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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创业投资产业税收激励政策比较及思考

时间:2023-05-23 19:45:04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内容提要:我国现行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较为单一,这种政策不能有效地促进创业投资产业的发展,不能满足我国2020年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这一发展目标的需要。通过借鉴发达国家创业投资税收激励政策的经验,分析论述我国现行创业投资税收激励政策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创业投资;税收政策;税收激励

中图分类号:F745.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4161(2009)02-0030-04

国际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将创业投资定义为:凡是以高科技与知识为基础、生产与经营技术密集的创新产品或服务的投资。国内外科技和经济发展的成功经验证明,创业投资是自主创新的投资主体和生力军,是科技成果转化为产品的催化剂,是高科技产业发展的“助推器”,是科技创新经济的引擎,是国家经济增长和科技进步的推动力。从世界各国创业投资业的发展状况来看,税收政策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的经济杠杆,在激励投资者进行创业投资、引导创业资本的大量形成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我国的创业投资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经过了20多年的发展,目前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规模。但是我国对创业投资鼓励、扶持和引导的税收法律、优惠政策,还不是很完善,这与我国现阶段亟需大量创业资本支持刚刚起步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现实需要形成了悖论。因此,在我国企业亟需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中小企业发展面临困境之际,本文拟借鉴发达国家激励创业投资产业的最新税收优惠政策,分析我国现行创业投资税收激励政策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我国现行创业投资税收激励政策的建议。

1.对创业投资给予税收激励的理论基础

创业投资是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重要“孵化器”,其发展水平决定着一国经济中高新技术产业的发达程度。由于创业投资所具有的高风险、高收益特点,世界各国政府都在通过各种方式积极介入创业投资领域。理论分析和许多国家的实践表明,发展创业投资离不开政府的有力支持。

1.1创业投资具有外部性

创业投资外部性体现在:一是创业投资行业具有优化产业结构的外部效应;二是研究开发活动本身具有正的外部效应;三是高科技人才本身也具有正的外部效应。由于创业投资可以发展对经济长期增长非常重要的技术,各国政府普遍相信创业投资有能力创造出高于私人回报率的社会回报率。同时,创业投资可以创造更多、更好的就业机会。总之,创业投资对一国经济而言,具有明显的外部性特征,使得完全通过市场机制发展创业投资变得非常困难,而且无法充分发挥创业投资对国民经济的促进作用[1]。

1.2创业投资具有高风险性

由于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过程中的高风险带来创业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使得创业投资企业难以获得足够的资金。政府可以通过修改财政激励政策和法规框架等各种方法,撬动私人资金,刺激创业投资资金的供应。

1.3税收政策激励创业投资发展符合税收政策制定的基本原则

(1)公平原则。政府实行税收优惠政策,让政府以税式支出的形式分担部分投资风险,从而降低创业投资的风险程度,这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2)效率原则。税收优惠政策可以调动市场主体创业投资的积极性,促进创业投资资金的形成,推动对高科技企业的投入,加快高科技成果的转化,从而引导资金进入效率更高的部门,提高整个社会的效益和效率,带动国民经济的发展,这符合税收的效率原则[2]。另外,激励政策的受惠对象是所有开展创业投资的企业,作用面比较广,具有普遍性、透明、非歧视性、运作成本较低等特点。

2.创业投资税收激励政策的国际经验及启示

2.1部分发达国家及地区对创业投资的具体税收激励政策

2.1.1美国

在创业投资业最为发达的美国,虽然在有识之士的推动下早在1946年就设立了第一家创业投资公司,但是其后13年里无人模仿设立第二家创业投资公司。1958年,联邦政府推出“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通过提供低息优惠贷款,支持民间设立“小企业投资公司”后,专门投资小企业的创业投资基金才得以发展起来,并促进了整个创业投资行业迅速起步。但是,由于美国在1969年将资本利得税率从25%提高到49%,结果严重阻碍了美国创业投资业的发展。直到1978年将资本利得税率降低至28%,1981年进一步降低至20%,创业投资才又得以迅速复苏。到1986年美国创业资本额达241亿美元,是税制改革前的10倍。特别是为了鼓励不发达地区创业投资业的发展,联邦政府还于2000年推出《新市场税收抵免方案》,对投资低收入地区的“社区发展基金”满7年的,可从联邦所得税中获得相当于投资额39%的税收抵免。

