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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中的指令言语行为的构成性规则

时间:2023-06-12 13:20:04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zoޛ)j首公文中的构成性规则概括为本质规则、预定规则、主体规则、载体规则等四个规则。

关键词:公文 指令言语行为 构成性规则

美国语言哲学家塞尔认为,言语交际属于人类行为的一部分。每一种行为都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则,如做学术有做学术的规则,游戏也有游戏的规则。同理,言语行为也有其特定的规则。

塞尔提出了言语行为的两种规则:构成性规则(constitutive rules)和调节性规则(regulative rules)。构成性规则能创立或规定新的行为形式并对它们实施制约,它是一种言语行为的基本构成要素,是这种言语行为何以成为这种言语行为的构成性因素,改变了构成性规则也就改变了这种言语行为。调节性规则对已存行为或活动实施制约,它是言语行为的艺术原则,是在特定语境中提高一种言语行为的有效性的规则,是可以选择的。以下中国象棋为例,在中国象棋的规则中相(象)的活动范围限于“河界”以内,不能过河,如果“相(象)”过河了,那就不是中国象棋了;而同样是为了将军,究竟是用“炮”还是“马”,却是可以选择的。 “相(象)”不能“过河”属于构成性规则,采用“炮”或是“马”将军属于调节性规则。

确定构成性规则,“塞尔首先确定成功地、完满地实施某一施事行为的充分条件,然后再从这些条件中抽取出相关‘语力显示手段’(illocutionary force indicating device)的构成性规则。所谓语力显示手段,包括施事动词、语调、语气和重读等语言手段,这些手段能显示所说出的话语的语力。塞尔通过许诺行为确定了九个条件,并把这些条件总结为四种类型:命题内容条件、预定条件、真诚条件、本质条件”。①165-167接着塞尔从这些条件中提取出了四条语力显示手段的构成性规则,包括命题内容规则(propositional content rule)、预定规则(preparatory rule)、真诚规则(sincerity rule)和本质规则(essential rule)。“命题内容规则指的是谈到说话人将要实施的行为;预订规则指说话人相信他要实施的行为是听话人所希望的行为,但这行为是说话人在通常情况下不做的;真诚规则指的是说话人打算真心诚意地实施某行为;本质规则是说话人承担起实施某一行为的义务。塞尔指出语力显示手段的使用条件,也是施事行为的构成性规则。”①167他认为这四条语力显示手段可以推广到不同类型的施事行为上去。因此,塞尔对施事行为的分类依据与这四个语力显示手段存在着一定的对应关系。如施事目的与本质规则相对应、心理状态与真诚规则相对应。对于指令言语行为的构成性规则,塞尔并没有明确提出,只是在对施事行为进行分类时提到了分类的三个依据。那么一个完整的指令言语行为究竟应该具备哪些构成性规则呢?塞尔虽然没有明确说明需要具备哪些构成性规则,但是在其所举的例子中提到了命令和请求两种言语行为的构成条件。①167

不过也有研究者认为塞尔指出了指令言语行为的构成条件,如赵微(2005)的博士学位论文《指令行为与汉语祈使句研究》、刘云婷(2008)的硕士学位论文《言语行为理论视域中的指令行为分析》、樊小玲(2011)的《指令类言语行为构成的重新分析》。

“塞尔提出的构成性规则并不是对具体语境中的言语的分析,而是超越了语言形式的深层规则的分析。”②本文主要是分析国家行政公文这一具体、特殊语境中的指令言语行为的构成性规则,究竟一种言语行为的构成性规则是抽象的还是会随着语境的变化而变化?这个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接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③

胡范铸和陈启庆对新闻言语行为、法律言语行为的分析,采用了“充分定义法”,即在对一个言语行为进行定义时,尽量把这个行为的充分和必要条件囊括在定义之中。这样实际上就在试图找出这个行为的充分和必要条件,然后再从这些条件中推出构成性规则。

本文探究公文中的指令行为的构成性规则,也可以借用“充分定义法”。笔者在借鉴、吸收前贤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并结合公文这一具体的语境来进行。用充分定义法可以这样定义公文中的指令言语行为:某一(或某些)国家机关及其部门在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过程中,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书面语言材料不同程度地试图使本机关的另一(或一些)部门或另一(或一些)国家机关及其部门在未来做某事或不做某事,以达到顺利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目的的言语行为。因此,公文中的指令言语行为的构成性规则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点。

