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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意见】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法人金融机构改革发展意见【完整版】

时间:2023-07-18 10:55:02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法人金融机构改革发展的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8〕16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意见】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法人金融机构改革发展意见【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财政意见】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法人金融机构改革发展意见【完整版】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法人金融

机构改革发展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816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0951号)的总体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市农村法人金融机构改革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农村法人金融机构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加快农村法人金融机构改革发展是推动“三农”发展的迫切需要。近年来,我市农村法人金融机构发生了巨大变化,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增强,农村存贷款规模持续增加,资产结构不断优化,经营效益逐步提高,在全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支持和促进作用。但从总体上看,我市农村法人金融机构还不能完全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需要,表现在竞争力不强、抗风险能力较弱,金融产品少、担保体系不完善、风险补偿机制不健全,农村有效信贷投入不足,小企业和农户贷款难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等,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全市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提高,迫切需要我们通过加快农村法人金融机构改革进程,为“三农”发展提供强劲有力而富有活力的资金支持。

(二)加快农村法人金融机构改革发展面临新的机遇。《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重大原则,为加快农村法人金融机构改革发展指明了方向。当前,淮安农村经济已进入加快改造传统农业、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的关键时刻,进入加速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乡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重要时期,为农村法人金融机构改革发展提供了难得机遇。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快农村法人金融机构改革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奋力进取,真正使改革发展取得突破、求得实效。

二、今后三年我市农村法人金融机构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

按照中央和省关于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坚持立足地方、服务“三农”的方向,坚持市场化、股份化的取向,完善法人治理,加快机构改革,加大信贷投放,创新服务功能,增加信贷产品,努力把农村法人金融机构打造成资本充足、功能健全、机制灵活、服务完善、运行安全的现代化农村商业银行。

(二)主要目标

1.改革发展目标。在地方政府领导下,通过农村法人金融机构的持续努力,按照成熟一家组建一家的原则,争取用3年左右时间将全市6家农村法人金融机构全部改制成农村商业银行,形成一批品牌响、经营好、机制活、服务优的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地方性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具体时间安排上:2010年组建市区和楚州农村商业银行,2011年底前将盱眙农合行、涟水农合行改制成农村商业银行,2012年底前分别完成金湖、洪泽农村商业银行的组建工作。

2.业务发展目标。(1)存款。2009年末,全市6家农村法人金融机构存款余额161.69亿元,在2009年基础上年均递增30%,至2012年末存款规模突破360亿元。(2)贷款。2009年末,全市6家农村法人金融机构贷款余额131.07亿元,在2009年基础上年均递增28%,至2012年末贷款规模突破290亿元。(3)利润。按存、贷款分别达360亿元和290亿元匡算,至2012年末年实现利润突破6.5亿元。

3.风险管理目标。至2012年底,农村银行机构的五级分类不良贷款率下降到5%以内,资本充足率达到10%以上,拨备覆盖率达到100%以上。

三、切实加大农村法人金融机构改革发展的推进力度

农村法人金融机构的改革发展,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要求高。加快农村法人金融机构改革发展,各农村法人金融机构的自身努力是基础,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是关键,银行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管是保障。各县(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增强大局意识、发展意识、创新意识、责任意识,全力支持农村法人金融机构改革发展。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充分考虑农村法人金融机构的自身特点和实际情况,坚持重点支持与统筹发展相结合,抓紧研究制定加快发展的配套实施方案和具体政策措施。要强化监督检查,落实工作责任,逐步形成支持加快农村法人金融机构改革发展的长效工作机制。

(一)加强对农村法人金融机构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政府专门成立农村法人金融机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各相关县(区)组建工作进展情况汇报,研究部署下一阶段任务。各相关县(区)也应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综合协调处理好各方面关系,切实帮助解决农村法人金融机构在组建银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组建目标如期实现。从明年开始,农村法人金融机构改革工作将列入市对县(区)目标考核管理体系,由市农村法人金融机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做好相关的督促检查考核工作。

(二)支持农村法人金融机构增强发展后劲

一是支持农村法人金融机构清收盘活不良贷款。各县(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农村法人金融机构清收盘活不良贷款,帮助解决在处置不良贷款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要帮助农村法人金融机构清收盘活政府部门、政府所属企业、政府公职人员、政府协调和担保、企业改制和乡镇财政等不良贷款,按照“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偿债人及偿还责任。要根据涉政贷款形态和性质,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和方案,同时完善相关抵押担保手续,综合运用拍卖偿还、行政清收和依法诉讼等强制手段加以清收。对一些工业用地的抵押物可采取减免费用、改变用地性质等进行挂牌出售;对一些陈欠难以收回的贷款,可由政府协调进行打包处置,尽快帮助辖区农村法人金融机构提高资产质量,以达到组建农商行的最低标准。

二是支持农村法人金融机构开展增资扩股。各县(区)政府要支持农村法人金融机构做好增资扩股工作,通过多种方式引导、动员和协调经济效益好、资金实力强的地方法人客户入股农村法人金融机构,切实解决农村法人金融机构法人股所占比例偏低问题。积极支持农村法人金融机构引进战略投资者,采取溢价扩股等方式增扩股本,并通过召开恳谈会、推介会和制订相关奖励政策等多种措施,为农村法人金融机构引进战略投资搭建平台和创造良好外部环境。对农村法人金融机构按组建农商行要求开展的股金清理和结构调整中可能遇到的影响社会稳定问题,要积极予以协调解决。

