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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方案】区政府危房管理工作应急预案(全文完整)

时间:2023-07-17 10:00:04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区政府危房管理工作应急预案为加强全区房屋安全管理,增强对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的房屋突发安全事件的处理及综合指挥能力,提高紧急救援的反应速度和协调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预案。一、指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建方案】区政府危房管理工作应急预案(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住建方案】区政府危房管理工作应急预案(全文完整)


区政府危房管理工作应急预案


为加强全区房屋安全管理,增强对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的房屋突发安全事件的处理及综合指挥能力,提高紧急救援的反应速度和协调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预防为主、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分级控制”为原则,统一部署,统筹协调,充分调动全社会的力量,把房屋安全抢险救援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抢险范围与抢险责任划分

(一)抢险范围

凡在龙湖区域内已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有下列情形的,均列为抢险范围:

Ⅲ级险情 房屋主体结构或承重结构发生损坏,有危险点,须及时采取排险解危措施;

Ⅱ级险情 房屋主体结构或承重结构发生严重损坏,有倒塌危险,须立即组织人员迁出撤离;

Ⅰ级险情 房屋发生局部倒塌或整体坍塌,危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须立即组织抢险救援。

(二)抢险责任划分

危房管理责任单位划分。区域内市属公房由龙湖房管所负责;政府自建房由机关事务局负责;学校校舍由区教育局负责;其它危房(包括侨房)由各街道()负责,区三防办协调指挥。

Ⅲ级险情由房屋管理责任单位负责组织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进行治理,予以指导和协助;

Ⅱ级险情由房屋管理责任单位负责组织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进行治理;房屋产权人(使用人)没有治理能力时由责任单位组织力量进行治理,区城管局、公安分局、水利局(三防办)、民政局等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指导和协助;

Ⅰ级险情的抢险救援工作,由房屋管理责任单位迅速报请区危房处理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全区各相关部门和房屋所在地街道(镇)全力配合。

(三)建立台帐,层层落实抢险责任

各街道(镇)、各有关单位要按各自辖区和职能范围建立各级危房动态管理台帐,落实专人对危房摸查建档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实时更新辖区及职能范围内各类危房情况,确保不重、不漏。危房台帐要明确各危房户的居住情况、遇到险情时的转移路线、地点、交通工具。其中,市直管公房由区房管所牵头摸查建立台帐;政府自建房由机关事务局牵头负责摸查建立台帐;各学校教室及学生宿舍、教师宿舍由区教育局牵头负责摸查建立台帐;其它部分(包括侨房)由各街道险期(镇)和三防办负责摸查建立台帐。要按照区领导包街道(镇)、街道(镇)干部包村(居)、村(居)干部包户的原则,层层落实责任,确保险情出现时迅速组织危房户转移。各街道(镇)、村(居)委会都要设立临时庇护点,转移安置危房住户,确保危房住户的生命财产安全。按照边排查、边治理的原则,建立重点危房监控制度,定期巡查,对不愿撤离住户要落实专人跟踪制度,教育引导住户认识及时撤离的必要性,促其主动配合转移、撤离工作。

三、抢险救援组织机构

区、街道(镇)相应成立危房处理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急预案启动后,相应组织机构同时启动运转。

区政府成立危房处理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由区长李耿坚任组长,常务副区长郑木旺、副区长陈新造和杨时亮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龙湖房管所、区水利局、经贸局、龙湖公安分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龙湖国土分局、城管局、外经贸局、卫生局、总工会及各街道()。区危房处理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危房抢险救援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领导,制定全区房屋安全抢险救援工作方案,督办、检查、指导各街道()抢险救援工作落实。

区危房处理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纪植群同志兼任,郑诗桂、唐卫宁、梁启华同志任副主任。办公室负责指导全区危房抢险救援工作,并代表领导小组监督、检查和指导各街道()等防灾救援工作落实;组织Ⅰ级险情救援模拟演练。当发生Ⅰ级险情时,办公室即为危房处理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现场抢险协调机构,负责传达领导小组的决定和指令,监督决定和指令的落实;收集、汇总房屋灾情信息和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协调、沟通各有关部门工作关系;组织调查事故原因;起草有关文件和综合报告。

各街道()成立危房处理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负责本辖区内危房管理工作。各街道()危房处理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接受区危房处理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指导、监督和检查,并向其报告工作。各街道()危房处理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组织日常房屋安全隐患排查,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及时排险解危;负责抢险救援物资的落实和保管;组织Ⅱ级险情救援模拟演练。当出现Ⅱ级险情后按照本街道()危房处理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全面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及时抢救受灾群众的生命和财产,组织受灾居民疏散、撤离;落实抢险救援各项保障措施,确保抢险救援工作顺利实施。

