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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律师的职业定位思考

时间:2023-06-03 10:25:04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律师在国家法治中的职业定位关系到公民私权的保护,甚至是国家法治的兴衰。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中一员,具有社会与政治性的特点。在推进新一轮的司法改革中,完善我国的律师制度体系,提高律师职业道德素养和律师队伍建设,对国家法治发展具有推动作用。

关键词:职业定位;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道德

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11-0234-01

作者简介:白高元(1989-),男,汉族,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2015级法律硕士(非法学)。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作了总体部署,其中提出要发展律师、公正等法律服务业,政府要聘请法律顾问,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等,显示了律师在国家法治化进程的重要作用,也为律师职业建设提供了发展契机。

一、律师职业定位的概述

律师职业的定位问题,一直是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多数的学者以为,1997年实施的《律师法》的没能解决的问题就是律师职业属性的定位问题。“律师职业定位问题的缺失,已经影响到律师执业的充分发挥。同时,也影响到了律师业的健康发展”。①律师的职业属性定位不仅包括律师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作用,还包括律师在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等方面的作用。目前,我国尚未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观念,因而对律师的定位处于模糊状态,律师究竟是国家法律专业人士,还是自由职业?成为学界讨论的焦点。

新的《律师法》第2条第1款:律师是指依法取得职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士。但在社会实践中,常将律师定位为自由职业者,以区分于国家公务人员。依照德国法,自由职业不属于商业,因此,不能成为商法典意义上的商人,不得采取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法律形态,只能采取合伙的形式。②这是就律师的社会属性,西方国家将其定位于自由职业者。但是这种定位没有突出律师的专业性、职业性特点,律师容易被理解为脱离司法体制,忽略了律师在司法共同体中的作用,在实践中容易造成律师与司法公务人员的对立状态,使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碰壁,庭审中被忽视难以发挥辩护者的作用。

二、法律职业共同体视角下的律师职业

按照美国著名法学家庞德的观点,法律职业是“一群人从事一种有学问修养的艺术,共同发挥替公众服务的精神,虽然附带地以它谋生,但仍不失其替公众服务的宗旨”。③所以把律师视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类法律人的定位更为合适。

在西方历史上,罗马法时开始出现了为皇室贵族服务的法律专家,称为法学参议。罗马帝国时期出现以法律服务为生计的法律人,此时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开始出现,法律职业共同体理念在英国出现是与普通法相伴而生,律师在法律组织中不仅有职业纪律和规则,而且像法官一样法律素养很高,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从而把包括法官、律师在内的所有法律工作者视为共同体。但在我国历史上没有形成独立的律师阶层,也没有法律共同体的说法。春秋时期的邓析可算是中国律师的鼻祖,但由于私自解释法律而被杀,虽说后来出现讼师职业,但很难定义为法律职业者。

法谚语“徒法不足以自行”,在法治国家内,一切法律的实施都需要具备法律专门知识的人才去推动,去在生活中具体实施才能达到所谓的法律实现。而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其他法律工作者都是法治国家的法律精英,具备厚重的法律知识功底,有精湛的适用法律和应用法律方法解决案件和矛盾冲突的能力。所以他们是一个整体,具有共同的法治理念,履行着法定的职责和维护法律的正义。这个法律职业体是整个法治国家的法治坚石,推动着国家的法治化建设。

三、完善我国的律师职业建设

哈佛大学昂格尔教授认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存在是法治的重要標志”。④在我国的司法改革中把律师视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支柱,对法治建设的推进具有重大的意义。律师是法治文明发展的产物,也是法治文明的标志。律师保障了程序的公正,捍卫着程序正义,还参与案件的审理过程保障了被代理人的权利行使,换言之,没有律师就没有现代的诉讼制度,也就没有正当的程序。律师是社会上维护弱者法律权益的舵手,和其他法律人一样是维护司法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完善我国的律师职业建设尤为重要。首先要加强律师行业自身建设,提高律师职业道德,律师协会和立法机关加强完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规则,推动律师队伍建设,使每一位律师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维护社会正义,对于损坏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个案,要依法严惩。其次,推进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之间的交流。不能认为律师是自由职业者,这样就会加剧律师与法官、检察官等司法公务人员的鸿沟,不利于法治建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建立律师进入司法公务系统的制度,事实上是将律师纳入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中。加强律师与司法公务人员的交流,讨论法治与实践的经验,从而提高律师自身的法律素养,更好的服务基层社会法治建设。全社会要树立法律职业共同体意识,把律师视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努力践行祖国的法治梦。

[注释]

①司莉.律师职业属性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6.

②邵建东.德国法学教育的改革与律师职业[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174-176.

③[美]哈罗德·伯曼.美国律师讲话[M].陈若桓译.北京:三联书店,1988.

④[美]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M].吴玉章,周汉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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