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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电子化探析

时间:2023-05-24 11:20:04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目前,国际组织及诸多发达国家都制定了政府采购电子化的规范性文件,并促进了各国政府采购电子化的快速发展。我国政府采购电子化处于起步阶段,存在法律法规不健全、基础建设差、人员素质低及信息安全等问题。为此,需采取相应的措施促进我国政府采购电子化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政府采购;电子化;公平效率;发展建议

中图分类号:F1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685(2011)07-0052-04

我国政府采购自1996年试行以来,已得到长足发展,特别是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颁布,为政府采购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各地依法完成了机构建设,并建立起相关规章制度,形成蓬勃发展之势,但真正步入快车道需要解决的问题还很多,其中最关键的是要实现政府采购电子化。政府采购电子化是参照办公自动化、电子政府、电子商务等概念提出来的,是政府采购与电子交易的结合。政府采购电子化可使政府采购更加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更能体现《政府采购法》的精神,也更能体现法律的价值。政府采购电子化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公开透明。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程序和信息都是公开的,运作过程也是公开的。从采购信息、标书发布,到投标、开标,再到采购合同的订立,直至最后所有文件材料的保存、立卷等等都是公开的。二是公平公正。政府采购电子化由于信息公开,任何潜在的供应商都可以从指定的网站上获得所有采购信息,可以做到机会公平、过程公平,在平等的机会面前进行公平竞争,最后是靠实力取胜,赢得中标或成交机会,最终实现结果公正。三是即时高效。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通过网络交换信息,无论实际的空间距离远近,一方发送信息与另一方接收信息几乎可以做到同步进行,就如同相互间面谈一样直接、同步、互动,减少了周转环节,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一、国外政府采购电子化的经验

对政府采购电子化的建设,各主要国际组织及发达国家都积极探索,大力推行政府采购电子化。这种努力不仅表现在政府采购电子化立法领域,还表现在更注重政府采购实践中对电子化的普及应用。

(一)国际组织政府采购电子化的法律规定

联合国高度重视政府采购与电子商务领域的立法,先后颁布了《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电子签字示范法》、《电子商务示范法》等规范性文件,制定交易活动的规则和标准,对采购及商务活动予以规范。主要表现在电子采购法律认可、电子通信手段的类型和内容、电子采购的法律效力(包括信息提交、电子签名、电子合同等)、电子采购的普及标准等内容。世界贸易组织(WTO)也制定了《政府采购协议》,其中第24条规定:“为保证本协议不致构成对技术进步的不必要障碍,各缔约方应经常向委员会咨询有关政府采购在采用信息技术方面的发展情况,如必要还应谈判修改本协议。咨询的目的尤其在于保证信息技术的应用能通过透明程序促进公开、非歧视和有效的政府采购……”。WTO充分考虑到各国技术及发展的不平衡,没有对“以网络传递政府采购信息”作为硬性规定,但鼓励发达国家在信息技术方面向落后国家提供援助,以尽快消除国际间的“数字鸿沟”。亚太经合组织(APEC)于1995年12月在日本大阪会议上通过《大阪行动议程》,明确把开放政府采购列为实现贸易投资自由化与便利化的具体措施之一,并成立政府采购专门组织,发表《电子政府采购》、《电子政府采购计划》及《电子采购战略对经济发展的影响》等报告,对APEC成员发展政府采购电子化提出详细计划和建议。欧盟在政府采购电子化方面也发展较快,于2004年制定《公共部门采购指令》和《公共事业部门采购指令》,规定采购信息必须刊登在《欧盟官方公报》上,从法律角度对政府采购的关键程序使用电子技术作出了统一规定,2005年全面推动电子商务在欧盟政府采购中的应用。2006年1月使电子签名在欧盟全体成员国之间合法化,同年欧盟委员会还发布了《2010电子政府行动计划:加速欧洲电子政府,使所有人受益》的报告,规定各成员国到2010年实现100%采购电子化,对政府采购电子化建设起到巨大推动作用。

