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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总协定》下澳大利亚的教育贸易对中国的启示

时间:2023-06-07 08:35:04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签订对世界范围内的服务贸易产生了重大影响,特别是教育贸易,使得教育服务转化为产品用于进出口成为可能。澳大利亚在教育贸易上取得了重大成功,其成功经验值得我国学习借鉴。我国要结合国情,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大力发展教育服务贸易,进而振兴我国的服务产业。

【关键词】教育服务;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国教育服务

一、澳大利亚的教育贸易现状

自1995年《服务贸易总协定》缔结以来,澳大利亚的教育出口发展很快。1999年,OECD估计全球高等教育贸易的价值达到300亿美元(OECD,2003)。澳大利亚作为国际教育的主要参与者,在以英语为主的世界中,它是仅次于美国和英国的世界上第三大国际留学生首选地。在1994年到2001年这7年间,去澳大利亚留学的人数增加了一倍,从1994年的93722人增加到2001年的190606人。2000年澳大利亚教育贸易出口占了服务贸易总出口的11.7%,相比而言,美国的教育出口只占了美国服务贸易总出口的3.5%,而英国却占了3.2%。单2009年到2010年这两年,澳大利亚的服务贸易总出口就增长了10.2%。澳大利亚最大的服务贸易出口,就是与教育相关的旅游服务的出口,在2009-2010年这两年里增长了10.6%,2010年底出口量已经达到185亿美元。

二、《服务贸易总协定》下澳大利亚在教育贸易方面的努力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缔结,极大地改变了教育这种特殊的服务业的规模和形式,形成了巨大的教育市场,使得教育作为服务产品进行进出口成为可能。截至2002年5月,全世界有包括澳大利亚、美国等42个国家承诺开放教育服务贸易,在已经承诺教育服务贸易开放的国家中,美国、澳大利亚等国承诺开放力度很大。

澳大利亚对三种服务贸易类型做了市场准入承诺,即跨境支付、境外消费和商业存在。并没有对自然人流动这一服务类型做出市场准入承诺,也就是对那些寻求教育需要的自然人流动没有特别的允许。澳大利亚在跨境支付和境外消费上做出了国民待遇承诺,但也不是对所有的境外消费,教育方面只适用于私立中学和大学教育。澳大利亚并没有对商业实质做出国民待遇的承诺,保持了区别对待本地私人服务提供者和国外服务提供者的权利。

为了扩大教育出口,澳大利亚政府结合自身特别,采取了有效战略。首先拓展海外办学市场。成立国际教育司和国际政策司,专门处理留学生事务,促进教育出口事宜。办研讨会,参加国际展览会,加强宣传力度。其次健全法律法规,以确保国家、高校和留学生的经济权益。通过了《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条例》等,这些法案保护了留学生在澳学习和生活的权利,为澳大利亚赢得了声誉。此外,澳大利亚充分利用了自身独特的优势发展教育贸易。澳大利亚幅员辽阔,人口相对比较少,对留学生有较大的容纳能力。在地理位置上,近于亚太地区,有利于亚太地区的学生前往学习。当然,最主要的还是澳大利亚有众多世界知名大学,如澳尔本大学,悉尼大学等。

三、对中国发展教育贸易的启示

签署《服务贸易总协定》后,我国对高等教育服务贸易做出了相关承诺。就跨境支付而言,我国没有承诺对其他国家开放该领域。就境外消费而言,我国承诺开放该领域,也是目前最主要的高等教育服务贸易形式。就商业存在方面,允许中外合作办学,外方可获得多数拥有权,但不享受国民待遇。对自然人流动方面,我国没有完全开放,外国个人教育服务提供者受中国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邀请或雇佣,可入境提供教育服务。

教育服务贸易出口对经济的促进作用越来越重要,而澳大利亚的经验对中国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有着多方面的启示。首先我们要制定国家整体战略,积极引导高教服务贸易发展。其次完善政策法律支持体系,争取更大的出口市场。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法规,使教育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有法可依。再次,扩大中外合作办学的规模。合作办学能迅速引进国外的优质教育资源,包括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理念等,带动国内高校办学水平的整体提高。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要结合我国国情,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例如我国在语言、文化、中医等方面就很有中国特色,具有独特的吸引力。在语言方便,我国在世界各地开办孔子学院,为各国汉语学习者提供方便、优良的学习条件,增进了世界各国人民对中国语言文化的理解。

参考文献:

[1]Saner,R.,& Fasel,S.(2003). Negotiating trade in educational services within the WTO/GATS context. Aussenwirtschaft,11,275–308

[2]Analysis of Australia’s Education exports,Department of Foreign Affairs and Trade

[3]国家教育发展研究中心专题组,关于WTO教育服务贸易的背景资料.中国教育报,2005-05-11

[4]DFAT(2003).Globalisation:Keeping the gains. Canberra:Commonwealth of Australia

勘误声明

本刊《商情》杂志(国内统一刊号:CN13-1370/F;国际标准刊号:ISSN 1673-4041)2016年6月25期中,第1、30、58、248、263页所刊载的学术论文,因本刊排版失误,作者单位相关信息错写成“河海大学文天学院,河南 开封 243031”,其正确单位信息应为“河海大学文天学院,安徽 马鞍山 243031”,特此声明,谨向本文作者及相关方面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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