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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天津建设中公民法治观念的培养

时间:2023-07-03 17:20:0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本文结合建设法治天津的历史任务,提出了天津公民法治观念培养问题。在结合天津实际,分析法治天津公民法治观念的历史基础、社会基础和心理基础的基础上,提出公民法治观念的内容和培育路径。

关键词:法治;公民;观念;培养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16)01-0102-05

习近平同志在2006年5月17日谈及 “法治浙江” 建设问题时就提到,公民法制教育与全社会法治风尚建设对于全局工作有重要意义。十八届四中全会后法治天津的建设已经成为天津城市发展的重要目标,而这个目标的实现同样需要公民法治观念、法治精神的培养,否则法治天津的建设就好比空中之楼阁。如何通过法治宣传教育,使公民把法治精神、法治意识、法治观念熔铸到头脑中,并体现在公民的日常行为中,从而使法治风尚成为法治天津建设的基石,就成为考验治理者智慧的大问题。本文的主要任务是在对公民法治观念及其内容进行厘定的基础上,分析天津培育公民法治观念的土壤,继而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

一、地方法治建设过程中应培育的公民法治观念

地方法治建设的基础是公民具有法治观念,并践行在日常行为中,这已成为共识,但问题的核心是公民应具备什么样的法治观念。所谓公民法治观念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依靠法律管理国家、管理经济和治理社会的认同,并自觉依法办事、依法维权。公民法治观念强调在治国原则和方法的认知上,认为法律在各种社会调整措施中具有最高权威,区别于“人治”; 公民法治观念的基本要求是公民主动要求、监督国家机关严格依法办事,通过法律途径表达诉求、维护自身权益。

笔者认为公民应具备的最基本的法治观念是依法维权观念、依法监督观念,核心是公民信法,相信法具有权威性。

依法维权观念和公民权利意识高涨有着密切的联系。近年来中国社会的一大变化就是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公民的权利意识涵盖小到日常居住、出行、医疗、消费领域,大到经济、政治、文化、教育、就业、环境权利,与权利意识高涨相伴的是群众依法维权的观念欠缺,依法维权观念的欠缺包括公民不清楚哪些权利是法定权利该维护,也包括不清楚该如何依法维护。有些公民认为自己的某些诉求应该得到满足,也不管诉求是否有法律依据,就开始无理取闹,以期获得不该得到的利益。还有的公民得理不饶人,认为只要自己的诉求有法律依据,不管采取何种形式表达,政府都应予以满足,因此就出现过度维权,甚至为了“维权”不择手段的情况。网络媒体的勃兴,为权利的表达提供了多元的平台。为了“维权”,在互联网上发布不实信息博眼球的有;为了“维权”堵门、堵路、组织群体性行为的有;为了获得某些不该得到的权利拉关系、走后门、甚至行贿的也有。天津《今晚报》就曾经报道过,某市民为了“维权”以喝药自杀相威胁,严重扰乱了医院、银行、保险公司、机关单位正常办公秩序,进而对相关单位敲诈勒索。另据新华社报道,2015年6月15日,一群身份不明人员打着“人民有权监督司法”标牌和“徐某某无罪”横幅围堵潍坊中级人民法院的大门,导致法院门口的交通要道堵塞一个多小时,严重扰乱了正常社会秩序和法院工作秩序。与此同时,博讯等境外网站上刊登出不实图文报道,称潍坊中院门口有“访民”维权,控诉司法机关制造冤假错案。后经当地警方侦查发现,在该案件背后,隐藏着一个以“上访”“维权”为名,行制造影响、施压有关部门之实的违法犯罪链条。一个以“访民经纪人”和个别“维权律师”为纽带,承接各类“声援”“围观”业务,组织一批相对固定的“访民”群体“站台”,活跃于全国各地的热点案件,彼此分工明确、组织严密、利益共享的有组织犯罪团伙逐渐浮出水面。所以,在权利意识觉醒、维权热情高涨的今天,培养公民树立正确的权利观,选择合法的维权方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法治观念势在必行。目前,我国的法律已经确立了较为完善的利益诉求表达、维权和争议解决途径,不同的利益群体在利益受到侵害时,会有不同的维权途径。其中,司法途径是最后的路径。虽然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与民众认识的理想状态存在一定的差距,但是在司法体制改革持续推进、诉讼制度不断完善的今天,通过法律途径,特别是司法途径维权,应成为法治天津建设中的重要内容。