(二)一些国家和地区政府采购电子化的经验

美国是施行政府采购制度较早的国家,也是政府采购制度建设较为完善的国家。美国拥有完备的政府采购制度和实践,以及高度发达的现代电子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为政府采购电子化打下了良好的基础。而美国健全的电子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为政府采购电子化快速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现制定的政府采购法规大约有500多种,形成了以《联邦政府采购法案》和《联邦政府采购条例》为核心的法规体系,统一规范了政府各机构的采购政策、标准、程序和方法。主要的法律法规有:1994年颁布的《联邦采购简化法》、1995年犹他州颁布的《数字签名法》、1996年美国颁布的《克林格——科恩法》(即信息技术管理改革法和联邦采购改革法)、1998年颁布的《美国数据保护法案》、2000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全球和全国商务电子签名法案》、2002年颁布的《电子政府法》等等,广泛采用以网络技术为核心的信息化管理手段,为政府采购电子化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目前,广泛使用的采购信息系统主要有:政府采购电子公布系统、采购通知服务系统、采购计划资源系统、在线式采购商务系统、联邦供应服务的库存及配送程序、特别需求订购程序、联邦供应计划服务系统、基于政府采购卡的采购管理系统等等,基本上实现了政府采购全程电子化。

德国联邦政府也高度重视政府采购的电子化,建立的政府采购系统主要有供应商管理系统、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电子政府商场等,主要业务包括:编制部门预算、确定年度采购需求,制定采购计划、明确采购目标,分析市场、拟定采购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选择采购方式,发布招标文件、接受投标,组织评标、定标签约等等。截止到2009年底,联邦、州及地方政府中约60个公共部门通过电子招投标平台进行了近1 500次电子招投标业务,100多个联邦公共部门在电子政府商场进行了注册,电子购买近万个不同的货物和服务。总的来说,德国通过政府采购电子化,节约了采购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据统计,实行政府采购电子化后,每年财政性资金的节约率在10%左右。

韩国采取中央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并行的采购制度,负责中央采购的机关是中央采购厅,其业务有货物、服务采购,工程合同及管理,政府物资及国有资产的管理,电子采购系统的运营及管理等等。韩国电子采购的平台是电子采购系统(KONEPS),其发展历程是:1997年可以交换电子资料,2000年实行电子招投标,2002年实行电子采购系统,2006年网上采购,2008年移动投标,

2010年实行了指纹识别招投标。企业注册、招标公告、投标、开标、合同订立、支付货款等所有采购业务都能通过KONEPS在线处理。实行政府采购电子化后,采购业务比电子采购之前提高了5倍以上。

另外,西班牙、巴西、意大利、日本、新加坡等国和中国香港、台湾等地区的政府采购电子化也较为发达,都制定了保障政府采购电子化健康发展的法律法规,形成了政府采购的网络体系,大大促进了政府采购的健康、快速发展。

二、我国政府采购电子化存在的问题

我国政府采购电子化自2004年《电子签名法》颁布实施以来,较以前有了较大的发展。但由于基础设施不完备,没有建立起有效的交易系统和平台,再加上政府采购法制不健全等等,制约了我国电子化政府采购的发展。我国政府采购电子化发展状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政府采购电子化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和完善

政府采购电子化既是市场经济的活动范畴,也是政府依法执政的重要体现。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政府采购电子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法》也只是规定政府采购信息要公开,诸如电子合同的法律保护、电子确认的有效性、电子招投标的合法性等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所以使得各级政府采购部门在具体操作中无法可依,严重制约了政府采购电子化的进一步发展。

(二)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

目前,各地政府采购电子化标准尚未统一,电子合同、采购程序、评标标准、商品议价标准、信用标准等都没有得到统一规范,使得采购人与供应商无法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政府采购业务,这也助长了地方保护主义的抬头,加剧了地区割据,阻碍了政府采购电子化目标的实现。

