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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原则在民法上的适用及展开

时间:2023-06-15 12:40:05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比例原则是一种理性的行为规范,它提倡一种均衡性与适度性的思想理念,在整个民法法系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比例原则的本质在体现在民法中的本体论和方法论,这两个理论是民法原则中所建立的基础性理论。民法并不能独立存在。国家通过立法和行政干预对公民主体和自由予以一定的制约。在这类制约中有一部分人处于优势地位,对于这类优势的滥用导致了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地位。

关键词:比例原则 民法 研究

比例原则拥有三个子原则,分别为适当性、必要性和平衡性。通过调查手段与目的之间的关系,证实了在某些方面,国家权力过多的干涉了公民基本权利,以至于超出了常规的限度。

一、比例原则的特点在民法上的适用

(一)适当性原则对于民法的适用性

从适当一词可以明白,正确的应用必须是适当的和一致的。[1]它也被称为得体性、适当性和适用性原则。一般来说,实现目标的手段必须是有效的,有助于促进目标的成功。然而,这一原则的概念也同样是不明确的,其依据是司法机关在符合民法标准的时候对于适当性原则是否把握到位。在实践中,几乎每一项投入实施的举措都有利于实现这一目标。在民法中也是如此,因为每一部法律都是通过公平公正的原则来解决民事纠纷,所以这一原则几乎不起作用。因此,一些学者不承认这四条原则,坚持“二分法”。

(二)必要性原则对于民法的适用性

由于该原则较为的温和,也被称为最小侵入原则、最温和的方式原则和不可替代的原则。适当性原则作为必要性原则的基础,在坚持公平正义的法律目的的背景下,把人民权益可能遭受到的损害尽可能的减小。在民法实施过程中,在处理一些民事纠纷的事件里,它最符合人们的期望,最不侵犯人民的利益。

(三)平衡原则对于民法的适用性

它也被称为相称性原则。总的来说就是选择最方便、最有效的方法来实现这个目标。但他不是一个精确而标准的规则。它仍然需要按照民法具体的实施范围来标定原则的适用性。在民法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平衡原则可以帮助可以更有效、快捷地处理好民事纠纷。通过将比例原则的三个基础原则相互结合来规范行政权力行使的范围,为民法搭建出完整且丰富的平台,优化民法的发展和推进。

二、比例原则在民法上的适用价值

民法经过一系列周密的规划,已经完善成一个逻辑缜密的法律体系。[2]要分析其应用价值的必要性,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是十分重要的:

(一)用比例原则来解决私法自治存在的问题

私法自治意味着权力主体可以通过自己的意愿自主地决定自己所承担的法律事务。它具有浓厚的自由主义氛围,但并不现实。相比之下,民法是一个较为成熟的文明体系。比例原则在大陆法系的适用,既保证了司法的自主权,又保证了国家没有过多的参与权,不会滥用私法主体。

(二)将比例原则与民法基本原则相结合

民法经过长时间的发展和演变,其基本原则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不确定性和灵活性,可以根据社会的变革做出相应的改变。比例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都具有适用性和灵活性的要求,并且通过比例原则的优势可以不断丰富和完善诚实信用原则。

(三)比例原则和利益均衡理论

在法律法规存在漏洞的情况下,法官根据自己的经验和认识进行案件审理,是利益平衡理论的重要意义。但是,这是非常主观的,比例原则可以用作指导和借鉴,平衡利益,适当限制法官的自由,也可以提供明确的预期效果。

三、比例原则对于民法的运用和展开

(一)比例原则与侵权损害完全赔偿原则之间的矛盾

一个并不富裕的人仅仅因为小过失而造成严重损害,并且损害不在保险范围之内,那么如果要求他承担全部责任,无疑会严重影响他的生命,甚至剥夺他个人进一步发展的物质基础。[3]这一情况与手段和目的狭义相称原则相背离。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过分干涉行为人的自由,在这类情况下不应该继续通过充分赔偿原则来追求这一目的,有必要对处理原则作出一些减轻。在减轻这一冲突方面,比例原则可以用来限制行为人的责任。具体而言,在本文认为,可以根据过失方的过错程度来确定事故各方所需要承担的责任。首先,比例原则的要求与这一处理方法是相契合的:根据事故参与方的过失度来承担相应的责任,适合于达到平衡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和自由的目的(适当性)。行为人的行为;为了达到平衡保护的目的,没有其他更适度的手段(必要性);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责任与目的之间不存在不均衡(平衡性)。其次,该方法能够实现责任基础与法律效果的一致性,使责任构成及其承担在价值判断中统一,从而有效避免价值问题上完全补偿原则的矛盾。保障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利益,实现侵权法上的利益平衡。

(二)比例原則与禁治产制度的矛盾

在19世纪的中后期,人们对于人权意识的提高和一系列人权运动的开展,对包括弱者在内的少数民族权利的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为此,类似与规范化和尊重自决等新概念出现在社会的视野中。这些新观念的出现顺应了老龄化的社会需要和人权保护的趋势,两大法系改革传统生育控制制度或成人监护制度的热潮。这一改革浪潮所具有的一个共同特点是,有关国家和地区放弃了僵化、简单的划分,剥夺了受保护者的法律行为能力,而是采取了更加灵活和积极的保护措施,以提供各种形式的保护方式。为了避免对意志和自由的过度干涉,它符合比例原则。我们可以看到,通过现代民法禁止生产制度的变迁,我们可以认为比例原则可以作为“利器”来检验现行相关民法体系的适当性,最终促进制度的完善。变革与创新。特别是在民法典编纂时代,比例原则将有很大的用处。

结 语

开放性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比例原则是民法最基本的本质。诚实信用原则在价值上具有相同的表现,既追求正义本质的实现,又具有实质性的交叉点。比例原则中的方法论和价值观对于民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它代表的不是一个学者的个人观点,而是比较法的一种共同实践和经验。承认比例原则的重要性意味着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和更好地保护私法自治。在民法典化的背景下,应当将比例原则引入民法,促进民事立法和民法的研究转型。

参考文献:

[1] 王静波.探析比例原则在民法上的适用及展开[J].法制博览,2018(05):202.

[2] 郑晓剑.比例原则在现代民法体系中的地位[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35(06):101-109.

[3] 李宜鸿.以比例原则为视角改造我国意定监护制度———兼评《民法总则》第33条[J].民商法争鸣,2017(00):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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