公民除了要具备依法维权观念以外,对政府行为依法进行监督的观念同样重要。《孟子·梁惠王上》:“为民父母行政,不免于率兽而食人,恶在其为民之父母也?”这里的“父母”是为政一方的官员。当百姓的权利受到伤害时,官员理应加以维护,同时官员又拥有对百姓生杀予夺的决定权。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中国百姓有浓重的“父母官”情结,但缺乏对官员监督的意识,更缺乏依法监督政府的观念。培育公民依法监督政府的观念,首先,要明确政府权力的行使必须有法律的授权,这也是公民监督政府行为的依据。正如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2015年3月5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大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所说的“大道至简,有权不可任性”,政府的权力应依法依规行使,不能为所欲为。其次,要明确群众有权对政府的行为进行监督,而这种监督又应是依法进行的,公民可以通过公众参与的方式进行事前和事中监督,也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进行事后监督。

二、天津公民法治观念培养的基础

在前面已经论述了公民应具备法治观念的内容,这些内容是全国各地公民法治观念培育中都要涉及的内容,但是具体到天津法治建设中公民法治观念的培育,就要充分考虑天津的历史和现实情况。

历史是个时间概念,而地方是个空间概念。但一个地方在历史上所出现的法制文明,一定会对这个地方法治精神的铸就产生积极的影响。董必武曾说过:“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后,说到文明,法律要算一项,虽不是唯一的一项,但也是主要的一项”[1]。“地方法治文明即一个地方实行法治的状态和程度所体现的文明,是一定地方的人们在具备一定社会条件的前提下,把法律尊崇为治国的方式,以追求政治民主、社会正义、保障人民权利所取得的成果和成就。因此,法治文明与人类进步事业息息相关。”[2]天津作为一个近代兴起的城市,城市历史并不十分久远,但天津在近代拥有辉煌的法制发展史并积淀了深厚的城市法制文明。1895年10月2日,天津北洋西学学堂正式创建,学堂创建之初,即设立了律例学门,初步具备后来的法律系的形态。1902年,天津率全国之先在城乡推行警察制。1903年,天津创办了现代监狱,并作为典型向全国推广。天津府天津县是清末地方司法制度改革首批试点,1907年天津府制定了《天津府属试办审判庭章程》《天津府属试办审判庭员弁职守》《审判研究所简章》等法规,成立了天津府高等审判分庭、天津县地方审判庭、乡谳局四处,并对民事、刑事审判程序和相关事项做了详细规定。清末到民国期间,天津除警察、司法改革走在全国前列外,还在教育、税务、海关、卫生、城市管理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新制度、新措施,使天津在城市管理各个方面的法律制度建设也走在全国前列。二十世纪初期的天津已经成为中国大都市之一、北方地区的经济中心。与此一致的,天津地方法制也有了飞跃的发展,成为中国地方法制较为完善、复杂的城市之一。这些法律制度的实施必然影响居民对法律的认知程度,百年来天津地方法制文明成果及其实施为今天公民法治观念的培养奠定了深厚的历史基础。

天津公民法治观念培养除了考虑历史因素外,还要考虑社会基础。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对中国基层社会做了传统社会和法理社会的概括。传统型社会是典型的重礼俗而轻法理的社会,礼俗是国家治理社会的工具,再小的国事也是大事,再大的私事也是小事,是礼俗社会的公理。而法治国家的基础是以分析性、预设性、理智性和推证性为特征的法理型社会。天津公民法治观念培养的社会基础就是社会整体正在由传统社会走向法理型社会,法律关系代替传统的人情关系,由人治社会走向法治社会。这种转变是以经济大发展为基础,以法制的完善和国家与社会二元化建设为内容的。根据《2014年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4年,天津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5722.47亿元,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390.02亿元,增长15.0%,取得了经济建设的佳绩,为法理型社会建设提供了强大经济后盾。天津的法制建设也为法理型社会的推进提供了法制保障。天津市人大常委会自2012年9月至今制定修改了198部地方性法规,天津市人民政府自2012年初至今制定修改了31部地方政府规章。制定公正合理的法规规章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了相关法律机制,为法治天津的建设提供了法制保障。而政府简政放权、培育社会组织又成为法理型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天津市政府简政放权的力度不断加大,全面取消了非行政许可事项,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减少到295项,推行行政许可权力清单,基本实现“一份清单管边界”、“一颗印章管审批”、“一个部门管市场”、“一支队伍管执法”、“一个平台管信用”、“一份单卡管通关”。 在天津市政府进一步简政放权下,还积极培养社会组织,并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截至2014年12月,天津市注册和备案的社会组织总数超过2万 [3]。这些社会组织在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科技创新、民生保障、环境保护和社区建设等方面都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天津在法理型社会建设中所取得的成就,必然为公民法治观念的培育提供了良好的社会基础。

