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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办法】济宁市房屋征收档案管理办法(精选文档)

时间:2023-07-17 17:15:0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济宁市房屋征收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档案管理,确保其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房屋征收政策法规,结合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产办法】济宁市房屋征收档案管理办法(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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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房屋征收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档案管理,确保其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房屋征收政策法规,结合房屋征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征收档案,是指在房屋征收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或者依法取得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房屋征收档案应当真实完整记录房屋征收实施情况,全面客观反映房屋征收管理状况。

第四条 房屋征收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各级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征收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制度建设,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县(市、区)(含高新区、太白湖新区、经开区)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屋征收档案管理工作情况,在管理机构、设施设备、管理经费等方面,满足档案管理工作需要。

(一)明确档案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档案管理人员,档案管理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岗位聘任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配备符合设计规范的专用库房,配置必要的办公设备和防盗、防火、防渍、防尘、防高温、防有害生物等设施设备,确保档案安全;

(三)统筹安排档案管理经费,确保足额到位,并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六条 房屋征收档案管理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具备档案业务专业知识和技能,具体职责是:

(一)执行房屋征收档案管理政策法规和档案业务技术规范;

(二)对房屋征收档案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

(三)按要求参加业务培训、继续教育和技能考试,提高业务能力;

(四)维护档案信息安全,遵守档案保密规定,提高档案管理服务水平。

第二章 归档范围

第七条 房屋征收档案指已完成项目的房屋征收的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范围为:

(一)项目基础材料。包括计划、规划、土地、安置房图纸、补偿方案等。

(二)基本情况材料。包括房屋来源和权属证明材料,房屋地址、所属项目或者小区名称、房屋征收类别、房号、户型、面积等情况记录材料;

第八条 房屋征收电子档案指房屋征收管理工作中,通过数字设备及环境生成,以数码形式存储,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以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具有规范格式的电子数据文件。收集归档范围为:

(一)纸质档案形成的电子文档。包括房屋征收对象和房屋征收纸质档案的电子化文档;

(二)房屋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生成文档。包括房屋征收管理信息系统运行中生成的文本文件、图形文件、影像文件、声音文件、超媒体链接文件、程序文件等电子文档。

电子档案与相应纸质档案的内容应当保持一致。内容不一致时,以纸质档案为依据进行认定调整;对纸质档案材料存有疑义的,由房屋征收主管部门组织核查鉴定后进行认定调整。

第三章 归档管理

第九条 房屋征收对象档案按照“一户一档”的原则,根据《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00)、《城建档案业务管理规范》(CJJ/T158-2011)等整理立卷,在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后三个月内完成归档。

房屋征收对象动态管理材料应当定期归入原档,或者根据工作需要单独立卷归档,并与原档的案卷号建立对应关系,便于检索查阅。

第十条 电子档案应当根据《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117-2007)等归档保管。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文书档案资料、会计档案资料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应当按照相应档案管理规定及时立卷归档。

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对归集的档案材料进行查验,确保其符合档案管理要求;定期对已归档的房屋征收档案进行检查,发现档案毁损或丢失的按规定采取补救措施。

对档案政策法规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规定整理、立卷、归档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对房屋征收档案进行编目,编制不同种类档案相互关联的检索工具,建立档案信息检索与管理系统,做好档案的接收、保管、利用、移交等情况记录,做到保管妥善、存放有序、查阅方便。

第十四条 房屋征收档案管理机构的隶属关系及档案管理人员发生变动,应当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 纸质的房屋征收对象档案保管期限,在房屋征收期间顺延至终止房屋征收后为长期;纸质的房屋征收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房屋征收电子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开展档案鉴定销毁工作。由档案管理、业务部门等相关人员共同组成鉴定组,按照国家档案鉴定销毁的规定,对房屋征收档案进行鉴定销毁,销毁档案的目录应当永久保存。禁止擅自销毁处理档案。

第四章 信息利用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含高新区、太白湖新区、经开区)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档案信息利用制度,利用房屋征收档案信息,为被征收人做好档案管理工作服务,为房屋征收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提供支持。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含高新区、太白湖新区、经开区)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档案信息公开和查询制度,规范公开和查询行为,维护房屋征收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房屋征收档案信息公开、利用和查询中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保密规定。查询、利用所获得的档案信息不得对外泄露或者散布,不得不正当使用,不得损害房屋征收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出台前,已形成的房屋征收拆迁档案,由各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明确机构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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