近年来,美国一些欠发达地区的创业投资业之所以迅速起步,还得益于不少州政府出台了比联邦政府更有力的税收激励政策。例如,在印地安纳州、佛蒙特州和西弗吉尼亚州等州,合格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可按其对基金投资额的20%到30%申请所得税抵免。在路易斯安那州,为吸引保险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对投资于合格创业投资公司的保险公司,可按投资额的100%~120%提供所得税抵免。在科罗拉多、佛罗里达、密苏里、纽约和威斯康星等州也都有类似税收优惠政策[3]。

2.1.2英国

英国目前已发展成为全球第二大创业投资国,其创业投资规模已占到整个欧洲的近一半。但是,上世纪80年代以前,英国的创业投资市场并不发达。直到上世纪90年代中期至2000年,英国政府先后采取了多项激励和支持创业投资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之后,才有效地促进了创业投资市场的繁荣。其实行的激励创投发展的税收政策有三项。

一是推出了《公司投资法规》(EIS)。该法规1994年开始发布实施,对创业投资的投资者提供多项税收激励:(1)实行所得税减免。对于创投公司的投资者,在缴纳年度所得税时,可执行低一些的税率,所得税减免额的上限为每年15万英镑;(2)实行资本利得税收抵免。投资者没有提取所得税减免,并在3年后才处理该股权投资,如果产生资本利得,投资额又没有超过15万英镑,投资者将获得资本利得税收抵免;(3)实行损失补偿。如投资者处理股权投资时出现资本损失,投资者将获得损失补偿。投资者纳税时,可以在税前从其收入中扣除损失;资本利得如果是从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获取的,投资者可以推迟纳税。

二是推出了《创业投资信托法规》(VCT)。该法规启动于1995年,通过“创投信托”鼓励个人通过创投基金间接从事创业投资,对专门从事创业投资的投资者给予如下税收优惠:(1)创业投资公司免缴资本利得税;(2)个人投资者从创业投资公司的所得(包括红利收益和处置创投公司股权的资本利得)免缴所得税;(3)对持有创投公司股份超过3年的个人投资者,可以按其投资金额的20%在每个纳税年度抵免个人所得税。

三是推出了《公司创业投资法规》。该法规于2000年开始实施,目的是鼓励公司从事创业投资,规定在2000年4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期间,凡以股权投资的方式进入创业投资领域的公司,可获得如下税收优惠:(1)凡投资于小型加工贸易类企业并持股3年以上的,公司可获得相当于投资额20%的公司税抵免;(2)如果将投资所得再投资,公司可延迟缴税;(3)如果在实施创业投资计划时出现损失,公司可从其经营收入中扣除损失,以减少税基[4]。

2.1.3加拿大

加拿大是创业投资业的后起之秀。1995年以后,在税收优惠等政策的激励下,其创业投资业才快速发展起来。据统计到2001年,加拿大针对处于起步期和扩张期创业企业的创业投资占GDP的比重已列居世界第二。为拓宽创业资本的来源,鼓励雇员依托工会组织,投资设立“劳工创业投资公司”,联邦政府对投资者实行相当设立“劳工创业投资公司”,联邦政府对投资者实行相当于投资额15%的税收抵免。此外,一些省政府还另外对“劳工创业投资公司”的投资者实行地方税收抵免。例如,在安大略省和魁北克省等省,还对投资者按相当于投资额的15%提供省政府税收抵免。为改善区域内起步期企业的融资环境,不少省份对其他类型创业投资公司也制订有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在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对持有注册创业投资公司股份的当地投资者,可以获得相当于投资额30%的个人或公司税抵免[3]。