四、应急响应

(一)Ⅲ级险情应急响应

房屋产权人(使用人)或其他人发现房屋出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向房屋所在地的街道()或区危房处理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区、街道()两级危房处理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险情报告后要互通信息,及时赶赴现场。如属公房应及时通知龙湖房管所。区危房处理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险情报告后,应组织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同时赴现场进行安全鉴定。

对鉴定确认属Ⅲ级险情的,由房屋管理责任单位督促、指导房屋产权人采取排险解危措施。

(二)Ⅱ级险情应急响应

1、预案启动

房屋产权人(使用人)或其他人发现房屋有较大险情发生,应立即向房屋所在地的街道()或区危房处理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区、街道()危房处理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险情报告后要互通信息,如属公房应及时通知龙湖房管所。

街道()危房处理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要在接报后1小时内到达现场,并及时向其分管领导汇报现场情况,分管副主任(副镇长)应在接报后及时到达现场主持现场工作;若属公房的,则龙湖房管所工作人员要在接报后1小时内到达现场,并及时向其上级分管领导汇报现场情况,其上级分管领导应在接报后及时到达现场主持现场工作。

区危房处理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在接报后应及时赶赴现场,同时组织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赴现场勘查鉴定;

对鉴定确认属Ⅱ级险情的,由房屋所在地的街道()或龙湖房管所分管领导决定启动二级预案。

街道(危房处理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或龙湖房管所要在启动后2小时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区危房处理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工作机构

街道(危房处理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现场抢险协调机构,下设安全监控组、拆迁工作组。

1)安全监控组

安全监控组组长由区房管所分管副所长担任,副组长由出险房屋所在地街道()房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街道()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和房屋产权单位相关负责人。

安全监控组负责出险房屋的安全监控;组织房屋安全鉴定;随时对出险房屋进行巡查,发现险情及时发出警报,保障居民和抢险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提出房屋危险部位临时加固措施和抢险处理方案;及时向领导汇报现场情况。

2)拆迁工作组

拆迁工作组组长由各街道()拆迁管理机构相关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街道()拆迁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房屋产权单位相关负责人。

拆迁工作组负责组织受灾群众安全撤离;对受灾房屋摸底测算;负责严重受灾房屋的紧急拆迁组织工作;对群众做好政策咨询与解答工作。

3、应急处理措施

对需要拆迁的危险房屋,可在保障居民和抢险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的前提下依法进行紧急拆迁。紧急拆迁程序可比照正常拆迁程序简化手续,加快处理,区各相关部门应积极予以配合。遇特殊情况需采用超常规处理方式时要报区危房处理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报区政府同意(超越区级权限的,紧急上报市政府同意)后方可施行。

(三)Ⅰ级险情应急响应

1、预案启动

房屋产权人(使用人)或其他人发现房屋有重大险情发生,应立即向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和区危房处理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区、街道()危房处理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险情报告后要及时互通信息,如属公房应及时通知龙湖房管所。

街道()危房处理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龙湖房管所工作人员应在接报后30分钟内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及时向街道()主要领导汇报,并立即组织抢险救援工作。

区危房处理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报后应立即向领导小组副组长报告,办公室主任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应急抢险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接报后及时到达现场主持抢险救援工作。

全区各相关部门负责人要在接报后1小时内到达现场。

2、工作机构

区危房处理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现场抢险协调机构,下设抢险救援组、联络秘书组、安全监控组、拆迁工作组、群众工作组、安全保障组、宣传工作组、后勤保障组。

1)抢险救援组

抢险救援组组长由区三防办主任担任,副组长由房屋所在地街道(镇)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人武部民兵应急队、龙湖消防大队、区卫生局、房管所和区政府、街道(镇)相关工作人员。

抢险救援组负责根据现场情况快速制定抢险救援方案;调配抢险人员和物资;协调有关单位切断受灾房屋的水、电、煤气,并保障抢险现场的水、电供应;抢救遇险人员;抢救国家和人民财产;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蔓延;

2)联络秘书组

联络秘书组组长由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担任,副组长由街道(镇)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区房管所和街道(镇)有关工作人员。

联络秘书组负责同各有关单位的联络协调工作;负责抢险信息搜集、汇总整理工作;保障信息传递畅通;负责事件处理过程中的文字综合工作。

3)安全监控组

安全监控组组长由区房管所分管副所长担任,副组长由街道(镇)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房管所、街道()有关部门工作人员。