(一)本质规则

(1)具有法定效力:公文一旦作为正式的文件发出,就具有法定效力,接受者必须执行,如不执行则会承担相应的后果。

(2)具有公务性质:这一行为本身具有公务性质。公文中的指令言语行为是在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中产生的行为。如果是某人为了处理自己的私事而发出指令言语行为,那么这只能说是一个一般指令言语行为,而不是公文中的指令言语行为。

(3)具有程序性:必须依照一定的法定程序。要顺利完成这一言语行为,必须要遵照一定的程序,如拟稿、审核、签发、复核、发文登记、缮印、用印、分发、注发、收签、拟办等等。违反了程序中的某一项都可能导致整个言语行为无法实施。

(二)预定规则

(1)具有发出指令的意图:指令行为的发出者S(即发文机关)具有让行为接受者H(即收文机关)做某事或不做某事的意图。意图是S发出这一行为的动力,至于这个意图的来源可以是多方面的。可能是为了适应国家或发文机关的大政方针,如上级来文件规定要怎么做,或遵循本单位制发的文件要求;也可能是在具体的工作中形成的。如果没有意图就没有必要发出任何行为,如果没有让H做某事或不做某事的意图而只有让H知晓某事的意图,那么就不应该发出指令行为而应该发出宣告行为。

(2)行为A具有未然形:行为发出者希望的行为A还未实施。这一条主要是针对指令行为提出的,是任何指令行为都要遵守的规则。行为A是发生在未来的行为,如果已经发生了,就没有再实施行为A的必要了。

(3)行为A具有必要性、可行性。公文是处理公务的工具,但并不是唯一的工具。只有到了必须要用公文来处理的时候才制发公文,应尽可能做到可发可不发的文件坚决不发, 可传可不传的信息坚决不传。公文力戒“文件批发”, 杜绝“文山”、“文海”。行为发出者在发出这一指令行为之前必须考虑接受者将要实施的行为A是否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如果行为A没有必要,当然不应实施,如果强行实施就会给接受者的人力、财力、物力带来一定的浪费。如果行为A没有实施的可行性,那显然是行不通的,就算发出者发出了指令行为,接受者也不可能接受或者顺利实施。

(4)发出者认为接受者有实施行为A的能力。发出者还要考虑接受者是否有能力施事行为A。如果接受者客观上根本没有能力实施A,那么这个指令就算发出了也不可能收到预期的效果,就达不到顺利行政的目的。

(三)主体规则

(1)行为主体双方都是法定的机关、组织及其负责人。作为公文言语行为,其行为主体双方就是公文的制发者和公文的收文者。不论是制发者还是收文者都必须是合法存在的机关或组织。在特定条件下,机关领导人也可以个人的名义制发公文,但那是代表领导人所在职位行使职权,仍是公事而绝非私事。此时的个人是机关化了的个人。

(2)行为发出者有权力对接受者发出指令行为,并且接受者有权利接受这一行为。不同机关不同部门的行政权力和职责不同。因此,要明确谁有权力发出这一言语行为即谁有权制发公文,这一行为的发出者必须要有发出这一言语行为的权力才能发出,否则就算违规,是超越权限、越俎代庖。同时“公文并非所有的人都有阅读权,有权阅读就意味着要承担这一指令行为。这也要求公文的制发者不仅要弄清谁有权阅读, 而且要分清谁是主要阅读者、谁是次要阅读者;而对主要阅读者来讲, 就要树立‘受话即做事’的观念”。④

(四)载体规则

(1)行为的载体是书面语,具有规范体式。公文格式要规范, 不仅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公文的外部形式如公文用纸幅面有统一的规定,书写格式有固定的模式;还要符合具体文种的结构和写作要求。总之,体式规范统一,不可标新立异、各行其是。另外,公文有书面语的规定,所以公文必须使用规范的书面语, “除了书面语言外,拒绝使用个性化的口头语、地方色彩的方言等其他语言形式”。④

(2)行为载体表达的内容真实、客观。还要做到表达内容真实客观,表达意图清楚明白,不拐弯抹角。

注释

① 索振羽.语用学教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165-167.

② 杨志红.言语行为的构成性规则:目的、意义及缺陷[J].长春师范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3):102.

③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2年4月16日发布、2012年7月1日起实施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列》第三条.

④ 陈启庆.作为言语行为的法定公文研究[J].公文写作,2007(5):35.

参考文献

[1] 陈启庆.作为言语行为的法定公文研究[J].公文写作,2007(5).

[2] 樊小玲.指令言语行为构成的重新分析[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

[3] 索振羽.语用学教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4] 杨志红.言语行为的构成性规则:目的、意义及缺陷[J].长春师范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3).

(作者单位:四川文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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