2.1.4韩国

韩国的创业投资业在20世纪90年代早期几乎为空白。1998年,韩国政府通过税收激励等政策,大力促进创业投资业发展。到2001年,创业投资比10年前几乎增长了3倍,韩国针对处于起步期和扩张期创业企业的创业投资占GDP的比重,在OECD成员国中已名列第三。韩国的创业投资运营方式有两个:一个是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VCFs),另一个是有限合伙制基金(LPFs)。其重要经验是对创业投资实行双重激励:一是对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凡投资于创业投资基金的公司和个人,如果持有份额满5年,都可获得相当于投资额15%的合并所得税抵扣。此外,对投资基金的红利收入,个人或公司投资者均免于缴税。按合伙制设立的创投基金,机构投资者从处置创业投资基金股份中所获资本利得收入也免于缴税;二是凡从投资于起步期和初创期中小企业所得红利,均免缴公司所得税;对于处置所投创业企业股权的资本利得也免于缴税;出于投资目的对企业进行收购的投资者,在处置所持企业股权时可以免缴证券交易税。另外,按照公司制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允许税前从公司收入中扣除投资损失的50%[4]。

2.2启示

从上面给出的几个OECD成员国的创业投资税收激励政策,可以看出税收激励政策和国家的创业投资发展状况有着紧密的联系。美国、英国等创业投资发展历史悠久、成效显著的国家都有一整套的税收激励政策,激励其创业投资业的发展。加拿大、韩国是创业投资业近几年兴起的国家,都在短时间里制定了大量的税收优惠政策激励其创业投资业的发展。可见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对一个国家创业投资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3.我国创业投资税收激励政策的现状

一直以来,我国促进创业投资产业发展的税收激励政策处于缺失状态,直到2006年《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以来,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的精神,结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为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2007年2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在该通知中规定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2008年1月1日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我国有关创业投资税税收激励政策如表1所示。

相比较于以前的税收优惠政策,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而在以前这部分收入如果存在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税率不一致的情况,需要补缴所得税。由于创业投资企业大多投资于高新技术企业,而高新技术企业一般享受优惠税率,导致创业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存在双重课税,这一优惠有效地避免了这一环节的双重课税情况。另外我国所得税法中对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实施优惠,能促进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同时,从表1可以看出,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较,我国的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较少,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税法虽然要求用于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投资期限为2年以上(含2年),但由于抵扣额度并不与投资期限挂钩,因而不利于激励对企业进行长期投资的积极性。为了在存续期内能够进行多轮投资,以便多次申报所得税抵扣额度,创业投资基金将尽可能选择满2年就可退出的投资项目。对投资周期往往要5年及以上的处于创业早期特别是种子期企业,创业投资基金的积极性就可能不高[5]。

(2)税法所明确的应纳税所得抵扣仅仅是针对创业投资企业,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并没有税收优惠。由于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属于古典所得税制,即税制安排中不考虑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重复征税关系,分别单独设置课征,也不相互提供抵扣。按照所得税法规定,如果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是企业的话,自然是既在创业投资企业环节享受了所得税抵扣,又不需要在投资者环节缴税。但是,如果投资者是个人的话,其从创业投资企业所得仍然需要按照20%的税率缴纳投资所得税。可见,优惠政策并没有解决个人投资者通过创业投资企业间接从事创业投资的双重税负问题。由于个人通过专业性创业投资企业间接从事创业投资的总税负将高于或至少是等于个人直接从事创业投资的税负,这会影响个人通过专业性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创业投资的积极性。另外我国税法对个人投资于股市所取得的股息、红利免税,更是影响了个人从事创业投资的积极性。

