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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秩序中“大国责任”的困境与重构

时间:2023-05-28 09:05:04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自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建立以来,大国始终是无政府国际社会的实际主宰者,“大国责任”也是维系国际秩序有效运转的原则和保障。自20世纪80年代来,越来越多的人对“大国责任”维护国际秩序的合法性产生了深深的怀疑。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深化,国际体系明显呈现国际权力的分散化和问题领域“碎片化”的特点,以国家权力为路标的研究路径已经不能适应“后冷战”时期国际关系的现实。因此,如何构建新的秩序原则以整合错综复杂的国际关系,切实摆脱“大国责任”下衍生的霸权主义和单边主义对国际秩序的冲击,推动国际合作与对话,成为当前值得关注的话题。

`“大国责任”的理论困境

`历史上看,“大国责任”对维护国际体系的稳定,保障国际秩序正常的运转起到过一定的作用。然而,大国建立这种国际秩序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维护它们的利益,进而“大周责任”必然走向霸权,并不能从根本上保障世界和平与稳定,“大国责任”在国际体系中发挥作用时的局限性也越发明显地暴露出来。`其一,“大国责任”与国家主权的内在矛盾。国家主权的本质特征在于它具有不可超越性和绝对性,即没有凌驾于国家主权之上其他权威,国家主权不需要任何外部力量的授予或认可。而国际体系中“大国责任”原则赋予大国更多的权力和机会去干涉弱小国家的行为,限制其他国家主权的行使。无论这些国际干预具有多少维护和平、促进发展的现实理由,它与现行国际法中最基本的国家主权原则的异质性却是显而易见的。按照《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七款规定,“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这一规定断绝了联合国可以授权任何大国进行除反对侵略外的国际干预的任何合法性。冷战后联合国赋予大国承担责任的国际干预行动中,除1991年的海湾战争具有合法性外,其他诸如1999年科索沃战争以及2003年伊拉克战争等都缺乏严格的合法性依据。由于国际机制缺乏行动能力,只能依托大国对破坏国际秩序的行为进行惩罚,而国家主权原则又禁止对国家主权造成侵蚀和破坏,形成了“大国责任”在“国家主权”面前的困境。`其二,“大国责任”价值标准的非普遍性导致其价值的缺失。西方国际法根据自然法观念,引申出基于“国际道德”、“国际正义”、维护国际公平与正义等符合国际道德的理由对国际体系进行护持而进行的大国干预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特别是受主权国家之邀的国际维和行动,确实有利于人类的进步和世界的和平。但是,西方学者设置的“大国责任”价值标准是建立在这样的前提假设上的:国际社会存在普世的价值标准,这些标准应高于现存的国际法准则而成为“大国责任”的价值基础。实际上,这一假设在观念上是虚构的,政治上是别有用心的。在观念上,尽管人类已进入到全球化时代,各民族国家之间的文化、文明的融合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但是,人类还远未消除不同文明之间的差异,至今也不存在普世的价值观。在政治上,在缺乏普世价值标准的现实下强调价值标准的普遍性显然是为西方的政治目的服务的。西方国家在国际机制中的强势地位决定了如果存在普世的价值观的话,至少是以西方价值观和标准为主导的。由此,“大国责任”中所谓的普世价值标准,实际上只是西方国家的价值标准,这种标准仍然是非普遍性的,内化着西方的文化扩张和主导着人类的全球化进程的政治本质。`其三,“大国责任”的建立是国际权力分配的产物,“权力之手”最终使国际秩序中的基本原则依附于权力,不平等的权力结构势必破坏制度的有效性与稳定性。虽然“大国责任”秩序下的国际结构有一定作用,但最终是依附于权力结构的“干预性变量”,这种说法被现实主义者广泛接受。现行的国际结构大多是由霸权国主导建立并维护的,是基于一种国际实力对比基础上的利益分配体系。作为国际社会权力分配机制,那些实力强大的国家往往通过对制度的创制和修正,使自己在国际资源的分配和使用上占据有利地位,而弱小国家则只能被动地接受。所以,国际秩序中的基本原则作为权力政治的附属物,降低了自身行动的有效性与稳定性。