(三)政府采购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技能有待提高

政府采购电子化除对从业人员有较高的专业技术要求外,还要精通政府采购的业务知识。而我国高等教育院校、高职及相关培训机构中政府采购专业寥寥无几,该领域的理论研究则更为薄弱,这制约了政府采购电子化的快速发展。

(四)政府采购信息化基础设施不够完善

虽然我国信息技术发展迅速,但网络覆盖还不全面,有些落后地区没有建立起畅通的网络系统,且相关的技术设备也不到位。另外,信息核心技术如专业软件、信息安全、专家库建设等还不够发达和完善,阻碍了全国范围内政府采购电子化的发展。

(五)信息安全问题存在隐患

政府采购实现电子化后,政府采购的招标、投标、定标等整个过程将完全通过互联网进行,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不是面对面的接触,很难核实交易双方的真实身份,也就难以对交易的真实性予以把握,自然就存在多方面的风险。如果出现交易安全问题,那么自然而然地就会带来民事纠纷,从而进入诉讼程序,诉讼证据的采集就是困扰我们的问题。证据是指能够用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材料或手段,目前我国对电子文件效力问题的规定还不能很好地满足诉讼证据的需要,如标书、合同等的网上传送,这种方式既不符合传统意义上的直接交付,也不符合口头通知形式,这就难以搜集到有力的证据。

三、促进我国政府采购电子化发展的建议

(一)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交易安全

近年来,我国也相继颁布并实施了《政府采购法》、《电子签名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我国政府采购电子化奠定了一定的法律基础,但还不能满足政府采购电子化的快速发展以及信息安全的需要。政府采购电子化的建设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随着其不断发展就需要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对诸如电子化采购程序、电子采购文件和电子注册、数字签名的效力、政府采购电子化安全标准、机密和隐私的保护、纠纷的解决办法、知识产权的保护等问题予以规范,围绕政府采购建立起一套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就为我国政府采购电子化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完善电子采购系统,建立起全国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

从韩国中央采购厅建立的电子采购系统(KONEPS)我们可以得到启示,为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我国应完善“中国政府采购网”这一采购信息系统,或是由财政部统一开发建设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来满足全国范围内的综合交易行为,使中央和地方都可通过这一交易平台进行操作。当然,需要制定统一的采购标准、规则和规范,最终形成资源共享、务实高效、安全可靠的全国电子化政府采购统一大平台。

(三)重视电子化采购人员队伍建设

电子化政府采购对采购人员要求较高,要求既精通政府采购业务知识,同时还要具备较高的计算机网络技术,更重要的是还要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与法律素养。所以,除不断引进高素质的信息技术人才以外,加强对现有人员职业道德、法律素养、专业知识和计算机网络技术方面的培训,使之适应不断发展的电子化采购的要求,最终打造一支既懂业务、又懂技术,且思想品质过硬的专业队伍。

(四)加强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

应依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确定我国政府采购电子化发展方向和策略,规划政府采购电子化发展的时间表,然后加大研究和投入,主要是加大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如网络的普及、机器设备的配置及技术标准的制定等等,不断扩展信息化服务,建立起实现电子化采购的物质和技术基础,是政府采购电子化发展的前提。

(五)尽快与国际社会接轨,适应全球化发展趋势

信息技术的发展使世界变为地球村,因特网的“三无”特性也使世界经济走向了全球化。经济全球化的特点就是快捷、高效,主要体现在贸易、服务、生产、金融、商品、资本、技术等的国际化,世界各国间的经济相互交织、融合、依赖和渗透,世界经济发展成为密不可分的整体。在政府采购电子化领域,我们要尽快适应国际统一的贸易规则和技术标准,使我国融入电子化政府采购大市场,进一步降低采购成本,提高政府工作效益,促进我国经济的更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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