(3)虽然《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按公司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设立,但由于按照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本身不再作为纳税主体,而是由合伙人分别缴税。因此,税法规定的在创业投资企业环节核定应纳税所得抵扣额度的做法,对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没有意义。在创业投资发展最为发达的美国,有限合伙制形式占整个创业投资机构的80%以上,成为美国创业投资基金的典型模式。根据中国风险投资研究院的调查,2006年我国境内的创业投资机构,公司制(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比例最高,为81.3%,但近两年来公司制机构数比例逐年下降,合伙制模式的机构数比例逐年增加,从2004年的2%增加到2006年的10.57%[6]。合伙制模式的特点决定了随着我国创业投资的发展,采用这种模式的机构必定大量出现。

4.完善我国创业投资税收激励政策的建议

4.1针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投资期限问题,建议根据投资的年限给予不同的抵扣额比例。目前我国税法规定的税率为25%,可抵扣比例为70%,实际可抵扣所得税为投资额的17.5%,这一比例低于发达国家的水平,为了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周期较长的投资项目,可规定对投资期限超过5年的企业实行投资额全额抵扣,这样实际可抵扣所得税为投资额的25%,与发达国家水平基本相当。

4.2专门出台针对个人投资者从事创业投资的税收优惠。一是对从事创业投资的个人征收股息、红利或者股权转让所得税时,改变按“次”计算征税的方式,在一个更长的时期内计算该投资者损益相抵后的净值,作为计税的依据。二是对风险投资家给予个人所得税的优惠待遇,风险投资家的短缺是制约当前我国创业投资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对风险投资家给予个人所得税优惠,可以吸引真正高素质的人才从事创业投资,保证创业投资事业的健康发展,防止风险投资变成冒险投资。其措施可以比照创业投资企业从业者,适用一个同样的附加费用减除标准,也可以采取其他力度更大的税收优惠政策。三是提高创业投资者所得税免征额;对于大额的支出可以在一定年限内分期扣除;对创业投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才的期权之类的风险报酬收益适用优惠税率,并在其所得实际收到时纳税。四是对创业投资者投资损失给予抵减个人所得税税款的优惠,允许有限合伙和个人独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的亏损用以后年度的个人所得税予以弥补5年。

4.3制定对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税收激励政策的建议。首先,对合伙制基金的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分别采取不同的纳税方法。对合伙制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可以出台相关的税收规章,增加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项目,如“其他所得”来解决合伙制基金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得的利润所得税缴纳问题。对个人投资者,应当区分具体情况分别确定纳税方法。对负责基金日常经营的合伙人,其所得从本质上来说类似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因此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是合理的,只是税率偏高,可以给予一定的优惠。对于不参与基金日常经营的合伙人,其分得的所得可以参照个人所得税法“其他所得”的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其次,允许合伙制创业投资基金比照公司制企业享受投资抵扣的税收优惠。美国的教训已经证明:以组织形式的不同作为确定企业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标准,将导致企业按照不利于保护出资人的避税方式设立[6]。因此,为了公平税负,并充分发挥合伙制对创业投资基金发展的促进作用,鼓励投资者参与合伙制创业投资基金,在统一的准实体课税模式下,允许合伙制创业投资基金同有限公司形式的创业投资基金一样,从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抵扣其投资额的70%后,再将剩余的所得分配给其合伙人,并由合伙人分别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

参考文献:

[1]王卉彤.创业投资税收激励政策的国际比较及借鉴[J].税务研究,2004(7).

[2]陈群平.促进我国风险投资税收政策的思考[J].企业研究,2006(5).

[3]梁萍.创业投资的会计处理与税收政策分析[J].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2).

[4]张凤岗,张星.创业投资税收政策国际比较[J].中国科技投资,2007(7).

[5]刘健钧.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税收政策评述[J].证券市场导报,2007(4).

[6]寇祥河,潘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基金所得税问题初探[J].证券市场导报,2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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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张涛(1962—),男,兰州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财务预决策与系统分析。

聂雅(1982—),女,兰州大学管理学院会计学硕士生,研究方向财务预决策与系统分析。

[收稿日期]2009-01-27(责任编辑: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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