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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宪政与人权保障:本质与启示

时间:2023-06-29 16:30:0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人权问题是当代全球性重要议题之一,也是西方国家用宪政民主的人权保障模式攻击其他国家人权保障状况的重要工具之一。英国著名人权学者米尔恩指出:“人权概念是当今西方最引人注目的政治辞藻之一。一个保护人权的制度就是好制度。一个侵犯人权甚至根本不承认人权的制度便是坏制度”。[英]A.J.M.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夏勇、张志铭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第1页。米尔恩的人权观具有鲜明的西方语境特质,同时也反映了人权问题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为全球最为关注的重大时代课题之一。英国著名法学家施米托夫写道:“我们这个时代的显著特征不是喷气式飞机,也不是原子弹,而是国际意识的重新觉醒”。[英]施米切夫:《国际贸易法文选》,赵秀文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第178页。在国际意识和全球意识觉醒的时代,人权保障问题,无疑具有了一定的国际意义和全球价值,需要我们共同面对。

在我国,人权的概念已经在观念、文本乃至实践层面获得了鲜活的生命力,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更是对完善人权的司法保障制度做出了全面、具体的规定。习近平主席在给“2015·北京人权论坛”的贺信中进一步重申:“实现人民充分享有人权是人类社会的共同奋斗目标。人权保障没有最好,只有更好。国际社会应该积极推进世界人权事业,尤其是要关注广大发展中国家民众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中国人民正在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这将在更高水平上保障中国人民的人权,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习近平致“2015北京论坛”的贺信》,资料来源: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5-09/16/c_1116583281.htm。可以说,围绕人权的论述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正在充分释放其活力、激情与魅力:这一现象在理论层面表现为人权论著和成果的大量面世,对人权的理论研究呈现出欣欣向荣的趋势;在实践层面表现为人权理念获得了源自于国家、公民与社会近乎共识性的认可和关注。从其概念上来说,人权可以表现为诸多面向,它既是一种观念价值,也是一种实践价值,更是一种元目的意义上的终极价值。人权所蕴含的魅力不仅源自于其自身价值,同时也包含了其作为终极价值而对他种观念、事物或实体所能起到的证成与指引作用。在人权话语的指涉下,大量與之相关的学术概念得以证成,一个围绕人权为核心的现代价值指标体系也随之而建立。

西方国家的人权保护是与西方宪政发展交织在一起的,两者互为表里,彼此推动,逐步发展。正如德国学者耶利内克的经典名著《人的权利与公民权利宣言——现代宪法史论》的书名所揭示的那样,对宪法史的探讨完全可以切换到人权视野中的权利宣言的层面进行宏观释论。因为在西方,当讲到人权概念的时候,他们倾向于将其视为是一种终极意义上的价值或目标,以此为注解,人权(保障程度)就成了评价权力运行以及权利赋予的重要指标。在人权理念的笼罩之下,宪政从一种目的性价值转变成为一种手段性价值,通过宪政保障人权,通过宪政实现人权,是人权与宪政之间关系的第一种直观描述。从另外一个层面来看,西方宪政所涉及的内涵及其具体的制度构造中,也蕴含了人权的基本理念要求。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西方宪政与人权之间的关系又呈现出了一种胶着、耦合的网状结构。无论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还是胶着与耦合的网状关系,都说明了一个无可回避的事实,那就是,人权与西方宪政之间存在着较高的关联度与较大的重合度。因此,从人权视角对西方宪政问题进行深入考察和分析,对于深刻把握西方宪政的本质和制度特征具有重要的学术意义和实践价值。

基于此,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和推进我国人权事业发展的时代条件下,对人权与西方宪政之间的关系及其本质进行系统梳理和学术探讨需要从两个方面加以深化把握:一是人权与西方宪政之间的统一性乃至同一性的政治模式是否具有理论上的唯一性,人权保障与西方所宣称的宪政之间是否具有内在必然的联系?二是西方注重人权的宪法保障对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具有哪些借鉴和启迪价值?

一、西方宪政的源起:承认人权

从词源上来说,西方意义上的宪政(constitutionalism)一词源自于宪法(constitution)的演化。这种关联性直观清晰地揭示出了宪法与宪政之间的关系,宪法的理性存在是宪政得以生成的重要媒介,宪政则是宪法在社会实践中的理性运行。当然,从概念和实践意义上来看,宪政的话语更多地表现为一种西方式的理论言说和实践叙事。而在我国首次提出并阐释西方宪政概念的学者梁启超先生在他的《各国宪法异同论》一文中指出:“宪政(立宪君主国政体之省称)之始祖者,英国是也。英人于七百年前,已由专制之政体,渐变为立宪之政体。……以至今日非徒能不失旧物而已,又能使立宪政体益加进步,成完全无缺之宪政焉。”范忠信编:《梁启超法学文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2页。梁启超先生认为宪政起源于英国,是由专制政体及至立宪政体并使之日趋完善的一个动态过程。这一论述较为精准地界定了西方宪政得以建立的过程及其实质,也就是在立宪基础之上再行宪,并确立宪法作为政治生活和社会事务中至高无上的权威价值和规范。“宪政的传统建立在宪法这个词的双重含义所默示的两个主题之上。宪法可以指立宪的过程,也可以指对权力的限制或界定。因此,宪政论的基本问题就是立宪和限制的问题”。[美]斯蒂芬·L.埃尔金、卡罗尔·爱德华·索乌坦编:《新宪政论——为美好的社会设计政治制度》,周叶谦译,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第86页。无论是立宪和限制,它的基本指向都是规范权力这一主题,这种对权力的规范究其实质乃是在意识到权力的存在可能对人权造成侵害这一客观事实的基础上,所探寻的一种制度建构。据此,我们可以进一步做出如下结论,西方宪政的源起在于对人权观念的承认和认同,伴随着这种人权认识的萌芽,宪政的观念和价值得到了证成和巩固,并通过不断的制度实践继而发展成为民主政治制度中最为核心与本质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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