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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办法】宜川县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完整文档)

时间:2023-07-18 16:55:01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宜川县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提高社会卫生水平,促进全民身心健康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县行政区域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卫生办法】宜川县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卫生办法】宜川县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完整文档)



宜川县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提高社会卫生水平,促进全民身心健康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爱国卫生工作是指由政府组织、部门分工负责、群众参与开展的改善城乡卫生环境,消除危害健康因素,预防和控制疾病,提高全民卫生素质和健康水平的社会卫生活动,包括以下内容:

(一)环境卫生、食品和饮用水安全、公共卫生,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创建卫生城镇,卫生村和卫生先进单位;

(二)农村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改造厕所和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三)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工作;

(四)以消灭病媒生物为主的除害防病工作;

(五)其他与爱国卫生有关的各项工作。

第四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部门协作、群众动手、社会参与、依法治理、科学指导的方针。

第五条 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同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使社会卫生水平与国民经济社会事业协调发展。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七条  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管理、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爱卫会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组成。县爱卫会办公室是同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督促、协调、指导、检查等日常工作。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爱国卫生组织负责本辖区爱国卫生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所属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单位应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并接受当地爱卫会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爱卫会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一)组织和规划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指导、协调、督促各单位履行其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职责,对社会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

(三)组织动员单位和个人参加爱国卫生工作的各项社会卫生活动;

(四)组织开展卫生县城、卫生镇(村)和卫生先进单位创建活动;

(五)在农村开展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和无害化卫生厕所改造工作;

(六)组织开展杀灭有害病媒生物活动;

(七)负责爱国卫生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

(八)开展爱国卫生工作交流合作;

(九)完成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爱国卫生工作。

第十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爱卫会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爱国卫生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科研和医疗单位、屠宰场应当将带有病毒、病菌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弃物集中收集,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申报登记,在指定的地点密封、填埋或焚烧。

第十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参加爱卫会组织的爱国卫生义务劳动、爱国卫生月、周末卫生日等活动,履行好维护社会卫生的义务。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按照健康教育工作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健康教育。

各类公共场所、医疗单位、服务行业应当结合各自特点,通过宣传栏、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开展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

中小学校应当开设健康教育课,幼儿园应当对幼儿进行卫生常识教育。

第十四条 单位应采取综合防治措施,定期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防制活动。

县爱卫会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人口分布、病媒生物密度、传染病流行等情况确定病媒生物重点预防控制地区、场所,提出具体的预防控制目标和要求。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开展病媒生物监测工作,并及时将监测结果报告同级爱卫会,同时协助爱卫会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技术指导和专业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 个人应当遵守公共卫生规范,培养文明健康的公共卫生习惯。在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口香糖、各种包装袋等废弃物;

(二)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

(三)携带犬、猫等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市场、商场(店)、饭店、餐厅、医院、学校、展览馆、纪念馆(旧址)、影剧院、体育场(馆)、游泳场、候车厅、候机室及其他室内公共场所;

(四)居住区内饲养家禽、家畜;

(五)在禁烟场所吸烟;

(六)在露天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第十六条 单位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并达到下列卫生要求:

(一)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二)环境整洁、美观,达到绿化、美化、亮化标准;

(三)设置必要的卫生设施和醒目的禁烟标识;

(四)落实“门前四包两禁止”责任制;

(五)办公区干净整洁,无卫生死角、无积尘、无蜘蛛网;办公室物品摆放有序,窗明几净,并有防鼠防蝇措施;

(六)食堂管理符合《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七)厕所清洁卫生,无尿垢、尿碱和臭味,池底见本色,粪便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七条 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同级人民政府或爱卫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行政部门监督和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县爱卫会通过监督、检查和评比活动督促各级、各单位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各类新闻单位通过客观的新闻报道对社会卫生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九条 县爱卫会应当对获得爱国卫生荣誉称号的乡镇和单位卫生工作长效管理机制建立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的提出整改意见,经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按照管理权限撤销或者建议撤销其卫生荣誉称号。

第二十条 爱卫会成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爱卫会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爱卫会报同级人民政府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的;

(二)单位卫生状况未达到相关卫生要求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办理交办投诉举报事项的;

(四)爱国卫生工作目标考核不达标的;

(五)对爱国卫生工作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行动迟缓,并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相关条款的单位和个人,依据《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五章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91日起施行,202183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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