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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刑的“前世今生”

时间:2023-06-07 19:25:04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由于石刑被视为残忍的刑法,它在社会的发展中慢慢让位于其他行刑手段。但在一些信仰伊斯兰教的国家和地区。尤其是一些国家的边远省份和偏僻部落中,石刑至今依然存在。

石刑是一种古老的残忍刑法。眼下,闹得沸沸扬扬的莫过于伊朗这桩阿什蒂亚尼石刑案了。

事情要追溯至四年前。在2006年的5月15日,伊朗大不里士城法院,一位名叫萨基内·阿什蒂亚尼的中年妇女当庭承认,她在丈夫去世后,和两名男子发生了“不正当的关系”。由此法院判她99下鞭刑。然而,挨过99鞭之后,事情并没有结束。几个月后,另一家法院认定阿什蒂亚尼不但与其他男子发生不正当关系,还是谋害其夫的元凶,其情节颇类似于中国的潘金莲故事,她被指与当地一位相当于“西门庆”的纨绔子弟合伙谋杀了丈夫。法院据此判处她石刑,但当时没有确定行刑时间。

事后,阿什蒂亚尼向媒体透露,她曾被逼供,而且,她本人根本不会说波斯语,在法庭上讲的都是土耳其语,语言理解有问题,因此在法庭上也就被迫承认了通奸罪(现年43岁的阿什蒂亚尼,属于伊朗的少数民族——阿塞拜疆族人)。2007年5月27日,伊朗最高法院核准了对阿什蒂亚尼的死刑判决,但也没有明确执行日期。打那以后,伊朗媒体几乎没有再报道有关阿什蒂亚尼的消息。然而,事情还没有结束。有报道说,为营救母亲,阿什蒂亚尼的一双儿女在伊朗奔走呼救,吸引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于是在国内有人给伊朗最高领袖哈梅内伊写信,要求赦免阿什蒂亚尼。因为按照伊朗的政治制度,只有最高领袖的决定能够改变阿什蒂亚尼的命运。一些国际人道主义组织也加入营救行动。也有报道说,是阿什蒂亚尼的律师把她即将面临石刑的消息贴到博客上传播出去。早已与世界潮流相悖的古老而残酷的石刑让人关注,伊朗妇女的遭遇引起全球的同情。今年7月,阿什蒂亚尼的命运似乎有了转机。英国、美国、加拿大、挪威等40多个国家的政府向伊朗表达了抗议和谴责。欧盟主席巴罗佐强烈谴责石刑这种行为,称这是“难以用语言表达的野蛮行径”。巴西总统卢拉则为阿什蒂亚尼求情,甚至表示巴西愿为她提供避难所。法国总统萨科齐的妻子布吕尼也加入到了这一国际营救的行列中来。布吕尼不仅公开批评伊朗法院的石刑判决“不人道”,而且还在一份要求释放阿什蒂亚尼的请愿书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此外,千余名法国人在巴黎集会示威,声援阿什蒂亚尼,反对伊朗对其执行死刑。然而,伊朗当局不为所动,还指责国际社会“介入伊朗内政”。伊朗一家官方报纸甚至辱骂法国第一夫人布吕尼为“娼妓”。不过,国际社会的努力还是促使伊朗暂时延迟了对阿什蒂亚尼的死刑判决,将她关在德黑兰的一所监狱里。

到了今年9月6日,阿什蒂亚尼的律师贾瓦德·卡汗对媒体透露说,他的当事人很可能在伊斯兰斋月后被执行石刑。

古老而残忍的刑法

石刑,顾名思义,就是用石头对犯人执行死亡惩罚的行刑方式,它属于一种钝击致死的施刑手段。

开宗明义的是,石刑不应与特定的伊斯兰教联系在一起,换言之,这种被普遍认为残酷的行刑方式,并非为伊斯兰教所独有。事实上,石刑有着悠久的历史,它甚至被一些学者认为是迄今世界上最古老的死刑方式。石刑所存在的领域,就宗教而言,也并非仅限于信仰伊斯兰教地区,信仰基督教、犹太教等地也有,在一些落后的小宗教里更是司空见惯。

史料记载,早在旧约圣经时期,就流行着对所有的罪行都“处以石刑”的行刑方法。《圣经·旧约全书》和《犹太法典》中,都有关于石刑的记载,在《旧约》中,石刑是可见的三种死刑处罚方式之一。从《旧约》全书中可以发现,对谋杀、叛教、诽谤、弑父等罪名的刑罚,都是通过石刑来完成的。