`以“多元中心责任”替代`“大国责任”的合法性依据

`由“多元中心”担负维护国际秩序使命的“多元中心责任”与“大国责任”不同。从行为主体的角度讲,前者注重由民族国家、全球市场、全球公民社会多主体多层次参与国际政治、经济的进程,后者更加强调主权国家尤其是大国的作用;从维护国际秩序所依赖的资源看,前者依靠制度的约束作用,而后者则依仗军事实力、经济实力、政治实力等方面对其他国家占有的优势;从治理全球问题的手段、方式上看,前者注重使用非强制手段,主张协商、谈判等方式来进行治理;后者偏好使用强制手段,利用霸权多采取单边主义的态度,以帝国式作风来行事。“多元中心责任”替代“大国责任”的合法性主要来源三方面:`其一,治理全球性问题与可持续发展的需求。全球化在給人们的生活带来某些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全球性问题引发了人们的危机意识,其中“可持续发展”观点的提出,即是这一危机意识的反映。可持续发展要求摒弃自工业革命以来把单纯追求经济总量的增长,作为衡量发展的唯一标志的传统发展观,而主张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人口之间相互协调地发展。全球性危机和可持续发展所涉及的问题具有渗透性、跨国性和影响的广泛性。因此,依靠几个大国的能力是努力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在集体行动中毕竟存在着“哈丁公地的悲剧”和“搭便车”现象,导致了当“大国责任”生产、分配公共产品时,它的决策机制、监督机制和执行机制就会处于失灵的状态,从而使“大国责任”制度提供公共物品能力的匮乏,削弱了“大国责任”的合法性。这就是为什么当今国际社会中,国际制度几乎覆盖到每一个领域,但仍有众多的矛盾不能得以有效的化解,拒绝合作甚至使用暴力现象比比皆是的原因。而“多元中心责任”在解决全球危机与可持续发展所涉及的问题时可避免“大国责任”面临的上述困境。“多元中心责任”理论的中心问题是,一群相互依存的行为体如何把自己组织起来,进行自主性治理,并通过自主性努力以克服“搭便车”现象、回避责任或机会主义诱惑,以取得持久性共同利益的实现。`其二,公民自治的需求。社会学家丹尼斯·贝尔指出:“国家在解决大问题时太小,在解决小问题时太大。”“大国责任”在面临全球危机诸多问题表现的软弱给公民自治带来了机会。公民自治的主体主要由国际社会的非政府组织、全球公民网络和公民运动等组成。在全球化时代,公民自治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首先,公民自治的发展,为“多元中心责任”提供了监督政府,对抗国家权力的更加强大工具。各种公民组织能够提供更加专业的服务,在满足社会成员需要的同时,也构成对于国家权力的制约。其次,公民自治丰富了公民利益表达的途径。正如阿尔蒙德指出的那样,利益集团在现代政治过程中起到了不同利益汇聚与利益表达功能。在公民社会中存在着广

泛的利益集团,它们获得了更多的参与政治过程,表达自己政治意愿的机会。再次,公民自治的兴起对民族国家政府管理的转变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使其逐渐由以政府为中心的、等级制的、命令式的统治向多中心的、民主的、合作的全球治理转变。`其三,国际关系民主化的需求。就目前的国際关系现实来看,国际关系民主化只是一种理想和价值追求,因为当今的国际秩序仍是由“大国责任”主导的。现行的国际制度反映着大国的意志和利益,进而降低了国际制度的公平性、平等性、正义性和民主性。而“多元中心责任”却能够适应国际关系民主化发展趋势的需求,推动和促进国际关系的和谐发展。其推动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多元中心责任”倡导权力分散化,着重的是民主、平等,主张多边主义,切合了国际关系民主化的要求。第二,“多元中心责任”通过主体之间的互动这一途径在世界范围内构建更为广泛与坚固的关于民主的共识,使主体获得更多的民主的体验,形成关于民主的集体认同。第三,“多元中心责任”推动了世界多极化的发展趋势,进而促进国际关系的民主化。“多元中心责任”,就国家层面而言,倡导的是世界各国应享有平等的地位。所有主权国不分大国与小国,强国与弱国,都有责任承担自己的义务。“多元中心责任”崇尚责任,权力必须服从责任,它的价值取向更倾向于多极,它所倡导的国际秩序的理想模式是“多极世界”。世界多极化的发展是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有力制约,也将进一步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

