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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网络直播中名誉权民法保护问题

时间:2023-06-15 12:15:05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在网络时代,一方面人们可以更为便捷地获得信息资讯,另一方面新型纠纷也不断涌现。特别是在网络直播等领域,各种网络名誉侵权问题日益突出,需要加强相关领域的研究,达成名誉权维护以及网络中行为自由、言论自由等关键价值的和谐、平衡。本文系统梳理在中国快速发展的网络直播领域涉及名誉权等内容的民法保护基本情况,分析影响因素,在此基础上,提出改进策略。

关键词:网络直播;名誉权;民法保护

网络不仅仅是一个相对虚拟的世界,同时也是对社会中各种关系的重要反映。尤其是随着网络直播在中国的推广,相关的名誉权民法保护也成为一个需要重视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诸如在直播过程中对其他网民的专有名称、个人重要信息以及个人肖像、图片等进行侮辱、诽谤等,这些行为都在一定程度上危害到相关人员的名誉权。在此背景下,加强相关领域研究,便于理论研究和工作实践,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网络直播名誉侵权的特点

在网络直播行为中的名誉权民事侵权,通常是由于行为人在网络直播的过程中,对与民事主体具有显著联系的网络形象进行侮辱、诽谤等名誉侵权行为。由于在互联网条件下相关内容有所变化,相应地,维护名誉权的主体以及客体、内容等方面相对于传统名誉权表现出某种特殊性。

1.主体的分层性。由于在网络世界中,名誉权在其表现形式方面是基于“虚拟社会”的,在日常社会中发挥规范作用的一些秩序规范(例如道德以及法律)在此相对缺乏清晰的界限。所以民事主体在网络条件下的网络直播表现可能与日常的现实社会条件下的行为方式有很大差别。

2.客体的网络性以及联结性。虽然网络直播行为中的名誉侵权客体与学理意义上的“名誉”属于同一个范畴,都是涉及相关社会评价遭受侵害的问题,但是受到特殊条件影响,关于侵害评价的核定标准以及内容都有所变化。例如在一些网络社区以及网络游戲开展网络行为中,通常采用积分、排名和等级等内容,这些内容在日常生活中没有重要意义,但在网络虚拟条件下却属于“名誉”的范畴。

3.名誉侵害行为所具有的随意性以及隐藏性。在网络直播所表现的网络世界中,人们通常都不是使用实名参与其中的活动,大部分用的是假名以及代码,参与者的很多个人资料都不齐全,有的完全是虚构填写。这样无论是侵害人还是其他信息都难于确定,另外网络条件下的一些内容可以进行修改,对于名誉侵权的调查取证相对困难,由于互联网的联结性,侵权者可以在不同地点发布侵害信息,这些都给民法保护工作造成一定的困难。

二、网络直播中的名誉权保护完善措施

1.改进法律体系。名誉权民法保护的关键是建立科学、合理的法律规范系统,就中国以往涉及网络直播的法规立法来说,基本上都是一些临时性、法律地位低的规范性文件,而且在各项规章之间,其内容彼此交叉、冲突,缺乏一定的体系化。所以需要不断完善相关立法,不仅提高维权立法层级,而且根据实际情况,更新既有的法律概念、界定范围,充分明确主体责任,切实厘清部门职能。

2.在各个监管环节上落实法律要求,有效追究网络直播中侵权者的法律责任。通过大幅提升行为主体由于其侵权行为的经济成本和法律成本,从而有效减少网络直播领域的侵犯名誉权行为。在处罚方式上,可以通过民事追责的方法进行权益保护,也可以通过行政处分对于违反法规者进行惩罚,对于特殊案例,可以适当提高法律位阶,增强处罚的震慑力。

3.根据有关法规加强网络直播内容的监督。就网络直播的监管部门来说,需要切实担起相关监管职责,不扯皮、不推诿,在部门交叉管理以及综合执法等方面取得合力。在发现网络直播内容有侵犯名誉权现象时,妥善进行引导,无论是直播用户还是内容的提供者,都要教育其切实提高自身在名誉权、隐私权等方面的法律意识。随着网络环境的改善,社会公众的名誉权就能得到更好的保护,在网络直播中的乱象也会显著减少,从而充分净化该领域,推动其规范、快速发展。

三、结语

综上所述,网络直播是一个我国网络应用中的新兴领域,容易出现各种违规问题,特别是经常会有名誉权法律保护方面的问题,由于网络直播等自媒体形式具有视觉效果强、传播速度快等传播特点,在其出现负面影响的情况下,影响范围也更为突出。为了有效应对,一方面,要打造合理、完善的网络直播相关法律规范内容,做到对其监管过程中有法可依,让法律条文成为民法保护的坚强后盾。另一方面,要在工作人员队伍建设以及技术能力建设等方面充分重视、加大投入,取得更理想的工作效果和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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