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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办法】珠海市斗门区科技创新券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精选推荐】

时间:2023-07-17 18:30:0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珠海市斗门区科技创新券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创新券后补助试行方案〉的通知》(粤科规财字〔2015〕20号)精神,为我区中小微企业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科技办法】珠海市斗门区科技创新券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科技办法】珠海市斗门区科技创新券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精选推荐】


珠海市斗门区科技

创新券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创新券后补助试行方案〉的通知》(粤科规财字〔201520 号)精神,为我区中小微企业营造良好创新环境,引导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促进企业形成常态化产学研合作机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券是指政府用于鼓励和支持中小微企业向研发机构购买科技服务或设备而给予的定向补助资金。科技创新券采用无偿资助和后补助的方式,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第三条 区财政每年统筹安排科技创新券专项资金,每年根据上年度申请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条 科技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等,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规范管理、注重绩效、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科技创新券的监督和管理,并负责科技创新券的申请受理、组织第三方机构评审及兑现手续办理等工作。

第六条 区财政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拨付,对使用资金进行监督检查以及视情况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三章  支持对象、范围

第七条 科技创新券扶持对象是在我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同时须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一)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

(二)近5年内获各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金)扶持的企业;

(三)获得GB/2949020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

(四)获得有效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或6项(含)以上软件著作权的企业;

(五)获得科技主管部门主办的国家、省或市级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

第八条 科技创新券限企业用于向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服务机构等研发机构购买科技成果或技术创新服务,以及为建立研发机构而购买研发设备等产学研合作用途。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培育入库企业及知识产权过程所需服务、工业设计类服务及科技金融类服务等不列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四章  申请和兑现

第九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发布受理申请通知,企业根据上年度向研发机构购买服务或设备的实际情况,对符合科技创新券支持范围的购买服务或设备的支出进行申报;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初步审核后,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区科技主管部门按评审结果评定科技创新券发放名单和额度;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区政府批准;获批准后区科技主管部门正式发文公布发放名单和额度,区财政主管部门办理科技创新券兑现手续。

第十条 申请科技创新券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科技创新券申请表;

(二)材料真实性说明;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上年度缴税凭证复印件;

(五)符合第七条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七)购买科技服务证明材料(包括购买科技成果、技术创新服务、研发设备合同、产学研合作协议及其它证明材料);

(八)购买科技服务产生的成果证明材料(包括科技成果产业化报告、技术创新服务实绩报告、项目申报或立项证明、技术成果鉴定、产学研合作成果报告及其它购买科技服务成果的证明材料);

(九)购买科技服务所开具的发票复印件。

第十一条 科技创新券额度按照因素法进行划分,申请额度以万元整数为单位,每家企业每年的科技创新券申请额度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二条 企业在使用科技创新券时必须自筹配套一定比例的创新资金投入,科技创新券使用额度占购买服务的总费用比例不得高于50%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获补助的企业、科研机构等应规范使用财政资金,并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各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和使用科技创新券,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严格区分科技创新券和其他研发费用的支出,真实合法地使用科技创新券。

第十四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或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等方式,对补助资金的申请、使用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或绩效评价等。

第十五条 科技创新券不得转让、买卖,不重复使用,逾期即失效不可使用。对骗取科技创新券补助资金的企业,注销其科技创新券,追回补助资金,三年内不得申报区级科技项目;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有效期至201712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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