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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与出路

时间:2023-05-21 09:25:04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长期以来,“抄袭”一直是我国家具业普遍存在而又难以解决的一大问题。从抄设计到傍名牌,各类侵权行为随处可见。更为甚者,许多拥有国家专利和知名商标的家具产品也被侵权厂家大肆假冒或仿造生产、销售。

应该说,家具行业存在的知识产权问题是极其普遍且相当严重的。但在司法实践当中,涉及家具企业的知识产权诉讼虽在逐年增加,但总量却并不算多,特别是权利人通过诉讼手段维权成功的案例更是为数有限。记者查遍近年来各地法院的年度典型案例,其中鲜有此类案件上榜,这也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当前国内家具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

共话维权的无奈与艰辛

4月26日,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和双叶家具公司在京共同举办了“家具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研讨会”。会上,中国家具协会、北京家具品牌联盟、深圳家具协会相关负责人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员、在京高校法学专家及部分知名家具生产和销售企业代表一道,就共同关心的家具行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展开了深入探讨和交流。

据中国家具协会理事长朱长岭介绍,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经过近十几年来的发展,我国家具行业日益壮大,全行业总产值已达到1万2千亿元,从业人员近600万人,出口额达531亿美元,成为世界第一大家具出口国。在行业大发展的同时,整个行业却长期受到知识产权问题的困扰,抄袭现象时有发生。

国内的品牌家具企业普遍遭受过知识产权侵权的袭扰。会上,企业代表对于自身所遇到的侵权问题纷纷表示了无奈。

在谈到这一话题时,华日家具代表用“特累”、“特烦”来形容他的感受。他表示,华日家具目前拥有82件商标,400余件专利,其中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各20件左右,大部分是外观设计专利。与此同时,华日家具每年也要应对大量的商标与专利侵权,维权之路非常坎坷。有些企业侵害了华日的权利却理直气壮,还有些企业以抄袭速度快而深感自豪。

百强家具法律顾问蒋博介绍说,近年来,百强家具不断遇到各类新形式的侵权,例如电商平台上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一些小的作坊式企业在网店上发布一些家具图片,用的都是百强家具的产品原图。对于类似这样的侵权企业,真的是一点办法都没有,很多情况下甚至连打官司的对象都找不到,根本无法确定适格的被告主体。

在业内以坚持原创设计著称的荣麟世佳公司董事长戚麟对于设计抄袭现象充满忿恨,他略显激动地表示,现在行业间相互抄袭的现象已经到了非常严重的地步,过去是吃不上饭的抄袭吃上饭的,而如今则是吃上饭的要端别人饭碗。“当我们为了维权而打官司时,本来是光明正大的,但同行却认为我们是为了给自己宣传造势。我们起诉的对象很多都是熟人,甚至私下里还是朋友关系,因此我们发起诉讼不是针对某一个人、某一个企业,而是为了净化整个行业。我们坚持的不是自己的利益,而是一个原则,我们打官司赢的也不是钱,而是一个道义。”戚麟说。

双叶家具总裁高非对此也深有体会:“企业在打知识产权诉讼时确实需要面对很多问题。我们能把店面管好,能把产品做好,但是官司却打不好。”他认为,人情观是影响家具企业维权的一大障碍。有中国人的地方就有人情存在,因此人情关很难过。同行中不少企业的上一辈人都彼此相熟,大家抬头不见低头见,在遇到纠纷时,经常会有人出面相劝说,官司就别打了,或者官司打赢就别执行了。全社会的关心与关注是最终解决问题之道。为此,他衷心地希望广大媒体能够多关注家具企业的创新与维权,不仅让企业和行业,还要让消费者提高知识产权意识。

与会企业纷纷表示,当前家具行业内的知识产权问题已经十分严重,侵权赔偿额低,诉讼难,同时家具行业内部的知识产权氛围已经逐渐形成,但维权的能力有限。家具企业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相关法律和知识并不太了解,需要学习的东西仍然很多。

在过去,由于对专利制度的不了解,戚麟也曾遇到过十分尴尬的事情:“我们曾经设计出一款新产品,但在申请专利之前先将该设计在市场上进行了展销,后来这款产品被另一家企业抄袭过去了,当我们打官司时,对方提出了现有设计抗辩,而他所举出来的所谓现有设计居然就是我们自己的设计。”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外观审查处审查员严若菡认为,各家具企业应该积极主动地了解行业情况,看看行业公开了什么专利,别的企业申请了什么专利,专利是否有效以及相关的信用资料等。据其介绍,专利局有最大的数据库,可供企业公开免费查询,也有相应的收费检索。

对于应如何解决侵权问题,与会学者分别从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商标法等各个角度进行了分析,同时提出可应用仲裁的方法解决家具企业侵权纠纷。

行业呼吁联手维权

中闻律师事务所王国华律师表示,举办本次研讨会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家具企业的发明创造,鼓励家具设计创新,促进家具科技的发展,规范家具市场,共同推动形成家具业良性有序的竞争环境。