地方公民法治观念的培育还要考虑当地公民的社会心理基础。“社会心理是一段特定的时期内社会及其群体中的心理状态,是整个社会的情绪基调、共识和价值取向的总和。”[4]就公民法治观念的社会心理基础而言,主要是指公民对权利及相关法律规范的内心认同程度,即公民是否从内心认同法律规范的权威,认同执法机关的权威性 ,认同政府不能随意侵犯公民权利以及权利的实现要通过制度内的渠道实现。公民法治观念的社会心理基础体现在公民的法律意识及对法律的信任度上,最高层次是对法律的信仰。天津民风淳朴,居民本分、不惹事,天津公民对法律虽然没有达到信仰的高度,但“本分、不惹事”本身就是遵守规矩的表现,因此天津一直是全国社会治安状况较好的地区。另外天津公民注重家庭、人情味浓、乐观、豁达,公民的幸福度高,城市五次入选“中国最具幸福感城市”。这些社会心理特征也为居民法治观念的培育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天津公民法治观念提升的途径与措施

公民法治观念提升不仅是天津面临的问题,也是全国各地政府在法治建设中要解决的重大现实问题,其提升的途径与措施不外乎是宏观和微观结合、政府自身法治水平提升与市民法治素质水平提升结合。

地方政府切实提升法治实践水平是根本。季康子问政于孔子,曰:“如杀无道以就有道,何如?”孔子对曰:“子为政,焉用杀?子欲善而民善矣。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孔子回答的意思是说:上层的道德好比风,平民百姓的言行表现像草,风吹在草上,草一定顺着风的方向倒。所以,要提升公民的法治观念,政府官员必须要提升自己的法治观念,政府必须要提升法治实践水平。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十八大以来,天津比较注重法治建设,在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上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2012年2月,天津市委成立法治天津建设领导小组,各区县也普遍建立由党委统一领导,人大、政府、政协各负其责,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全社会齐抓共管,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法治建设推进机制。制定《深化法治天津建设责任分工方案》,将法治天津建设工作纳入市委对区县党委绩效考评,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共性指标。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5],天津市人民政府早在1982年就开始聘请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参与天津市人民政府的立法活动,对国务院、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和其他领导机关征求意见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重要文件提出修改建议,列席市人民政府有关会议,为市人民政府决策提供法律服务,参加市人民政府组织的专题考察和调查研究活动,为市人民政府提供国内外法制信息和资料,对市人民政府交办的重要法律事务提出意见等。天津各区县政府也相应配备了法律顾问,承担参与行政决策、规范行政执法、提供法律服务、代理行政诉讼、参与依法处置突发事件等任务。可以说天津市在法治天津的建设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在对社会事务依法治理、依法行政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特别是2015年8月12日天津港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暴露出在行政许可、土地规划、安全监管、依法应急等方面的法治实践中还存在问题,天津市委、市政府已痛下决心,猛药去疴,加强制度建设,强化执法落实,严厉追责,以安全生产大整治为契机切实提升天津法治实践水平。

让公民真实地感受到法治为日常生活带来的实际效果,对于法治观念的养成具有重要的意义。天津各区县根据本区县现有法律服务资源构建法律服务圈,在街道设立司法服务所,在社区或村委会设立司法服务站,由律师和专职法律服务人员为社会成员提供法律服务,以村民小组、楼、巷、院为单位确定的法律明白人,打通拉近群众、普法为民“最后的一公里”。通过法律咨询服务,答疑解惑,帮助公民依法公正解决自家事、身边事,逐步使群众形成纠纷找法、维权靠法、自觉守法、依法监督的意识和行为习惯。

