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考文秘网>范文大全 > 公文范文 > 从利比亚到叙利亚

从利比亚到叙利亚

时间:2023-06-29 17:10:0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杨永红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通信作者及地址:杨永红,重庆市渝北区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邮编:401120;E-mail:euphemia0406@hotmail.com。摘要2011年3月联合国安理会依据保护责任来自于英文的“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最初翻译的是“保护的责任”,有时亦用“保护责任”,二者并无区别,本文中采用“保护责任”的提法,只为了中文使用的便利。决定对利比亚实施包括军事行动在内的干预措施,被认为是保护责任发展的里程碑,也引发了国际社会对保护责任的激烈争议。但是对于情形类似的叙利亚,国际社会在如何保护叙利亚人民免遭暴行的问题上分歧明显,无法达成一致,未能继续依利比亚模式适用保护责任,显示了保护责任的发展遭遇严重危机。利比亚与叙利亚的情势表明了保护责任不能成为推动一国政权更迭的工具,显示了国际社会能够接受保护责任挑战主权的底线。保护责任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取决于是否恪守该限制。

关键词保护责任反人道罪主权责任内政人道主义干预

2011年3月联合国安理会针对利比亚通过的第1970(2011)与1973(2011)决议迎来了保护责任的积极倡导者狂热的欢呼,认为国际社会在国家利益存在巨大分歧的情况下首次采取如此高效、包括军事手段在内的集体行动以履行保护的责任,“保护责任全球中心”的执行总裁西蒙﹒亚当斯甚至宣称2011年是保护责任之年Message from the executive director. /archives/2011/10/15/draftunscresolutiononyemen/; 安理会祝贺也门举行总统选举. https://www.un.org/zh/focus/northafrica/newsdetails.asp?newsID=17266&criteria=yemen但是,叙利亚的情况却显示了由于国际社会在保护责任原则上的巨大分歧,特别是保护责任原则在利比亚的实践成为安理会难以对叙利亚局势达成共识的重要原因,导致国际社会未能以保护责任原则为依据在叙采取及时有效的行动。

保护责任之概念

1保护责任的由来

保护责任的概念源自于2001年12月加拿大组织的关于干预和国家主权问题国际委员会发布了《干预与国家主权报告》,旨在取代已失败的人道主义干涉,试图授权国际社会在面临人道灾难时可以依照该规范采取有效合法的措施制止暴行。从人道主义干预到保护责任——干预和国家主权国际委员会的报告. https://www.un.org/chinese/preventgenocide/rwanda/responsibility.shtml2004年时任联合国秘书长安南任命的威胁、挑战和改革问题高级别小组表示:“赞同新的规范,即如果发生灭绝种族和其他大规模杀戮,国际社会集体负有提供保护的责任,由安全理事会在万不得已情况下批准进行军事干预,以防止主权国家政府没有力量或不愿意防止的族裔清洗或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威胁、挑战和改革问题高级别小组的报告,一个更安全的世界:我们的共同责任. https://daccessddsny.un.org/doc/UNDOC/GEN/N04/602/30/PDF/N0460230.pdf?OpenElemen2005年9月各国领导人在世界首脑会议上一致申明,每一个国家均有责任保护其人民免遭灭绝种族、战争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类罪之害;国际社会应协助各国履行责任,建设保护能力;当一个国家不能或不愿承担保护责任时,国际社会有责任及时、果断地采取集体行动提供保护,并承诺会对此进一步落实保护责任。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60/1. https://daccessddsny.un.org/doc/UNDOC/GEN/N05/487/59/PDF/N0548759.pdf?OpenElement之后联合国大会对此展开了讨论,各国对如何平衡保护责任与主权之间的关系难以达成一致,建立保护责任的进程相当缓慢。尽管如此,关于干预和国家主权问题国际委员会在2001年9月推出的干预与国家主权报告,安南组建的威胁、挑战和改革问题高级别小组发布的题为“一个更安全的世界:我们的共同责任”的报告,和2005年的各国领导人峰会成果文件不仅表明了各国愿意积极对此进行讨论以建立有效机制实现对人民的保护,而且为国际社会勾勒出保护责任的具体内容、运作机制与法律依据。根据现有的涉及保护责任的报告、决议、会议记录等,保护责任的建立与发展具备了一定的国际法的基础。杨永红.论保护责任对利比亚之适用.法学评论,2012(2)

2保护责任的内容

保护责任建立在主权责任的法律基础之上,意指主权含有一国保护本国人民福祉的义务。保护责任不仅要求国家有保护其人民的责任而且还包含国际社会的保护责任,即当本国政府不愿或者没有能力时国际社会有义务保护该国公民免遭人道灾难。国际社会的保护责任是有限的,而且是补充性的,仅限于防止人民遭受灭种罪、种族清洗、危害人类罪和战争罪四项罪行的迫害。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60/1. https://daccessddsny.un.org/doc/UNDOC/GEN/N05/487/59/PDF/N0548759.pdf?OpenElemen具体包含三大责任:第一是预防的责任。预防破坏性冲突及其他形式的人为灾难首先是主权国家的责任,同时冲突预防通常需要国际社会的通力合作,经济贫困、社会不公、族裔纠纷等都构成触发冲突的隐患。联合国已意识到预防的重要性,着手加强与区域组织和非政府国际组织的合作国际危机集团(International Crisis Group)、保护责任全球中心(Global Center for 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等国际组织对此有着极重要的积极作用。,设立预防特别顾问,与高级委员会一起收集信息,为安理会和其他联合国机制提供预警,向安理会提出建议。现联合国秘书长已任命防止种族灭绝的特别顾问和保护责任的特别顾问,Secretary General Appoints Special Adviser to Focus on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https://www.un.org/apps/news/story.asp?NewsID=25702&Cr=kimoon&Cr1为国际社会的保护责任服务。第二,反应责任。保护责任要求国际社会在面临发生种族灭绝、种族清洗、战争罪与危害人类罪的情势时应及时迅速的采取适当措施做出反应,措施通常包括进行武器禁运、旅行限制、资产冻结、经济制裁、提交国际刑事法院管辖以及在极端情况下进行军事干预等强制性措施。众所周知,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四款禁止国家使用武力与以武力相威胁,从此确立了禁止使用武力与武力相威胁原则。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武力的使用只有在两个例外,第一是国家在被武力攻击的情形下有权单独或集体采取自卫,第二个例外基于联合国宪章第七章的规定,联合国安理会为寻求一个为国际和平提供保护的集体责任,随时可以批准采取军事行动,因此安南与其任命的高级委员会均力主将国际社会的保护责任特别需要动用军事手段的情形交由联合国安理会作为国际社会的代表来承担,这样就可以在国际法的现有框架下,动用一切手段来保护人民免受灭绝种族等暴行。无疑,利比亚成为联合国安理会决定为保护人民动用武力的典型案例。杨永红.论保护责任对利比亚之适用,法学评论,2012(2)第三,重建责任。国际社会在进行干预特别是在军事干预之后必须提供恢复重建和和解的全面援助消除造成伤害的原因,因为干预的目的在于促使国家承担其保护人民的责任,更重要的是制止或避免这类伤害再次发生。Evans G. 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Ending Mass Atrocity Crimes Once and For All. Brookings, 2008:36. https://www.brookings.edu/press/Books/2008/responsibilitytoprotect.aspx

推荐访问:利比亚 叙利亚

版权所有:首考文秘网 2015-2024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首考文秘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首考文秘网 © All Rights Reserved.。备案号:冀ICP备15026071号-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