安全监控组负责出险房屋的安全监控;组织房屋安全鉴定;随时对危房进行巡查,发现险情及时发出警报,保障居民和抢险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安;提出房屋危险部位临时加固措施和抢险处理方案;及时向上级汇报现场情况。

4)拆迁工作组

拆迁工作组组长由街道()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街道()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区、街道()相关部门工作人员。

拆迁工作组负责受灾房屋摸底测算;负责组织拆迁人员和机械;负责对严重受灾的房屋实施紧急拆迁工作;做好政策咨询与解答工作。

5)群众工作组

群众工作组组长由房屋所在地街道()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街道()、区民政局、城管局、水利局、总工会、村()委等相关工作人员。

群众工作组负责妥善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临时居住和饮食供应;做好受灾群众安抚工作,防止出现过激反应,保障抢险工作在稳定环境下进行。

6)安全保障组

安全保障组组长由龙湖公安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副组长由房屋所在地的派出所所长担任。

安全保卫组负责保障抢险现场安全,维持现场秩序,疏导交通,保障抢险工作顺利进行。

7)宣传工作组

宣传工作组组长由区委宣传部一名副部长担任,副组长由龙湖房管所、区城管局的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和区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宣传工作组负责联络各媒体单位;对媒体发布真实信息,澄清不实传言;负责真实记录现场情况,做好抢险宣传工作。

8)后勤保障组

后勤保障组组长由区机关事务局一名副局长担任,副组长由街道()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区机关事务局、财政局、民政局和街道()的有关工作人员。

后勤保障组负责组织抢险物资的供应;负责抢险救援用车的调配;负责抢险工作人员的后勤保障。

3、应急处理措施

发生重大恶性房屋安全事故后,全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全力配合抢险救援工作。区急救中心和龙湖辖区内的相关医院要及时提供救护车辆、人员和设备,全力救治伤员,不得拒绝接收、救治。各街道()、各有关部门要按制定的方案妥善组织群众转移,做好受灾群众安抚工作。公安部门要组织力量维持现场治安秩序,加强现场交通管治,保障抢险道路畅通。区宣传部门要及时组织和引导有关新闻媒体参与抢险救援纪实报导,发布真实信息,澄清不实传言,宣传先进事迹,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氛围。

()突发自然灾害的应急响应

在突然遭遇破坏性较强的自然灾害时,如接到台风、暴雨、雷雨大风等橙色以上警报或区三防办、区危房处理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时,各街道()及相关的责任单位应即刻启动相应的危房处理工作预案,迅速组织所有危房户安全转移,并对危房实施隔离和警戒,禁止任何人员进入。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预警预报和抢险信息联络体系

全区各相关单位都要严格执行值班值宿制度。在大风雨天对危险房屋要安排专人看护。各街道()和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要带班查岗,强化安全防范意识。一旦发生房屋倒塌灾情,值班人员应立即向单位主要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全区要建立房屋预警预报和信息联络体系,向社会公布区、各街道()和各抢险指挥机构报警电话。各街道()负责搜集整理本辖区内的产权单位和管房责任单位、物业企业负责人联系电话和各单位值班值宿电话,编制本级信息联络网,报区危房处理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区危房处理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区级信息联络网,确保抢险救援信息网络通畅。

(二)编制抢险应急工作预案

各街道()应编制本辖区的抢险救援应急预案。预案应包括本街道()抢险工作组织机构、工作职责、工作范围、抢险方案、保障措施等内容。预案应根据具体情况编制,对各种不同的险情处理措施要细化分解,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各街道()抢险救援应急预案应报区危房处理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房管所等责任单位应编制相应负责的危房抢险应急工作预案。

(三)加强危险房屋治理

各街道()应组织本辖区内的房屋产权人和房管、物业、街道办事处(含乡镇政府)、中小学校等单位对所辖危险房屋进行综合治理,采取必要的维修加固措施排除险情。各街道()对现有危险房屋的治理情况,应书面报告区危房处理应急工作领导小组。龙湖房管所应加强对公房危险房屋的治理,治理情况应书面报告区危房处理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四)保障抢险物资供应

为保证房屋抢险救援工作顺利进行,区、街道()应保障抢险资金及时拨付。

区、街道()要组织落实抢险救援物资储备,协调抢险人员、工具、车辆,确保随时投入抢险工作中。

全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全力配合和支持抢险救援工作,紧急情况下,区危房处理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可临时征用社会物资使用,抢险工作结束后不能归还的按市场价给予补偿。

区危房处理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该预案进行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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