`构建以“多元中心责任”`为原则的国际新秩序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复杂相互依存现实状态的日益扩展,“大国责任”自身的内在矛盾和文化价值基础合法性的缺失等局限性所导致的对世界政治与经济发展的制约作用越发明显,维系国际秩序运转的基本原则面临着变革的需求。以“多元中心责任”替代“大国责任”成为全球化时代的必然要求。`第一。国际权力的分散化和问题领域“碎片化”要求国际机制的行为主体必须是多元的,不能仅仅以主权国家为核心,更不能以大国为核心,“国家间政洽”将逐步被“世界政治”取代。正如日本学者星野昭吉所论述的,“在当前的政治中,迄今为止以主权国家为主体的国家之间的关系构成的国际体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正在形成一个由包含主权国家在内的多元性主体构成并具有世界规模的复合性政治框架,即全球体系。21世纪的世界秩序将是一种什么样的结构和意味着什么,虽然还很不确定,但无疑所有的国家、社会、公民、民族、社会集团、非政府组织等正在形成一个相互联贯的全球性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的关系网络。”那么,建立“多元中心责任”为原则的国际机制,其行为主体必然是多层次的。这些行为主体构成了一个从全球、区域、国家到地方的多层体系。`第二,在以“多元中心责任”为原则的国际体系中,必须淡化“权力政治”的作用,“权力政治”将向“责任政治”转化。“多元中心责任”与“大国责任”不同,“大国责任”更多的是关注主权国家的权力在全球的分布情况,而“多元中心责任”更注重权力转化为影响力后所承担的责任。“多元中心责任”认为,行为主体在一个领域中的权力并不一定能够在其他领域产生同样的影响力。在特定的问题领域中,行为主体的影响力是与它们承担的责任挂钩的,承担的责任越多,在该问题领域内的影响力就越大。当今的国际关系的发展也正印证这一事实。美国作为世界最为强大的国家,它在一些问题领域中远没有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影响力大。因此,在当今的国际体系中,“权力政治”的因素正逐步淡化,而促使这种变革出现的基础则是多元行为体所承担的全球责任。随着国际关系民主化时代的到来,“责任政治”正在成为这一时代的基本理念。`第三,以国际制度塑造新的国际秩序,以人类的普遍价值原则构筑和谐世界。建立国际制度来规范各行为主体的活动是构建“多元中心责任”国际体系的必要条件,但我们不得不看到,现行的一些国际制度还是以西方的价值观念为基础的。因此,要摆脱国际制度合法性危机,就必须建立人类的普遍价值为基础的国际制度价值观。“全球治理委员会”曾列举了行为主体的权利和责任。权利包括:安全的生活;公平的待遇;公平生活和获得福利的机会;通过和平的方式来保留相互间的差异;参与所有层次的治理;要求弥补大量不正义的自由而公平的请愿权;平等获得信息以及平等使用全球公共品。承担的责任包括:为公共物品做贡献;要考虑自己的行为对他人安全和福利的影响;推进包括性别平等在内的平等;通过可持续发展和维护全球公共品的方法来保护下一代的利益;积极参与治理以及为消除腐败而工作。这样我们倡导的和谐国际社会才能真正建立起来。`毋庸置疑,“多元中心责任”给人们带来了对未来世界的美好向往。虽然目前“多元中心责任”国际秩序的建构仅仅是一个开端,但它给国际社会试图摆脱历史性的权力政治与霸权主义的怪圈提供了选择。通过“多元中心责任”建立一个公平、正义、合作与和平的全球秩序,是解决当前严重威胁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全球问题的新理念和期望。`(作者单位:江苏常熟理工学院人文学院)`(责任编辑:李瑞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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