碑林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十三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有关规划和《中共西安市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文化办法】碑林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碑林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十三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有关规划和《中共西安市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提高文化产业竞争力,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区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区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扶持注册地、纳税地在碑林区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体现国家和省市区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符合文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和公共财政要求,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坚持以竞争性分配为重点,公开、公平、公正、择优扶持,集中投放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方向与方式
第五条 文化产业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品和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的集合。包括:新闻出版发行服务、广播电视电影服务、文化艺术服务、文化信息传输服务、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文化休闲娱乐服务、工艺美术品的生产、文化产品生产的辅助生产、文化用品的生产、文化专用设备的生产等文化产业行业。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以下方面:
(一)扶持对碑林形象有重大宣传推介作用的重点文化、文艺影视作品项目;扶持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发展重点项目。
(二)支持发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文化创新能力、竞争力强的文化产业,以及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动漫、网络游戏、手机电影等数字内容的新兴文化产业项目。
(三)扶持辖区内各种文化产业园区和示范基地建设、文化内容创意生产、人才培养项目。
(四)积极推进文化与科技、旅游、金融融合发展,扶持文化企业开展高新技术研发与应用项目。
(五)扶持对碑林区税收作出积极贡献的重点文化企业,以及在碑林辖区内新注册有发展潜力的文化企业。
(六)扶持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大文化产业项目。
第七条 支持方式包括:
(一)项目奖励补助。对符合支持条件的以公益性、社会效益显著的文化产业重点发展、服务项目给予奖励补助。
(二)贷款贴息。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单位通过银行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一定补贴。
第八条 同一项目原则上只能采取一种支持方式。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区文体局根据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方向和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纲要,每年第二季度公布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征集项目。
第十条 符合《项目申报指南》重点支持范围的文化企业、单位项目,按属地关系申报。各街办、长安路中央商务区管委会、环大学创新产业带管委会和碑林区科技产业管理办公室收集并审核辖区内申报项目,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区文体局。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申报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实施单位简介、项目简介、项目绩效目标。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分析报告、项目立项审批部门或项目立项主管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项目实施方案、实施进度、资金来源及到位凭证、融资服务证明等。
(三)申请贷款贴息项目的银行贷款合同、贷款承诺书、承贷银行出具该项目项下的借款凭证和利息结算清单。
(四)与项目有关的项目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近两年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完税证明等其他资料。
第四章 评审程序及考核流程
第十二条 建立文化产业项目评审组。由区文体局组织邀请专家组建评审组,对所申报项目按照程序进行审核。具体评审程序如下:
(一)项目初审:由区文体局和相关单位按照本《办法》和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步确定本年度专项资金重点评审项目。
(二)项目评审组采取书面资料评审和实地考察评审相结合方式:
1.评审组通过听取汇报、查看资料、提问答辩,对评审项目进行打分,根据得分次序确定实地考察项目,并组织实地考察。实地考察项目不低于评审项目的三分之一。
2.评审组按照实地考察情况,结合项目书面资料及评审汇报打分进行综合排序,并提出支持意向建议。
第十三条 区文体局根据评审组评审结果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金额、支持方式。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根据预算和国库管理规定,按照专项资金项目预算进行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加强对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项目和用途使用资金,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和改变资金用途。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项目和资金用途的,必须按照项目申报程序,经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编报项目会计决算和决算说明,办理项目验收、交付使用手续。
第十八条 区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
(二)申请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特殊情况需报经区政府批准);
(三)申请单位因严重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2年的项目;
(四)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项目。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在项目申请、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和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的违纪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试行)由区文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试行)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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