三是支持农村法人金融机构壮大资金实力。各县(区)政府、市有关部门要积极落实省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农村信用社发展的相关文件精神,将涉农财政性存款转存参与筹建农村商业银行的农村法人金融机构。要积极动员当地大中型企业和机关单位将存款存到农村法人金融机构,壮大其资金实力。要加大对农村法人金融机构的正面宣传,并在软环境建设和行风评比方面给予倾斜,通过提升农村法人金融机构的知名度来提高其组织资金的软实力。

四是帮助解决组建农商行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各县(区)政府对农村法人金融机构组建农商行过程中出现的净资产缺口,要拿出一定资金予以弥补;对农村法人金融机构新建办公大楼,要采取划拨土地等办法积极支持。同时,要协调国土、住建和工商等部门,对土地出让、房产权证办理、抵押物登记和评估、抵债资产过户、评估、拍卖等涉及到的费用予以减免;协调税务部门对呆账贷款核销实行宽松的税务政策,做到应核尽核;协调公安消防部门在办理安全合格证上、法院在贷款依法起诉上,给予快速办理;协调宣传广电文化等部门,对组建农商行工作给予广泛宣传、正面引导。

(三)加快农村法人金融机构改革步伐

一是改善农村法人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坚持股份制为导向,积极推进产权改造和法人治理完善。各农村法人金融机构要按照现代银行的要求,切实转变经营管理理念,进一步优化股权结构,完善“三会一层”制衡机制,理清职责边界,规范运作流程,健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在构建现代公司治理机制上取得实质性进展;要加快推进流程改造,重置组织架构,健全内控制度,切实提高内部控制和经营管理水平。

二是牢固树立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农村法人金融机构应积极适应当地经济发展的要求,明确“立足地方经济,服务中小企业”的市场定位,保持稳健的业务发展速度。要切实发挥支农主力军作用,进一步加大涉农信贷投放,加强支农业务的精细化营销与管理,不断改善信贷结构,重点加大对农村青年和返乡农民就业创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等农村市场主体及农村消费的信贷支持。

三是加快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农村法人金融机构要加大产品和服务创新,进一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在大力发展小额信贷的基础上,继续探索创新抵押担保机制,积极开展林权、存货、仓单等多种形式的抵(质)押贷款;继续发展适合农村特点和需要的各类金融服务,积极开发银行卡的综合服务功能,进一步丰富农村金融产品,促进农村消费和消费升级,促进农村市场需求增长。

(四)为农村法人金融机构加快发展提供监管保障

一是构筑对农村法人金融机构的监管保障。银行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对农村法人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农村法人金融机构健全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资产质量、加快改革进程。要引导农村法人金融机构正确处理好加快发展与防范金融风险的关系,加强信用风险管理,促进农村法人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控制在较低范围内;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提高农村法人金融机构支付能力;加强操作风险管理,做好案件防控治理工作,严防各类金融案件发生,保证农村法人金融机构改革工作的稳健推进;加强财务管理,改善所有者权益结构,增加自身财富积累,提高核心资本比率,加大各项风险拨备计提力度,真实、完整地反映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强化薪酬机制约束,建立起充分体现风险成本抵扣、短期激励和长期激励相结合的薪酬制度。

二是强化对农村法人金融机构的监管服务。银行监管部门要认真研究国家出台的各项农村金融改革政策,准确解读、及时传导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改革监管措施,对农村法人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和申办创新业务,符合准入条件的优先予以审批。继续向上争取农村银行机构优惠政策,加强情况汇报和沟通联系,提请省级监管部门继续对淮安实行较优惠的市场准入政策,加快我市农村法人金融机构改革发展进程。要督促辖内农村法人金融机构加强与地方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汇报与沟通,争取社会各界对农村法人金融机构改革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五)进一步健全农村信贷担保和激励补偿机制

一是加强涉农信用担保公司建设。采取上级财政支持、各县(区)财政主要参与的方式,每个县(区)组建一家“农”字头信用担保公司,切实加强农村法人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力度,大力鼓励行业协会、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参股或自行组建担保公司。要积极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民住房及宅基地抵质押试点,探索林地和水面承包经营权、合作组织股权、农业机械、高效农业设施以及存货、商标等各类权利、动产、无形资产抵质押,继续推进农户联保、互保,努力扩大可担保载体的范围。要鼓励现有担保公司加强涉农贷款担保,对涉农贷款担保比例较高的,地方财政要给予一定奖励和补偿。

二是建立健全激励补偿机制。要进一步完善农村法人金融机构信贷投入考核奖励机制,加强对涉农信贷投入统计和综合考评,对投入总量较大、增幅较快的农村法人金融机构予以奖励。市、县财政应建立涉农贷款风险补偿制度,对农村法人金融机构当年新增涉农贷款产生的风险给予适当补偿。对符合条件的农村法人金融机构,依法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文件所明确的各项税收政策。

(六)优化农村法人金融机构改革发展的外部环境

一是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整体规划,不断完善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推动农户电子信用档案建设,加快农村法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村新型经济组织的信息采集与信用评价机制,提高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农村地区的服务水平。强化失信惩戒制度,综合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处罚违规失信行为。加强金融生态县建设,将金融生态县建设、信用乡镇创建与农村法人金融机构改革发展直接挂钩,对没有按序时完成农村法人金融机构改革发展任务的县(区),取消金融生态县和信用乡镇申报资格。

二是维护农村金融市场秩序。加大金融知识宣传力度,普及农村金融知识,培育信用文化,采取多种措施改善农村金融发展环境。依法打击金融犯罪活动,大力打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加强金融债权司法保护,通过维护好市场竞争秩序,构筑健康、规范、有序的农村金融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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