培育公民规则意识是核心。孟子曰:“离娄之明、公输子之巧,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师旷之聪,不以六律,不能正五音。”现代法治社会中,社会成员要遵守的基本规矩就是法,而根本之法就是宪法,宪法规定中国公民的基本行为规则是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公民规则意识的基本内容是守法意识,而守法意识的培育不仅依靠经济的发展、民主法制的完善,还需要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公民对法的认知和遵守程度。首先,要充分发挥媒体在法治宣传教育中的作用。进一步发挥天津电视台、广播电台、《天津日报》、《今晚报》的宣传导向作用,充实现有法制栏目、频道、专栏的内容,针对某个涉法案件或事件,结合社会上的热点问题,运用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律原则进行准确解读,形成正面和专业舆论强势,大力传播法治舆论的正能量,弘扬社会正气。在发挥传统媒体作用的同时,充分发挥网络媒体的作用。网络媒体被称为“第四媒体”,具有快捷、丰富、互动、易存储、可检索,传播速度快,关注程度高,影响范围大等特点。据不完全统计,截至到2015年6月,天津市建立普法网站6个,各区县、各部委办局开通普法微博281个,开通普法微信219个,一些职能部门在门户网站开辟版块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其次,在利用好传统宣传阵地的基础上,充分挖掘新兴阵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利用电子显示屏、法治公园、法治长廊、法治场馆、法治文化一条街、社区法治沙龙、社区法律服务超市、法治橱窗、法治旗标、普法会客厅、普法超市、普法周刊、普法电梯、法治书画巡展、法治灯杆、公交车站宣传栏、公交地铁车载电视、楼宇电视宣传法治天津建设系列公益广告和不同受众生活相关的法治内容。再次,发挥基层组织和社会组织的作用。社区和村民自治组织与每个人的日常生活关系最为密切,也能够有效地收集公民的利益诉求,成为公民和政府联系的桥梁和合作治理的重要平台。社区组织可以通过组织公民参加各类实践活动,以旁听法院断案、以案说法、邻里互助解决民事纠纷等方式让公民对法有直观的认识。进一步发挥社会组织在公民法律意识培育中的作用。工会、妇联、儿童权益保护组织、环境保护组织、农民工权益维护组织等社会组织可以根据其设立的宗旨,服务对象的特点在提供社会服务过程中倡导依法维权、诚信等 “正能量”。天津可以学习广东的经验,降低准入门槛,大力培育面向社区的法律类社会组织,发挥从事法律事务、法律服务等专业性服务的法律类社会组织在法治宣传中的作用。鼓励法律类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刑释人员帮教、社区戒毒、社区矫正等社会治理工作。最后,发挥学校等教育机构的作用。公民规则意识应从小培养,而培育的重要阵地是学校,因为学校在个人的成长发展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试想一个从小受到的教育是爱父母、爱师长、爱同学,不损害他人的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基本行为规范的人,他成年以后权利意识、法治意识自然会强,所以,学校教育的内容就成为这个目标能否实现的重要因素。学校里除了系统地教授文化知识外,还应加强爱的教育,加大社会规范、道德准则和价值观念培养的力度。各中小学设置的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要切实发挥作用,通过讲授法制课,组织学生参观政府部门、司法机关、旁听审判活动,切实感受法律的权威,从小树立依法维权、自觉守法的意识。

公民法治观念的培养对于个人来讲是素质的提升,对于一个城市、一个民族、乃至一个国家来讲是个艰巨而又必须要解决的历史性任务,在法治天津的建设过程中,公民法治观念的培养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需要每个公民从自身做起。

参考文献:

[1] 董必武.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6:520.

[2] 刘正邦.论法治文明 [J] .现代法学,1998(4):28.

[3] 靳鑫.天津社会组织超过2万家[EB/OL].[2015-08-31].http:///gnwyw/system/2014/12/18/000505159.shtml.

[4]百度百科.社会心理[EB/OL].[2015-08-31].http://baike.baidu.com/link.

[5]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4-10-29(01).

Abstract: The general target, expressed at the fourth plenary session of 18th CPC Central Committee, is to form a system serving "the socialist rule of law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and build a country under "the socialist rule of law", which cannot separated from rule of law. In this paper, a concept training will be expressed in rule of law for citizens in Tianjin on the basis of the historical task of law construction. In combination with the reality of Tianjin, this part analyzes the historical basis, social basis and psychological basis of the rule of law in Tianjin citizens. To cultivate the legal concept of the citizens is to improve the quality of individuals and groups concerned ,it is also an arduous historical task meanwhile for a city, a nation, even a country. In the construction of Tianjin under "the socialist rule of law", cultivating the legal concept of the citizens still has a long way to go.

Keywords: the rule of law; citizens; concept; cultivation

责任编辑:萧雅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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