不过,到了新约时期,情况发生了些许变化,虽然也还有石刑,但耶稣对此颇有微词,并且后来还加以反对和制止。譬如,根据《新约全书》“约翰福音”的记载,耶稣曾说:“谁就可以先拿石头砸他,并将他置于死地呢?”事实上,有学者考证,从古希腊、罗马,到今天的一些伊斯兰国家,从犹太教、基督教到伊斯兰教,都曾有实施石刑的历史。在基督教中,基督教会的第一位殉道者圣司提凡就是被石刑夺去生命的。古希腊以及其后的罗马文化中,石刑也同样是用来严惩那些通奸和谋杀等罪行的重要途径。

虽然不同时期、不同地区、不同国家对于石刑的执行方法不尽相同,但石刑还是有一个大体相似的程序:先将犯人埋入事先挖好的沙土坑里;然后众人合力铲砂土将其身体的半部或大半部填埋,最后行刑手及众人(围观者,或者说是客观上的帮手)一起向其投掷石块,直至犯人在乱石齐飞中一命呜呼。

通常情况下,石刑持续的过程大约10至20分钟。行刑用的石块是经过专门筛选的,大小得当,目的是能够确保实施过程准确无误和顺利。不过,在执行的过程中,针对男女犯人,包括石块选用在内的一些处理方法是不同的。对待男性犯人,通常是将其腰部(有的国家是胸部)以下埋进沙坑,然后行刑手及众人用相对大块的石头近距离将其击死。对待女性犯人,则将其胸部(有的国家是肩部)以下埋入沙土,施刑者及众人远距离用比较小块的石头将其击毙。

另有报道说,如果该女犯人是已婚生育妇女,则在行刑过程中,还必须让她的孩子到现场观看,此举有两个用意,一是当着后代的面,羞辱身为长者的犯人,二是警告后代,以其母辈为戒,不要步其后尘,而是堂堂做人、行走正道等。

据悉,在联合国大会的多项相关决议中,石刑都被列为酷刑,截至目前,全球已有140多个国家签署了《禁止酷刑公约》。

伊斯兰学者的不同声音

由于石刑被视为残忍的刑法,它在社会的发展中慢慢让位于其他行刑手段。但在一些信仰伊斯兰教的国家和地区,尤其是一些国家的边远省份和偏僻部落中,石刑至今依然存在。比较典型的国家主要有阿富汗、索马里、伊朗、伊拉克、苏丹、尼日利亚、阿联酋、沙特等。

翻查《古兰经》,并没有发现关于石刑的相关章节和文字。倒是在记录先知穆罕默德言行的《圣训》中,有石刑的相关记载。《圣训》中这样说:“当一名已婚男性与一名已婚女性通奸,他们将被鞭笞100下,并以石刑处死。”这即是后来“谢里阿”(阿拉伯语,即伊斯兰法)对通奸罪判刑的依据,通奸被处以石刑也就成了伊斯兰教刑法中不可商榷的一项。根据“谢里阿”的规定,犯有通奸罪,只要有四名男子(或者三名男子和两名女子)同时做证,即可以被判用乱石砸死。进人20世纪,许多伊斯兰国家在实施“谢里阿”的过程中进行了变通和灵活处理,事实上变相废弃了石刑,不过,石刑并没有在伊斯兰国家绝迹。

对此,一些伊斯兰学者进行了辩解和阐释。在他们看来,无论是通奸,还是强奸,都是罪不容赦的,因为这种淫

乱行动给个人、家庭和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和灾难,必须加以严惩。如何严惩?石刑显然是“最佳选择”之一。这样,这些作奸犯科者才会作为负面典型,被人牢牢记住,才会足以警示其他人,尤其是让那些心怀鬼胎、蠢蠢欲动和意欲效仿者引起重视、悬崖勒马,打消以身试法的邪恶念头。在这些学者眼里,被施以石刑者是咎由自取,死有余辜,并不值得同情,也不能因此而对石刑本身说三道四。

但是,即使在伊斯兰国家,也有一些相对温和的学者并不赞同这样的观点。他们引经据典指出,先知穆罕默德曾说:“在刑法判决中,你们当尽量为犯罪者寻找托词”,“不要轻易做出施刑处决这一草率行动”,而要尽可能地“网开一面”,“刑下留人”。他们还肯定地说,在伊斯兰创立初期,法律并没有对任何人主动实施过真正的石刑,只有一人自愿提出要求对自己进行石刑惩罚的例子。

