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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办法】通州区支持科技创新暂行办法

时间:2023-07-17 17:40:02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支持科技创新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通州区委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设的意见》(京通发〔2015〕1号),依靠科技进步转变区域经济发展方式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科技办法】通州区支持科技创新暂行办法,供大家参考。

【科技办法】通州区支持科技创新暂行办法



支持科技创新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通州区委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设的意见》(京通发〔20151号),依靠科技进步转变区域经济发展方式,构建“高精尖”产业结构,强化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文化、生态建设和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设立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区财政每年根据区财力状况和当年预算实际情况安排预算。

第三条 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可设立科技创新重大专项(可不受相关支持资金额度限制),集中力量在核心领域取得创新突破。

第四条 同一个项目只能享受本办法中一项政策支持,不得重复享受。

第二章 重点支持方向和领域

第五条 重点支持在“一核五区”及产业园区建设中的技术创新和科技服务能力的提升。

第六条 重点支持《通州区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以外,特别是符合区域功能定位的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工程与新医药、节能环保、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医疗康体、都市型现代农业等产业的技术创新。

第七条 重点支持生态、交通、安全、卫生等社会建设和城市精细化管理领域的技术创新。

第八条 重点支持籽种产业、数字农业及园区农业等科技农业的发展。

第九条 重点支持研发设计服务机构、技术转移中介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科技服务业的发展。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十条 支持科技研发及成果转化。

(一)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开展技术攻关,对自主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项目择优给予支持。

(二)支持开展产学研合作,对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签订正式合作协议开展技术攻关,且取得一定科研成果的项目,择优给予支持。

(三)支持企业自主研发或引进科研成果在通州区转化,按其项目技术水平、产业化前景择优给予支持。

(四)支持相关单位承担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按其获得的支持资金择优给予一定的配套支持。

第十一条 加强创新平台建设。

(一)鼓励有条件的单位申报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北京市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等科研机构,对获批的以上科研机构给予一次性项目资助。

(二)鼓励有条件的单位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等科研机构,对获批的以上科研机构给予一次性项目资助。

第十二条 大力发展技术市场。

(一)对上一年度技术合同登记总额前十名的单位,分等级给予奖励。

(二)单位经指定受理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服务合同或技术咨询合同,年技术交易金额经核定累计达到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根据单位经认定登记的技术服务合同或技术咨询合同年交易金额,按一定比例给予项目资助。

(三)通州区单位之间提供技术服务,购买服务一方的技术服务合同或技术咨询合同经指定受理机构认定登记且年交易金额经核定累计达到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根据单位经认定登记的技术服务合同或技术咨询合同年交易金额,按一定比例给予项目资助。

第十三条 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发展。

(一)支持初创期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发展。对处于初创期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择优给予支持,用于孵化器开展企业创业辅导、创业培训、管理咨询、市场拓展、中介代理、知识产权保护等服务工作及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平台建设;对处于初创期的大学科技园择优给予支持,用于大学科技园开展创业投资、技术转移、公共服务平台及技术平台建设等方面工作。

(二)支持取得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资质认定。对上一年度获批的国家级和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分别给予一次性项目资助。在后期运营过程中,鼓励孵化器为在孵企业提供多功能、全过程、高端化服务,根据其孵化工作情况,择优给予孵化服务能力提升项目支持。

第十四条 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发展。

(一)支持研发设计服务业发展,提升行业专业化服务水平,支撑区域创新发展。对于投资建设面向我区重点产业领域的公共研发、设计、测试服务平台,按其服务能力择优给予支持。

(二)支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面向企业、高校院所等各类市场主体,搭建技术转移与专利交易供需对接平台,为各类主体提供信息发布、竞价交易等基础服务。根据其年度提供服务促成的技术交易额、服务企业数量等择优给予一定支持。

(三)支持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通州区企业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复核)提供鉴证服务,每通过一家企业,按企业所付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支持重点功能区或园区发展。

(一)支持重点功能区或园区围绕产业定位建设科技公共服务平台,提升科技服务功能。

(二)鼓励各类主体围绕通州区产业发展重点领域建设专业产业园,对产业集聚效应显著、能为入驻企业提供良好服务的建设主体,择优给予支持。

第四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须在通州区办理法人单位登记注册并纳税。

第十七条 区科委每年依据本办法向社会发布《通州区支持科技创新暂行办法申报指南》,明确具体支持方向、支持重点、申报条件、申报途径、受理部门、受理时间等。

第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和申报指南规定的单位,按照要求进行申报。

第十九条 本办法涉及项目的立项审批按照《通州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 区科委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区财政局、区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建设期内积极推动项目实施,并根据主管部门要求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项目单位须配合区科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或未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区科委有权收回财政支持资金并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区科委负责对已支持的各类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验收等相关材料进行归档备查。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11日起施行。《北京市通通州区人民政府印发通州区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通政发〔200631号)同时废止。依原有政策文件尚在实施中的项目,按照原有文件执行并进行监督、管理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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