶海光因此得到3.5万元。

法官帮助律师介绍业务,并帮其催要代理费,想见这些法官与律师张铁锋之间是怎样的“零距离”了。据介绍,因为经常地施以小恩小惠,时间久了,张铁锋与这些法官们越来越“投机”,俨然像“铁哥们儿”一样,甚至谁有困难,他都会帮上一把。

在张铁锋的眼里,芜湖市中级法院的蒋法官也是其“好友”。2004年6月至2006年6月,张铁锋代理了张某某诉芜湖市南征水泥粉磨有限公司等买卖煤炭合同货款纠纷案及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公司诉芜湖杉杉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案,向芜湖市中级法院申请执行。为感谢蒋某某,张铁锋送给蒋人民币3万元。后来在法庭上,张铁锋辩称因为蒋法官也是民主党派人士,双方私交甚好,并且对方也曾送给他价值上万元的礼品,因此他们之间是正常的人情往来,并无任何目的,更谈不上行贿。

对于送给另一位法官好友熊某某的3.3万元,张铁锋的“解释”如出一辙。他说,他与熊法官的关系很深,当自己准备开公司时,熊法官还以房子做抵押为其贷款70万元。所以双方即使有经济上的往来,亦应属表达感激之意,而不是为了谋取什么不正当的利益。但从检察机关指控的情况看,2003年6月至2008年,张铁锋代理的3起案件的审判长均由熊法官担任。他们之间到底是不是正常交往,恐怕张铁锋自己都难以自圆其说。

起诉书显示,张铁锋还曾给芜湖市中院的一名女法官送了8000元钱。给芜湖市中院一位袁姓法官送了2万元。

律师应力戒与法官“零距离”

英国著名思想家培根说过,“法官与律师的关系不可太密,否则就难免有不公正的嫌疑。”最高人民法院前院长肖扬就曾经指出,法官与律师必须有距离,这是法官职业和律师职业本身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客观需要。

应该承认,我国绝大多数法官和律师都是好的,但不可否认,也有极少数法官与律师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有研究者指出,究其原因,一是中国传统文化对司法的影响。中国是个人情社会,办事爱讲关系。老百姓信奉 “打官司就是打关系”。案子一进门,双方都托人。一些律师受当事人催迫主动通过关系寻求法官的支持。二是律师与法官在我国的司法制度中地位并不平等。有的法官不尊重律师的执业权,有的律师为了生计不得不拿出精力与法官拉关系。三是个别无良法官和职业道德缺失的律师相互利用,结成利益共同体搞权钱交易。

如果说法官是公平与正义的化身,那律师就是公平与正义的守望者。律师用正义的工作唤回公正,法官以公正的裁判昭示正义。法官和律师的关系,应为“相互独立、彼此尊重、互相合作、互为监督”。所以,律师应力戒与法官“零距离”,并且在法官和律师之间建立起一条“隔离带”、“高压线”。

(作者单位:安徽省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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