当时,有一个名叫玛伊兹的女子向司法部门自首,主动承认自己犯有奸淫罪,她因此感到罪不容赦,甚至到了食不甘味、寝不安眠的程度,因此她心甘情愿要求接受石击刑罚,以此谢罪和“涤清自己污秽肮脏的灵魂”。根据伊斯兰法的规定,确立案事和坐实罪名,需要经过两个主要渠道,一是要有足够的证人,二是自首之后的官方核实,两者有其一即可。经查证核实,玛伊兹确实犯有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通奸罪。然而,即使在这样的情况下,穆罕默德还是慈悲为怀,曾几次给玛伊兹逃免石击刑罚的机会。但玛伊兹并不后悔,她在深刻的悔悟中,一再主动要求惩罚,并坦然走上石击刑场。

有人不理解玛伊兹的行为,便发出不以为然的奚落和耻笑之声。穆罕默德闻听,语重心长地说:“以安拉的名义起誓,如果把她忏悔的诚意分给整个麦加城,安拉肯定会饶恕麦加城所有人的所有罪过!”

在这些温和派学者看来,石刑毕竟充满血腥味,无论打着怎样的旗号,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其残忍的一面都是无法掩饰的。正因为如此,他们呼吁根据具体情况尽可能地减轻罪罚,直到取缔石刑。一些辩护律师则咬定“必须有四个男性证人同时亲眼目睹行奸”的字眼,竭力为当事人辩护,以求得到维护罪犯利益的最大化效果。

同时,在伊斯兰国家,还有一些政治家、社会活动家和学者等身体力行,奔走呼号,要求改革法律,终止和废除石刑,以跟上时代前进的步伐,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他们强调,伊斯兰教的教义是讲究“以人为本”、“体恤众生”的,通奸固然是造成今天人心不古、世风日下、社会家庭危机四伏的最根本原因之一,石刑在客观上固然可以起到杀一儆百、惩恶扬善的积极作用,然而,倘若一味滥用,也未必能够如愿以偿。在他们看来,伊斯兰教中的任何一项刑罚,都不是为惩罚而惩罚,惩罚不是目的,而只是手段,重在“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即伊斯兰教强调通过惩罚,让人们尽可能地悔过自新,洁身自好,从而远离罪恶,营造健康、美好、和谐的集体环境。

现实社会的石刑案例

2008年4月1日,巴基斯坦塔利班在白沙瓦以北地区,判处一对犯有通奸罪的男女死刑,并执行了石刑。据称,当事人之一的莎诺是已婚妇女,生活在白沙瓦。她家人向宗教法庭指控,莎诺被一个叫达乌拉特的人绑架,但后来证实她是同那个人私奔的,于是塔利班对她及达乌拉特实施了石刑。白沙瓦《今日报》的记者扎希尔·阿里透露,这类事件其实在当地每月都会发生,只是报道得很少,主要是地方政府担心会引起激烈的反应以及来自外界要求制止的压力。

2009年12月中旬,一位名叫易卜拉欣的索马里男子,因为诱奸一位未成年女孩,被“伊斯兰解放党”执行石刑,他在众目睽睽之下被埋进沙坑,然后被乱石砸死。15岁的女孩则侥幸捡得一命,法庭念其尚小,不谙世事,而且是被动者和受害者,所以没有用石刑“伺候”,而是改判鞭打100鞭子。

还有就是前文提到的伊朗近期发生的阿什蒂亚尼石刑案例。不过,眼下伊朗似有将石刑当作一张牌,以此展开与西方博弈的考量。事实上,在上世纪80年代之前,石刑并未在伊朗的司法记录中出现过,只是1979年伊朗爆发伊斯兰革命后,石刑才作为对通奸罪的惩罚途径,被写入1983年的伊朗刑法中。

伊朗前总统拉夫桑贾尼曾断然否认伊朗有石刑,强调那是“假新闻”。而哈塔米当政时期的伊朗文化部长也说;“在国际关系中,我们应该把国家利益放在心中。将石刑拍摄下来或传播至海外,符合我们的利益吗?”

2002年,为顺应国际潮流,伊朗司法部对外宣布说,伊朗从此将不再执行石刑。不过,伊朗幅员辽阔,省份甚多,地方法官并不全听中央政府的指令,在行政和司法业务上不受高等法院管辖,因此,石刑在地方上很难得到禁止。阿什蒂亚尼案件,就是一个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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