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考文秘网>范文大全 > 公文范文 > 【财政办法】温州市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办法】温州市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3-07-18 14:40:02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温州市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扶持和引导作用,合力推进我市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根据《浙江省建设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温州市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供大家参考。

【财政办法】温州市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温州市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扶持和引导作用,合力推进我市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根据《浙江省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企字〔200583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将《温州市技术改造项目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温政发〔200227号)和《关于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工业企业做强做大的奖励办法》(温委办〔200533号)等安排的专项资金整合为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并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三条适用范围

符合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要求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面向产业集群的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包括行业协会或商会建设的)建设和发展经济循环、培育扶持大企业大集团和成长型中小企业等项目。

第四条管理原则及扶持重点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科学、规范、效率和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

(二)扶持项目符合《浙江省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重点领域关键技术及产品导向目录(20052007年)》(浙政办发〔2004133号)和《温州市当前优先发展的重点行业重点产品指导性目录》(温经贸投资〔2004194号)要求。

(三)坚持择优扶强、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注重实效,重点支持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传统制造业优化提升。

(四)支持培育带动制造业集群化发展的核心企业,支持面向产业集群的产品开发、技术创新和科研成果转化的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企业加大自主创新和新产品开发投入力度,积极实施引进、消化吸收和科研成果产业化。

(五)培育和扶持大企业大集团和成长型中小企业,促进企业做大做强。充分发挥行业协(商)会的作用,进一步引导优势行业发展壮大。

(六)支持和推动全社会开展节能降耗,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清洁生产型、生态环保型社会,促进经济循环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扶持方式和对象

(一)扶持方式:财政补助、以奖代补等。

(二)扶持对象:在温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并从事制造业的工业企业,依法成立的制造业研发机构,以及有关经民政部门登记的行业协(商)会(建设行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具体对象按各单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补助、奖励原则及标准

(一)按照项目投资额的大小、技术研发的难易、科技成果的大小、实施产业化的程度、企业培育的力度和公共服务平台发挥的效用等确定补助、奖励标准。

(二)同一企业同一内容的项目只能向一个专项资金归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不得多头申报。

(三)下达到各县(市)的专项资金,各县(市)要按一定比例安排配套资金,具体标准按各单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申报程序

(一)市经贸委每年根据确定的扶持范围及年度扶持重点领域,会同市财政局下发当年补助或奖励项目申报通知。各县(市、区)经贸和财政部门按照要求共同组织申报、初审,并出具当地财政资金配套承诺书(不需配套的除外),联合行文上报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

(二)市经贸委和财政局对上报的项目组织进行联合审核,拟定补助或奖励项目和资金额度,并在媒体上公示;公示期满后,联合下达年度补助或以奖代补资金计划。其中,需报市政府审定的项目,报市政府批准后,再联合下达补助或以奖代补资金计划。

第八条资金拨付

对确定给予的补助或以奖代补的项目,需各县(市)配套的,在各县(市)承诺的配套资金到位后,市财政再将补助或以奖代补的资金下达到各县(市)财政局,由当地财政局转拨给项目承担企业(单位)。市属项目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项目企业(单位)。

第九条监督管理

(一)建立扶持项目中止机制。各级经贸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强化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监管,组织开展跟踪检查或项目监理,对达不到进度要求的项目,或进展情况差、资金使用无明显效果的项目,应及时予以中止,并视情况减拨、停拨直至追回已拨的项目资金。

(二)加强财政和审计监督。每年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审计局组织中介机构对省、市财政补助的项目进行抽查审计,重点抽查资金到位情况,确保专项扶持资金专款专用,防止截留或挪用。

(三)严格执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除收回财政专项资金外,取消其今后3年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的资格。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建立绩效评价制度

(一)市经贸委和财政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督查,跟踪项目的进展情况,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检查、评估,并形成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报告报市政府。

(二)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实行分级管理。各县(市、区)财政和经贸部门要加强对所属项目承担单位的监督,按规定实施追踪问效,并每年将上年度的绩效报告报市经贸委和财政局;市有关部门要不定期组织对有关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落实到位,规范使用。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市经贸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推荐访问:温州市 财政 专项资金 【财政办法】温州市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版权所有:首考文秘网 2015-2024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首考文秘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首考文秘网 © All Rights Reserved.。备案号:冀ICP备15026071号-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