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考文秘网>范文大全 > 公文范文 > 【科技办法】湛江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科技创新券后补助实施办法

【科技办法】湛江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科技创新券后补助实施办法

时间:2023-07-19 08:05:02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科技创新券后补助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2014﹞1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科技办法】湛江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科技创新券后补助实施办法,供大家参考。

【科技办法】湛江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科技创新券后补助实施办法


关于科技创新券后补助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20141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及《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湛府﹝201568号)的精神,鼓励中小微企业积极共享使用各类科技创新资源,激发中小微企业创新活力,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创新券后补助试行方案》(粤科规财字﹝201520号),结合湛江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是指政府为鼓励和支持创新资源缺乏、创新能力不足的中小微企业积极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向高校、科研院所等机构购买科技服务以及开展产学研合作等活动而设计发行的一种补助凭证。

第三条  湛江市科技创新券后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由市本级财政科技专项经费中安排,用于创新券的兑现。鼓励各县(市、区)、高新区或专业镇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创新券后补助实施办法,安排本级财政科技经费用于创新券的兑现。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财政局为全市创新券的管理部门,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组织领导、申请、审核、监督检查和发放兑现等工作,以及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市财政局负责创新券的运行监管和资金经费预算编制。

第五条  市科技局联合市财政局根据《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粤府办﹝201433号)等有关规定,以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负责创新券日常管理,具体办理创新券的申请、发放及兑现等工作。

第三章  支持对象及范围

第六条  支持对象

凡在我市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注册或成立时间超过12个月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且同时满足以下任一条件者:

(一)高新技术企业;

(二)近5年内获国家、省或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金)扶持的企业;

(三)科技主管部门主办的国家、省或市级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

(四)获得GB/2949020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

(五)拥有1项(含)以上且目前有效的发明专利授权、或6项(含)以上且目前有效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或6项(含)以上软件著作权的企业。

第七条  科技创新券用于支持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成果或技术创新服务,以及为建立研发机构而购买研发设备等。企业申报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过程所需服务、工业设计类服务及科技金融类服务,不列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四章  申请、兑现及要求

第八条  申请与发放

(一)市科技局、财政局研究确定创新券年度工作计划,发布创新券受理申请通知。

(二)凡符合创新券资助条件的企业,按照市科技创新券申请的通知要求,填报创新券申请材料并提交申请。

(三)创新券申请面额有2万元、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四种额度。企业应根据科技活动计划申请合适的面额,每家企业每年只能申请一种面额的创新券。创新券每张实行唯一编号,实名发放,可分次使用,有效期为1,逾期不可兑现。

(四)创新券按申请材料通过审核时间先后顺序发放,至用完当年预算额度为止,每年预算额度根据上一年度兑现金额情况适度调整。

(五)第三方服务机构按通知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材料上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单位进行核实、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放创新券。

第九条  创新券申请材料要求如下:

(一)科技创新券申请表

(二)附件

1、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2、年度国、地税缴税凭证;

3、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相关专利证书;

5、其他(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等)。

第十条  兑现程序及要求

(一)创新券有效期必须在项目实施期内方可兑现,项目实施期以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或技术交易合同及发票日期为准。

(二)申请项目实施完成后,收取创新券的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服务机构等单位根据市科技局受理通知,将创新券兑现材料提交至市科技局办理兑现结算手续。

(三)创新券兑现额度不超过企业支付给高校、科研院所或科技服务机构的研发、检测等科技服务费用总额的50%,兑现额度不超过10万元;购买技术成果及科研仪器设备不超过费用总额的30%,兑现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一条  创新券兑现需提供材料包括:

(一)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

(二)项目支出决算表及证明材料(包括合同协议、费用发票等相关支付凭证及其他必要的附件材料);

(三)创新成果证明(如专利、软件著作权、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或具有资格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等;

(四)创新券兑现单位银行账号;

(五)其它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二条  第三方服务机构对创新券兑现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聘请相关领域的技术、财务专家组成创新券专家审核组,对创新券兑现材料进行审核。创新券兑现材料涉及的相关单位和人员不得参加审核工作,审核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相关信息保守秘密。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财政局根据专家审核组的审核意见,确定兑现企业和金额方案并进行公示。

第五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对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对创新券的审核、发放、兑现、绩效评价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绩效考核为优秀的企业可以在下一期创新券发放工作中予以优先支持。

第十五条  创新券不得转让、赠送、买卖等,不得截留、挪用、挤占后补助资金。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注销其创新券,追回骗取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或有效期满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推荐访问:湛江市 补助 科技创新 【科技办法】湛江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科技创新券后补助实施办法

版权所有:首考文秘网 2015-2024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首考文秘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首考文秘网 © All Rights Reserved.。备案号:冀ICP备15026071号-91