高非介绍说,此前双叶与赖氏、一统以及东方弘叶的诉讼中,行业内很多朋友都不看好,但屡屡胜诉的结果,激起了双叶家具对于知识产权维权的信心。同时,他认为家具行业是市场份额高度分散的行业,即便是产值最大的企业,其占整个行业总产值的比重也还不到百分之一。没有足够强的实力,则没有足够大的话语权。因此,要想做强做大,仅凭一、两家企业的力量是不够的,行业内部必须携起手来,不仅应在维权中联合起来打官司,还应共同研发与推广,建立高度的社会话语权。

朱长岭也指出,家具行业为国家、为社会做了不小的贡献。目前国内很多大企业已上市,中小企业也逐渐大起来,这个过程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就更加重要。既要保护大企业的知识产权,也要帮助中小企业建立自己的知识产权申报体系。因此,家具行业内必须联合起来,应在业内加大宣传,形成一套行规,同时要加强普法,共同营造以抄袭为耻的氛围,抵制侵权行为的发生。

原中国家具协会秘书长曹赢超提出,希望有关行政、司法部门和行业协会能够为企业提供一些前置服务,比如对企业的知识产权和独创设计进行广泛公示。家具卖场、家具电商也要担负起各自的责任。

原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程永顺认为,面对家具业频发的知识产权纠纷,行业内应该倡导尊重别人、保护自己的意识。程永顺同时建议,在家具行业内部应该建立信息平台,对侵权企业予以通报,对创新企业的产品进行统计,可作为将来纠纷诉讼的证据,还可对专利技术进行相互许可。

另据了解,去年11月,北京市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与北京家居行业协会共同建立了北京家居行业协会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工作站(简称“北京家居行业协会12330工作站”),力求为行业企业提供综合、全面的知识产权服务。但有企业反映,虽然该站已设立,不过还没有开展具体的业务,希望能很快地展开全面的工作。

会议的最后,双叶家具、荣麟世佳、百强家具、华日家具、曲美家具、红星美凯龙、居然之家及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等共同发表了《尊重智慧,鼓励创新,保护知识产权倡议书》,向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执法监督机关、家具行业协会、各家具企业以及广大家具产品消费者倡议,让大家携起手来,从我做起,尊重智慧,鼓励创新,维护知识产权,抵制侵权。

法律专家详解维权之道

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李永波律师曾经代理过多起涉家具知识产权案件,在专利、商标、著作权及反不正当竞争领域都拥有丰富的实战经验,并曾应意大利帕尔玛大学的邀请,就意大利家具外观设计在中国的保护做过专题讲座。

李永波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当家具企业对家具设计申请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并得到授权后,可以依照《专利法》寻求保护,目前中国司法对于明确授权并权利稳定的专利保护是非常完善的。所以建议家具企业对自己的家具设计首先要寻求专利的保护。

“但鉴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只有10年,或由于某些疏漏原因,很多家具企业对自己的家具设计没有寻求专利的保护。在此情况下,则可以考虑通过实用艺术作品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商业外观对家具进行保护。”李永波说。

据李永波介绍,在我国签署《伯尔尼公约》之后不久,国务院颁布了《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其中第六条明确规定:“对外国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为自该作品完成起二十五年。”但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均没有提到“实用艺术作品”一词。但在司法实践中确又有不少对“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案例,对可以适用“实用艺术品”作为美术作品来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问题上基本持有普遍肯定态度,而且目前对于“实用艺术品”的认定标准也相对统一,即要求“实用艺术作品”独创、可复制、和相对的审美含义及艺术性。但如果涉案实用艺术作品不具备美术作品应当具备的艺术高度,即使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作品构成相似或者基本相同,也不能作为实用艺术作品获得著作权保护。

“家具企业在设计出家具以后,如果不具备美术作品应当具备的艺术高度,最好进行外观设计的申请,或者对这些产品进行广泛使用和宣传,使之满足《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名商品的要求。”李永波建议。

李永波还对几种不同保护方式的优缺点进行了综合比较:对于具有特色设计的家具,通过《著作权法》的实用艺术作品进行保护,其优点是能自动保护,不需经过登记或批准,并且保护期限也较长。但通过著作权保护的缺点是对于实用艺术品艺术性的要求相对较高,并且是个案认定,每次都需要进行法院的认定,而有时法官自由裁量的要求和标准不是完全能一致。如果通过《专利法》进行保护,其优点在于保护范围便于认定,法院只需根据专利授权文件就能确定保护范围,无需进行额外的裁量,并且专利保护方式相对得到的赔偿额会高些。但其缺点在于保护期限只有10年,同时每年还必须支付年费。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通常采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进行保护的难度较大。依据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相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由此可以看出,首先需要是“知名商品”,这需要通过大量的使用和宣传的证据来证明,其次还要证明在相关公众中形成混淆,一般来说难度也较大。但在现实中,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品外观进行司法保护的案例也很多。

“所以针对家具的设计,如果设计确实具有较高的艺术高度,可以通过实用艺术作品保护;如果不能有确定的艺术高度,就建议进行《专利法》上的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专利保护;或者通过大量的销售和宣传,使产品的来源具有一定的指示性,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进行保护。”李永波总结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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